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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石山百姓合法承包经营林地权遭强占三级法院枉法判决公理何在

erjian2022-06-23108

  吉林白石山百姓合法承包经营林地权遭强占三级法院枉法判决公理何在

  控告人:刘仪圣,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白石山林业局待业青年,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城市家园A9二单元401。 身份证220281198705218613

  手机18743223918

  被控告人: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于峰,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时任干部。

吉林白石山百姓合法承包经营林地权遭强占三级法院枉法判决公理何在

  被控告人:李根,吉林省白石山林业法院副院长。

  刘国信,吉林省白石山林业法院本案承案人。

  闫莉:吉林省长春市林业中级法院本案承案人。

  控告请求

  1.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再审依法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林业中级法院(2022)吉76民终7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白左右山林业基层法院(2021)吉7602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

  2009年1月1日被控告人李根等人找第三人刘来君冒名为李根与白石山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签订了合同编号大年020号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年限自2009年12月20号至2014年12月20日,承包期限5年。合同签定后刘来君沒有经营(承包金也是李根等人以刘来君名义交的)李根采取欺诈方法骗取林业局信任,2014年1月1日李根等人又以刘来君名义再次与白石山林业局资源管理处续签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020号,承包期限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承包期限5年。2018年9月19日白石山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白石山林业局林下经济承包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林资开(2018)127号。

  控告人刘仪圣依据以上文件精神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签订了大石河合同编号2019年20号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0日,承包期为6年。以上事实有合同书及承包费交款票据为证,控告人刘仪圣在此经营过程当中,于峰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伙同杨德成、田文成、房冰等人通过关系找黄松甸林业派出所长带领警员,违反公安机关不得进入民事案件规定。强行将控告人刘仪圣赶下山,李根等人霸占了控告人合法承包经营权,给控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事实控告人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向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要求四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原告承包的林地内迁出。2、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最终以司法鉴定数额为准)。

  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以下违法之处;

  一、程序违法,证据采信错误,评判错误,判决不公。

  1、程序违法

  本案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本案中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当适用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违法。

  2、证据采信错误

  原审时,控告人提供了与白石山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承包合同和承包费交款凭证,原审被告没有任何的与白石山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签订合同,只是凭几个证人证言就认定了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原始书证,证据采信错误。

  3、评判错误

  原审评判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据都是证人证言,本案中控告人提供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审不予采信,导致事实错误,评判错误。

  4、判决不公

  本案中判决驳回刘仪圣全部诉讼请求司法不公,原审原告提供的与白石山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承包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审驳回控告人的诉讼请求司法不公。

  二、二审法院调解显失公平

  二审法官李群为了维护一审法院错误,明知刘仪圣有合法承包合同而李根没有承包合同,进行调解严重损害了控告人合法权益强行调解,并且在刘来君在调解书拒决签字的情况下,强行下发调解书,司法不公。

  控告人又于2021年9月27日向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请求确认刘来君为李根顶名欺骗林业局所签定的2009大年20号合同,2014大年20号承包合同无效。

  被控告人刘国信为了维护副院长李根错误在一审时只对原告刘仪圣参加诉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原告诉求事实没有审理,作出实体判决,枉法裁判。

  控告人刘仪圣不服向吉林省长春市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办案人明知本案存在错误,照搬一审判决,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公信力。故控告人刘仪圣请求吉林省髙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支持控告人的再审请求。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控告人:刘仪圣

  2022年3月5日

一、实名举报河北曲阳县充当保护伞的人至今无人管公理何在?

  实名举报河北曲阳县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人至今无人管公理何在!

  我叫冉增立,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曲阳县羊平镇屯庄村人,务农。身份证号:13063419680305273X。

  今向上级领导反映曲阳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队长张义龙,羊平镇派出所所长张跃龙,副所长魏军静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利用职权篡改笔录、销毁卷宗,包庇凶犯,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的有关违法事实。

  一、案件事实经过:2013年2月26日下午2点左右,反映入冉增立与妻子冉莲香、哥冉增山和几个村民在家中歇着。本村村民兰静辉酒后擅自闯入冉增立家,在双方没有争吵的情况下,将反映人家东屋门窗玻璃砸碎,将家中的麻将桌掀翻砸坏。在场的村入试图上前劝阻,但兰静辉根本不听,后兰静辉哥哥兰玉辉、父亲兰钟锁赶到,兰玉辉手持菜刀砍麻将桌,用菜刀将东屋门板砍坏,兰钟锁上前劝阻,也没能制止。兰静辉又跑到北屋月台上继续砸北屋门窗玻璃。后被在场的乡亲们劝阻将兰静辉、兰玉辉拉到大门口处,事态得到平息。兰电辰、兰永尖、兰峰、兰二峰、兰永章、兰志永等六人又携带砖头,木棍闯入冉增立家中,兰电辰手持砖头,兰永尖、兰峰手持木棍冉增立进行殴打,将冉增立打倒在地,冉增立妻子见状将冉增立扶起逃离现场,冉增立哥哥冉增山出面劝阻,这些人继续对冉增山实施殴打,身上多处被钝器打伤,兰电辰后颈部受伤。冉增立报警后羊平派出所赶到现场,才将事态控制。

