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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法院冻结账户被偷偷解冻,谁在充当“保护伞”?为什么到了永定就石沉

erjian2022-07-14101

  被永定法院冻结的账户能被偷偷解冻,永定法院裁定用于偿债的资产被卖完后可以不用还债。所有的法律强制措施都形同虚设,到底谁在充当“保护伞”?

  举报信实名举报反贪局副局长

  11月2日发布在天涯论坛上的一封实名举报信,在网上持续发酵。

  举报人落款为王心峰和黄勇,举报对象指向曾担任过龙岩市永定区反贪局副局长、现为龙岩市永定区监察委委员的游XX。

  举报信称,游XX在担任永定区反贪局副局长期间,从龙岩恒地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取工资、报销费用和收受贿赂。

  举报人公开了三项证据:

  证据之一是龙岩市闽星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审计报告,审计对象是龙岩恒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告起始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到2012年9月30日。

  举报人在审计报告中注明了与游XX有关的账目明细,主要有两项,一是报告期间游XX每月从恒地房地产公司领取3500元的固定工资;二是2012年3月21日,游XX在恒地房地产公司报销春节礼品费用28310元。

  此外,举报信还公开了一封原恒地房地产公司胡姓行政人员的“情况说明”。

  胡姓行政人员在情况说明中证明,2013年2月4日,经公司安排,他和游XX约定时间和地点后,从恒地房地产公司财务处支取了5万元现金,用报纸包住,然后和公司副总经理一道前往永定县城,由他亲手把5万元交给游XX。

  与“情况说明”相佐证的是一封电子邮件。由于恒地房地产公司财务部门有及时向所有股东电邮通报公司流水的习惯,胡姓行政人员从恒地房地产公司支取的5万元现金出现在当日反馈的电邮账单中,日期、金额均显示与情况说明相符。

  两位举报人公开指称,游XX充当了恒地房地产公司的“保护伞”。并附上了联系电话。

  债权债务纠纷的由来

  故事说来话长。

  2011年,包括黄勇在内的几个投资人合伙筹措了1亿元,在龙岩注册了恒地房地产公司,对应开发“恒地中央”项目。其中股东就包括当时隐名参与、现恒地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X川。

  恒地中央项目位于龙岩,规划建设从1号到8号(没有4号)共七幢建筑。筹资时,股东们测算下,项目短平快,大概半年左右即可峻工交付。

  其中一位股东成为恒地房地产公司的第一任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

  但很不幸,恒地房地产公司的第一任法人心不在地产,担任法人并负责管理运营期间,把资本金挪作它用,导致项目建了近两年后,8号楼还只是搭起了主体框架。大好时间浪费不算,开发成本翻了三倍。

  此时的恒地中央项目先期投入的开发资金已经用竭,忍无可忍的其他股东们不得不委托会计公司对原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后,公司第一任法人负责人退出股东。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黄勇临危授命,被股东们推荐到恒地房地产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并垫资经营,法人则由另一位股东王氏担任。

  项目如果要继续往前推进,垫资不可或缺。因此,黄勇接管时提出,费用包干,相当于承包责任制,垫资支持到1号楼和2号楼的主体封顶;公司股东委派一位代表管理财务,负责支付把关。

  当时股东们都没有料到,时间到了2012年后,龙岩的房地产行情不好,房子不好卖。黄勇垫资建好了1号、2号楼的主体建筑后,恒地中央项目因资金缺口再次停工了,一停大半年。

  大半年后,多数股东们都看不到恒地中央的未来,决定把整个项目转让给愿意接盘的股东。黄勇最熟悉这个项目,成为多数股东确认的最佳人选。然而,当黄勇做通所有股东的思想工作,签约接盘过程中,陈X川突然表示,他要接盘这个项目。

  于是,陈X川成为恒地中央的实际控制人,指定其弟陈X福成为法人代表。

  2015年4月12日,就黄勇持有的恒地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和垫资的1号楼、2号楼工程款问题,黄勇、王心峰与陈氏氏兄弟签订了一份协议。后面旷日持久的执行款纠纷由此发端。

