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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与深国仲共建“智慧仲裁”平台 构建国际仲裁高地

erjian2022-06-06111

  2月2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国仲”)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平安”)签署“智慧仲裁”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本次合作将全面提升仲裁业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助力深国仲构建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性智慧仲裁平台,为提升深圳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深国仲院长刘晓春、副院长王素丽等院领导,中国平安联席CEO陈心颖、中国平安副总经理兼首席稽核执行官叶素兰、中国平安副总经理陈克祥、平安智慧城市联席董事长兼CEO俞太尉、金融壹账通联席总经理邱寒及相关人员出席了签约仪式。

  刘晓春院长表示,深国仲将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智慧仲裁、推进特区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全球布局建设”三大举措,深化仲裁业务信息化的应用,创新仲裁服务,为境内外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仲裁服务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具体而言,智慧仲裁平台的建设,一方面将打破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参与者之间的时间、地域限制,做到“一键立案”、视频开庭、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电子卷宗自动归档等,实现仲裁业务全流程、一站式在线审理。另一方面,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新型仲裁辅助模式,借助类似案例智能推送、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裁判观点辅助生成等智能应用,提升仲裁质量和效率。

  双方将结合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开展仲裁信息技术协同革新,充分发挥深国仲的国际公信力和专业能力,利用中国平安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方面的国际领先技术,构建全球一流的、国际化、智能化、数字化的纠纷解决平台。

  此次与深国仲的战略合作,也是中国平安继与深圳市中院开展“智慧法院”建设战略合作以来,又一次以科技赋能社会,助力深圳智慧城市建设的新举措。

  中国平安联席CEO陈心颖表示,本次合作将充分发挥中国平安科技优势及在多年来推动金融及科技主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竞争力,与深国仲强强联合,协同创新,赋能社会,助力提升深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共同促进深圳国际一流智慧城市建设,打造深圳“智慧法律”新名片。

  2018年以来,中国平安为国家智慧城市建设赋能,构建了“1+N”智慧城市平台体系,已在全国100多个城市以及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广和实施,涵盖智慧财政、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卫健、智慧海关、智慧教育、智慧农业、智慧司法、智慧环保、智慧社区治理等领域,惠及数亿市民,支持各省市政府解决城市治理中存在的各方面痛点与难点,提升治理效率与成效,降低城市发展成本,提高市民满意度和获得感,赢得各省市政府及市民广泛好评。

一、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该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近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起案件,因为承认了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并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该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这一案件首次对比特币法律属性以及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作出认定,具有标杆意义。”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齐爱民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齐爱民指出,自中本聪于2008年11月1日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以来,距今刚好十年。在这十年中,比特币价格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同时带动了以太坊等其他数字货币的产生,成为资本涌入的热土。与此同时,对于比特币的监管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问题,全球各国也并未形成一致看法。

  中国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全面禁止了ICO活动。在法律层面,民法总则第127条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尚无进一步界定。“因此,比特币法律属性和交易合同的有效性有待明确。”齐爱民说。

  合同是否违法

  这是一起由股权转让引发的争议。与一般股权转让案件所不同的是,它被划入了新类型案件,因为争议标的涉及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和BCD(比特币钻石)此类特殊类型的物。

  某合伙企业A将自己名下持有的X公司的5%股份转给了某人C,股权转让款为55万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中25万元由C支付给A。

  一同参与签订协议的还有某人B,其所扮演的角色是:B委托C对比特币等资产进行理财,基于该部分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在C将合同约定的BTC、BCH和BCD如期如数归还B后,B同意代替C向A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

  然而,这份协议在履行中很快就出现了问题。C并未依约返还BTC、BCH和BCD,也没有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

  由此,A和B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变更A持有X公司的5%股份到C名下,C同时向第一申请人支付股权款人民币25万元;C向B赔偿20.13个BTC、50个BCH、12.66个BCD资产损失,共计493,158.40美元和利息(从申请仲裁之日起按照同期中国银行美元利率计算,直至返还之日止);C支付B违约金10万元。

