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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震荡,投资股市还是选择理财?

erjian2022-06-29101

  7月13日,跌跌不休的大盘终于再次迎来上涨,连续三天开始反弹。不过,这轮反弹并没有走多久,7月14日就开始了震荡下行,然后急剧下跌,让被套的投资者感觉到了失望,同时也让大量被套的投资者选择后市操作成为了难题——是继续准备在股市解套后离场还是继续等待反弹?对此,即利网创始人、长江商学院教授周春生表示,在当下,股市未来不明朗的情况下,这两种选择都是明智的选择。

  等待大盘反弹的希望?

  6.29对于散户来说,是一个痛苦的记忆。

  动辄千股跌停、卖不出去的A股一度让参与了配资的散户陷入了绝望。

  在终于有了一定反弹之后,对于一度陷入绝望的散户来说,是继续等待大盘反弹还是趁解套赶紧回笼资金?

  “显然,对于投资者来说,无论是等待继续反弹还是趁机回笼资金,都是都需依据自身的情况作出明智的选择。”即利网智库表示。

  首先,虽然A股已经反弹,然而,种种迹象表明,A股市场尚未回到一个稳定有序的状态,对于反弹以及反弹能走多远,未来并不一定乐观。

  从目前来看,这轮由于加杠杆引发的市场流动性危机开始得到初步缓解,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像之前指数一路狂飙时轻松获利,市场合理定价机制尚未完全恢复。在这样的状态下,市场固然存在巨大的机遇,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在没有杠杆的情况下尚且难言克服,加了场外配资这种高杠杆,更是令人倒吸一口凉气,连专业投资者都不见得能完全驾驭,这些在相应的专业知识、风控能力、经济实力、市场经验、心理素质等多方面都有短板的场外配资客,本来就缺少训练,就开始高空走钢丝,且无安全措施,靠侥幸到达彼岸的人毕竟只是极少数。

  如何匹配和选择理财?

  在股市未来不明朗的前提下,选择回流资金,落袋为安成为许多股票散户的选择。

  据某银行理财经理表示,“近期银行存款有回流的迹象,一些居民把投资于股市的钱纷纷转回银行。在转回银行之后,他们会做一些理财的配置。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建议居民买理财产品,一是现在的客户有很强的理财意识,注重收益,二是客户本身对银行理财产品也有一些了解。前几个月一些客户都将银行存款或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钱赎回去炒股或者买基金,但6月以来这些资金出现回流的现象。”

  “不过,相对于银行理财不断下降的收益,”即利网创始人、长江商学院教授周春生表示,“百姓理财的话要注意分散风险,银行理财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资料显示,相比较去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已经出现比较大的下滑。而且,相比于其他理财产品的收益,银行理财并不占优势。普益财富数据显示,6月份发行的5942款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5.07%,其中,387款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在6.00%及以上,占比6.51%。

  而在即利网平台上的保理产品,因为是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其收益通常能达到10%,相比较于基金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信托产品、P2P理财,其流动性好,收益较高,安全性较好的特性吸引了不少投资者。

  “作为P2C平台的典型代表,即利网主要是以保理型、融租型、担保型等类金融机构融资项目作为理财产品为主,同时还要第三方担保以及保险承保,风险相对较低,属于安全、稳健型投资。自从2015年2月份上线以来受到了投资者的信赖。”周教授表示,在即利网的平台上,首先以安全为主,此后才考虑收益。

  而正因为即利网的种种特征,其平台上的产品上线之后,短短几天就一扫而空,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

一、权证T+1会否成行 交易规则修订四大悬念待解

上海证券报12月29日讯 《关于征求深沪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意见的通知》日前下发至券商和基金公司,两所修订《交易规则》意见征集工作正在业内紧锣密鼓地展开。此次规则修订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交易服务方式、交易监管手段、交易信息披露等三方面。