  公司证照公章突然被拿走

  游XX从恒地房地产公司领工资、报销费用和收受现金,就发生在黄勇接手恒地房地产公司具体运营之前的那段时间里。审计报告是为了配合财产交割专门请闽星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

  审计报告的工资表没有具体到游XX的名字,是考虑到游XX当时是永定反贪局副局长的公职身份。但从拿到审计报告的那个时候起,黄勇就知道了游XX的存在。

  黄勇与陈氏兄弟撕扯的执行款问题从签订转让协议开始,五年多来,黄勇总感觉有一把“无形的伞”一直如影随形。

  根据当时双方签定的协议,如果恒地房地产公司从银行贷到款应当优先偿还1号楼、2号楼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而后按工程进度据实结算。

  至于股权转让款,约定和其他股东一样,在同等条件下分配住宅套房。

  对恒地房地产公司的证照、印鉴等资料财产的移交问题,双方则约定银行贷款到位并支付完1号楼、2号楼工程款后的三天内完成交割。

  三个月后发生的一件事让这份协议开始变味。

  永定县公安局高陂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2015年7月13日12时许,当恒地房地产公司的韩姓财务人员(黄勇留守人员)应陈X福的要求,到高陂龙岩信用社柜台办理业务时,陈X福突然将韩放在柜台上一个装有公司印鉴的盒子拿走。

  随后,韩报案,派出所出警,证明情况属实。

  陈X川的举动让黄勇意识到被骗了,工程款已经不可能好好结了。于是,黄勇随之向永定法院提起诉讼,催讨工程款。

  然而,没有想到,紧随黄勇的起诉之后,陈氏兄弟向永定公安局报案,反告黄勇职务侵占。

  永定法院的判决如同废纸

  问道者留意到,永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送达黄勇的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但在2019年1月10日,已由县改区的永定公安分局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明确黄勇涉嫌职务侵占案“没有犯罪事实”。

  在陈氏兄弟向永定县公安局报案后,黄勇就及时向永定公安提交了证据材料(报案材料黄勇早已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审理中)。那个及时向股东发送电子邮件通报公司资金流水的习惯,正好有力佐证了黄勇的清白。

  陈氏氏兄弟提供的证据是,黄勇接管恒地房地产公司期间,分多次从公司向外部账户转移了500多万元。

  事实上,这些付款是有合同依据的安装工程进度款。根据之前和股东签订的包干协议,1号楼、2号楼主体完工后,安装工程需按进度付款。

  这些款项是恒地房地产公司支付给黄勇的安装工程款。当时黄勇不是法人,恒地房地产公司所出的每笔款项都要经派驻恒地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代表张灿阳确认并支付,并经时任的法人确认,转出后,最后由财务通过电邮向每位股东通报。

  “还好,有那些电子邮件,不然就死定了。“黄勇至今心有余悸。

  按照法律程序,如果公安立案,法院就要终止审理。耐人寻味,永定公安局给黄勇立了案并对恒地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公安委托第三方),并于2015年底就出具了审计报告,恒地房地产公司的时任法人还出具了书面说明,然而,在黄勇根本不具备职务侵占条件的情况下,永定公安依然在不予撤案,时不时就叫黄勇过去公安问话。

  2015年11月3日,在永定公安立案送达黄勇的第二天,永定法院也作出判决。前述公开举报信中王心峰、黄勇对恒地房地产公司享有10228732.72元债权就由此次法院判决而来。

  法院同时判定,王心峰、黄勇可以在恒地中央项目1号楼、2号楼房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申请执行后,永定法院还冻结了恒地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

  令王心峰、黄勇始料未及,不仅恒地房地产公司的账户居然被偷偷解冻,在1号楼、2号楼开始出售后,2689万元的售楼款也被悉数非法转移。

  永定法院的判决如同废纸。

  举报人或将迎来转机

  从黄勇接手恒地房地产公司至今,游XX的职务已经发生了变化。

  黄勇说,这些年没少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但总感觉那把“无形的伞”无处不在,任何法律规定最后都会被化于无形。