  对于自己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和支付股权款,构成违约的事实,C并不否认。但是C对于合同本身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理由是C之前与A和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违法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C拿出了令人无法辩驳的官方文件,这就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发布的《公告》。其中规定:代币发行(ICO)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文件力图证明一个事实:无论数字货币是否为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为非法行为。

  由此,这一案件所涉合同中的“转让价款的支付及安排”,也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因为该条款系合同的核心条款,因此合同构成整体无效。

  C还认为,自己虽然没有按照约定向B交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并非自己的单方过错,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是无法交易和流通的;而且,数字货币所有权为X公司所有,并不属于C。对于这两点,无论是A还是B,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都是明知的。所以,未交付比特币的责任根本不在自己身上,不应该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比特币可否交付

  这一看似言之凿凿的说法,却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在仲裁庭看来,根据《公告》,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公告》的意图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

  仲裁庭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比特币归还义务,不属于《公告》中规定的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更不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合同有各方当事人的签署,可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仲裁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仲裁庭说。

  仲裁庭同时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

  既然比特币并无持有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在实际流转中有无操作障碍呢?而这一点,也正是C所提出的无法交付比特币的抗辩理由。

  仲裁庭强调,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付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

  技术上的障碍也同样不存在。仲裁庭指出,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现实生活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其交付过程借助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运作。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实际使用中,每一位交易当事人先要在计算机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因此而拥有独一无二的地址,自动生成一对密匙——私匙与公匙。公匙被匿名公开,私匙为特定身份信息。所有者可以通过私匙随时支配、处分其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也就是说,比特币、比特币现金通过互联网技术是可以交付的。

  “仲裁庭注意到2017年9月后在中国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被停止了交易业务,但这在技术上并不妨碍被申请人将案涉合同约定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归还(移转占有)给第二申请人。”仲裁庭说。

  仲裁庭坚定地认为,尽管比特币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

  利息能否认定

  既然合同有效,C的不按约履行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仲裁庭裁定C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按照上述转让协议的规定,仲裁庭认为,A和B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作为违约方的C承担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发现,如果C诚信履约,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因此,对A要求“变更其持有的X公司5%股权至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A的请求满足了,B的请求则有些棘手。因为,B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有关比特币数字资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C明确表示无法返还B交给其管理的数字资产,所以C应赔偿财产损失。由于比特币市场通用计价方式和惯例是用美元计价,C应返还相应价值的美元。

  C对此不能认同。C提出,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的定价方式和交易场所,因此其价值或价格是无法衡量的,B的主张既无双方约定也无作价依据,不合法也不合理。

  仲裁庭则指出,从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中来看,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各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该意思表示和认可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仲裁庭对此应予认可。

中国平安与深国仲共建“智慧仲裁”平台 构建国际仲裁高地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原则。

  C自愿与A和B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承诺向B归还具有财产属性的比特币等,就应当诚实不欺、信守不怠。而C不仅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还在违约后以比特币交易非法故其价值或价格无法衡量作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义务给B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裁决其予以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产损失金额估算所参考的公开信息上,这一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存在着分歧。申请人B提供的是okcoin.com公布的收盘价,被申请人C则认为,该网站未在中国办理备案许可,是非法运营网站;未有证据显示,该网站能合法顺利完成比特币交易等。

  仲裁庭再次强调,我国未有法律法规规定比特币等的持有或交易为非法,且该网站是否在中国办理备案许可、是否能顺利完成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交易并不影响仲裁庭参考其公开的数据信息对案涉财产损失赔偿额进行估算。

  对于比特币利息的认定,仲裁庭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所谓利息,一般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或孳息。而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故不存在案涉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对应的利息。

  若B主张的是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等财产等值金钱的利息,因财产赔偿金额在裁决作出之日方才确定,不存在应付利息之说。所以,仲裁庭对B主张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交易契约有效

