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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诈骗案件

erjian2022-07-2795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分局元岗派出所辖区发生特大诈骗案件无人过问,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方镇川(男,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05072856,家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471号之三1901房,手机号18988757771,外号‘方总’、‘老方’)与其妻子黄海珊(手机号:18520979119,外号‘小虫’)于2014年注册了一个所谓的理财公司,名为‘广东易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智汇Park创意园自编6栋E1层单元),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这个公司。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平台,通过他们的公司发布理财产品,宣称通过合法美元交易获取收益,通过收益支付该理财产品承诺的收益。2016年10月份,受害人胜过方通过该公司业务员接触该公司,并在该公司的宣讲会上小额购买理财产品,2017年3月份方镇川与介绍胜过方进入这个公司投资的业务员骗胜说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后,可以用代理提成方式对购买的本金直接返现,同时还能有理财产品收益,因此胜过方后续投入的资金越来越来大,截止2017年10月份,胜过方在该公司共投入本金160余万元,涉及7笔该公司理财产品(他们所说的理财产品是否真实存在受害人胜过方不知道),从2017年11月起这7笔理财产品陆续分批到期,到期应归还资金170.7098万元。

  2017年11月份,胜过方发现本该按期回到个人账户的981698元资金没有回来,就询问方镇川怎么回事,方镇川回答说‘资金被央行冻结了,他在找人处理,预计需要3个月时间处理,解冻完成后会将钱归还到软件账户,然后再按他们的操作步骤将钱还给我胜’,3个月后,胜过方投资的钱还没返回来,至2018年1月份,再问方镇川,他回答说‘国家查的紧,一直没解冻,解冻可能性不大,钱回不来了’。当时胜过方急了,准备报警,方镇川怕承担刑事责任,提出写借条给胜,说‘承认胜的投资款,让胜放心’,胜为了留下有力的证据,答应将已到期的4笔钱(本金95万)写借条,剩余3笔(本金65万)未到期的没写借条。三月中旬,方镇川关闭了该公司的网络平台,方镇川与其妻子黄海珊以资金被‘央行’冻结为由,说钱没有了,胜过方让方镇川与黄海珊拿出‘央行’冻结的手续,他说‘央行’冻结还需要什么证据和手续,没有任何证据与手续。胜过方越想越觉得被方镇川骗了,后来胜经咨询多名律师及胜在政法部门工作的同学、同事、亲戚等人,确定自己确实被犯罪嫌疑人方镇川骗了,胜于2018年4月4号到广州市天河分局元岗派出所报警,4月13号派出所一个不愿透露名字的人说案件无法调查了,4月17号,又有一个不愿意透露名字,自称是元岗派出所民警的人打电话给胜说胜的材料找不到了,让胜重新到派出所做报警材料,之后又打电话给胜说材料找到了,记的乱七八糟,他看不懂,对胜态度恶劣粗暴。4月26日元岗派出所对此案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胜于5月2日收到元岗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书》,他们给出的不予受理理由是:广东易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真实存在,其法人代表方镇川愿意承担你的投资损失,且与你签订了还款约定,并承诺限期还款。不存在诈骗事实,明显属于经济纠纷。综上所述,你所报称的被诈骗的事实不存在,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

  针对元岗派出所给出的不予受理的理由胜很难接受,特做如下申辩:1、公司真实存在与该公司是否从事诈骗等犯罪行为无关,没有一点因果关系,不能因公司真实存在就判断其所做的一切都具合法性,就如一个人具有真实身份证照样可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个道理;2、签订约定并限期还款:胜过方购买该公司的理财产品从2017年11月陆续到期,11月份方镇川就以资金被‘央行’冻结为由说没有钱了,约定是在事后胜过方要报警了,方镇川怕承担刑事责任,为了逃避刑罚处罚,迫不得已才签订借据的,有这样借钱的吗?所谓借,应该在事发之前,两厢情愿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做出的行为,胜是自愿的吗?按照元岗派出所的逻辑,小偷偷了钱被逮到后写了借条就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了?方镇川写给胜的借条时间是2018年一月份,约定属于事后行为,所以,与该公司前期是否从事诈骗犯罪行为活动无关。至今,只有部分金额(90余万)签订了借条,剩余70余万未签订约定,且方镇川也是说被‘央行’冻结了,方镇川真是具有先知先觉的本事,比神仙还厉害,对没到期的钱的流向都了如指掌,可见胜过方的钱一直都在他的掌控之中;3、资金流向没有调查清楚,方镇川说资金被‘央行’冻结了,但是没有任何手续,凡是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会知道,冻结客户的钱必须是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才能冻结当事人的钱,还必须给当事人合法手续,并且是有冻结期限的,超过期限,银行视为自动解除,必须如数返还给当事人。面对方镇川的弥天大谎,略微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应该能立即识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检举的都应该立即受理,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胜过方报警一个月,他们仅凭胜的一份报警材料,竟然给出不予受理决定,说明法律知识匮乏到极点!可见,广东省发生中山市那样震惊全国的警界丑闻不是偶然的。目前,正值党中央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活动,敬请领导关注此案,加大督促力度,严惩犯罪嫌疑人方镇川这样的黑恶势力及其幕后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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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

