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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荐丨浙江嵊州农商行

erjian2022-07-17100

  嵊州市地处浙江东部,北靠杭州,东邻宁波,属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是全国第一批沿海经济开放县(市)。全市总面积1789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为72.87万,流动人口8.6万。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89.15亿元,同比增长6.3%。财政总收入69.67亿元。嵊州市被列入2019全国县域经济竞争力百强县、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中国创新百强县、中国营商环境百强县、中国县级市全面小康指数前100名。

  【嵊州区位优势】嵊州属浙江省“一小时经济圈”,位于杭州、宁波、温州、金义四大都市圈的十字交叉点上,是义甬舟开放大通道的中心节点城市,上三高速、甬金高速在这里交汇,目前,围绕“打通二二三四、建设大交通”的目标,杭绍台高铁、金甬铁路、杭绍台高速公路、527国道嵊州段、500吨级的曹娥江航道等重要交通工程都已动工建设,到“十三五”末,我市将有两条铁路、三条高速、两条国道,两个高铁客运站、一个铁路货运站,加上公路、铁路、航运的连接联运,加上嵊新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嵊州将打造成为浙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型城市。

  【嵊州块状工业发达】是中国领带之乡、厨具之都、电声零件之都,现已形成领带服装、电器厨具、机械电机三大产业集群。年产领带3亿多条,约占全国90%、世界60%;是全球最大的集成灶生产基地,有厨具企业近450家,年产燃气灶550万台,约占全国30%;是中国最大的电声零配件生产基地,其中音盆产量约占全国80%。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嵊州农商银行)是在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基础上成功改制,于2016年7月正式挂牌开业。是嵊州区域内营业网点最多、支农支小力度最大、与百姓最贴近的银行,是“嵊州人民自己的银行”。

  截止2019年末,嵊州农商行总资产为331.60亿元,增长18.33%;总负债302.73亿元,增长12.48%;各项存款余额293.78亿元,增长19.36%;各项贷款余额161.3亿元;增长10.79%。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发展迅速。2019年嵊州农商行资本净额充足率为14.80%,核心资本净额充足率13.67%,均超越监管要求的标准值,达到好银行的标准。

  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5.72亿元,利润总额4.28亿元,净利润3.27亿元。拨备覆盖率901.35%,远大于监管要求的150%。2019年每股净资产7.85元,每股收益0.89元;不良率0.97%,实现了规模、效益、质量同步增长。

  嵊州农商行2017年度现金分红12%。2018年度每10股转配3股。2019年度股份分红方式是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近三年转配送的股份高达30%。而投资农商行的主要收益来源于三点:一是农商行股权本身的升值;二是每年的现金分红;三是农商行的转配送股份。

  嵊州农商行近2年的每股收益都在0.8元以上,股权本身的价值不断上升,分红配股较多。现有嵊州农商行109850股股权转让,转让价为3.88元/股。价格较嵊州农商行的每股净值少一半以上,具有较高的投资性价比。欢迎有意向客户联系,了解嵊州农商行股权交易的详情,会有非常专业的人士给您提供建议,解决您要了解的问题。

一、烟台牟平区法院法官于海全、余春桃勾结牟平区农商行“神操作”抢夺4000多万财产

   我是80后烟台市牟平人,2018年响应政策号召,满怀热情回家乡创业,发展渔业,拆借融资投资海洋牧场项目,鉴于此,我通过司法拍卖,以2500万元价款于2018.9.19日依法受让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牟平区支行1224判决项下的不良债权及从权益,并于2018.11.14合法变更成为申请执行人。

至此,农商行牟平支行应当完全脱离此案,但后续的事实发展却令人瞠目结舌。

牟平法院执行局和农商行牟平支行,“神通广大”新式抢劫手段,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一次次掠夺我的合法权益!