  对于这一裁决是否得当,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教授、副院长武长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上述裁决很正确。首先,比特币的交易虽然不受国家强制性法律支持,但也没有说是违法,民法通常是支持其交易价值的,这也相当于认可了其财产性质。例如游戏币,在多个法院判决中,支持其财产价值。

  第二,既然通过合同约定了还款,即使以比特币及其交易收益为标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法的角度,当然应当支持。反之,如果比特币的交易是为了洗钱和违法犯罪活动,当然另当别论。

  “在法学理论中,财产与货币并非等同的概念,货币更多的受制于国家监管,而财产的流转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齐爱民说。他指出,深圳的仲裁裁决很好地厘清了二者的关系,并本着合同自由的理念肯定了比特币交易契约的有效性,对于比特币正常流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比特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并不能否定其作为一种财产的正当存在,我们应当秉持自由、诚信的民法精神,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民事活动间的关系,“使制度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伞,而非绊脚石”。

二、重大突破:首家互联网法院采用高性能区块链技术

  9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链,成为全球首家用区块链审判的法院,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规定中也确认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这将对司法体系、普通民众以及区块链应用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8月份,英国政府才刚刚宣布计划在区块链平台上试点数字存证;9月份,中国的最高院就已经确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英国在区块链行业其实是处于世界前沿的,这一次中国的行动速度可比英国快多了。

  一、中国司法率先引入区块链存证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本月5日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显示:我国已成为超前布局区块链的前沿阵地,已有24个省份布局区块链,相关区块链企业数量仅次于美国,位居次席。

  数据已经凸显了中国在区块链领域的影响力,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影响最大的应该就是这一次互联网法院采用区块链存证带来的巨大变化。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中,首次认可了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行为,确认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旗下《都市快报》版面文章。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深圳道同科技公司已经构成侵权,理应赔偿华泰一媒公司经济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选择使用区块链存证。即用网页自动抓取和侵权页面原代码识别这两种手段,来有效辨别网络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书认定:深圳道同公司运营的网站发布了侵权作品。

  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正式承认了区块链证据在法律纠纷中的约束力。《规定》第十一条首次确认,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可作为验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技术手段。该条款自2018年9月7日起生效。

  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得到我国最高院的法律认证后,很快就应用在了现实社会的案件中。据悉,近日网络关注度极高的“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值得一提的是,它在案件调查中就采用了区块链存证。

  如果互联网法院在随后的案件中全部采用区块链存证,不仅能降低举证的难度、极大提升案件审理的效率;而且还可以间接促进区块链技术的高速发展。

  当前,虽然人们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热度在持续升温,但区块链技术在落地应用方面却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若区块链技术能在司法领域率先成功落地,就能够给其他待落地的应用领域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指导建议。

  二、区块链存证 VS 传统存证

  或许有人要问了,区块链存证与传统存证相比有什么不同吗?

  在此,我们暂且不谈区块链存证在宏观层面的益处。实际上,普罗大众关心的只有一条:区块链存证是否安全可靠。

  2016年12月13日 ,美国加利福尼亚某检察官被指控篡改证据。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不当行为的质疑与担忧。公众原本指望检察官可以查明真相,伸张正义。但现实却是有些人借职务之便,篡改证据,让好人锒铛入狱。

  这类案件让公众极其气愤,他们担忧如果自己蒙冤该如何维权。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此前也发生了很多起此类案件。但是,哪怕在同年10月颁布法律,规定检察官篡改证据或扣留刑事被告的无罪材料将判处三年徒刑,依然无法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公众最需要的就是证据不被篡改的权利。虽然区块链存证无法代替司法,但是它可以为司法存证提供最好的保护。

  在整个司法流程中,只有将人为干扰因素降到最低,保证程序公开透明,数据不可篡改,公众才会更加安心,司法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不过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其实还拥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稳固性的优势,在审判实践中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从而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区块链虽然只是一项技术,但是能给司法部门带来的改变却是巨大的。改变如下:

