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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敦浩:上海高级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rjian2022-07-2790

  1、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经归还的,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由借款人对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出付款证据,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从而不能产生清偿系争借款效果的,属于权利性主张,债权人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

  2、借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时,还款主体的认定

  借贷行为属合同行为,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对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关键是要证明意思表示指向的对象,这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各案情况,结合证据加以判断。

  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借款人应作为被告。由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交付与否,直接影响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收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则往往可能是因为收款人是根据借款人的指示而导致的。如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宜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借款交付事实。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为便于查清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宜追加实际收款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款人自认仍应进行审查

  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或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针对不同情况,还应当分别审查:(一)借款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口头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二)借款人自认收到大额资金的,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等情况。

  上述情况下,因查明事实的需要,还应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自认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5、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着重审查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意思。如借款人父母与子女共同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于时候在借条上补签名的,父母、子女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父母事后在借款人个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与借款人共同归还借款的,属于债的加入,借款人父母应与借款人一并对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父母签字明确同意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父母的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如借款人父母仅仅是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具有上述意思的,则借款人父母只能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而不产生上述债务承担或担保还款的法律后果。

  6、借款人对借条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举证责任的确定

  出借人提供了署有借款人签名且无明显瑕疵的借条,并能证明钱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而借款人认为借条上签名虚假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等举证责任,并先行垫付鉴定费。

  7、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系赌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借款人抗辩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或抗辩出借人明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应首先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在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债务人对存在上述抗辩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一、多地法院已对“原油宝”案件立案,投资者仍面临较多困难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仍在继续发酵,而对于投资者来说,目前似乎有了曙光。最新获悉,截至目前,已有多地区法院相继受理了“原油宝”投资者的诉讼,并对其进行了立案。但同时,投资者当前面临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虽然法院已立案,但开庭时间不确定,律师也不接受委托代理。

  多位“原油宝”投资者告诉记者,在等待了较长时间后,法院目前已经对其进行了立案,但生活和工作仍受该事件影响,且开庭时间似乎遥遥无期。“此前答应代理诉讼的律师,现在纷纷拒绝了,拒绝理由不明确,对于投资者来说,目前面临的困难仍然较多。”

  有投资者5月份提交诉讼材料

  截至目前,已有近30个省份的地方法院发布了关于“原油宝”的公告。多数公告显示,“原油宝”投资者可按照诉讼标的额分类管辖,但北京和上海地区除外,适用对象为其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不过,对于投资者来说,诉讼过程并不顺利,按照最早向法院递交材料的时间推算,截至发稿已经过去了90天。

  刘先生于今年4月中旬购买了“原油宝”,仅在3天后便遭遇了国际油价负值行情,短短几日投资总额20余万元全部亏完,且倒欠中国银行资金。他告诉“金融1号院”:“我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也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了投资,在‘原油宝’事件发生后,中国银行相关人员并未及时与我取得联系,而是时隔多日后,向我征求意见是否愿意和解,但和解方案细则并未说明。”

  5月16日,刘先生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当时法院未给出明确回复,只是说“这个案件受理情况要与银监局的工作协调”。截至目前,已经过去了90天了。

  刘先生告诉记者,在过去的三个月里,曾去过当地的银监局和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但给的回复都是“等过几天再说”。

  与刘先生相比,另有多位“原油宝”投资者诉讼进程有了新进展。

  同样是陕西省西安市的王先生,在6月1日便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目前法院回复他“已经立案了”。王先生告诉记者,在今年1月份,投资“原油宝”近30万元,4月20日便穿仓了,全部本金不仅亏完,还倒欠20余万元;在随后的时间里,中国银行相关人员对其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填补资金缺口。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6月1日我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过了几天法院通知说受理了,随后便立案了。”王先生向记者表示,虽然立案了,但法院还是想进行调解,而中国银行却始终没有人出面沟通。

  根据王先生出具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对于该投资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已受理,日期为6月1日。按照王先生的说法,案件立案后,接下来便是等待开庭时间,但最终什么时候能够开庭,却没有具体时间,法院给出的回复始终是“等通知”。

  记者从公开信息查阅发现,按照今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立案应当由立案调查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分管立案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完成调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投资者称:没有律师愿意代理了

  记者从多位“原油宝”投资者处获悉,受该事件影响,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其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且在立案前后,也遇到了较大的苦难,最直接的便是“目前全国没有律师敢代理了。”