  在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定优先偿债标的的回笼资金还能被轻松转移走,很容易执行的一起案件五年多下来却几无进展。这很难让人相信,这起案件背后没有“保护伞”在作遂。

  2018年8月中,龙岩市永定区法院就“恒地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裁定案”移交永定公安分局。2019年3月1日,永定公安分局正式立案并明确“永定区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勇、王心峰与被执行人在恒地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黄勇、王心峰工程款10228732.72元,恒地房地产公司出售房产和店面得款,却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未向法院报告,陈X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然而,陈X福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就取保候审了。眼下取保候审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但犯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陈X福依然未接受法律惩罚。

  2020年7月16日,王心峰和黄勇在天涯论坛已经举报过一次。

  “永定区原反贪局局长游XX(现永定区纪检监察委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在企业领取工资,身为纪检监察领导,反贪局长‘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本人实名举报,结果只是简单的‘诫免’,难以服众。纪检监察在人民心中无比神胜。”

  当时的举报信虽然只有寥寥数语,却道出了另一番隐情。也就是说,游XX的情况已经被处理过了,但只是象征性的“诫免”。

  不过,让王心峰和黄勇略感欣慰的,在他们再次实名举报游XX的举报信在网上发酵数日之后,已有多家媒体介入调查。

  在不得不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恒地中央部分住宅和店面经法院拍卖两次流拍后,王心峰和黄勇最后折价500多万抵偿部分债务。

  对于王心峰和黄勇的工程款来说,历经近六年的“死磕”,或将迎来柳暗花明的一天。11月1日,全国扫黑办第13特派督导组进驻福建,将会同相关地市以“六清”行动和“一十百千万”任务目标为指导,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抓好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一、广西法院判电力职工丈夫死后连带赔偿佰多万并冻结退休金案例

  广西法院判电力职工丈夫死后连带赔偿佰多万并冻结退休金案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罗某(申诉人),女,汉族,1951年 月 日出生,现住无所

  被告人:尹某(被申诉人),男,汉族,1947年月 日出生,原现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22--26号1号楼

  二、案情简介:

  1、2009年5月罗某丈夫离世,2010年11月30日莫名其妙被尹某以2005年罗某丈夫“因生活困难”向其借款(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132号《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 1行)借款50万元,利息年10万元;另外,2007年1月25日再向尹某借10万元,年利息2万4千元。罗某是广西电力职工,一次借50万元,利息年10万元解决生活困难不符合情理。但鉴于《婚姻法》24条规定,2011年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相继作出的(2011)江民一初字第132号、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 “夫债妻还”本息一百多万债务连带赔偿,罗某因无端受冤患上抑郁症而无意上诉。

  2、2016年6月罗某位于南宁供电局宿舍唯一一套房产被江南区法院拍卖抵债。

  3、2017年4月27日罗某被银行告知退休金已被司法冻结,次日,罗某向江南区法院提交《保留生活费申请书 》,并向相关部门包括该院院长、江南区检察院、人大等举报全部冻结退休金是违法执行。但投诉无果,直至今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违法冻结罗某退休金账户已导致举报人已数月无钱看病,生活、缴纳党费(退休金的0.5%)等。

  三、2016年罗某房产被拍卖搬家时,意外发现新证据提出申诉。理由:罗某丈夫一次借50万元,利息年10万元来解决生活困难不符合常理。

  罗某提交证据1、1997年7月罗某与丈夫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此后,证明夫妻双方经济独立;证据2、《申诉人工资收入》、《退休证》证明罗某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证据3、三张《借条》证明罗某丈夫2002年7月份分别向罗某借款4万元、1600元、向罗某母亲借款共2.8万元。借款证明罗某丈夫向尹某借款前其与罗某已经济分开。证据4、2009年尹某派人登门向罗某丈夫追款时,被罗某丈夫档在门外称:“老婆在家不方便谈事” (见《判决书》第6页第 8行),证明罗某丈夫至死前都不给罗某知道其向尹某借款,更谈不上夫妻借款合意。

  三、本案争议焦点:

  1、江南区法院冻结罗某全部退休金是否违法执行?

