管理会计师(中级)—被誉为中国版CMA的铂金级证书

erjian2022-07-22101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目前我国仍缺乏高端会计人才,“十三五”时期要加快推进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力争到2020年培养3万名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和决策的管理会计人才。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推出的“管理会计师(中级)专业能力培训项目”便是为了推动会计工作由核算向理财、管理和决策转变,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培养能为企业赚钱的管理会计人才!

  财会人员现状

  70%基础财务主要包括核算、记账等财务最基本的职能;

  20%专业财务的职能主要包括资金、预算、并购;

  10%业务财务的职能主要是帮助市场、研发、生产等部门进行决策支持未来3-5年。

  10%基础财务、20%专业财务、70%业务财务,中国2000多万财税从业人员接近70%约1400万人面临转型!

  管理会计趋势

  企业极度渴求:从战略角度出发,有效运用预算工具、成本管控手段以及资金运作方法,有效协助企业业财融合,降本增效是企业不可或缺的智囊。

  市场缺口大:中国目前2000万财务工作者中,95%是财务会计,未来十年管理会计缺口300万,而财务会计将削减2/3,大量财务人员面临转型或失业。

  个人发展机遇:据权威统计,管理会计晋升机会是普通财务的3倍,担任管理会计相关工作的财会人员的职业成就感是普通财会人员的3倍。

  薪资待遇高涨:据权威调查报告显示,持有管理会计师证书的专业人士的工资收入比未持有管理会计师证书的同行高54%,总收入高71%。

  申报条件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财会类、经济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之一;

  2、大专以下学历,从事财会类、经济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在部门以上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

  3、财会类、管理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备6年及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岗位之一工作经验的人员;

  4、财会类、管理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5年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岗位之一工作经验的人员;

  5、财会类、管理类相关专业在校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工作满3年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岗位之一工作经验的人员;

  6、财会类、管理类相关专业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岗位之一工作经验的人员;

  7、获得管理会计师(初级)专业能力证书满3年的人员。

  考试科目

  1、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以管理会计师应掌握的重点专业知识为内容进行考试;包含的知识模块为管理会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管理会计概论(中级)、企业战略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审计、经营分析、管理会计与信息技术应用、全面预算管理与实务、税务管理与企业价值再造等。

  2、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两部分。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通过案例和背景材料,考查应试人员综合运用管理会计专业知识与工具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管理会计案例撰写:案例编写要结合本人单位或工作环境实际情况。

  培训内容及方式

  涵盖国家政策法规和管理会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管理会计概论(中级)、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营运管理、绩效管理、税务筹划、管理会计信息化等内容。具体课程涉及八个模块。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面授与网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面授培训7天(56学时),网络学习5天(40学时)。

  证书颁发

  参加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中总协颁发《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该证书可在中总协网站查询。如填写报名表选填自愿加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分会的学员,取得《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可作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分会会员证》使用。

  报名流程

  (1)填写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认证项目报名申请表;

  (2)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证明原件;

  (3)提供本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1张(个人照片要求:JPG/PNG/JPEG格式,33mm*48mm大小(宽*高),文件不小于1MB);

  (4)报名地点:中总协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认证项目各地授权机构。(例:元真会计教育)

  考试时间

  2018年管理会计师(中级)专业能力考试第二次考试时间为2018年10月27日。

一、舆情“如荼沸扬”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岿然不动”为什么?