  记者了解到,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修订内容包括基础性交易制度改革、提高两所《交易规则》协同性、权证交易制度安排、打击交易违规行为、创新业务交易规则设定等问题。由此也产生了四大悬念。两所《交易规则》修订征求意见期将于12月31日结束,届时这些疑问也将逐一解开。

  悬念一 基础性交易制度会否改变

  对于股票T+1交收是否应当放开、日涨跌幅10%限制是否取消、不同股票的申报数量是否应当灵活设定等内容,业内素有诸多讨论。此次《交易规则》修订会否对沪深两市基础性交易制度进行改革就成了市场关注的首要焦点。

  “细节上的修订,比如改变首日涨幅限制、设定新的盘中股价异动停牌阈值等,固然可以对市场炒作形成一定抑制作用,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市场交易现状。”某中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

  他认为,股票T+0交易是不少成熟市场通行的做法,“虽然T+0本身会加大股价波动幅度,但实际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平抑这种波动。”这位负责人说,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拉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采取最低申报数量浮动制等。

  现行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A股交易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

  “如果改为股票T+0交易,可以同时灵活化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例如,价格在10元以下的,最小变动单位是1分,10元到20元的是1角,20元以上变为5角。这样就会把市场投机性和波动性降下来。”上述负责人表示。

  业内专家介绍,成熟市场对于不同价格股票最低申报数量通常也采取浮动制的做法,最小申报数量可能是100股(份),也可能是1000股(份)或者其他任意整数数量。申报数量浮动制也是平抑市场波动的有效手段之一。

  然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在基础制度上“大动干戈”的可能性不大。“股票T+1交收、日涨跌幅限制等基础交易制度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动。”中信证券经纪业务部执行总监宋成表示。

  上述中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也认为,对于目前的国内市场来说,进行大的基础性交易制度的改革时机并不十分成熟,但在交易方式上同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看齐仍是我国交易制度未来改革发展的路径。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提到,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可能会对大宗交易相关规则进行进一步完善,并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推出预留一定空间。

  悬念二 两市《交易规则》会否统一

  “两市《交易规则》出台之初,为了保持交易所间的相互独立,使用了不同的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这在当时有其必要和合理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为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新投资者的利益,确实有必要统一两市交易规则。”

  在两市交易规则协同性问题上,券商提到最多的是希望统一两市收盘交易方式。根据现行《交易规则》,深交所方面,每日收盘前的最后三分钟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并且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而上交所方面,9点30后的交易时段,均为连续竞价。

  有券商表示,深交所原本希望收盘价的产生更具代表性,维持价格的连续性。但在实践中,政策初衷并没有产生特别明显的效果,更有部分大机构频繁在此交易时段操纵股价。

  此外,对于无涨幅限制股票的首日交易,根据深市《交易规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而沪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却是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尽管上交所曾发布有关细则予以改动,但在交易规则层面上仍有必要统一。同时,对于基金上市的交易,沪市《交易规则》对基金上市的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深市《交易规则》并未作出详细说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高管表示,“作为投资者来说,不仅要弄清交易规则的内容,而且还要分清哪个规则是深市的,哪个规则是沪市的。一旦把二者弄混淆,错把深市的交易规则当成了沪市的交易规则,那么一旦新股上市或新的基金、债券品种上市之时,投资者的操作就容易出现失误。”

  悬念三 权证T+1能否成行

  “9月份开始,市场上就有不少人在讨论应当把权证交易改为T+1交收,认为这样可以防止爆炒,避免损害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华泰联合证券经纪业务相关负责人表示,并提出由于不少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都希望发行附带认股权证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可权证爆炒等问题确实让发行人十分头大。”

  业内人士介绍,自2005年我国恢复权证交易以来,权证市场发展迅猛,除了权证本身的特性以外,其T+0的交易方式无疑是吸引资金的重要原因。股改产生的认沽权证退出历史舞台以后,与分离交易可转债品种共生的认购权证数量大增,“购买这类公司债的投资者可以获得还本付息、认股权证还可以用于二级市场套利,自然发债融资情况更好。”