  二、在办案过程中曲阳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队长,张义龙及羊平镇派出所所长张跃龙、副所长魏军静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篡改笔录。

  以上打架的案件,由曲阳县羊平镇派出所立案侦察。

  1、在调查取证中,派出所副所长魏军静故意隐瞒真相,采取欺骗,暗箱操作的方式把证人的证言替换成他们想要的证言内容,然后再让证人摁手印。

  2、副所长魏军静到冉增山住院处录口供,虽然被人重伤,按实情讲,但魏军静非说不行,立不了案,并强行诱导欺骗,让反映人哥哥冉增山说自己先拿刀砍的兰电尘,即而给对方作案造成可乘之机,但这完全是冉增山为了着急立案。不懂法违法所做,而后就被刑拘送看守所。

  3、反映人因其哥哥冉增山伤情过重,要求做司法鉴定,而主办案件的副所长魏军静坚决阻止,导致伤情无法得到及时鉴定。所长张跃龙更是百般刁难,不给出鉴定委托书,故意拖延鉴定病情的最佳时机,但由于反映人的坚持,长达近一星期的时间才带被害人冉增山到保定转了一天,待找到该鉴定机构,致害人等人早已经在那里等候了。

  4、由于冉增山伤情鉴定不断的拖延,致使病情稍有好转的情况下,因为受到执法不公之对待,公安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篡改卷宗,纵容包庇让有罪之人逃避刑责,却将无罪之人所谓绳之以法,蒙受不白之冤。

  由于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让医院主任、主治医生刘建宾作假病历,导致反映人哥哥增山无法得到本该有的司法伤势鉴定,客观事实不能客观认定。

  5、案件后期被移送到曲阳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但由于此时的案件早已今非昔比,假已作实,刑警三中队队长张义龙更加肆无忌惮,枉法渎职反映人依法再次要求根据真实病历做法医鉴定,并对行凶者兰电辰的伤势进行复议重新鉴定,并提出到上级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但刑警队长张义龙拒之不理。

  6、由于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刑警队长弄虚作假枉法渎职权钱交易,纵容包庇,硬将反映人哥哥冉增山判刑三年零七个月。

  三、由于曲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弄虚作假纵容包庇,导致反映人的哥哥冉增山被判刑入狱,冉增山的伤情却不能鉴定,反映人的被毁门窗等物品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反映人为了寻求正义,自2013年反映入哥哥被判刑开始向上级领导维权此事,在曲阳县没人管,保定市没人管,河北省没人管,没有人管只好去北京维权,最可恨的是2016年3月份反映人去北京维权,曲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庞跃军答复回来后,给反映人处理此事,反映人听信了庞局长的谎言,派人从北京马家楼将反映人接回来后,把反映人送到曲阳县公安局,晚上就有人和我谈,以后不再告刑警队队长张义龙,派出所所长张跃龙,副所长魏军静,我说不行。他们让我去告法院、公安局不要告具体人,因我说不行,就让我在公安局待了一宿,第二天就将我送至曲阳县看守所。开始让我回去,就因我说了句:贫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就不让我出去了,我在看守所一直等了10个多月。2017年1月曲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判处反映人冉增立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4年。反映人于2017年2月25曰从曲阳县看守所释放回家。

  从2017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反映人在缓刑期内。

  以上是反映人及其哥哥冉增山无缘无故被打,财物被毁的经过。反映人为了寻求公平正义,使反映人和哥哥冉增山冤屈得以昭雪,多年来一直维权,反映人不仅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反而得到了2年零十个月的牢狱之灾。几年来,反映人为此付出的代价极大,如今已是债务累累,外债还有100多万元(全是高利贷)。为此,特向中央上级政府,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检察院等最高司法机关申请明察,在重事实,重证据,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纠正冤假错案下,引起重视,严肃查处,派出专项司法整顿巡视工作组实地调研查处,查明反映人及其哥哥冉增山无缘无故被打至今得不到解决的事实真相,保护反映人及其哥哥冉增山合法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反映人再次向上级领导反映,望上级领导严查此事,追究曲阳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张义龙、羊平镇派出所所长张跃龙、副所长魏军静刑事责任及党的处分,并赔偿反映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还反映人冉增立、哥冉增山一个公道,反映人不胜感激。

  反映人:冉增立

  2021年11月3日

二、实名举报国家信访局5号接待窗口个别领导串通不作为阻止行使信访权利的枉法公理何在

  实名举报国家信访局5号接待窗口领导相互勾结串通不作为阻止信访人行使信访权利的枉法行为公理何在

  举报人:林明霞,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原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登科村(顶社)234号,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身份证号:R717096(2)

