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1N最高法合同解除权经典案例

erjian2022-06-17111

  425-1N最高法合同解除权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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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本文汇编的裁判规则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至2015年刊载的全部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民商法案例及裁判文书。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

  完整目录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6.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

  7.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8.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间拖延是否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9.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能否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10.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其是否享有基于该催告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11.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应把握哪些标准?

  12.违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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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规则要旨】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延伸阅读】

  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司伟,2012年12月29日),见《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裁判文书选登”。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规则要旨】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延伸阅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负责。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年11月20日),见《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案例”。

  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

  【规则要旨】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纠纷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以买卖合同为例,相关的问题是: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出卖人能否以自己对标的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由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该案例明确:出卖人在将合同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之前,其确实仍然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在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双方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出卖人虽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应当依约全面、实际履行其在买卖法律关系项下的义务。若认为在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人对自己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而认定出卖人有权选择处分财产的方式解除合同,则违背了《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系对《物权法》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沈丹丹、司伟,2013年11月14日),见《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裁判文书选登”。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规则要旨】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延伸阅读】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另行订立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解除前述合同或约定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若前述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否认该约定,则即使后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中有关解除前述合同或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约定也不能发生前述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效果。前后两个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并案审理。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2011年6月28日),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裁判文书选登”。

  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规则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延伸阅读】

  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问题,目前的核心争议在于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对此,笔者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如下: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尚有如下一些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案例:

  ①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②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

  ③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

  ④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

  ⑤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等财产权属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

  上述案例的判决重点虽不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问题,但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本裁判规则不能再参照适用。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吴晓芳,代理审判员宋春雨、王毓莹,2009年12月15日),见《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裁判文书选登”。

  #(2020)粤5224民初243号尚未生效,就被裁判文书网违法公布#

  #(2020)粤5224民初243号#

  #(2021)粤52民初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李晨伟#

  #广州市庞润家具有限公司#

  #尹华山#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广东省惠来县法院)违法公布尚在二审期间、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2020)粤5224民初243号#。

  1、#(2020)粤5224民初243号#号裁判文书落款时间是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七日;

  2、一审法院是在2020年11月21日寄出一审判决书,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

  3、二审上诉状寄出时间是2020年12月2日,一审法院收到时间是2020年12月4日;

  4、二审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法院)的#(2021)粤52民初65号#二审立案时间是2021年1月12日,尚还在二审审理期;

  结论:一审法院明知一审判决未生效,就故意于2021年1月2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违法公布#(2020)粤5224民初243号#判决书。

  一审判决核心:一审强迫陈丽明(原工作单位广州仕采实业有限公司)必须购买#广州市庞润家具有限公司##尹华山#生产销售的伪劣座椅。

  案件真相:

  1、#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李晨伟#与庞润公司#尹华山#串通投标,二号航管公司的座椅采购项目原内定庞润公司中标,并让庞润公司在截标前就将座椅生产好;

  2、只因仕采公司抢标截胡,导致庞润公司提前准备的座椅砸在手上,故李晨伟拿“验收合格函”和回款做要挟,强迫仕采公司必须接手庞润公司提前定做好的座椅;

  3、仕采公司被迫同意接手庞润公司的座椅后,他们为报复仕采公司抢标,故意调包,实际生产销售给仕采公司的是伪劣座椅;

  4、二号航管公司以座椅有严重质量问题,坚决不给“验收合格函”,但又坚决付95%货款,付完款后立即要求仕采公司给庞润公司货款。

  5、因二号航管公司的其他员工,最先向机场纪委监委举报,仕采公司明确说只要二号航管公司出退货函,就免费、免费、免费给二号航管公司供一批新座椅,但二号航管公司坚决不同意出退货函,就是坚决要庞润公司的伪劣座椅。

  6、陈丽明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委举报,纪委监委表态坚决不允许国资流失、坚决不允许购买伪劣产品。

  7、一审中,二号航管公司以案外人身份,书面作证座椅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既不说要、也不说不要那些伪劣座椅;

  8、于是一审法院故意主观臆测,法院认定(1遍)、法院认定(2遍)、法院认定(3遍):二号航管公司默认接受有瑕疵的座椅。坚决要求陈丽明必须采购庞润公司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座椅;

  9、他们目的是要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责任嫁祸陷害给陈丽明,等庞润公司收到钱后,再由二号航管公司出面敲诈勒索陈丽明。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李晨伟#明知却故意大量采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座椅,不仅与#广州市庞润家具有限公司##尹华山#串通投标、利益输送、公开搞腐败,更遗留安全生产隐患。 (欢迎转发)

