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erjian2022-06-0498

1、对互联网金融,还是本着适度、支持的态度,结合互联网的特点鼓励其发展。今天监管机构和大家坐在一起讨论,说明监管环境是非常宽松、开放的态度,其他国家无法比拟。这些企业这么多年轻的CEO,从国外回来创业,互联网金融在国外的发展远远没有国内的快,说明我们互联网的发展环境是良好的。

2、互联网金融,还是要有线上线下一致,互联网金融要有自己的业务边界。你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线下可以做的线上也可以做。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我们要逐步的完善,包括P2P这样的法规还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今后要完善。如果没有,我们做互联网金融也要参照现有的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来做。

3、希望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从业机构必须提升机构和业务的透明度,接受市场监督。大家知道庞氏骗局,很大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资金池用新的钱还旧的债。互联网金融也要求必须做到信息透明,不能有资金池。

4、希望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大家知道,互联网金融很多是别人的钱汇集进来的,我们必须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我们看到1997年,包括2008年的金融危机,因为不规范的做法导致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受到损失。我们希望互联网机构,银行和互联网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要保证消费者(资金)的安全,同时要有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

  同时,要经得起经济周期的考验。

5、坚持服务实体的原则。互联网经济要服务实体、围绕实体,按照广大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创新,防范金融套利的目的,拉长业务链,或者是以互联网金融为幌子的非法集资,必须围绕实体需求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

一、P2P等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准入门槛、技术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P2P和众筹平台不能自身或者通过关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允许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要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进行防范;如需要小贷公司进行担保就需要修订相关规定。

  第三,托管账户设置。P2P与众筹在账户设置上应遵循账户分离的原则,即用户资金和网站运营资金分账管理和使用,以防范网络平台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投资金。平台接受客户投资金的,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二者应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明确投融资信息的发布形式,该形式的确定方式应充分发挥网络降低传播的成本特点,可以采取网络的形式进行宣传。美国为了降低企业证券发行成本,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传的限制,允许通过报纸、网络或电视进行公开宣称。

  第五,强化融资者和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包括披露信息的内容、披露的标准、披露主体及法律责任。

  第六,赋予平台有风险提示和对投资者和融资者教育义务。

  第七,平台有对融资者信息审核的义务。

  第八,对平台参与主体各方要有相关的规定。融资者的资格和融资额度的规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的额度规定。

  第九,互联网金融客体监管制度。对P2P平台的融资工具要有规定,如是民间借贷就只能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不能变相为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平台。股权众筹的融资项目要有相关规定不能是国家禁止融资的项目。

  第十,平台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网络金融P2P该如何发展?

  “忽如一夜春风来”,互联网金融猛烈地冲击着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其中尤以P2P网络借贷备受关注。对任何金融创新的监管,必须把握好“适时”、“适度”。管得太早、太多,可能扼杀创新;管得太晚、太少,可能滋生金融风险。眼下P2P不断爆出问题,甚至大部分P2P公司也呼唤“被监管”。

  央行密集调研表明,目前P2P监管已经进入倒计时。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通常是在市场需求驱动下产生的。P2P也不例外。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常基于一次性博弈等假设,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而拥有“发展前景”但缺乏抵押品的中小企业常常遭遇金融排斥。

所谓P2P 网络借贷平台 (Peer-to-Peer Lending) ,即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的信用中介模式,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P2P平台的核心作用是作为中介,通过一定的交易制度设计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发布、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

P2P异军突起的关键在于:

第一,满足了“未被满足的需求”。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者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且对贷款产品的需求金额小、高度个性化。这些借款者往往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所接纳。因此,他们愿意承受更高的利率从P2P平台上获得贷款。

第二,P2P网贷为投资者提供了高收益。由于中国长期存在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存款人有强烈的动机寻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率。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年化收益率达8%~20%,甚至更高,对投资者而言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房地产调控长期僵持、股市持续低迷的背景下,网络借贷成为不少投资者的青睐。

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高回报率,既可能来自于平台的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资金供求)和成本优势(不需要开设大量营业网点),也可能反映了对借款人高风险的“风险溢价”。

可以说,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快速普及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奠定了技术条件,而我国长期的“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现象则赋予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需求空间。

