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家规定,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是基层计生部门职责所在,但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本人山东沂水县人,常年在外,今年因没有按时回乡查体,镇计生办领着几个雇佣社会人员到我父母家,把我父母强行带走,关押在镇上,三天两夜。其上级沂水县计生办一科长局长均推卸责任,或找理由措辞掩饰维护,临沂市计生办办公室人员也踢皮球,敷衍。公安部门不管,110不管,沂水县政府人员也在踢皮球敷衍,老百姓的日子苦啊难啊,谁为我们做主?临沂市计生局办公室人员解释,这是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办的,天哪,国家政府行为的依据居然不是国家法律制度,政策法规,居然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行使职权!!!真让人怀疑他们当初是怎样考上公务员的
沂水县计生办非法拘禁老人,首先违反了《山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根据山东省02年的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其次,沂水县计生办非法拘禁老人,触犯了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自古民不与官斗,因为相对于他们的公权力,我们一个小老百姓是弱势的,我们该怎么办?难道真的去告他们,打一场官司,恳请网友朋友们的理解支持天理难容啊,他们不得好死啊;一切草菅人命,践踏老百姓利益的财狼们,还有那些为虎作伥的打手们
一、人在做,天在看。天理循环,报应不爽。诸君珍重。
人在做,天在看。
也许,我们真的要做点什么了。
天理循环,报应不爽。
诸君珍重。
1.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
2.请尊重网络道德,不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
3.请遵守社区规则和版规,不进行刷屏、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行为。广告发布到分类信息。
4.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社区立场。
5.文章请注明出自“天涯社区( )” 并署上作者姓名,商业用途须获得作者和本社区授权。
1.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
2.请尊重网络道德,不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
3.请遵守社区规则和版规,不进行刷屏、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行为。广告发布到分类信息。
4.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社区立场。
5.文章请注明出自“天涯社区( )” 并署上作者姓名,商业用途须获得作者和本社区授权。
本文链接:http://www.dengper.com/huangjin/2869.html 转载需授权!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