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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

erjian2022-07-25101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号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号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号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号起20个工作号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号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号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号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证书调转说明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转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调转政策稍有不同,实际调转要求根据各省做好准备,在此为全国调转政策。

  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号起90号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号起90号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调入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号起90号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号起超过90号的。

  省内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内其他城市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省内调入

  从省内其他城市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之号起90号内及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登录省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市人员的电子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号(遇节假号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与辽宁省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号起超过90号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辽宁省调转平台、辽宁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应试技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成机考之后,有很多考生对考试感到恐慌,甚至一到考场就发挥失常,大脑一片空白,考完试一出来,就什么都想起来了,最后自己懊悔不已。因此,请考生特别注意无纸化考试的应试技巧。

  1、计划好答题时间,保证答题速度考生应根据试题的分量对每道题应占用的时间做出估计,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

  2、按照题目要求答题考生须看清题目要求,不要慌乱作答。考生一定要分清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的,称之为多项选择题,而不定项选择题则是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的题目,两者一定要区分开。

  3、按照难易程度答题考生答题时要先挑自己会的、有把握的题答,不会的、或者模棱两可的题暂时跳过,最后作答,千万不要在一道题上钻牛角尖,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影响心情,导致后面会的题反而没有时间去做。

  4、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会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5、注意对绝对概念词的敏感度一般情况下,出现绝对概念词的地方都是陷阱,所以遇见绝对概念词的时候,考生一定要加倍注意,特别是在判断题里面容易出现。在你进行判断的时候,无论是对、是错,都要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

  6、可根据常识答题有些考生工作任务重,学习时间紧张,在很短的时间里要把所有课程内容完全“死记硬背”地记住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在这种高压的情况下就会忘记,这个时候也不要惊慌,根据常识来答题,虽然不会全对,但是也会有希望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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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规定,我省从2012年开始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暂定一年两次,分别在上、下半年进行。现将我省2012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安排

  2012年上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20日至30日(符合免试两科条件的考生上传证明材料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至28日),不再安排补报名。

  2012年上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订购考试辅导资料、网上打印准考证,不安排现场报名。考生可登陆湖南财政网()或各市(州)会计行政管理网站上的链接网址进行报名、缴费、订购考试辅导资料和打印准考证工作(考生在缴费前需开通网上银行)。中央和省直在长单位以及省、部属在长各大、中专院校考生应选择长沙市市直报名点进行报名、缴费等工作。

  二、考试科目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省2012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定为以下三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已经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两科,只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上述所指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考生应仔细对照上述要求,自行选择报考科目。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须按规定上传个人学历网上认证截图和个人毕业证扫描件(格式必须为jpg且大小不超过150KB),并在48小时内查看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网上缴费。

  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承诺信息真实,因个人信息失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考试大纲及辅导资料

  2012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采用财政部最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无纸化考试题库。2012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与以往相比,考试内容等变化较大,推荐使用《2012年度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和无纸化考试网上在线模拟练习系统。

  四、打印准考证及考试安排

  考生可在2012年4月4日至29日(以最后一场考试开始时间作为截止时间)登陆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2012年上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即在计算机上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定为2012年4月14日至29日。有关考场设置、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等具体信息见考生本人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机考)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1〕151号)执行,核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

  六、其他事项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不安排补考,各类型考生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考科目,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生考试合格后,应按规定登陆湖南会计人员网上服务窗口(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好个人申报资料,并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报考的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领取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012年下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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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合肥会计培训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每年有四次。具体的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如下:

  一、考试科目

  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持有签发日期2年以内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历证书,可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两个科目,只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科。

  报名、考试时间

   山东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计算机网络考试,每年进行4次,3月、6月、9月、12月各一次。2月份报名3月份考试,5月份报名6月份考试,8月份报名9月份考试,11月份报名12月份考试,统一网上报名、网上考试。

  三、会计证报名及免试条件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居住证明(户口或暂住证);

  (二)免试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签发日期在2年以内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历证书,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两个科目。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电算化、理财学。

  四。会计证考试组织

   会计证是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大纲。山东财政厅负责全省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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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格证从业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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