在“金融压抑”下,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P2P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且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是对现有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瓶颈

1、征信体系不健全

由于P2P平台主要是无抵押贷款模式,对借款人的征信评估非常关键。

  但是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还非常滞后,总体信用环境较差,且P2P信贷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主要依据公安部“公民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系统”等20余个数据源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核,审核成本高、效率低,一旦出现坏账或违约,缺乏对借款人还款的有效约束。

  征信体系不健全,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借款人并不在乎自己的信用,违约成本低。

2、监管空白带来的不规范竞争

由于P2P业务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出现了爆炸式增长态势。同时,该业务一直未被纳入监管,缺乏必要的透明度、标准和风险防范机制。虽然都打着P2P的旗号,但不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且由于该行业尚处于快速创新阶段。

  因此,一些不规范的竞争难以避免,甚至可能出现非法集资、资金挪用、恶意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该行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风险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主要存在7大类问题和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

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

  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着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一旦发生恶意欺诈,或者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对社会造成危害。

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却被后者当作合作伙伴来宣传。

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

6、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机构。

7、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现象,一旦形势发生逆转,就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

  同时,人人贷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获得中介费用,还可能有意高估房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2013年7月,重庆金融办、重庆工商局、重庆公安局、重庆银监局、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联合进行了历时三个月的p2p业务整改:一家P2P公司已予注销;其余四家被要求逐笔清退现有的债权债务,共计4。

  86亿元。五家中部分P2P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社会公众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账户余额高达1000万元以上,还存在公司账户接受个人汇款的情况。重庆五家P2P公司实际经营中已向非法集资演变:一是向出资人担保并承诺固定收益、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涉及金额1。

  07亿元;二是以入股投资公司形式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涉及金额3。34亿元;三是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聚集资金,吸收的资金并未直接进入借款人账户,而是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涉及金额0。42亿元。

从实践来看,P2P平台的主要风险点在于:

1、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风险

目前成立一家网贷公司几乎没有门槛,只需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即可。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P2P行业实际上是“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

除了少数恶意欺诈案例外,p2p平台也存在自身的管理风险。由于目前p2p市场发展迅速,各家公司都在努力“拼规模”,特别是一些得到风险资本支持的公司。在规模导向的短期目标驱使下,风险控制可能被严重忽视。

  这将给该行业的发展埋下很多不定时炸弹。

2、借款人风险

P2P网贷平台业务主要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的业务,且主要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相对风险也是比较高的。虽然在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常常建议客户采用小额分散投资的方式控制风险,但在客户源头评估上,仍需合适的信贷技术和线下尽职调查。

在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和不开放的现状下,借款者和评估方之间信息极度不对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十分不足。由于p2p公司没有资格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对客户资信的评估成本高、效果差。此外,由于不同的p2p公司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一个借款人可以同时从多个p2p平台融资,从而使得借款总额大大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与此同时,虽然线下尽职调查服务和信用分析服务可以减少信用风险,但成本较高,使得很多P2P网贷平台无法严格进行线下尽职调查,风险也因此有所上升。

在高利率的情形下,还容易出现“逆向选择”:越是信用差的借款人,越愿意承受高利率的代价。

3、法律风险

一是洗钱风险。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而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手段,也没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责任。

二是非法集资风险。由于行业门槛低又无外部监管,P2P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帐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以理财产品发行人的角色从事融资和投资活动。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突破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原本定位。

另外一种情形是:为分散风险,P2P公司鼓励投资者将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一借款人则可以从多个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

   这有可能触犯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侵犯隐私风险

借款者为了成功借到款项往往被鼓励公布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虽然很多P2P网贷平台采用了匿名方式公布借款人信息,且采取措施阻止借款人上传更多可鉴别身份的个人信息,但借款人选择公布的信息经整合后往往可以判断出其本人身份,个人隐私往往容易被暴露,从而带来隐私风险。

  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惩罚那些未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甚至采取公布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做法(例如个人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借贷者亲属的信息)。尽管平台也是不得已为之,但从法律角度审视此类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的嫌疑。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必要性

由于P2P网络借贷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借款人承担的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客观上存在较大坏帐风险。