  莫女士是湖南省衡阳市人,今年3月份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原油宝”,期初便投入了60多万元,目前本金全部亏完。她向记者表示:“此前根本没听过‘原油宝’,一点都不了解,3月9号去当地中国银行分支网点取保险合同,理财师便一直推销‘原油宝’,当时并未理会;但随后的几天通过微信、打电话等方式一直游说我,并表示没有任何风险,后来便少量资金投入。”

  莫女士介绍说,最初是盈利的,在这种诱惑下,前后总共投入了60多万元,几乎是全部积蓄,在这个过程中,甚至还把身边的朋友也介绍投资“原油宝”,不曾想,国际油价负值行情发生后,不仅本金全部亏完,还倒欠100多万元。

  “在负值行情后,中国银行相关人员与我沟通了几次,但都没有达成一致,7月31日我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法院建议先调节,但中国银行始终没有人出面沟通。”莫女士告诉记者,直到前几天,法院电话通知我:“现在已经立案了”。

  记者了解到,虽然多地法院已对“原油宝”投资者的诉讼进行了立案,等待似乎有了曙光,但他们仍面临较多困难:一是开庭时间可能还将无限期延后,生活和工作还将受到影响;二是此前答应代理的律师全部拒绝了,且没有任何律师愿意代理案件。

  莫女士告诉记者,“原油宝”事件后,不断有各方人员上门劝解,亦或是言语上进行攻击,甚至还有肢体上的冲突;现阶段,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影响。“现在没有律师愿意为我打官司了,只能靠自己搜集材料递交法院。”她说,此前答应代理诉讼的律师突然反悔了,新找的律师也都不愿意代理了。

  上述投资者刘先生也告诉记者,此前答应代理诉讼的杨姓律师,目前以“很多原因”为由,拒绝了代理请求,相关材料也一并退回。“杨律师说公司不让介入‘原油宝’案件,如果有想代理诉讼的律师,必须经过律师业协会批准才行。”刘先生说。

  来与阿奴:证券日报

二、案件分析(怀疑福田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包庇诈骗犯)

  以下内容是在去年编辑的案情描述,如今这个案子已经刑事先判后通知被害人了,被告毫无还款意愿,被告用赃款所得购买的房产在出事前迅速卖,所得钱财竟然被判成与本案无关。 量刑只有三年,明年释放。 如果现在走民事诉讼,据说第一不会增加量刑,因为刑事已经判决为非法吸存,民事就不会判决为诈骗。 第二,法院已经在刑事环节判决被告变卖房产所得与本案无关,民事诉讼中也不会判决用变卖房产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 判决方就是福田人民法院。

  请法律人士给与评价,如果可以,必有重赏。

  让我们一起通过细节,小事来看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来看一个政府的群众意识。一说起深圳,大家就会想起深圳是我国第一个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前沿城市,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飞速发展,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我在这个城市读大学,毕业后在这个城市工作,一直安分守己,认为这里是讲文明,信息公开的地方,当然也感受到了这个城市的文明。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仍然有进步意识淡薄的人员用恶劣的内心和行为阻碍了文明进程,特别是行政人员,仍然有较多执法人员需要提升自我素质,特别是群众意识,公检法部门个别人员首当其冲。自己的经历很好的证明了以上观点,个人经历和损失是小,但这也足以反映出表面文明的背后确实存在着一些污垢需要清除。有些事人民要知道,也应该知道,有些方面人民应该受到尊重,也必须受到尊重。如果你认同,请你了解我们被骗1000多万的30几人与深圳市福强派出所,福田经侦,福田检察院,福田法院以及被告公司深圳中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荒唐沟通过程。你知道了细节一定会觉得这不可思议,不指责谁有罪,只描述事实,群众自行判断。起码我敢公开面对群谈论此过程,相关单位的个别人员,你面对公众会不会心虚?你敢说你对我们受害人的态度和所讲的话,是可以面对公众的吗?如果不可以,你就应当意识到,你是耽误中国法治文明进程的绊脚石,阻碍人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拦路虎,严重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形象,有负于国家最高领导人向全国传达的进步意识。

  2014年期间,本人毕业后辛苦、踏实、本份工作数年的所有积蓄,投资了中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规定一年间中信达每个月固定支付投资人本息。直到2015年初,该公司无法如约支付投资人本息,已经确定该公司出了问题,资金去向不明。同时一直被该公司员工和客户称作老板的张军开始声称自己并不是公司老板,老板是香港商人李德明。香港商人李德明已经在大陆旅游期间被捕。张军主动到福田区经侦局或者福强派出所自首,这里不确定具体在哪里自首,是因为公安机关本身竟然对于张军在哪里自首的说法不一致。 张军并不是坦白自己的罪行,而是提供了各种所谓的“有力”证据说明自己不是公司老板。李德明也声称不知情公司出事,自己不是老板,张军才是。无论如何,您继续往下看,就会对整个过程的荒唐程度感到吃惊。