  1.实现公开透明。这一点是国家司法始终追求的目标。区块链技术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可查询。利用区块链存证就可以将所有的证据、审判过程都记录在案,实现真正的公开透明。

  2.简化流程。我们正在大力提倡简化流程,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优化司法流程,缩短流程时间,使当事人高效且低成本地对电子数据进行固证、存证。

  3.去中心化存储。区块链存证是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联合司法鉴定、审计、公证、仲裁等权威机构发起区块链联盟链的存证方式,支持电子数据存取证服务,且可以实现证据固化和永续性保存。这完全避免了第三方篡改数据的可能性,极大降低了信任成本。当事人可以随时取证,仲裁机构也可以直接获取数据资料。

  4.改变共识机制。传统存证技术将司法流程固定在了传统体系之内,当事人、司法部门、第三方验证机构、存储机构是彼此独立的。如果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就可以将流程上的相关机构都串联在一个统一的共识框架之内,全体成员共同维护该生态链的平衡。

  三、区块链存证的发展现状

  区块链存证带来的改变不仅仅是高效、快捷和低成本,它同时还改变原有的生产关系。区块链存证将原本分散的当事人、司法机构、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存储机构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区块链共识,共同维护统一的共识链条。所有的流程事物都将上链,集取证、验证、审理于一体。

  而且,随着互联网不断渗透进我们的生活,相关的网络纠纷越来越多。引入区块链存证可以使整个司法流程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从而实现真正的全民监督。

  尤其是9月7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形式存取的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纳,预计将推动互联网法院的快速发展。

  截至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官网显示共收案件11600+,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9.06%,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实现在线裁判60%。这相比传统审判模式用时更短,审理案件更多,相应的对案件证据留存需求也更加巨大。

  杭州互联网法院证据存证平台到9月19日已经累计保存283.4万条证据信息。这些证据信息,不仅接入的相关机构可以查看,当事人也可以轻松确定其真实性,并快速获取电子数据,包括时间源、日志、源文件等。

  据相关技术人员介绍,杭州互联网法院引入的区块链技术,拥有20000TPS高性能共识机制(比特币只有8TPS)、完整隐私安全保护能力及跨全球部署能力,这一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跨境支付、电子票据溯源、公益溯源、供应链金融行业。

  据报道,多个涉及确权、维权的联盟链将陆续加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形成一个丰富的链上生态。

  四、普通人离区块链存证还有多远

  全球首家用区块链审判的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上链,是否意味着我们普通人也可以开始尝试着运用区块链存证去维权?当前,在保证诉讼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前提下,认可的第三方平台如下:

  尽管区块链存证目前只能确保司法流程中存证这一环节的数据信息不被篡改,其余证据取证、上链、判决等流程的透明安全仍需科技的不断进步来实现。然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日后将一切流程都记录在案并非幻想。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验的积累,或许被区块链改变的不仅是互联网法院,可能所有的法院案件都会采用区块链技术以确保信息的链上安全,从而实现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全覆盖。普通人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维权,在那时或许已成常态。

三、对《到底是谁把金融难友推进诈骗深渊的?总算揭露出来了!》的解读

  对《到底是谁把金融难友推进诈骗深渊的?总算揭露出来了!》的解读

  ----原文全部复制在下面,红色字体是我的解读。

  最近这几年,全国各地都发生了各种“非集”,受害民众众多,目前国家开始在整顿已经覆水难收的金灾问题,处理的结果无非是清退,但是清退过后呢,钱怎么办?被骗百姓的钱并没有交还给百姓,钱都去哪里了,被谁转移了,老百姓不知道。

  更让老百姓疑惑的是,为何会有非集这个定论,平台存在几年了,最后钱不还了,却给老百姓扣上一个非法集资参与者的罪名!这到底是为什么?所有被骗老百姓心中都有十个大疑团亟待解决!