  港澳通行证:H10068393

  电话:15546876826

  举报人:黄丽云,女,汉族,1953年4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登科村(顶社)234号,身份证号:350621195304114021,手机号:13621394105

  被举报人:国家信访局5号接待窗口接访领导(工号501)

  事由:对国家信访局不履行对冤案落实处理5号信访窗口接待领导(工号501)及工作人员漠视举报人压案不查,侵害举报人合法申辩权益,剥夺举报人信访投诉,不作为,乱作为、懒作为的渎职行为,来访记录常常无故被消号,侵害举报人正当合法利益的渎职信访问题。举报人要求国家信访局公开公示所有信访来访记录。

  举报请求:1、追究被举报人不尽对信访案件受理责任严重行政不作为,上下勾结,失职失责的相关渎职责任。

  2、要求被举报人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对上访案件矛盾的协调,化解职能,受理举报人提出的漳州市地方政府部门包庇犯罪,侵害举报人正当合法利益的渎职信访问题。举报人要求国家信访局公开公示所有信访来访记录。

  3、请国家信访局领导明察,在重事实重证据,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下,查明真相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予以督办为盼。

  事实及理由

  举报人系香港公民,原籍在福建漳州龙文区朝阳镇登科村因父亲林顺山于2019年7月8日失救因工死亡后(视频为证),龙文区人大代表国家公务员林全发及登科村原村长林建山人为制造矛盾,挑拨举报人家族不和,使坏作梗,干预阻止父亲林顺山下葬,致使父亲林顺山被冰冻长达500多天不能入土为安,在当地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受到践踏让举报人苦不堪言,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举报人工亡父亲林顺山2021年5月14日所有法律程序都已完结,举报人工亡父亲林顺山的死亡赔偿款因漳州市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2021年1月份工亡赔偿款已经在龙文区人民法院,至今为止遭到龙文区人民法院的长期扣押,至今不偿付给受益举报人。

  登科村原村长林建山及其妹妹林月琴私闯民宅,暴力殴打伤害举报人,追究朝阳镇派出所包庇,林建山殴打举报人林明霞。龙文区蓝田镇派出所执法犯法,公然将逃命到漳州市石码镇亲戚家中的举报人母亲黄丽云抓回,关押拘禁,严重侵犯公民正当权利,违反宪法三十七条及人民警察法二十二条(三)项(五)项规定属执法犯法,举报人林明霞6月15日在维权上访期间受到漳州市地方政府打击报复在上访中遭拦截,关押,丧失人身自由,让举报人不堪回首,痛不欲生。

  上述事实俱在有证有据,举报人在地方多次反映未果下,向国家信访局数次信访反映,2021年8月3日举报人与母亲黄丽云带儿子来京向国家信访局信访来访举报中,被国家信访局5号接待窗口接待领导(工号501)刁难,对举报人出言不逊,说你带着母亲,儿子来信访是给地方政府找难看,不应该来这里根本不听举报人说明情况陈述冤情,该5号窗口接访领导(工号501)对受害举报人态度冷漠,态度恶劣,不尽对举报人信访问题矛盾协调化解职责,甚至态度强硬地居高临下地对待,举报人从2019年11月开始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区、市、省及其中央多个部门正常递交材料,正常走访信访,但令人不解的是,举报人2019年11月份1次,2021年4月6日、7日、8日、9日连续4次,5月份12日、13日、14日连续3次,6月21日、23日,7月7日、8月5日、6日、9日、10日、11日、12日,9月7日、8日、9日、14日、15日、16日、17日等均被地方政府买通国家信访局窗口个别人员常常消号处理,这中间国家信访局窗口个别人员(工号501)还对我举报人态度恶劣三番五次对我说了“不受理”,说举报人缠访闹访,地方截访派杀手没有错,别以为带着你母亲,你儿子进来国家信访局我就给你处理。举报人是香港人要2人审核,且多次说举报人是香港人,香港是法制社会更应懂得法,在这国家信访局信访丢人现眼,举报人在2021年6月21日开始连续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至今,特别提及的是2021年8月16日早上8点40分左右本人再次去5号窗口来访登记,做为国家信访局5号窗口接待的工作人员(工号501)不但不给我认真接谈,还说出我“天天来信访登记不怕死啊”这种莫明其妙的话,恐吓举报人,国家信访局窗口个别人员是否与福建漳州市政府串通,相互勾结,导致不作为乱作为,举报人不远千里冒着生命危险到京来访信访登记,令举报人不服。

  举报人认为作为国务院下属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5号信访接待窗口领导(工号501)上述不作为失职失责行为及对待举报人的冷漠态度,态度恶劣,伤害了举报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情感,侵害了举报合法权益,举报人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中央人民政府反映举报。

  请求中央相关部门领导明察,查明真相严肃查处,迅速落实处理解决,对失职失责不履行信访事件,受理职责的国家信访局5号信访窗口接待领导(工号501)严肃处理。

  举报人不胜感激!

  此致

  请调查

  举报人:林明霞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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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信访局串通公理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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