  “今年5月以来,在各种会议上,市场各方对权证交易改为T+1的意见已基本达成共识,预计明年权证T+1就有可能实现。”某券商经纪业务部分负责人表示。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对此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目前权证交易同股票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采取T+0的交易方式,“如果权证也改成T+1,那这个品种的存在就没什么意思了,也不会有多少投资者参与了。”

  悬念四 会否增加罚款等处罚条例

  在目前的《证券法》和两市《交易规则》体系内,证监会具有行政处罚权力,而交易所作为自律机构,更多的是对违规行为进行谴责。有专家表示,可以允许在规则中完善监管措施,增加罚款等处罚条例。

  有券商人士表示,有必要修改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方式,打击新近在资本市场中频繁出现,在集合竞价阶段通过频繁申买撤单方式操纵股价的行为。

  两市《交易规则》规定,在9点15到9点20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内,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近一两年来,有投资者利用该交易规则的“漏洞”,频繁在这五分钟内申报、撤单,造成股价疯涨的假象,证监会在此方面就查处了莫建军、张建雄等四起相关案件。

  刘俊海表示,当时相关规则的出台是为了实践证券市场“交易自由”的设计理念。考虑到有投资者在开盘阶段考虑不慎,或出现录入错误等技术性问题,才设立了该项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更应关注股价操纵等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问题,建议修改后的《交易规则》在此方面有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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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监会副 庄心一:以差异化监管推动市场发展

  对话中国证监会副 庄心一

  证券业的发展应该“分步走”,这就要求在创新中先推试点,再逐步扩大;证券业的管理一刀切不符实际,应该差异化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不让好人吃亏是一种境界,让好人得点儿便利更是一种境界。在监管制度设计中,让好人得到点实际的利益,我想这个引导方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2011年岁末,中国证监会副 庄心一在北京接受了《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的专访。谈及十多年的证券监管经历,他颇有感慨地说起了自己的一些工作体会。

  自1995年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至今的16年间,除却1998至2002年担任深圳市副市长,其余的12年,庄心一从事的一直都是证券监管工作。接近证监会的人士称,庄心一爽朗健谈、踏实严谨,却行事低调。作为证监会分管上市公司和券商监管工作的副 ,他所主管的工作有条不紊,但他的名字却很少见诸媒体。

  2004年前后的中国股市风雨飘摇,证券行业资金缺口巨大,挪用客户资产、坐庄等违规问题普遍,全行业几近崩盘。证监会及时启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对行业“刮骨疗伤”。艰难的三年“券商综合治理”,以及紧随其后的行业“分类监管”,不仅没有再让一家券商出现过财务危机或重大违法违规,还推动了一批券商以不同方式做大做优做强。

  “在危机中要给希望,在发展中要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庄心一说。“市场向前进,监管往后退”,是他的一个核心思路。在他看来,监管边界设定的原则,是伴随着市场发育发展,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负责的,市场开始显效的地方,行政监管就要相应收缩、适时淡出。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蓄势

  《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7月,您在“全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首次提到了针对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分道审核制度”。请问这种审核“分道制”的内涵和具体做法是什么?对并购重组工作有什么意义?

  庄心一:“分道制”是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分不同通道进行审核,简单说,就是对并购重组申请按设定的公开标准自动分类,区别对待,有条件地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批事项。

  我们设想的分类标准针对的主体,将分别是上市公司的诚信状况、中介机构的资质和水平、产业政策以及交易类型。一旦出现并购重组法定审核事项,即可根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记录、行业自律组织对财务顾问的专业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公布的产业政策等客观可辨的既有元素,综合生成分类结果,同时把项目的审核分为豁免、快速、常规和审慎四类,自动“对号入座”,区别对待。