  公检法部门违规的疑点分析:

  1: 起初立案较难, 较慢,受害人询问是否立案, 迟迟得不到答复,只是淡淡的模棱两可的说会立案。等待许久,多次询问,才得知已经立案,等到通过办案人员到公安系统查询时,竟然发现系统里查询不到,是没立案吗? 过了许久,坚持反复追问,无数次的被福强派出所警官训斥,也仅仅是知道了直接侦办人员是哪一位。 又过了许久,反复通过电话约谈案件主办人员,电话中告知可以到派出所。到了之后,不好意思,主办人员不在,出门了,你再等等吧,什么时候回来不知道。 坚持不懈,反复坚持约谈,数周后终于约到办案人员,被多次告知:目前证据指明张军不是主犯。可是受害人的证据已经指明张军是主犯,你们是根据什么来判断张军不是主犯的? 是根据张军自己提供的证据吗? 公安机关说:我没必要给你说那么多,开庭了你就知道了,去法庭说吧。

  2: 张军被取保候审。通过受害人以及中信达员工提供的信息,张军是主犯,并且没有主动赔偿受害人资金的意愿,数额较大,不应该被取保候审。但是主办单位福强派出所按照所谓的合规,对张军进行了取保候审。此时的张军有两个身份证,在取保候审期间,用另一个身份证(汪疆)将汪疆名下的房产卖掉,成功转移了资产,这个时候卖房,值得深思。当受害人咨询办案警官为什么取保候审的时候,办案警官再次不耐烦的解答:根据现有证据,张军不是主犯,又是主动自首,取保候审符合规定,不要再说了,等着去法院说吧。但是我们都知道被采纳的证据大部分来自于张军,受害人提供的证据,那个时候还没有被接受,是不被接受。所以根据大部分来自张军的现有证据中,表明张军不是主犯。 受害人的证据后来被福强派出所非常艰难的接收了,大多数受害者都能感受到那个证据是主办单位本不情愿的接收的,但是在张军取保候审之后才接收。

  3: 受害人提出要查封或冻结嫌疑人资产,这样才可以让受害人的资金安全有所保障,就算他不是主犯,也是嫌疑人,所以合规。福强派出所给出的答复是目前证据没有指明张军是主犯,不能冻结或查封他的个人财产,难道他作为重大嫌疑人,冻结他的资产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不是合理的事吗? 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在案情紧急的情况下冻结嫌疑人(不仅仅是张军这个身份,当然包括同一人的另一个名字)资产,警官就不耐烦, 说没必要跟你解释太多,你们要冻结资产就去找法院好吗,这个是法院的事情,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和义务去冻结嫌疑人资产保护受害人利益,去找法院吧。极其不耐烦,受害人觉得这种说法不符合规定,想要向上级投诉,对方说欢迎投诉,不怕投诉。警察还说张军没有资产可查,肯定是没有的,因为都在汪疆这个伪造身份名下呢,可是你们却迟迟不查汪疆。受害人一直在反馈汪疆这个身份的问题,在房管所查询到汪疆名下的房产被过户后,汪疆这个身份也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有关部门重视起来了。

孙敦浩:上海高级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 关于张军自首地点,受害人觉得当前主管单位福强派出所办案不力,需要更换主办单位,同时提出质疑,为什么这个案子由主管辖区外的派出所来侦查?福田经侦给出的答案是:福强派出所主动要的张军,主动要的这个案子。 问到福强派出所,给出答案是:福田经侦指派福强派出所,所以张军的案子我们才被迫侦办的。 口径的不一致,是否可以视作双方害怕承担责任呢?什么责任呢? 后来又说案子挂在福田经侦,由福强派出所侦办。总之反复变化,总之百姓受害之后,要知道点真像是极其艰难的,特别是在涉及到某些利益的时候,这种利益是普通百姓无法触及的,和某某户被盗这点事是不同的。

  5: 张军自首后,办公室内的电脑数据全部消失,无法读取,受害人以及公司员工认为这是重要线索,因为里面有资金去向的数据,都是张军来操作的。反复向侦办单位福强派出所提出质疑的时候,派出所领导说:已经有技术部门查看电脑了,数据被分析过了,里面的证据指明张军不是主犯。什么证据,我们是否可以了解? 对方强势的说,不能,直接到法院说吧。张军是否是嫌疑人?领导说是嫌疑人。但是经济诈骗/非法吸存等,为了防止资产转移,是可以冻结或查封嫌疑人资产呢? 某领导再次用动怒的强硬口气说: 冻结不是我们的事,要法院才可以, 我们没这个义务和责任去查封,我们只是侦查,然后提交案件证据给检察院,再到法院,具体由法院来审判。你们去法院说吧,好嘛,我很忙。 然后很凶的讲:还要了解什么,赶快,赶快。