  作者:隆安深圳 方俊

  近年来,国内现货白银交易刑案频发,无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被害人,都有可能找到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结合近年来办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经验,对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有所裨益。

  一.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前些年,央视“315”晚会对热炒的“现货白银投资”进行了曝光,指出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场对赌游戏,“客户跟平台对赌,你赚了钱,那么公司就要亏钱。”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陷阱,他们利用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利用高额回扣发展代理网络,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金钱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理财。然而,投资者万万没有想到,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他们亏损的巨额资金竟然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诈骗手段包括做市商对赌机制、后台控制行情报价、客户操作和出入金控制、所谓“老师”使用话术诱导投资者反向操作导致亏损等等。

  二.现货白银诈骗案件涉嫌的罪名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主要涉嫌刑法中的诈骗、合同诈骗、以及非法经营等罪名。目前,已有部分不法平台及其会员、代理商被取缔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手段以及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一般定性为诈骗罪,而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较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由于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中的交易对象名为现货,实为期货,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将现货白银案件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先例。

  三.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维权的客观困难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在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首先,部分被害人不知自己被骗,甚至一直被蒙在鼓里,误认为是正常的投资亏损;其次,仅凭被害人自身力量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很多情况下被害人仅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电话等信息,不知其真名真姓,难以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再次,被害人可能与犯罪嫌疑人相距数千里,来回奔波维权开支巨大,在被害人本身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无力或不愿意支付过高的成本维权;又次,由于证据材料欠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面临公安部门难以受理和立案的局面;最后,即便公安部门立案,能否帮助被害人追回损失也不好说,因为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有可能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转移。这样,客观上大部分被害人可能处于未维权或维权困难的状态。

  四、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

  很多被害人直到巨额亏损发生,方知被骗,于是,一道异常艰难的问题摆在眼前:如何维权?

  结合众多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笔者办理的案件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工作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一起揭发骗局,联合维权。不少被害人已经做到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并且建立或者加入了有关维权交流的联系群,但多数被害人仅限于网络上联系和交流维权事宜,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而仅仅在网络上发发牢骚或投诉、曝光,实际上起不到太大作用。对此,笔者认为,有共同的被害人联合行动维权,无论是从声音、力量、证据方面都比单个人要强很多,而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单个维权的经济成本。

  2.亲自到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办公点维权。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表面上看似合法经营的单位,甚至还在高档的写字楼办公,假如有人上门维权,其肯定是不希望看到的。无论是考虑到上门维权者影响到自身的“经营办公”,还是良心有愧,不排除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息事宁人”,退还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现实中也确有部分被害人通过这种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

  3.到交易中心维权或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实际上这种维权方式的效果不大,因为交易所一般会答复有关情况请向会员或代理商了解,自身无法提供有关商业信息并撇清自身关系。而政府部门则一般会答复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报案。

  4.采取报案和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无论采取其他何种途径,报案和诉讼可能是必须采取的一种维权途径。当然,如果证据不足,可能面临公安机关难以立案的局面。当然,公安立案之后,还需要经历后面的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这部分内容下文再予以阐述。

  五、律师代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维权的工作及经验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律师代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协助被害人报案并指导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被害人报案最好书写一份详尽的报案书,以便公安机关详细了解案情和受理立案。而现实中很多被害人仅仅是口头向公安机关报案,表述的又不详细,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立案的几率。笔者代理和协助某起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报案时,不仅准备了正式的报案书,还准备了详细的书面事实经过说明,图文并茂,格式也非常规范,此外,还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材料,警官接收材料时直接称赞材料这么正式和规范,一看就是律师做的吧。