一、东莞买房,看了一眼就签合同了。如果回老家县城这个生活会不会。。。很爽

  2019年6月16日把自己在广东东莞唯一住宅(2房)出售了,卖了之后,一直在找二手

  房,新房,离目前上班比较近的都比较贵,二手3房都达到185万左右在加上税费中介

  费合计都快195万了,根本负担不起这么贵的房价,卖了2房可以拿到100万现金的我都

  感觉压力特别大,200万的房子,首付只有65万,但是我也感觉压力太大,是月供大,

  首付足够。然后就去看了高埗的万科第五城,92平小三房,装修不错,价格也要168万

  了,去年的时候看,才152万可以拿下,高埗万科一年不到涨了十六七万,感觉太不划

  算了,但是没办法,只能首选这边。

  2019年6月22日周末去惠州看看新房子,就是北站新城,看了下博罗的几个楼盘,价格

  很实惠,四房毛坯也才100万左右。当天正好朋友去交首付,然后我就去看了下他买的

  楼盘,金裕星河丹堤花园朋友买的是4楼120平的毛坯总价108万左右。然后给我介绍咋

  样,高铁也很近,到江北也很近,目前15公里,开通北环大概10公里左右,感觉以后

  上班也能接受。单价才9千(也低楼层,高楼层估计9500左右),小区盘很大,也很高

  端,心动了,然后看楼下,只剩下3楼,其他的都卖完了,如果下期开盘销售说预计要

  涨七八万一套。此时此刻在想,3楼也能接受,看花园也舒服,价格也便宜就付了5千

  诚意金锁定房号。108万,毛坯四房首付才三十多万,月供四千多,这样没有压力。

  过了几天,感觉目前买惠州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自己不想投资房产,因为小孩子明年

  下半年就要是小学,目前户口在东莞,如果要入户惠州,还要惠州社保,比较麻烦吧

  !入户加上房子要后年年初交房加上还有装修等等,几乎很难赶上,就算交房了,附

  近的配套设施很差,至少5年后小区楼盘才能完善。后面只能这样想了,小孩子就会老

  家县城上学算了,自己也全部回家发展,因为回家发展是很多年前就想的,但是就是

  一直回不去,回去不知道干嘛?如果回家上学,那就在家里呆十几年,小孩在家里读

  完高中还有小女儿,差不多加一起15年左右。15年后我们自己也肯定不可能出广东了

  ,那就在家里养老了,那惠州房子是完全没有作用,只能当投资,想了下,5年之后才

  能卖,首付三十几万的利息5年也不少加上月供利息,5年成本都要二十多万。感觉5年

  之后能涨三十万才划算、还能每年赚个几万块。但是不知道惠州能不能涨这么多,二手房还好不好卖,都是未知数。

  然后又去看二手房,看了几个楼盘,新的太贵,旧的不喜欢,感觉后悔卖调自己的房子了,但是又不能表现后悔,比较都是自己做的决定,在后悔也要忍着。

  然后7月7日星期天,本来打算下午去万科第五城交诚意金,2万,万科第五城只剩下1栋没有出售,价格预计更贵,但是应该和8栋差不多,168万左右。明年低交房,小区配套可以,附近也没有啥东西。然后上午就约了去看看,二手楼盘,碧桂园的,13年交的房子,到现在6年,而且满五唯一,感觉还可以,6年的房子也能接受。可以省个税,省三万。只需要契税就好了。然后报价162万。看了房子各方面还满意,户型96平,小三房,三房两厅两卫。双阳台,另外一个小阳台就是厨房进去的小小阳台。然后我心里价格是156万,后面也谈到了,然后我就带我媳妇过来看,媳妇说是不是太急了,我就是感觉,价格符合预期,然后换房马上能换过去住,如果买新房,又要租房(搬家很累)明年新房没有交楼,小孩读书肯定要先去高埗上,又要搬家租房,然后在搬家。然后媳妇又说砍价155万成交的。满五唯一,只要契税2万左右,中介费2.3万,贷款啥费用一起差不多1万合计买下来大概:161万吧!然后就去律师楼签合同同一家,上次卖房也是这个律师楼。

  第二天:感觉压力好大啊。。。。其实我都不想买,卖现在的房子有100万现金,回老家多爽,上上班,或者自己做点事,时间又自由,想想这种生活就爽死了,在老家县城生活,四千的利息都足够月销(100万买各种保障理财)因为老家县城12年装修,住的,上学都很方便,成本也很低。。。。真的很羡慕这样的生活。在外面打工真不容易啊~~~~~