  举个例子,在“分道制”实行之后,对豁免类项目,也就是“好公司”与“好中介”做的“好项目”,它的一些审核事项将被豁免掉,不用审了。豁免不掉的,就走绿色通道,证监会方面不再预审,直接提交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对那些“差”的公司、中介或项目,审核时就审慎对待。

  说到意义,我想最直接的就是要简化审批、提高效率;第二个,说直白一点,就是要奖优限劣,鼓励“好公司找好中介,一起做好项目”。我们相信,这种制度的示范效应将有利于激励更多的上市企业更加诚信、公开、透明,也能鼓励中介机构更加尽职,提升业务水平,把好项目质量关。

  这首先要求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公平准确,监管档案与诚信记录也要跟得上。因为,一旦这些内容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重组效率,大家就更要较真了,你得经得起检验。其次,大量的监管信息中哪些是最能反映上市公司规范性与诚信度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如何搜寻集成归类,都需妥善解决。与以往一样,这项制度设计过程实际也是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过程,用我的话说,叫“充分搜集相关元素,寻求最大公约数”,叫“沙盘推演、模拟攻击、极端情况假设”,要通过反复分析论证,使出台的规则尽可能达到“想得透、说得清、站得住、行得通、可持续、少后患”。以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这样做,局限性会克服一些,失误或折腾会少一些。

  两年多的方案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还丰富了我们自己对“分道制”作用的认识,它的准备和实施必然要带动财务顾问资格管理、持续督导制度的落实,带动证监会提高日常监管质量。“分道制”将随着与其相关的配套项目、基础工作逐项出台实施或准备到位而启动并逐步推开。考虑到相关各方情况的差异,此项制度也可能先从具备条件的地方做起,进度服从质量,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扩大。

  《财经国家周刊》:这种制度设想是怎么产生的?感觉这个制度和券商“分类监管”制度异曲同工,都是划定标准,用差异化政策对待。

  庄心一:“分道制”的思路框架其实是2009年4月在上海与一批证券公司专题研究后就基本形成了,初衷是想在现行并购重组审核制度下找一个突破口,解决困扰大家已久的审核效率不高和部分重组项目质量不高、诚信不足的情况交织并存的难题。同时还想在贯彻国家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作些新的探索。

  大家赞成搞“分道制”,确实与券商“分类监管”的经验有关。2004年证券行业风险爆发,证券公司的信用几近丧失,坊间甚至还有“防火防盗防券商”的说法。行业内部也很悲观。怎么办?!病要治,日子也得过,资本市场的运行又离不开证券公司,再说一百多家券商病情也不一样,有轻有重,还有基本健康的。当时证监会就委托证券业协会搞了一套公开标准,实施“创新类券商”、“规范类券商”的专业评价,由此将一批相对好的、比较好的筛选出来,实施相对宽松的监管,并使其恢复了应有的市场信誉,在全行业清理整顿期间获得了经营优势。这套东西一推开,业内真当回事,主动整改、努力达标的积极性上来了,我们也腾出手来去抓那些风险大的券商,在当时确实管了用。综合治理后期,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实施了全行业的分类监管制度。目前看效用是明显的。

  但是,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毕竟不同,比如像证券公司那样每年用监管标准定个“A、B、C、D”,这恐怕对上市公司就未必适宜,很可能会影响各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所带来的副作用非同小可!

  《财经国家周刊》:您刚谈到“分道制”的制度设计已经快三年了,但到目前都还在研究之中。我们想了解一下,在这个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的困难有哪些?