  在现阶段的投资者缺乏“责任自负”观念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通过及早实施必要的监管,可以大大降低该行业的风险。

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兴起与纳入监管的过程来看,在P2P网络借贷发展初期,监管部门采取观望态度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是因为行业发展初期创新、变化速度很快,监管难度较大,过早监管又可能束缚其发展;二是行业发展初期规模较小,缺乏监管的规模经济,而且即使出了问题社会波及面也不会太大。

  但是一旦某项金融创新达到一定规模,出现较为成熟的模式,监管部门就应该及时介入,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用小客户的钱,需要严格监管”,P2P业务正符合这一金融监管的原则。小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识别能力差,应该借助金融监管进行适当保护。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该行业不规范的竞争格局表示忧虑,因为这可能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一,由于进入门槛较低,个别公司藉机进行欺诈活动,有可能引发投资者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信任危机;第二,个别公司通过突破非法集资等法律边界获得快速发展,一旦出现大的问题,整个行业的发展可能都会遭遇打压;第三,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标准,在该行业仍处于“跑马圈地”阶段的情况下,一些公司盲目扩张、缺乏应有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体系,一旦出现倒闭,整个行业也将受到冲击。

  因此,大多数公司都希望接受一定的监管,以确保该行业的公司能健康竞争,避免无序发展导致行业最终陷入困局。红岭创投创始人表示,“目前单靠道德的约束是很难规范这个行业的,有更多的监管和规范才能走得更远。”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适度”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谁来管”

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都想管,又都怕管”的格局使得想规范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监管空白区。

  明确“谁来管”应是最先启动的监管流程。

由谁来监管,应该从其业务本质和监管便利性来考虑。我们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

2008年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类似地,P2P的监管也可以考虑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一个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在具体管理上,则可以授权地方金融办作为主管部门。

(二)把握“怎么管”

明确了监管主体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监管原则。

我们认为,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的总体原则是:鼓励创新、控制风险。

  也就是说既要防范风险,但也要避免管的太多太死束缚该行业的发展与创新,甚至导致监管寻租行为。

为了实现这样的“适度监管”,应把握以下具体原则:1)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立足于信息中介定位,发挥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核心功能,避免直接与投资者或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2)避免非法集资:为帮助投资者分散风险,一些P2P平台将单个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个借款人也从多个投资者处获得资金。

  这种机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可能触发非法集资。3)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对称:在这一业务中,投资者、P2P平台、担保公司都承担一定的风险,相应地,风险与收益分配应该对称。P2P平台对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应进行客观、充分的揭示,并通过风险准备金、本金担保等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只有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避免风险过度积累。4)透明度原则:无论是美国的次贷危机,还是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出现的风险,透明度低都是风险积累的重要原因。P2P监管应坚守透明度原则,即投资者应该对借款人情况拥有充分的信息。平台的创新不能突破这一原则。

(三)清晰“管什么”

科学的监管需要寻求操作上的可行性。

建议尽快制订《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应具体化、可操作。如:1)在用户识别环节,应对用户身份、资信状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解和审核,并应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承担反洗钱义务。

  2)规定资金必须实现第三方托管。目前虽然大多数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有合作,但第三方电子支付并不承担资金监管的义务。3)要求网络平台内部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资金转账流程,且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4)在业务过程中,明确各方法律关系,平台不与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等等。

  5)依据现行的法律,P2P平台在强制分拆配比时,一定要坚持小额,注意《商业银行法》司法解释的金额和人数限制(20万元或30人)。6)平台应建立必要的风险控制机制,例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者引入担保。

(四)行业自律先行

我们认为,鉴于P2P网络贷款属于金融创新,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在监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之前,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应该先行。

2012年12月20日,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上海成立。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而P2P业务性质却是全国性的。因此,应着手建立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突破信用瓶颈

针对一些借款人利用各个P2P公司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漏洞,协会可针对其会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机制,常态化地对平台信息进行共享。

  行业协会对有关客户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后,统一与央行征信中心进行对接,也是可行的努力方向。建议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尽快允许网络借贷平台与央行征信中心建立对接,实现信用数据共通,从而进一步提升民间信贷活动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规范性,同时,民间信贷信用信息也可对央行征信体系起到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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