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事后付款QQ:
招租BF:49921434
下面黑客都可以添加(所擅长的领域不同)

炒恒指炒外汇被骗案件屡见不鲜,非法平台暗箱操作

erjian2022-07-27112

  随着金融市场经济浪潮的跌宕起伏,各种虚假交易所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崛起,这些平台套用境外交易商虚假宣传,披着华丽的外衣通过各种方式渠道蛊惑投资者重金参与,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

  我国是很严格的外汇管制国,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公司是拥有外汇牌照的。汇友们炒外汇都是通过“网络炒汇平台”来实现交易,这些平台都是境外公司,他们通过我国中介公司或个人等提供汇友操作的平台!实际上这种“网络炒汇平台”的交易渠道没有保障,交易也不受到我国的法律法规保护,有很大的风险!

  外汇恒指被骗的案列:

  2018年11月份,自称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小李,说是可以推荐免费带大家炒股的股神,可以免费的学习交流。于是加上我的微信,然后推荐了一个老师。带着大家做股票。每天晚上进直播间讲课,分析和选股。做了一段时间,说市场行情不好,于是,老师们商量,承诺在年前带大家回本,保证收益,提出带着大家做沪深300和恒生指数HK50,要求大家必须在lonshi平台开.户。统一行动,要有执行力,必须跟随高翰、远方老师的指令买卖。12月初的时候,按大家的资金量(在平台上入金的金额)分配老师。也就是后来的白日大翻番计划,现在看来,为的是区分我们的资金量大小;12月6日,我看群里有几个人说赚了钱。还晒了单子。我也入5万美金,跟着操作。当天老师带了几单,赚了5000美金。12月7日,老师通过微信喊单。操作了几笔。又赚了几千美金。事情的转折出现在12月7日晚上。本来我不想再操作了,老师要求必须跟上他们的指令。老师不断地要求我们加仓。在行情反转的时候,要求我们继续持有。当天晚上把12月6日和7日赚的部分亏完了。我们亏了,老师说,是什么非农行情,亏了一点,改天赚回来。尝到甜头之后,客户和老师就反问我,他们老师实力怎么样,我连声说好,就这样被一步步洗.脑,转折发生在12月10日的早上,老师在直播间说要带我们本周翻3倍做大行情。他说根据内部消息,港口天然气存储量下降,又恰逢需求旺季,必然要上涨。叫我们大家下单买多,二成三成以上,然后又不断要求我们加仓,在他的要求下先后加了3次仓。其实,中间小涨了一点,然后就是一直下跌。接着继续大跌,大亏。后来行情反转,我问老师怎么仓位被自动平了好多,老师却下了直播,不管我们了。最后账户资金只剩下不到2000美金。我彻底的绝望了,于是剩下的钱全部转了出来。短短的几天,我的4万美金基本上亏损完了。

  这就是典型的外汇恒指期货被骗案例。这种平台为虚假宣传,明目张胆的人为操控,目的就是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而达到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他们以开设虚拟账户,喊单坑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骗局,以赚取高额的手续费的同时还赚取客户亏损资金为目的。现在的外汇交易平台尤其是一些不知名的一些外汇平台,常常伪装成高大上的官方网站,买相关牌照,租服务器就成型了。交易软件也只是租用了盗版的MT4软件,一个月租金或许只需要几千元。对于没有接触过外汇,又想要涉及外汇从中赚到钱的交易者来说,根本只能被玩弄于股掌之间。

  炒恒指炒外汇被骗案件屡见不鲜,非法平台暗箱操作、老师恶意喊单事件也不断涌现。所以崇法援助提醒所有投资理财的朋友,一定要有足够的了解,不要轻易的相信陌生人给你的承诺,或者被眼前虚构的利益所诱导,网络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都是不合法的,大家投入的资金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炒恒指炒外汇被骗案件屡见不鲜,非法平台暗箱操作