  2、罗某丈夫向尹某借款用途?

  3、尹某是否实际交付借款给罗某丈夫?

  4、罗某丈夫即使向尹某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罗某丈夫向尹某借款是否与罗某商量并达成借款合意?

  6、尹某主张罗某丈夫向其借5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尹某举证?

  7、罗某是否对其死去丈夫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争议焦点分析:

  1、江南区法院冻结罗某全部退休金是否违法执行?

  该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2017年4月冻结罗某退休金至今数月,没有给罗某保留生活费的行为,已违返《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违反最高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2、罗某丈夫向尹某借款用途不符合常理?

  本案庭审时尹某称罗某丈夫“因是生活困难才借款”(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 1行)说明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首先,罗某亲朋都居住南宁在电力系统工作,其生活困难跑到桂林电厂向尹某借50万元解决生活困难,年需10万元利息不合常理 ;其次,罗某丈夫借款50万元借款来解决生活困难未能偿还情况下,2007年尹某继续再借12万元借款给罗某丈夫((2011)江民一初字第132号案)不符合放贷人逻辑思维。

  3、尹某是否实际交付50万元现金借款给罗某丈夫?

  2016年12月15日下午在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申5号)一审法院听证会上,罗某代理人提问尹某代理人:“借款在哪里交付?”其答“本代理问过尹某,他说50万和12万都是给现金,借条在哪里签字就在哪里交款”。再问:“到底借款在哪里交付给被告?”其答:“借款全部在南宁交付”。 再问:“是在南宁邕江宾馆?还是在国际宾馆?或在那个卡拉KO厅?其答:“反正在南宁”。此时,审判长对尹某代理人进一步提问;“是问你在具体什么地方交付借款?”尹某代理人仍语无伦次。

  4、罗某丈夫即使向尹某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罗某申诉证据证实;1、罗某于1997年7月与丈夫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济独立,一方借款不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2、罗某《申诉人工资收入》、《退休证》证据证明罗某不需借贷过日子。3、证据《借条》证实,罗某丈夫2002年7月15日、8月3日分两次向罗某母亲借款共2.8万元,如夫妻关系还在应由妻子向母亲借款。

  5、罗某丈夫向尹某借款是否与罗某达成借款合意?

  第一、自罗某于1997年7月与丈夫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后,夫妻任何一方可在外自由借贷,不需协商,举债不可能达成举债合意。第二、2009年尹某委托唐某等三人登门向罗某丈夫催讨欠款时,被罗某丈夫拒在门外称:“老婆在家不方便谈事” (见《判决书》第6页第 8行),可证明罗某丈夫在外举债不给罗某知道,何谈达成夫妻合意。

永定法院冻结账户被偷偷解冻,谁在充当“保护伞”?为什么到了永定就石沉

  6、尹某主张罗某丈夫向其借5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尹某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尹某主张本案借款属于罗某丈夫与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尹某应当负责举证证明罗某丈夫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罗某不承担偿还责任。而尹某至今举证不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此为本冤案所在。

  6、罗某是否对其死去丈夫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事实,罗某不应对其死去丈夫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2016年12月1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2016)桂0105民申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罗某申诉。罗某表示:只要五星红旗还在天门广场迎风飘扬,就坚持申诉、投诉、维权到底,直至纠正冤假错案。

  六、相关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223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2、最高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申诉人抗辩50万元现金借款未实际交付后,原审判决未能按该通知精神对50万借款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报告分析人:善法无住

  二〇一七年七月 二十五 日

二、内蒙古“教父”级黑老大被除,冻结资产4.6亿元

  2020-05-06 11:17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再次通过网络会议系统对所包案件“6· 2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指导。

  这是怎样的大案要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大检察官包案指导?