  上千万博友网民评论数十家网络媒体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怪异”【判决】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案的“离奇”加上“怪异”,市工商银行致使储户投资账户“归零”并变成“负数”的网络报道和微博文章,不到二个月时间,阅读量上千万人次,评论者数万人次,可见网民博友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对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怪案”.工行投资“怪事”的乱象深感不平和愤慨!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在之前<第一次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秦州区法院一审2016甘0502民初2422号,判:工商银行胜诉,当事人84万分文没有,倒欠银行13万多;随后<第二次2017年4月至2017年 10月>市中院二审2017甘0502民终430号,裁定: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后秦州区法院<第三次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重审,审判长用了整整半年多的时间,查阅大量资料,三次开庭,五次质证,对金融委托理财产品“贵金属递延”这一专业性较强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因为这是甘肃省的第一例此类诉讼案件),有了适宜的理解判断和分析,在取得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就相关专业问题进行的调查回函,甘肃省银监局的相关答复材料之后,综合分析是非曲直,判决:天水工商银行败诉!工商银行在进行了一系列“特殊”的“工作”和“对接”后(总标的84万的案子),在一审判决生效上诉时效的最后一天,天水工商银行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意立案上诉。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终审>,(2018甘05民终473号)判决:天水工商银行胜诉!此《判决书》一出,省内外一些法理法学及金融业内人士的一些专家看后大失所望、难以理解!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许多朋友们也普遍不相信天水市中级法院会这么判,不理解法院终审时为什么会这么判:判定天水工商银行违规、违约、失误、失当的一方胜诉?是工商银行财大气粗惹不起?还是有别的因素和由头...?法律(其实都在基层法院)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一道防线都被“虫蛀”了、或者人为的“撕裂”了、或者没有“公平”而言了,那么作为个体、弱者的老百姓会怎么办?在无助、无奈、悲哀、愤慨之下是选择“生”?还是选择“死”?或者直接选择去“拼”......?

  二审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虽然一审的判决过错责任比例划分不当,但认定事实基本客观公平(二审不顾一审法院(2017甘0502民初2286号判决)重审时对该案事实基本认定正确、适应法理基本正确的基础,不对案情违约等进行系统分析,而是其它不知什么隐情因素导致臆断,使案件反转。该案损失皆由工商银行违约《合同》行为造成,在当事人委托理财产品“贵金属递延”合约中,工商银行依合同约定具有强行平仓的义务,而工商银行未依约强平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二审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工商银行的应该必须履行的平仓义务非要说成权利。其所谓的理由:平仓不平仓是工商银行的权利,既然如此,为什么工商银行在行情的高位去帮助投资者平仓呢?为什么工商银行三番五次的给当事人频频发送短信呢?所有这些,是权利?还是义务?工商银行无论怎么做、如何做都是对的,因为那是它的权利,言外之意,工商银行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换言之,对自己有利的就可以做,对自己没利或者对投资者有利的就可以不做?那工商银行的义务在哪里?工商银行光负责收取当事人交易的手续费(一年数十万元),这是工商银行的义务?还是权利?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在双方的“贵金属递延”合约中,权利能随便行使吗?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怠于行使,更不能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而义务是双方都应该去履行的,有权利,就一定有相应的义务,因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二审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混淆了两者的界限,导致了法律上的错误。认定工商银行的义务为权利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该案系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定,而二审法院(二审的终审判决书:通篇19页判决(2018甘05民终473号),只是陈述了案件的过程和双方诉求观点,没有用一条实体法条文进行分析和推论,只用到了一条程序法的条文,就判定工商银行不违约、没过错?认定事实不用实体法的逻辑推定怎能让人信服?这是一种理屈词穷有意为之呢?还是有难言之隐故意如此,甚至是另有企图?因为判决书里存在着明显的错误遗漏、败笔毛病!通篇只引用了一个法条,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程序法的规定,再无任何法条的适用,更无一条实体法的适用,没有依据任何实体法的法律条文?怎么就做出了判决?该案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用这些法律条文去衡量判定,因为程序法是审理案件应遵循的规范,而实体法是判断案件的依据!堂堂的一份《判决书》,这么非常重要关键的法律文书,甚至于关系到当事人身家性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居然没有实体法的条文,这岂不是“咄咄怪事”?判决书为什么要避开这些有用的实体法而不用呢?而大肆陈述过程、诉求等等呢?这是为了什么?(一些法律工作者看了这个判决书,无言以对,深感迷惑)这正是许多人难以理解的地方。

  《判决书》上说:“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强行平仓是工行天水分行的权利还是义务”,此乃“臆想添加”。因为法庭仅仅开了一次庭,并且当时双方对一审的事实认定等都无异议,并且都有双方的庭审签字及录音录像为证。庭审当中,工商银行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论据及材料,双方都没有提出和涉及权利.义务的相关任何问题,更谈不上什么争议呀?怎么随后出来的《判决书》上就毫无根据.莫名其妙抛出了这么一个命题,其目的还不是挖空心思想偏袒工商银行吗?现在查一下当时的庭审记录录音就可以一目了然,到底看一下双方有没有就强行平仓是工行天水分行的权利还是义务的争议?争议了什么?怎么争议的?《判决书》上“莫名其妙、牵强附会”的冒出这么一个所谓的“焦点”,让人感到:费尽心思,此地无银,欲盖弥彰,不打自招?确实是:“满纸胡乱凑,苦了审判长,都云众人痴,谁解其中味”?