  疑团一:这场金融风暴坑害了3亿人次的老百姓,已经使几百万人家财耗尽,可口口声声的说老百姓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何不闻不问呢?是真的看不见听不到吗?点评:这是完全没看我们2020年6月10日在金融办现场的访谈录和录音,如果是股票、基金,政府直接不管,但关于P2P,政府组建了专班在解决这个问题,仅仅深圳市南山区2020年拨付的化解小牛在线等P2P平台风险的专款就是850多万,深圳市南山区金融办现在并入“深圳市南山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简称“网金办”),目前有70多个人(其中在职在编属于政府事业单位编制的有20多人),包括了深圳市南山区经侦办、深圳市南山区金融办、深圳市金融办部分工作人员、深圳市政法委部分工作人员、外面请的律师和专业催收债务的团队等等,现在的地址: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裙楼三楼房号E1,电话:0755 86720621,最近公交站台:荔香公园,最近地铁站:深大北门。怎么能说政府完全没管的呢?我几次找人去金融办面对面咨询我们还剩余的问题,怎么没一个人说去的?如果不能面对面,网络上这样的文章谁看呢?政府没人看没人回复,问题就解决了吗?

  疑团二:金融风暴过后,各大媒体为何突然消声怠尽?过后对这场风波是只字不提。到底是为什么?当初叫的最响的不就是这些媒体吗?点评:P2P属于新型改革创新产品,他的失败是国家层面的问题,谁敢和政府做对、和领导最做对呢?不想活了吗?新闻媒体是受政府的引导开展工作的,这点基本的道理都不懂吗?

  疑团三:风暴过后,主要涉案单位工商局现在为何要沉默寡言?在电视屏幕上也很少看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任何消息了?既然说是非吸,那么工商税务部门收取的税收为何不退还?点评:工商局叫主要涉案单位?典型的张冠李戴,监管单位是金融办,不是正在处理吗?工商局只是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安排开展工作,有问题找领导,找工商局可没任何的答复,不信你找找看嘛!而且这种仇官仇富仇政府的论调,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只能让国家领导觉得我们这些P2P的受害人是刁民,不利于问题的推进和解决。

  疑团四:全国公案部门在处理我们这类案件时,为何立案快而侦察案件时就慢?犯罪分子是否有可乘之机销毁他们的某些不可见人的罪证呢?为什么公 an 在侦察各单位的案件时,大多数单位只抓捕老板一人,其它的那七大姨八大舅的主要涉案人一个都不抓?就算抓了不少,但是钱的去向呢?为何有的两年了案子都不公布进展?是有什么难言之隐?点评:小牛在线到线在还没立案,不存在立案快,不立案的目的是让小牛在线有时间催收,他们更熟悉情况,催收更快。已经立案的平台发觉平台没钱给受害人,因此侦办就慢啊!要钱的过程艰辛而漫长,怎么可能快呢?案件侦办期间必须保密,否则你看电视剧《三叉戟》,一旦泄密,涉案的副省长等关键人物就抓不住了。抓不到人,还怎么退钱给我们呢?抓人需要一个过程,不能随便抓,否则涉案的关键人物和大人物就跑掉了或是漏网了。

