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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监管的《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涉案合同诈骗,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

erjian2022-06-17106

  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谷金(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及数百名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们,他们相互勾结,合伙涉案合同诈骗,致使所有《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的投资者们血本无归。数亿元投资款现却不翼而飞。此案现已由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立案调查。

  2014年,由平安银行负责监管,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伙同金谷金(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发行了一年期满的理财产品:《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所有一切销售的程序,均是由平安保险北京公分司的数百名保险人员负责,他们亲自出面推销,一手操办,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金谷金(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及东方宝利(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任何人,却未曾与广大投资者谋过面。

  平安保险公司为回馈和答谢老客户,经常举办酒会等活动。数百名平安保险的保险人员利用此机会郑重向老客户们承诺:此理财产品因数额有限,只限平安保险公司的VIP客户才能购买。有平安银行负责监管,保本保息,无任何风险。利息10%,于签合同付款后的一周时间内,一次性付清。金谷金(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有《金条保管证书》、《金品质证书》、《金条回购证书》,并且还有东方宝利(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履约担保函》。东方宝利(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履约担保函》郑重承诺:如果出现兑付问题,由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在10天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如不兑付,向它所在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这些北京、天津、上海等许多城市的数千名投资者们,因依赖于“平安银行”这个金字招牌,因信赖于熟悉的平安保险公司数百名业务员的热心推销,纷纷倾其所有,签定了《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投资者中所投的款项最大金额高达650万元,最小金额为5万,绝大多数人的投资金额都是好几十万元。许多投资者都是在平安保险业务员们的授意下,去平安保险公司办理了平安保险保单的贷款手续,所得来的款项,购买了高息的理财产品。还有人是在平安保险业务员们的忽悠下,把原已购买的平安保险保单进行退保,而所得的款项,购买的。

  2015年的9月,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金谷金(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及东方宝利(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早已跑路。现绝大多数投资受害者们的《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早已期满,却无处兑付。我们这些许多投资受害者们才纷纷向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许多投资受害者曾去平安大厦、保监会、证券会等处维权,现却一无所获。全国有数万名投资受害者及其家属们,他们整日都以泪洗面,悲痛欲绝,身心健康都受到了严重地摧残,家庭内部相互埋怨,吵闹不断,此起彼伏,矛盾日益激化。许多家庭因为此案而倾家荡产,已濒临家破人亡的境地。

  如果没有平安银行负责监管,没有平安保险人员的直接参与和亲自授意,如果仅限于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谷金(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人员的推销,所有投资受害者《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的信任度肯定会大打折扣,或许根本就不可能购买《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这个理财产品,就不会身陷骗局,此案或许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即便此案发生了,也不可能给我们和社会造成如此惨痛的结局。

  《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合同诈骗案,涉案诈骗几十亿元,现却为何不翼而飞?合同诈骗犯们为何仍逍遥法外?平安银行作为此理财产品的监管银行,根本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才致使此案的地域覆盖面广,涉及全国北京、天津、上海等几十个城市,涉案人数多达数千人,诈骗金额多达数亿元,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难辞其咎!而平安公司至今却为推卸责任,闪烁其词,开除了数百名涉案业务员,推脱这全是数百名涉案业务员们的个人行为,与平安保险公司无关,还表态说如果公检法认定平安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平安保险公司则责无旁怠。平安保险北京公分司的数百名保险人员合伙挂羊头卖了狗肉,进行虚假宣传,只能说明和暴露了平安保险公司疏于内部管理,平安银行的管理确实混乱,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问题:内控不力,用人失察等等,才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了空子 。

  以刘斌为首犯的诈骗同伙,他们道德沦丧,巧取豪夺,不劳而获,杀人不用刀,让所有投资受害者及其家属们都生不如死,倍受折磨!纵然对他们千刀万剐,也难以弥补他们对社会和人民群众所造成的巨大伤害和损失!首犯刘斌现在虽然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正在配合警方进行调查此案,但他却丧尽天良,总以无钱偿还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款,而百般抵赖。他本身就是一个无赖、地痞、流氓!哪能对警方、社会、人民群众有诚信、有担当?

  为强化全社会的公信力,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威严和公正,我们全国数万名投资受害者及其家属们均强烈要求警方:判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尽快冻结所有涉案嫌疑人及其家属们的银行帐户,冻结他们的家庭财产,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以防他们相互勾结、串供,分流和转移财产!尽快结案,追回赃款,将他们绳之以法,严惩不怠,绝不能姑息!

一、理财解读:贷款手续不出 上家可解除合同

  嘉诚信永(北京)贷款担保:

  【案例】

  2004年8月,梁女士出售别墅,在网上挂牌后和朱先生达成买卖意向,双方于当年9月签订买卖合同,使用的是上海市房地局制订的规范文本,约定房屋总价为280万元,朱先生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3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支付80万元,余款170万元通过贷款方式在产权过户之后7日内支付。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总房价10%的违约金。但是对于产权过户时间双方约定待朱先生办妥贷款手续之后的三日内办理。之后朱先生除签约当日支付了30万元定金外,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余房款,贷款手续也迟迟没有办出。梁女士一再催讨。 2005年1月,朱先生才再次支付了80万元房款。当梁女士提出解除合同不卖房子时,朱先生却说合同约定即使他违约,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他只要承担违约金就可以,而且合同没有约定什么时候办出贷款,计算违约金也应当以80万元为准,贷款不算在内。现在房价以及上涨到了300万元左右,朱先生始终没能办出贷款,梁女士出售别墅本来就是等钱用,无奈只好低价出售了自己的另一套房屋,卖与不卖,梁女士进退两难。(贷款易)

  【评析】  梁女士现在所遇到的问题关键在于梁女士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合同的解除权来源主要是法定与约定,即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形成的解除权。在梁女士的案例中,朱先生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但对此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仅为承担违约金,而合同却应当继续履行。因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没有赋予梁女士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合同未约定何时办出贷款手续,何时办理过户手续,贷款何时支付也无法确定。那么梁女士是否就因此被这一纸合同套牢呢?难道就不能解除合同吗?(贷款易)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的,或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们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合同应继续履行,但是双方签约已月四个多月,朱先生仍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贷款也一直没有得到批准,完全可以认定朱先生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要求梁女士履行合同显然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双方对于贷款手续的办结没有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确定,如果无法确定的,梁女士可以随时要求朱先生在合理期限内办结,而根据合同法公平原则的精神,也应当从公平的角度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我们认为,朱先生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梁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贷款易)

平安银行监管的《金利源黄金理财协议》涉案合同诈骗,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

  我们应当认识到,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为基本的依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对于合同履行的步骤作出详细约定,一旦出现纠纷能够简单直接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约定不清,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外出现纠纷后应当及时行使法律与合同所赋予的权利。(贷款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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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解除解读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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