  关于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因此,被害人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嫌疑人或嫌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

  此外还有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举报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是要去经侦部门。而举报诈骗,是要去刑侦部门,实践中去派出所报案即可。

  另外,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协助被害人与公安机关联系,尽可能的多获得一些案件办理和进展的情况。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律师则有权到检察院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嫌疑人的人数、身份、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情况、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受害人的人数和受骗金额、嫌疑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况等等。

广州市金融诈骗案件

  此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律师在法院一审阶段的工作

  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参与法院一审诉讼后,有权领取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书。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在一审开庭阶段,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不一定享有上庭发言权,但可以以书面方式提交诉求书或代理意见。在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权领取法院的判决书。一般来说,法院判决书会载明,将查扣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或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犯罪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等内容。

  4.律师在法院二审阶段的工作。

  由于被告人一般会不服判决上诉,因此一审判决还不能生效,需要等二审终审判决出来。这样,被害人有必要继续委托律师参加二审诉讼,取得二审生效判决书。律师代理二审阶段的程序和流程和一审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5.律师在二审终结后的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一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与法院联系,参与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落实发还和退赔的事宜。当然,在这个程序中具体能够拿回多少钱,损失能挽回多少,也要看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额,以及被害人的人数和被骗总金额,因为一般是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起诉、开庭等事宜。

  六、律师意见

  综观多起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来龙去脉,笔者认为一般民众甚至较为专业的投资者,根本无法与诈骗份子“机关算尽”的诈骗手段相抗衡。笔者建议,投资者还是要选择国家级的正规证券交易场所。至于频频案发的地方级的各类交易场所,虽名义上持有地方相关证照,但实际上缺乏监管,问题多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整治。

二、广东省广州市发生特大诈骗案件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发生特大诈骗案件无人过问,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方镇川(男,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05072856,家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471号之三1901房,手机号18988757771,)与其妻子黄海珊(手机号:18520979119)于2014年注册了一个所谓的理财公司,名为‘广东易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智汇Park创意园自编6栋E1层单元),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这个公司。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平台,通过他们的公司发布理财产品,宣称通过合法美元交易获取收益,通过收益支付该理财产品承诺的收益。2016年10月份,我通过该公司业务员接触该公司,并在该公司的宣讲会上小额购买理财产品,2017年3月份方镇川与介绍我进入这个公司投资的业务员骗我说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后,可以用代理提成方式对购买的本金直接返现,同时还能有理财产品收益,因此我后续投入的资金越来越来,截止2017年10月份,我在该公司共投入本金160余万元,涉及7笔该公司理财产品(他们所说的理财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我不知道),从2017年11月起这7笔理财产品陆续分批到期,到期应归还资金170.7098万元。

  2017年11月份,我发现本该按期回到个人账户的981698元资金没有回来,就询问方镇川怎么回事,方镇川回答说‘资金被央行冻结了,他在找人处理,预计需要3个月时间处理,解冻完成后会将钱归还到软件账户,然后再按他们的操作步骤将钱还给我’,3个月后,我投资的钱还没返回来,至2018年1月份,再问方镇川,他回答说‘国家查的紧,一直没解冻,解冻可能性不大,钱回不来了’。当时我急了,准备报警,方镇川怕承担刑事责任,提出写借条给我,说‘承认我的投资款,让我放心’,我为了留下有力的证据,于2018年2月24日答应将已到期的4笔钱(本金95万)写借条,还款日期2018年8月24日,剩余3笔(本金65万)未到期的没写借条。三月中旬,方镇川关闭了该公司的网络平台,方镇川与其妻子黄海珊以资金被‘央行’冻结为由,说钱没有了,我让方镇川与黄海珊拿出‘央行’冻结的手续,他说‘央行’冻结还需要什么证据和手续,没有任何证据与手续。我越想越觉得被方镇川骗了,后来经咨询多名律师及在政法部门工作的同学、同事、亲戚等人,确定自己确实被犯罪嫌疑人方镇川骗了,我于2018年4月4号到广州市天河分局元岗派出所报警,4月13号派出所一个不愿透露名字的人说案件无法调查了,4月17号,又有一个不愿意透露名字,自称是元岗派出所民警的人打电话给我说我的材料找不到了,让我重新到派出所做报警材料,之后又打电话给我说材料找到了,记的乱七八糟,他看不懂,对我态度恶劣粗暴。4月26日元岗派出所对此案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我于5月2日收到元岗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书》,他们给出的不予受理理由是:广东易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真实存在,其法人代表方镇川愿意承担你的投资损失,且与你签订了还款约定,并承诺限期还款。不存在诈骗事实,明显属于经济纠纷。综上所述,你所报称的被诈骗的事实不存在,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当时元岗派出所的决定将我彻底击垮了 ,连死的心都有了,万般无奈,我向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反应 此案,检察院经认真审核,认为符合诈骗案件立案标准,于7月16日书面告知我:他们已于7月12日书面通知元岗派出所立案,7月31日,元岗派出所电话通知我,他们已于7月31日决定对此事立案侦查,但是,至今我没接到派出所的立案书面告知书,更不知道案件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方镇川始终逍遥法外。