  “6· 2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头目是通辽市地区黑社会“教父”级人物易连峰,该犯罪集团犯罪嫌疑人共有68名,涉嫌组织容留卖淫,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16项罪名,共计查封、扣押、冻结资产4.6亿元。

  酒店内组织卖淫,旅游区内开赌场

  易连峰,曾是通辽市新世纪大酒店董事长。1962年12月出生,毕业于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现内蒙古民族大学)获学士学位,毕业后在哲里木盟商业学校任教。后弃教从商,开办易丰集团,下设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世纪大酒店(四星级)、大青沟科尔沁蒙古大营、新世纪商厦、通辽蓝天环保有限公司等。

  以商业项目做掩护,易连峰却干起了黑道的生意。经公安机关侦查:以易连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自2002年以来,长期以新世纪大酒店为依托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在大青沟旅游区科尔沁蒙古大营内开设赌场;在大青沟旅游区及周边称王称霸,对大青沟景区工作人员打骂、恐吓、威胁,私放游客进入景区,牟取非法利益;为垄断大青沟的餐饮业,对同行业进行滋扰,殴打服务人员;利用合法注册的易丰房地产公司、易丰矿业公司为掩护,垄断砂石行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转让土地,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勾结和协调其他涉黑组织,进行非法利益交换,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长期贴靠、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公安及司法机关办案。

  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移送、自治区公安厅指定乌海市公安局侦办“6·28”易连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年10月,乌海市公安局扫黑办发布了《关于征集易连峰等人涉黑组织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公告称,近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定管辖的决定,乌海市公安局扫黑办在通辽市侦破了易连峰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目前,乌海市公安局已对4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另外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在之前的其他案中采取了强制措施),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已对其中26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成员有易连峰、李晓斌(女)、易连涛、杨晓光(杨晓宏)等29人。经公安机关侦查,该犯罪组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行贿罪、窝藏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多项犯罪。

  乌海警方发布的犯罪嫌疑人照片。

  公安厅厅长:一举打掉了通辽市地区黑社会“教父”级人物

  2019年11月26日,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衡晓帆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全区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称,2019年6月份以来,全区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督导组要求,坚持立行立改、边督边改,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提档升级。报告专门提到了了“6·28”案,称“一举打掉了通辽市地区黑社会‘教父’级人物易连峰及其犯罪集团”。

  “6·28”案件侦办历时6个月,乌海警方抽调集结二百余名民警组成专案组,辗转全国10余个省市,行程数十万公里,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8名,涉嫌16项罪名,查封房产147套,车库(位)6 个,扣押涉案车辆28辆,冻结涉案资金账户15个,冻结保险理财账户7个,扣押现金80396.4元人民币、19000美元、90000日元,共计查封、扣押、冻结资产四亿六千余万元。主案共装订案卷381卷,案卷厚度高达8米,起诉意见书长达154页,近八万字。

  今年1月3日,“6·28”案侦查终结,移送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28”易连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移送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28”专案组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8名。

  “6·28”案共装订案卷381卷。

  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包案指导办理“6·28”案

  “6·2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属黑社会性质案件,严重侵蚀政权、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案件异地指定管辖,涉案人员多、款物多,犯罪种类多,时间跨度大,证据收集难度大,犯罪事实认定疑难复杂。

  案件办理之初,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与办案组成员多次深入交流,网上调阅卷宗,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有效借助网络会议系统听取乌海市检察院办案组对该案办理情况的汇报,详细了解案件认定、“破网打伞”、打财断血、认罪认罚适用等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针对案件疑难点实时进行解疑释惑。

  4月底,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再次通过网络会议系统对所包案件“6· 2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指导。李琪林要求自治区检察院加大指导力度,履行统一把关职责,促进提升办案质效。

三、最高法:3月31日,21家银行存款可网络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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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高法冻结存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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