二、河北邯郸市峰峰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合同未履行却判决付款方付款天下之奇闻

  河北邯郸市峰峰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合同未履行却判决付款方付款,天下之奇闻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法官田学顺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郝因与单便云公司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民事立案应在郝户口所在地为临水镇,应在临水庭法庭,怎么会在大峪镇审判庭传票?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审开庭审理使用简易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开庭为审判长一人,书记员一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一审审判庭为审判员和书记员为两人。二审法官不做调查,不开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六十六条之规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质证当事人应该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审判员田学顺对郝方提供的验资报告、三个公司的基本户和一般户的银行流水等与公司转让合同条款紧密相连的证据不采信、不调查、不出具郝方提交证据收据(二审中郝方的证据不见了)。郝方要求法庭调查,审判员田学顺说没有这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六十四条、七十六条规定。

  公司转让协议,甲方为单便云,乙方为郝。根据协议规定,并不是只是要求转让三个公司的法人变更,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规定的非常明确,单便云履行“所谓完成”公司转让协议条款情况如下:

  协议中的第二项,只是在工商局完成了认缴,而不是实缴(工商网可查)。

  第三项中,三个公司新股东增资、验资等事项。只是以认缴的形式完成,验资报告营业执照下发时间严重靠后(应该在三个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前),无注册资本印花税务标,没有银行询征函,就是伪造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要在工商局留底账(也就是验资报告和相关增资手续),要在税务部门有税务记录。

  协议第四项中对方整理2014年财务报表、账本,没有任何真实性可言。

  协议第五项中对方为郝方整理所需银行流水(真实流水,并保证每个公司每月在500万以上)事项。据郝方在银行调取三个公司银行基本户、一般户账户记录,银行流水笔数和金额都为零。那对方需要履行协议的第五项每月500万真实银行流水在哪里呢?反问那公司转让协议第二、三、四条款中的增资、验资又是怎么完成的呢?财务报表、账册又怎么对应做册的呢?

  协议第六项对方办理财务审计报告,这个审计报告对方就没有,也不可能履行,因为三个公司银行基本户、一般户账户记录,银行流水笔数和金额都为零。

  协议第七项,我方为收购三个公司(明明转让公司又成了收购),我们收购了吗?合同的条款对方都没有履行违约协议,我方如何付款?

  公司转让协议是2015年1月签订,七八月郝方才被单便云通知,拿到“所谓的三个公司”材料,进行了“所谓交接”,单便云让郝马上付款,(因为资料不是用眼睛马上能分辨真伪的)需要有时间到相关部门和银行等机构检验真伪,于是签了一份“补充协议”郝方的“违约”是多付五万元,合同时间往后延时三个月,前后合同是有机一体的,随后郝方去相关部门、银行等机构查验公司转让协议单便云“完成的资料”,提供的都是虚假材料,郝方拒绝付款,让对方单便云退还合同定金等钱款四万余元,合同无效。

  一审和二审法官又如何判定单便云已经完成公司协议各项条款的呢?一审和二审法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光是法院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

  既然是公司转让协议,请问对方完成了协议的条款了吗?一审审判员田学顺断章取义的用“补充协议”定性,这难道就能掩盖单便云没有履行公司转让条款,进行诈骗我方钱财的本质吗?

  法官田学顺用违反法律程序的审理过程,用尽“技术”,定性单便云完成公司转让合同的判决结果,审理过程违法百出,结果却用“张冠李戴”的法律条款下达2018冀0406民初144号判决书。邯郸市中级法院法官在不开庭的情况下直接下达2018冀04民终3445号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二审维持),称公司转让中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账册、财务审计报告等虚假材料(是对方履行协议方单便云给付款方郝方的“所谓完成的公司转让材料”)与本案无关,也就说明公司转让协议第二、三、四、五、六项与本案无关,那公司转让协议还有什么履行的内容呢?这不是开法律玩笑嘛?郝方是和谁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呢?判决结果就是在说不管公司转让协议对方是否履行,郝方就要付给单便云钱款吗?

  一审和二审法官滥用审判权,用张冠李戴、莫须有的法律条项判决,纯粹滥用法律条款做出的错误裁判。造成郝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七万三千元被峰峰矿区法院划走,个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本人被冤枉失信人员。这就是用虚假的诉讼强取豪夺,披着法律的外衣,行知法违法之事!