  这种个案上的胡作为、乱作为等怪像给天水司法界及社会上带来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同民商案子,无论谁有理,单位都能赢的这种思维模式,确实是害人害己害单位,最主要的是一旦形成恶果或者演化成事件,是可怕的。不能说老百姓的能力太小、能量太弱,无法“潜规则”就肆意让个别的“法官”凌辱吧!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有可能会毁灭几个家庭......!而且这种法院系统的蛀虫岂能让他们心安理得、冠冕堂皇的生活。

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份特别“诡异”的《判决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0月审理的一起一储户与市工商银行的《金融委托理财产品合同纠纷案》判决中(2018甘05民终473号)(为发回重审后的终审判决)有三怪:

  《判决书》中挖空心思,肆意胡捏为一怪。

  《判决书》中不用实体法条文判定为二怪。

  《判决书》中混淆界限,扰乱视听为三怪。

  一怪《判决书》中挖空心思,肆意胡捏。《判决书》上说:“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强行平仓是工行天水分行的权利还是义务”,此乃“无稽之谈”肆意添加。因为法庭仅仅开了一次庭,并且当时双方对一审的事实认定等都无异议,并且都有双方的庭审签字为证。庭审当中,工商银行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论据及材料,双方都没有提出和涉及权利.义务的相关任何问题,更谈不上什么争议呀?怎么随后出来的《判决书》上就毫无根据.莫名其妙抛出了这么一个命题,其目的是什么?想要干什么?为什么这么做?这种最容易被戳穿的把戏也敢“玩”?因为习惯了、胆大了,所以也就“心正了”、“无所谓”了。殊不知查一下当时的庭审记录和录音不就可以一目了然吗,到底看一下双方有没有就强行平仓是工行天水分行的权利还是义务的争议?争议了什么?怎么争议的?真亏判案者想得出来,这不是:此地无银,欲盖弥彰吗?套用《红楼梦》开篇中的一首诗:“满纸胡乱凑,苦了审判长,都云众人痴,谁解其中味”?

  二怪《判决书》中不用实体法条文判定。通篇19页判决(2018甘05民终473号),只是陈述了案件的过程和双方诉求观点,没有用一条实体法条文进行分析和推论,只用到了一条程序法的条文,就判定工商银行不违约、没过错?程序法是审理案件应遵循的规范,而实体法是判断案件的依据!堂堂的一份《判决书》,这么非常重要关键的法律文书,甚至于关系到当事人身家性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居然没有实体法的条文,这岂不是“咄咄怪事”?通篇只引用了一个法条,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程序法的规定,没有依据任何实体法的法律条文?就做出了判决?这种处心积虑、搜肠刮肚的做法到底要干什么?为什么这么做?适合了《红楼梦》(西江月)中的两句诗:纵然生得好皮囊,腹内原来草莽。

  三怪《判决书》中混淆界限,扰乱视听。《判决书》将工商银行的应该必须履行的平仓义务非要说成是权利。言外之意换言之就是说:工商银行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对自己有利的就可以做,对自己没利或者对投资者有利的就可以不做?工商银行无论怎么做、如何做都是对的,因为那是它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在双方的“贵金属递延”合约中,权利能随便行使吗?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怠于行使,更不能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而义务是双方都应该去履行的,有权利,就一定有相应的义务,因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此这般,其目的是什么?想要干什么?为什么这么做?这也正好验证了《红楼梦》中的一幅对联: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法律(其实都在基层法院)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一道防线都被“虫蛀”了、或者人为的“撕裂”了、或者没有“公平”而言了,那么作为个体、弱者的老百姓会怎么办?在无助、无奈、悲哀、愤慨之下是选择“生”?还是选择“死”?或者直接选择去“拼”......?(要知其它情节,请看随后的文章,或者查看本人微博:用户6919054289、PBS羊羊,同时查看:腾讯新闻、搜狐财经、天涯论坛等,在百度直接搜索:“评论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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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判决书人民法院诡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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