  庄心一:其实对券商“分类监管”的思路,早在2000年业界就有人提过。2002年我到证券业协会工作后,就此与业内人士、监管部门有过深入探讨,达成了基本共识。但你们看到真正实施已是2007年了。

  而这个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涉及面更广泛,复杂性更多一些,其中国家产业政策相对好办些,有公布的产业目录和行业振兴计划,但限制类产业通过兼并重组实施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也是受鼓励的,必须考虑到,不能疏忽。

  中介机构的资质水平怎么评价,谁来评价;如何观察并购重组项目的质量,又如何将项目质量与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准、履职尽责状况联系起来;如何将中介机构的合规守信情况引入到评价标准中,等等,要做到真实客观、合理公正,既让大家对结果认同服气,又减少行政色彩防止变相审批,是需要花点功夫的。

  上市公司的分类是当其涉及并购重组审批事项时根据以往监管记录即时形成。前面说了,这对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较高要求,还要求相应建立一套依托日常监管的信息分类集成,自动生成不同结果的完整体系,包括交易所的、辖区监管局的、稽查部门的,都得覆盖到,还要考虑这个集合点设在哪个环节最合适。这方面工作量挺大的。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预则立,不预则废”,任何制度设计都应论证充分,准备周密,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想在前面,有备而动总比仓促上阵要有利。

  “负向清单”鼓励券商创新

  《财经国家周刊》:从2002年进入证券业协会主持工作,从三年综合治理到转入常规监管,近10年的经历一定让您对这个行业有很深的理解。但我们也从业内听到一些反映,认为目前仍需进一步放松管制,您是怎么看的?

  庄心一:从我个人经历看确实与证券行业有缘分。上世纪90年代我曾在信托公司工作,当时信托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证券业务,后来又去交易所工作,与证券业的工作关系更加紧密。长期以来,业界的想法意见,我一直愿意倾听,能够听到,也能够听懂。内心深处始终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而欣慰,为它的困难与不足而不安。

  说到管制问题,首先要厘清管制与监管的关系。我个人认为,区别在于管制针对的主要是空间问题,监管针对的主要是行为问题。由此推理,需要在各个阶段都给行业自我管理、自主发展提供相对足够的空间,同时又对市场约束、自律管理失效的区域,特别是引发外部性风险、社会性矛盾的环节,从行为约束入手,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形象点说,要给行业提供面积宽敞的“毛坯房”,至于内部格局、设计装修和日常卫生就不用代劳了,由他自己定,自己办。但“承重结构”你不能破坏,“水电系统”不能打断,半夜三更不能“卡拉OK”,脏物异味不能弄到楼道,对这些行为就要有外部约束。

  这个问题,监管部门也是在实践中逐步认识,逐步去解决的。记得在综合治理后期,一批新的监管规则陆续制定或修订,期间我们在讨论如何促进证券公司实现“差异化”发展这个问题时,开始意识到“同质化”监管问题不解决,“同质化”经营状况就很难改变!从那时起明确了监管要“设底线、留空间”的思路,有意识地给证券公司留出自我管理、自主经营、探索创新的制度空间,不再强求一致,并下决心主动推进阳光审核,简化审批程序,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等改革措施。当然,这个底线、空间也是随着行业、市场的变化而变的,最近我们将此调整为“定准底线,放大空间”,就是根据行业实际,监管与此动态互动的结果。我认为,这是今后我们在证券公司监管活动中应长期坚持的做法。

  《财经国家周刊》:您刚才谈到给行业留够探索创新的空间,那么在鼓励券商创新方面,证监会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庄心一:自主创新是国家战略,证券公司创新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行业生机活力的不竭动力。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共同作用,就证监会工作而言,首先是要牢牢树立市场化创新意识,除了要在全局性基础制度改革创新中充分听取、吸收市场意见,发挥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外,还必须要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权利,鼓励支持和保护各类自主创新活动;其次是要引导行业在创新中把握好风险控制这道闸,提高创新的成功率和可持续性,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考虑在先,防范为本,提供适当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做些协调组织,对市场创新中单个主体推不动、做不了而又绕不开的障碍和困难,要有针对性地给予帮助支持。