三、“中艺云联”合同诈骗,主犯仍然逍遥法外! god24786

  “中艺云联”合同诈骗,主犯仍然逍遥法外!

  god24786

  god24786

  2020.06.11 11:13 转帖发表在 以案说法

  我是“中艺云联”合同诈骗案受害人代表包振郁,身份证号(32062419430822717x),现将“中艺云联”特大合同诈骗案内幕公开如下,本人保证以下所述内容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艺云联”中艺云联文创(北京)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中艺云联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艺财富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最终受益人沙水兵名下27家公司,简称为“中艺云联”。这家公司数块牌子,一套班子,主要以沙水兵及儿子沙冬一、儿媳洪芬等家族成员为主要骨干,其法人代表沙水兵是自然独资人。

  沙水兵于2011年流荡至北京昌平租房开办“中艺云联”公司,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设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北方明珠大厦。2014年至2018年五年中,沙水兵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开办分公司实施诈骗,以“让艺术走进人民”为幌子,以联络签约1290多名国级、省级美协历届 、当代名画家及作品为诱饵,以媒体抬轿宣传吹喇叭、官员站台、骗子登台表演的众所周知的套路制造假象,掩盖其投资理财诈骗犯罪行为。

  2014年沙水兵通过前南通市政法委书记陈斌、前市委书记罗一民以招商项目引进落地南通,享受当时所有的招商项目的优惠政策,办理证照一路绿灯,很快成立“中艺财富”江苏省分公司,地址设在江苏南通,委托无业人员朱美华担任首任总经理。以金融理财为名,欺骗投资人签订认购协议,投入资金,每月返还红利百分之一,在江苏南通以及全国各地,对不特定人群进行全方位大面积的误导宣传,不择手段的诱骗客户投资“中艺财富”理财。

  2014年至2018年五年中,沙水兵诈骗团伙在北京地区、江苏、浙江、江西、福建、上海等各地设立57个分支机构,非法吸收资金46.4亿元,涉及投资人12102人,未兑付本金27.7亿元,涉及投资者9735人,其中江苏南通是重灾区,南通地区未兑付本金22亿元,涉及投资者4517人〔6000多笔〕。

  2018年4月,南通有关监管单位发现“中艺云联”公司违规、违法经营,先后约谈法人代表沙水兵、江苏分公司负责人朱美华。

  7月沙水兵串通江苏分公司朱美华携款5.4亿元潜逃国外,至今死无对证;

  8月“中艺云联”停止兑付本金。七次制定还款承诺,诱骗续约还款,至今分文不还。

  江苏南通受害人因相关部门迟迟不予立案,讨回血汗钱无望,通州区骑岸镇孤寡老人沙银全投河自尽;业务员倪小平因亲朋好友血汗钱回本无望跳楼自杀;客户朱亚兰在南通市信访局被摔断腰椎骨;客户吴礼竣被“中艺云联”江苏分公司总监吕琪(江苏分公司总会计庞卫菊女婿)打断鼻梁骨;最揪心的是客户李希平,毕生血汗钱被骗返业务员要钱的路上,出了车祸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至今未愈,生活雪上加霜。“中艺财富”诈骗案己背负两条人命的血债!暴雷后万余受害人陷于极度的愤慨和慌乱,被逼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425-1N最高法合同解除权经典案例

  2019年11月23日,“中艺云联”合同诈骗首犯沙水兵,竟然出现在北京市上方美术馆的 台上,以“北京艺品文创联合体 ”身份出席“双城记—北京.深圳青年艺术家联展”开幕式,居然厚颜无耻的还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

  2020年春节沙水兵在北京过的非常自在:保镖美女前呼后拥,登长城,发视频讲话抒发情怀;踏龙脉,学古人摆拍留影;吃豪华大餐,逛京城庙会;在首都北京皇城脚下四处炫耀诈骗成果 ,到处参加活动,挥金如土,奢侈淫秽,天天美酒美食,录制视频图片,特别2020年春节前后非常活跃,转发大量视频图片示人。沙水兵似乎忘记了他是身负46亿元诈骗原罪,身负两条人命的诈骗重犯。“中艺云联”一直在非法经营,首犯沙水兵依然逍遥法外。

  虽然2019年8月南通公安局发布警方通告,对“中艺财富”江苏南通分公司立案,两年没有抓捕首犯沙水兵,没有查封其名下公司,没有冻结诈骗款,只抓捕江苏分公司十几个涉案嫌疑人。各地立案侦查的协办公安,因为首犯没有被抓捕,而无法核实查清各地公司负责人的非法所得总额,没有首犯归案的任何办案,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体错误、程序违法的审理。

  强烈要求国家公安部为民除害,立即督促依法对“中艺财富”诈骗公司总部立案侦查;依法抓捕诈骗首犯沙水兵及其团伙;依法查封沙水兵诈骗公司经营场所资产和所有银行帐号;全面开展追赃挽损,早日偿还受害者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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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法外主犯诈骗god24786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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