  针对元岗派出所做法,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与思路:1、公司真实存在与该公司是否从事诈骗等犯罪行为无关,没有一点因果关系,不能因公司真实存在就判断其所做的一切都具合法性,就如一个人具有真实身份证照样可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个道理;2、签订约定并限期还款:我购买该公司的理财产品从2017年11月陆续到期,11月份方镇川就以资金被‘央行’冻结为由说没有钱了,约定是在事后我要报警了,方镇川怕承担刑事责任,为了逃避刑罚处罚,迫不得已才签订借据的,有这样借钱的吗?所谓借,应该在事发之前,两厢情愿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做出的行为,我是自愿的吗?按照元岗派出所的逻辑,小偷偷了钱被逮到后写了借条就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了?方镇川写给我的借条时间是2018年2月24日,约定属于事后行为,所以,与该公司前期是否从事诈骗犯罪行为活动无关。至今,只有部分金额(本金95万)签订了借条,剩余本金65万及利息未签订约定,且方镇川也是说被‘央行’冻结了,方镇川真是具有先知先觉的本事,比神仙还厉害,对没到期的钱的流向都了如指掌,可见我的钱一直都在他的掌控之中;3、资金流向没有调查清楚,方镇川说资金被‘央行’冻结了,但是没有任何手续,凡是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会知道,冻结客户的钱必须是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才能冻结当事人的钱,还必须给当事人合法手续,并且是有冻结期限的,超过期限,银行视为自动解除,必须如数返还给当事人。面对方镇川的弥天大谎,略微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应该能立即识破的。现在方镇川写的所谓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我向他要钱,他说:“我不欠你钱,但是我对这件事情负责,我现在没有钱还你……。”后来再打电话给他,他再也不接我的电话,至此,方镇川终于原形毕露,彻底露出骗子的丑恶嘴脸,他在警方面前信誓旦旦,保证按期还钱,只不过是为了逃避刑罚处罚,想把刑事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他是一个标准的“两面人、阴阳人”,他对法律颇有研究,为了诈骗真是绞尽脑汁,你方镇川说不欠我钱,那我的160万元本金哪去了?难道人间蒸发了 ?方镇川写的所谓借条不但让我报警受阻(警方拿借条说事,不予受理),而且让我们到法院起诉又起诉不赢(他说不欠我钱,但是对这件事情负责),方镇川真是用心险恶!其目的就是想非法占有我被骗的本金160万元及利息,我想请问元岗警方,这种行为不是诈骗又是什么?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我认为像我被骗的这个案件只要查清钱的流向就能真相大白了,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也应该懂得这个道理,只要办案人员认真跟进,向方镇川了解清楚他是怎样将我的钱转出去的,转到哪个账户,他是怎么建立这个账户的?上线是谁?通过谁认识上线的?这么简单的问题竟把元岗派出所难住了是真的业务不熟还是故意贻误战机不作为?4、我被方镇川诈骗的160万本金中有18万是通过支付宝转账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转到方镇川的广东易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农业银行账户(姓名‘SITISALWABINTIMDZAIN’、手机号码‘15625224463’、开户行‘农业银行’、账户名‘SITISALWABINTIMDZAIN’、账号‘622848 0128532847471’、支行‘深圳新农支行’)。2018年5月9号,元岗派出所高所长打电话给我,说方镇川向我提供的深圳农行账户是假的,现在该账户已经关闭无法调查了,我们大家都知道农行账户是采用实名制的 ,账户再关闭,应该也能查到运行轨迹,方镇川如果不想诈骗,为什么向我提供假的农行账户,我于2017年8月份、10月份分两次向方镇川提供的这个农行账户投入资金18万余元,现在这18万元下落不明,诈骗3000元就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方镇川单从这个账户就诈骗我18万余元,元岗派出所还说是经济纠纷,简直不可理喻啊,我们国家现在是法制社会,执法者一定要学法懂法,不能徇私舞弊,不能执法犯法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检举的都应该立即受理,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我报警一个月,他们仅凭我一份报警材料,竟然给出不予受理决定,说明法律知识匮乏到极点!目前,正值党中央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整顿金融秩序活动,敬请领导关注此案,加大督促力度,责成广州市天河分局元岗警方擦亮眼睛,早日揭穿骗子的阴谋,严惩犯罪嫌疑人方镇川这样的黑恶势力及其幕后保护伞,追究贻误战机、徇私舞弊、包庇诈骗犯罪团伙和不作为民警的责任!#滴滴顺风车##非洲猪瘟疫情##地下室 1050万##国税调查阴阳合同##班主任试喝牛奶##吴秀波##华帝退款#