  最要的一点,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投资领域更不会有人专门的带你做投资赚钱。希望大家守好钱包,远离网络炒汇,不要轻信任何网络炒汇的宣传,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不幸被骗,要保留好相关记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入金记录),及时维权。关注公zhong呺“崇法援助”,愿意为您解答。真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大诉讼难点剖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大诉讼难点剖析

  民商法之家 今天

  转自:民商法律智库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加之互联网+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尽管我国立法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经验持续积累,但民间借贷基本特点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问题投射到司法实践中,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点。

  (一)个案客观事实查明难

  民间借贷特有的盲目、无序、不规范等特点,造成事实查明难度大。分析北京一中院8年间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的案件达597余件,占比约19.92%。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证据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足,无法提供借条、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凭证,法官作为裁判者,只能运用逻辑推理以及社会经验去构建出一个基本“合情合理”的事实。此外,实际生活中,因借条、欠条内容直观明确,经常被用作结算其他法律关系的凭证。当事人经常将买卖、合伙、赌博等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予以确认。基础法律事实的复杂,导致事实还原难度加大。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既要尊重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通过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以便简化举证责任,又要注重防范部分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非法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事实查明难度较大。

  (二)类案裁判尺度统一难

  2015年9月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证据标准、利息计算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数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当事人举证能力存在差异,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官对法律事实认定裁量标准不同,法律规范仍在不断调整变化等多方面原因,客观上仍存在类案裁判尺度不统的问题。

  (三)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甄别难

  民间借贷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正常的民事诉讼需要原被告双方进行“对抗”,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己方的主张,反驳对方,从而使案件事实得以明晰。但审判实践中,存在原被告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不清;违背常理的巨额款项现金交付;出借人经济状况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一方故意不出庭,等待法院缺席判决等异常情形,其真实目的在于骗取法院出具判决书、调解书。法官对于此类案件,通常处理为判决驳回当事人诉求。但如何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给予相应的处罚,是目前审理中面临的难点。

  (四)“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确认难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恶意侵占借款人房产、款项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与借款人首先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约定超高额利息,再利用借款人的迫切心理,虚假承诺、谎称交易惯例(如承诺虚高的部分不需要偿还、需要现金交纳保证金)制造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最终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远小于表面“证据”上显示的金额。此外,他们还通过设置各种陷阱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期还款,以此获取高额的违约金。由于民商事审判中事实查明手段的局限性,在个案中法官对于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有详细的“银行流水”,形成了证据优势的疑似“套路贷”犯罪行为,甄别难度较大。

  (五)二审矛盾纠纷化解难

  数据显示,北京一中院二审调解撤诉案件占比,从2011年的45.36%,逐步下降至2018年的21.56%,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二审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增大。其原因一是绝大多数争议不大、标的相对较小的纠纷已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和一审诉讼程序得到有效消解,进入二审程序的多为案件标的较大或双方冲突激烈的案件,矛盾缓和的空间已经很小。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成为投资理财的一种新渠道,由传统的熟人小圈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不断扩展,熟人社会的人情因素减少,借贷的营利性显著增强,客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8年间有明确利息约定的案件从19.29%上升至68.08%;利率顶格约定的案件从5.56%上升至2018年的63.33%)。三是出借方的法律意识和预判能力不断提高,债杈转让渠道多样,种种原因导致调解、让步空间进一步缩小。

  (六)企业间借贷司法规制难

  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对缓解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套取银行信贷又高利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牟利,企业以借贷为主要业务进行经营性放贷扰乱金融监管秩序等等亟待法律规制的行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企业是否进行高利转贷或经营性放贷的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需要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款项来源、借贷数额、借款频率、利息约定、当事人关系、收益占比等因素综合考量。法官不但要掌握法律知识,还要了解财务知识,这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较高要求的同时,也客观上导致司法监管难度大的现状。