  6: 每次当事人到侦办单位咨询这个案件进展的时候,办案人员很快就会产生情绪,不耐烦。特别是提到张军应该是主犯的时候,情绪更佳激动,毫无群众意识,甚至对受害人说:这要是放到过去,你还敢来公安局这样问案情? 请问人民不敢到公安局,这个政府要失败到什么程度?估计是离瓦解不远了吧? 你们为什么对这个案子的受害人如此不耐烦,很多句:我没必要告诉你案情,等着上法院就知道了。我们是受害人,难道没有权利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吗?

  7: 期间受害人比较心急,希望知道案件何时才能到法院,对方说证据已经送到检察院了,你们别来这里了,去检察院吧。 等我们到了检察院去查询的时候,检察院根本没有收到相关案件的任何资料。 我们返回到福强派出所问,为何检察院没有收到我们提交的证据呢? 对方散漫的回复说,哦,可能证据走到福田经侦了,你们去福田经侦问问。请问为什么如此混乱?受害人要知道案情进展,履步维艰,处处受挫。难道知道这样的案情移交进展,会给你们带来办案的障碍吗?

  8: 嫌疑人如果伪造著名外资银行担保协议,伪造公章,就是诈骗,却是以为非法吸存立案的,诈骗和非法吸存能一样吗。等了数月后,终于听说律师可以在法院申请查看卷宗了。 这个时候我们发觉,法院的材料仍然大部分是来自于张军的,我们受害人以及员工提供的证据信息基本都没有被福强派出所送到法院。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只知道我们的证据材料基本都是客观的,是指向张军的。

  9: 犯罪嫌疑人有另一个身份证,另一个名字,我们申请公安机关应该侦查张军两个名字下的存款,财产等。 但这似乎并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犯罪嫌疑人张军是正在用另一个身份证信息去卖房产,这是房管所查询记录的,具有效力的,为何受害人感觉这个线索被多次提供,却多次被忽略了? 警察说这没有用,请问什么有用?

  10: 该案涉及到深圳以外的杭州投资人,杭州投资人是和位于深圳的被告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出事之后应该一视同仁,统一被视为同一案件受害人,这样该案金额就又上升了将近500万,罪行再次升级。但是无论杭州受害人通过什么有可能的途径,相关部门从一开始就拒绝并案,拒接接受杭州受害人提供的任何证据材料。这是否合法,合规,我们弱势群体不是很确定。但很确定的是一定应该有相关部门来处理,杭州的公安机关说应该合并到深圳的公安机关一起处理,因为作案单位在深圳,证据材料也都在深圳相关单位,杭州没有权利执行深圳的公司案件,而且不允许一个案件两地分别立案。 可是深圳相关部门拒绝这一说法,这样一来,杭州的受害人就没人管了,在中国被骗500多万,竟然连立案都变成不可能了?以上记录的是2016年9月份前的情况。 如今(2017年9月)这个案件到了法院的二审阶段,已经休庭数月,相信有关部门会秉公执法,也非常希望受害人们冤枉了人民的好警察。难道一个认真学习,努力工作,遵纪守法的好青年, 努力工作10年,还不比一个违法乱纪,投机取巧的奸商动动歪脑筋行骗所赚的百分之一吗? 没本事,赚的少都可以接受,但是行骗者行骗后竟然还可以理直气壮的逍遥法外,威胁他的前员工,同时取保候审,成功转移资产? 此事对于国家可小可大,大到影响国家与民族社会风气。 小到影响很多优秀社会青年的志向,踏实本份的青年人被不法商人欺骗后,无法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权,如果青年人对国家和社会失去信心,都向此等败类学习,国家还有好吗?资本外流,移民人数上升,难道这是仅仅靠政策限制就能管的住的吗? 孩子往家外跑,是对家里失去了希望和信心,不是靠锁链可以捆绑的住的。正如国家创始人当年所讲:有德者心力难济,无德者霸拥民众所赋世权以为私势。 有志青年的志向被社会不良分子磨灭,有志难伸,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价值观发生变化扭曲,就演变成社会的悲哀,全民族拜金的社会风气是有道理的,请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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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福田包庇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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