三、案件分析:怀疑福田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包庇诈骗犯

  以下内容是在去年编辑的案情描述,如今这个案子已经刑事先判后通知被害人了,被告毫无还款意愿,被告用赃款所得购买的房产在出事前迅速卖,所得钱财竟然被判成与本案无关。 量刑只有三年,明年释放。 如果现在走民事诉讼,据说第一不会增加量刑,因为刑事已经判决为非法吸存,民事就不会判决为诈骗。 第二,法院已经在刑事环节判决被告变卖房产所得与本案无关,民事诉讼中也不会判决用变卖房产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 判决方就是福田人民法院。

  请法律人士给与评价,如果可以,必有重赏。

  让我们一起通过细节,小事来看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来看一个政府的群众意识。一说起深圳,大家就会想起深圳是我国第一个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前沿城市,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飞速发展,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我在这个城市读大学,毕业后在这个城市工作,一直安分守己,认为这里是讲文明,信息公开的地方,当然也感受到了这个城市的文明。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仍然有进步意识淡薄的人员用恶劣的内心和行为阻碍了文明进程,特别是行政人员,仍然有较多执法人员需要提升自我素质,特别是群众意识,公检法部门个别人员首当其冲。自己的经历很好的证明了以上观点,个人经历和损失是小,但这也足以反映出表面文明的背后确实存在着一些污垢需要清除。有些事人民要知道,也应该知道,有些方面人民应该受到尊重,也必须受到尊重。如果你认同,请你了解我们被骗1000多万的30几人与深圳市福强派出所,福田经侦,福田检察院,福田法院以及被告公司深圳中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荒唐沟通过程。你知道了细节一定会觉得这不可思议,不指责谁有罪,只描述事实,群众自行判断。起码我敢公开面对群谈论此过程,相关单位的个别人员,你面对公众会不会心虚?你敢说你对我们受害人的态度和所讲的话,是可以面对公众的吗?如果不可以,你就应当意识到,你是耽误中国法治文明进程的绊脚石,阻碍人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拦路虎,严重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形象,有负于国家最高领导人向全国传达的进步意识。

  2014年期间,本人毕业后辛苦、踏实、本份工作数年的所有积蓄,投资了中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规定一年间中信达每个月固定支付投资人本息。直到2015年初,该公司无法如约支付投资人本息,已经确定该公司出了问题,资金去向不明。同时一直被该公司员工和客户称作老板的张军开始声称自己并不是公司老板,老板是香港商人李德明。香港商人李德明已经在大陆旅游期间被捕。张军主动到福田区经侦局或者福强派出所自首,这里不确定具体在哪里自首,是因为公安机关本身竟然对于张军在哪里自首的说法不一致。 张军并不是坦白自己的罪行,而是提供了各种所谓的“有力”证据说明自己不是公司老板。李德明也声称不知情公司出事,自己不是老板,张军才是。无论如何,您继续往下看,就会对整个过程的荒唐程度感到吃惊。

  公检法部门违规的疑点分析:

  1: 起初立案较难, 较慢,受害人询问是否立案, 迟迟得不到答复,只是淡淡的模棱两可的说会立案。等待许久,多次询问,才得知已经立案,等到通过办案人员到公安系统查询时,竟然发现系统里查询不到,是没立案吗? 过了许久,坚持反复追问,无数次的被福强派出所警官训斥,也仅仅是知道了直接侦办人员是哪一位。 又过了许久,反复通过电话约谈案件主办人员,电话中告知可以到派出所。到了之后,不好意思,主办人员不在,出门了,你再等等吧,什么时候回来不知道。 坚持不懈,反复坚持约谈,数周后终于约到办案人员,被多次告知:目前证据指明张军不是主犯。可是受害人的证据已经指明张军是主犯,你们是根据什么来判断张军不是主犯的? 是根据张军自己提供的证据吗? 公安机关说:我没必要给你说那么多,开庭了你就知道了,去法庭说吧。

  2: 张军被取保候审。通过受害人以及中信达员工提供的信息,张军是主犯,并且没有主动赔偿受害人资金的意愿,数额较大,不应该被取保候审。但是主办单位福强派出所按照所谓的合规,对张军进行了取保候审。此时的张军有两个身份证,在取保候审期间,用另一个身份证(汪疆)将汪疆名下的房产卖掉,成功转移了资产,这个时候卖房,值得深思。当受害人咨询办案警官为什么取保候审的时候,办案警官再次不耐烦的解答:根据现有证据,张军不是主犯,又是主动自首,取保候审符合规定,不要再说了,等着去法院说吧。但是我们都知道被采纳的证据大部分来自于张军,受害人提供的证据,那个时候还没有被接受,是不被接受。所以根据大部分来自张军的现有证据中,表明张军不是主犯。 受害人的证据后来被福强派出所非常艰难的接收了,大多数受害者都能感受到那个证据是主办单位本不情愿的接收的,但是在张军取保候审之后才接收。

  3: 受害人提出要查封或冻结嫌疑人资产,这样才可以让受害人的资金安全有所保障,就算他不是主犯,也是嫌疑人,所以合规。福强派出所给出的答复是目前证据没有指明张军是主犯,不能冻结或查封他的个人财产,难道他作为重大嫌疑人,冻结他的资产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不是合理的事吗? 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在案情紧急的情况下冻结嫌疑人(不仅仅是张军这个身份,当然包括同一人的另一个名字)资产,警官就不耐烦, 说没必要跟你解释太多,你们要冻结资产就去找法院好吗,这个是法院的事情,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和义务去冻结嫌疑人资产保护受害人利益,去找法院吧。极其不耐烦,受害人觉得这种说法不符合规定,想要向上级投诉,对方说欢迎投诉,不怕投诉。警察还说张军没有资产可查,肯定是没有的,因为都在汪疆这个伪造身份名下呢,可是你们却迟迟不查汪疆。受害人一直在反馈汪疆这个身份的问题,在房管所查询到汪疆名下的房产被过户后,汪疆这个身份也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有关部门重视起来了。

  4: 关于张军自首地点,受害人觉得当前主管单位福强派出所办案不力,需要更换主办单位,同时提出质疑,为什么这个案子由主管辖区外的派出所来侦查?福田经侦给出的答案是:福强派出所主动要的张军,主动要的这个案子。 问到福强派出所,给出答案是:福田经侦指派福强派出所,所以张军的案子我们才被迫侦办的。 口径的不一致,是否可以视作双方害怕承担责任呢?什么责任呢? 后来又说案子挂在福田经侦,由福强派出所侦办。总之反复变化,总之百姓受害之后,要知道点真像是极其艰难的,特别是在涉及到某些利益的时候,这种利益是普通百姓无法触及的,和某某户被盗这点事是不同的。

  5: 张军自首后,办公室内的电脑数据全部消失,无法读取,受害人以及公司员工认为这是重要线索,因为里面有资金去向的数据,都是张军来操作的。反复向侦办单位福强派出所提出质疑的时候,派出所领导说:已经有技术部门查看电脑了,数据被分析过了,里面的证据指明张军不是主犯。什么证据,我们是否可以了解? 对方强势的说,不能,直接到法院说吧。张军是否是嫌疑人?领导说是嫌疑人。但是经济诈骗/非法吸存等,为了防止资产转移,是可以冻结或查封嫌疑人资产呢? 某领导再次用动怒的强硬口气说: 冻结不是我们的事,要法院才可以, 我们没这个义务和责任去查封,我们只是侦查,然后提交案件证据给检察院,再到法院,具体由法院来审判。你们去法院说吧,好嘛,我很忙。 然后很凶的讲:还要了解什么,赶快,赶快。