  (七)职业放贷行为引导规范难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出现一些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点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点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北京一中院2018年审理的案件中,出借人涉诉10件以上的共有6起,其中仅刘某某一人作为出借人的涉诉案件90件。按照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其显著特点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之实,规避国家监管。其行为客观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但由于目前立法层面对于职业放贷行为和职业放贷人群体没有专门的引导和规范,目前司法层面只能将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仍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进行处理。应当如何界定个人职业放贷行为,能否认定其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如何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监管规范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八)网络借贷案件处理难

  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贷兴起的同时,也产生大量新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新挑战。一是不少平台合规性不足,接受债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自有资金池放贷等行为时有发生,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判定界限模糊,造成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突出。二是网络借贷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一旦发生平台“爆雷”事件,将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三是网络借贷民事纠纷数量巨大,一旦形成诉讼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消解海量纠纷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四是在个案审判中,不断涌现出新问题亟待解决,如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和真实性审查,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主体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收取高额管理费、服务费,在个案中是否存在变相突破利率限制的情形等等。总之,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在刑事与民事之间,司法如何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妥善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促进网贷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法院面临的难题。

  (九)金融创新与隐性借贷区别难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创新通过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等,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民间借贷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广泛的社会资金投入,不少模式打着金融创新的口号,规避政策监管,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如有的融资租赁中,只有资金往来,没有租赁物的交付;有的买卖贸易中,“走单、走票、不走货”,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有的委托理财中明显违反监管规定设定固定收益保本保息,以此吸引客户;有的私募基金名为合伙投资,实际利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变相承诺投资者高额收益有的信托公司通过各种措施确保优先级受益人安全退出,劣后级受益人承担全部亏损,变相实现保本保息。形色各异的金融创新,混淆不同金融业务与借贷的界限,带来了政府部门监管难、法律纠纷处理难。

  (十)多层面法律问题交织认定难

  我国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具体案件中存在大量与《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的交叉问题。有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需要对家庭日常生活作出合理判断。有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新型担保方式的认定问题,需要对让与担保等情形进行处理。还有不少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法律事实引发的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产生民刑交叉问题。民刑交叉涉及民刑诉讼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承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点。

二、强监管时代,商业银行风险管控与内控合规管理 暨案件风险防控高级研修班

  【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会议背景】

  党的19大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将“防范风险,回归本源”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一项永恒的主题。2018年伊始,银监会重拳出击、继续从严治理银行业乱象,将监管重心定位于防范和处置各类金融风险。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经营理念以发展为主,对风险防控和合规有所忽视,从而导致潜在风险积累,不断出现了“资产荒、负债荒”,监管强化将逐步打消银行过去不切实际的过度扩张取向,树立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前提。监管日趋严格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抓内控、防风险、讲合规、促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本课程从银行的实际出发,结合监管要求,一方面旨在全面树立起员工的合规意识与风险意识,在银行上下积极营造合规管理文化氛围,使人人合规成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控,使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习惯渗透于每个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规范每一笔业务操作规程,从而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有力地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议题及主讲专家】

  (一)解读监管最新政策及监管要求

  (二)新形势下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分析及“三贷”环节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控措施

  (四)理财业务的风险管控措施

  (五)操作风险管理分析及防范措施

  主讲专家:汤 红 银行风险管理实战专家;国家认证经济师/风险管理师;8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与13年商业银行工作经验

  (一)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的合规案防管理策略与银行案件防控实务

  (一)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的合规案防管理策略与银行案件防控实务

  主讲专家:金牌讲师,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16年银行法务工作经验;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

  【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8年11月2日

  讲座时间:2018年11月3日—4日

  授课地点:厦门市

  联系人: 牛老师

  电话:18210838551( 微信报名)

  QQ:1042930362

本文链接:http://www.dengper.com/qihuo/12455.html 转载需授权!

商业银行风险合规内控管控

上一篇:孙敦浩:上海高级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广州市金融诈骗案件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