  疑团五:银监会有的官员说这场金融改革是愿赌服输,老百姓输掉资金是进了国库还是进了个人腰包?总该有个明帐。钱呢,谁能告诉我们。点评:案件侦办期间不会公布资产去向,一旦公布资产去向后患无穷,比如说都知道同洲电子的股票是小牛在线的,谁还敢买呢?那样就会一直跌,我们收回来钱的可能性更加没有了。我们投资人的钱去哪儿了?第一、P2P行业大环境不好,很多投资人猛提现撤退,数额大、涉面广,而新注册买入的投资人少了,平台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提现。第二、经济下滑,很多小牛在线的借款人借款不还,小牛在线起诉对方,不少官司或仲裁还输了,而官司打赢了对方也没钱还,法院也没办法强制执行。企查查看小牛起诉了2692家个人或是公司都没得到有效执行。如此时申请立案,无非彭铁、彭钢等人被捕入狱,再也没人帮我们这些投资人(出借人)要钱,欠小牛在线钱的老赖们(借款人)欣喜若狂,感谢各位傻逼大爷帮我们搞死小牛在线,终于再也不用考虑还钱了,感谢,感谢,感谢,各位傻逼大爷一路走好,不送了。第三、经济下滑,股市低迷,小牛的部分钱在股市被套牢,一会儿也回不了款,此时申请立案、强行回款,无异于断头求生。

  疑团六:案件明明在经侦大队已经侦察完毕,可公安还要对原告债权人隐瞒知情权,为什么不让案件侦办过程公开透明?点评:小牛在线还在侦办,没有侦办完毕,其他平台的事,我没研究就不做点评。一般隐瞒知情权的目的是避免引发更大的社会动乱。

  疑团七:全国大部分的公司和债权人的债务都是借贷关系,而且它们基本上都是实体公司,它们把借来的钱也都是用到了实体经营上,债权人所获取的回报也没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以上的情况明明属实,可是一刀切地把它们定为非法集资,这种条款合理吗?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点评:P2P如果真的都是真实的借款人,那么催借款人还钱就行了,很显然不是这样的,大部分的P2P都存在平台自融,这些钱或是被转移、挥霍、公司老板或是高管侵吞,或是被错误地投入地产、股票等一会儿回不来的地方,因而构成了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司法审判还没跳出这个框框,你是院士级别的法学专家或是精英律师,可以援引法律条款或是司法解释来引证新的第三条罪、第四条罪、第五条罪啊!我们拭目以待。

  疑团八:公检法在侦办各公司案件时对于某些领导的参于、各级执能部门所颁发的合法手续、以及全国各大媒体天天不间断宣传是只字不提,就算我们是非法集资,那么这些领导和相关部门也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公安为什么不把那些参与的领导和单位一并传唤进行调查呢?请问公按在侦察一个经济大案时连主要参与人都不做详细调查,那么这个案子你能查清吗?点评:中国是社会主义集权政治制度,下属是不敢说领导的坏话的,否则整死你很简单,不要引用西方的司法体系和政治制度来看中国的问题,这样自己憋屈,问题也没解决。公安没有权利把那些参与P2P宣传的领导和单位一并传唤进行调查,说这话简直像外星人,出生牛犊,完全不了解这个社会的运作情况,社会知识严重缺乏。

  疑团九:全国早期有上千万人的经济案都上诉到法院,并在法院打赢了官司,可是无一例案子能把钱要回来,是因为债务人没钱吗,还是法院就根本没有执行呢?点评:如果真的是经济案件,并且胜诉,一般是可以拿到钱的,不看能“上千万人的经济案都上诉到法院,并在法院打赢了官司,可是无一例案子能把钱要回来”,我知道的,2018年之前有的P2P的受害人通过诉讼是拿到钱了的。如果官司打赢了没拿到钱,当然是因为债务人没钱了,不存在法院不愿意执行。

  疑团十:当今世道是百姓正常上访政府用钱雇员截访,百姓正常维权平白无顾地被拦截,甚至有的被殴打。这是怎么回事?为啥国家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却无辜被某些人给剥夺,并且还没有人管,这正常吗?点评:越级上访本来就是非法的,如果闹访或恶意上访,政府就会用钱雇员截访或是镇压,这很正常啊!P2P本来就是不保本的理财产品,既然买了,就要自己认栽,何况现在政府还在管呢?何必那么恶心越级上告、闹访被刑拘、被镇压呢?值得吗?小牛在线的事,正常维权请找南山区金融办和南山区经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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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深圳-老胡

  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 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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