  针对证券公司的创新,证监会在这些年的实践中作了一些探索。2004年发布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只要市场有需求,公司有能力,法律不禁止,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证券公司都可以研究提出有操作性的创新方案,经行业协会组织业内外专家论证认同后均可进行试点。这是我国证券业内第一次将“负向清单”理念引入有效力的监管规则中。此后,券商集合理财、资产证券化产品、直投业务、现金管理产品、约定购回式交易、境外证券业务都是顺着这条道走过来的。所以这些年来,证监会相对主动了,对业界创新呼吁,我们有了积极回应机制。对于有创新业绩的公司,还在年度分类评价中得到加分鼓励。由此也引导全行业将创新意愿与自身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既务虚提建议,也务实“做作业”。

  从综合治理前后的变化看,大家认为我国证券业发展显著,进步喜人。近些年,大家时常感叹,过去股市一低迷,券商就惶惶不安,危机重重,每轮都得倒一批,2007年以后全行业稳健意识、风控能力不断增强,规范状况和财务基础持续改善,这类担忧总算不再伴随这个行业了。这是事实。

  但是从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看,大家认为我国证券业不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不适应实体经济、各类客户的多样化、精细化服务需求。目前,这个行业的进取性、创造力总体较弱,激情活力总体不足。这也是事实。

  当下,行业改革创新发展又处在一个重要历史阶段。作为监管部门绝不能满足于以往,更不能停留在今天。我们要认真反思剖析监管工作的不适应、不适当、不适合之处,从自身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做起,在新形势下为行业抓住机遇、发奋进取、科学发展做得更多点,更实点,更准点,更好点。

  具体讲几点,鼓励行业创新要体现在包容探索失误上;体现在以积极开放的心态热情对待行业各类新点子、新想法,包括各种埋怨牢骚上;体现在引导鼓励业界将想法深化、细化,转化成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上;体现在实事求是地把握促进创新与控制风险间的均衡关系,务实合理地设定风险管理的适当尺度上。这些是监管部门要做的“作业”。

  目前,我们要求券商在推出涉及客户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前,必须让证监会知道并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此,部分业内人士有些不同看法。我与他们探讨中说过,暂且摁下国际国内经验教训和众多案例不提,仅就你的创新能不能让我们听明白这一点,这样做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任何新产品都必须得让客户知道是怎么回事,假定监管部门听不懂,恐怕绝大多数投资人理解起来也有不少困难。

  《财经国家周刊》:您前面提到券商创新试点先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也可能先从具备条件的地方做起。我们发现除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之外,您还喜欢用“试点”。这方面的心得能否跟我们分享一下?

股市震荡,投资股市还是选择理财?

  庄心一:其实这是一个常理。对新事物大家认知有限,经验尚无,且认识也不一定统一,先试点,探探路,搞成了,总结几条有针对性的办法,心中有数了再放开。遇到问题了,试点中纠错解决,给后面提供点“疫苗”,即使搞砸了,损失也控制在小范围内,不致于惊天动地,难以收拾。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就是这样走过来的,这是一条重要经验。

  也有不少教训。当年搞国债期货,短短几年内热火朝天,结果1995年一个“327”事件,投资人损失重大且不说,市场也给毁了,至今还没能恢复。还有早先的券商委托理财业务,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大家都搞起来了,结果是“全军覆没”,不但客户损失惨重,还成了2004年证券公司危机爆发的一个主要风险源。

  “齐步走”本身也是个问题,好比有一群人,体质不同,老少不一,兴趣各异,怎么能“一二一,齐步走”呢?再则,“齐步走”不又走到同质化经营上了吗?所以,我一直认为应该分步走。试点先行,逐步扩大,实践中总结经验,形成制度,然后再转为常规业务。这个办法,我看行!

  庄心一简历

  1955年4月出生,汉族,上海人,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 、党委委员。

  1992年1月任建设银行信贷部副主任;1992年10月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993年8月任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10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党委书记;1997年10月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巡视员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主任;1998年10月任深圳市副市长;2002年7月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党委书记;2003年11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助理、党委委员;2005年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 、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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