  6: 每次当事人到侦办单位咨询这个案件进展的时候,办案人员很快就会产生情绪,不耐烦。特别是提到张军应该是主犯的时候,情绪更佳激动,毫无群众意识,甚至对受害人说:这要是放到过去,你还敢来公安局这样问案情? 请问人民不敢到公安局,这个政府要失败到什么程度?估计是离瓦解不远了吧? 你们为什么对这个案子的受害人如此不耐烦,很多句:我没必要告诉你案情,等着上法院就知道了。我们是受害人,难道没有权利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吗?

  7: 期间受害人比较心急,希望知道案件何时才能到法院,对方说证据已经送到检察院了,你们别来这里了,去检察院吧。 等我们到了检察院去查询的时候,检察院根本没有收到相关案件的任何资料。 我们返回到福强派出所问,为何检察院没有收到我们提交的证据呢? 对方散漫的回复说,哦,可能证据走到福田经侦了,你们去福田经侦问问。请问为什么如此混乱?受害人要知道案情进展,履步维艰,处处受挫。难道知道这样的案情移交进展,会给你们带来办案的障碍吗?

  8: 嫌疑人如果伪造著名外资银行担保协议,伪造公章,就是诈骗,却是以为非法吸存立案的,诈骗和非法吸存能一样吗。等了数月后,终于听说律师可以在法院申请查看卷宗了。 这个时候我们发觉,法院的材料仍然大部分是来自于张军的,我们受害人以及员工提供的证据信息基本都没有被福强派出所送到法院。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只知道我们的证据材料基本都是客观的,是指向张军的。

  9: 犯罪嫌疑人有另一个身份证,另一个名字,我们申请公安机关应该侦查张军两个名字下的存款,财产等。 但这似乎并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犯罪嫌疑人张军是正在用另一个身份证信息去卖房产,这是房管所查询记录的,具有效力的,为何受害人感觉这个线索被多次提供,却多次被忽略了? 警察说这没有用,请问什么有用?

  10: 该案涉及到深圳以外的杭州投资人,杭州投资人是和位于深圳的被告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出事之后应该一视同仁,统一被视为同一案件受害人,这样该案金额就又上升了将近500万,罪行再次升级。但是无论杭州受害人通过什么有可能的途径,相关部门从一开始就拒绝并案,拒接接受杭州受害人提供的任何证据材料。这是否合法,合规,我们弱势群体不是很确定。但很确定的是一定应该有相关部门来处理,杭州的公安机关说应该合并到深圳的公安机关一起处理,因为作案单位在深圳,证据材料也都在深圳相关单位,杭州没有权利执行深圳的公司案件,而且不允许一个案件两地分别立案。 可是深圳相关部门拒绝这一说法,这样一来,杭州的受害人就没人管了,在中国被骗500多万,竟然连立案都变成不可能了?以上记录的是2016年9月份前的情况。 如今(2017年9月)这个案件到了法院的二审阶段,已经休庭数月,相信有关部门会秉公执法,也非常希望受害人们冤枉了人民的好警察。难道一个认真学习,努力工作,遵纪守法的好青年, 努力工作10年,还不比一个违法乱纪,投机取巧的奸商动动歪脑筋行骗所赚的百分之一吗? 没本事,赚的少都可以接受,但是行骗者行骗后竟然还可以理直气壮的逍遥法外,威胁他的前员工,同时取保候审,成功转移资产? 此事对于国家可小可大,大到影响国家与民族社会风气。 小到影响很多优秀社会青年的志向,踏实本份的青年人被不法商人欺骗后,无法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权,如果青年人对国家和社会失去信心,都向此等败类学习,国家还有好吗?资本外流,移民人数上升,难道这是仅仅靠政策限制就能管的住的吗? 孩子往家外跑,是对家里失去了希望和信心,不是靠锁链可以捆绑的住的。正如国家创始人当年所讲:有德者心力难济,无德者霸拥民众所赋世权以为私势。 有志青年的志向被社会不良分子磨灭,有志难伸,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价值观发生变化扭曲,就演变成社会的悲哀,全民族拜金的社会风气是有道理的,请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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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福田包庇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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