一:2019年1月15号,农商行牟平支行在转让债权之后,仍然冒充申请执行人名义进行申请撤回本案,于海全配合农商行操作裁定执行终结,和解放弃金额2300万,此时债权金额已达4000多万。

二:2019年11月20号,牟平法院执行局于海全法官和牟平农商行曲光磊,非法手段用1224判决解除了070614号房屋价值122万元的首查封,并配合当事人当天卖掉了此房产。

三:2019年12月31号,农商行牟平支行在转让债权之后,仍然冒充申请执行人名义进行申请,勾结余春桃法官,以“笔误”为由出具一纸裁定,剔除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三中030736号价值219万房屋抵押权,更改了判决书中的实体权利,并配合银行快速卖掉了该房产。

于海全和牟平区农商行之间,一连串神一般的操作,让我恍如做梦,我巨额买了该债权之后,多次找于海全进行执行,一直各种搪塞搁浅,并屡次索贿,然而牟平农商行转卖了该债权之后,却仍以申请人身份进行多次非法操作,牟平区法院的于海全及余春桃都默契配合牟平农商行各种非法要求,好像我变更执行的裁定不存在?好像这个债权我没有买过?我想问你们是魔鬼吗?还是被利益驱使着了心魔!

于海全等被举报人合谋作局,欺人太甚,给我种种障碍,令牟平区营商环境恶劣,导致这两2年来创业无果,项目搁浅至今,耗费大量精力财力,反复与法院交涉无果,法院这种置之不理,嚣张到只手遮天,我痛恨痛苦,愁白了头发,憔悴抑郁!失望至极!我放弃了在牟平创业,2年来,一直奔波于各种救济手段,仍然无人理睬。万般无奈之下,只能通过媒体寻求帮助!

恳请相关部门,相关纪委领导,检察院领导,法院上级部门,为百姓声张正义,还我资产,还我公正,还人民正义!谢谢!

时间节点:

2018.7.4作出的1224号民事判决书

2018.8.20,农商行牟平支行就前述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包含030736号房产。

2018.8.23,牟平区法院执行立案,案号为“(2018)鲁0612执1609号”,承办人为于海全法官。

2018.8.28,牟平区法院执行法官于海全、唐春明对被执行人孙海波作了030736号执行笔录。

2018.9.19万耀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以2500万元购得农商行牟平支行的主债权及从权利。

2018.9.29,万耀公司与烟台农商银行牟平支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债权转让明细表明确指出所转让的债权系“(2018)鲁061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224号判决)中的债权。该民事判决书由审判员余春桃独任审理作出。

2018.10.22在《山东法制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牟平法院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万耀公司。

2018.11.14,万耀公司变更成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牟平区法院“(2018)鲁0612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农商行牟平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万耀公司。

二、农商行违规放贷致受害人上千平米房产被强拍

  2020 年最后一天,央行发布文件限 制各银 行 房地产信 贷占比上限,从此给全国所有银 行都画上了一道红线。不少人对这一新规拍手叫好,认为早就应该限 制银 行与房地产的“恋情浓度”了。确实,关于银 行针对房地产行业违规放贷的案例可不在少数,家住山东潍坊的于玉珍女士也因遭遇此类事情而深陷其中。

  于玉珍,山东潍坊人,身 份 证号37070319720725XXXX,她本人愿意为本文内容真 实性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2011年1月5日,于玉珍先后与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建房地产公 司”)签订14套房屋《商品房认购协议》该房产坐落于新华路4220号嘉汇财富大厦。14套房屋均与华建房地产公 司签订了书面的购房合同且交付了全部房款,自购 买之日起至今一直在使用该房屋。2015年3月份前后,于玉珍多次向华建房地产公 司提出办 理房产登记手续并交纳了契税及房屋维修基 金等相关的税费。

  于玉珍房屋消防验收以及使用期间各项水电物业、取暖等各项费用收据

  潍坊农商行违规放贷造成房屋被行使抵押权

  2013年底,华建房地产公 司在于玉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包括于玉珍所购房屋在内的整栋楼以“在建工程”的名义,向潍坊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抵 押 贷 款。此后因华建房地产公 司到期未能偿还贷 款,潍坊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向奎文区法 院提起诉 讼,奎文区法 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鲁0705民初2977号民事判 决,判 决确定潍坊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有权对华建房地产公 司名下抵押物(坐落为奎文区新华路4220号嘉汇财富花园财富大厦商住楼)依法行使抵押权。

  首先,银 行在放贷前本大厦已不是在建工程而是已经交付使用的合格工程有消防验收等证明材料,况且农商行的分支机 构设立在本大厦一楼,银座佳驿连 锁酒店也已在本大厦正常营业,很多家公 司也已在本大厦注册经营。在建工程无疑是正在建设的工程,大家说此时的大厦是在建工程吗?肯定不是在建工程。那到底是谁在作假呢?银 行为何不做好贷前的实地考察义务呢?

  其次,2013年9月29日,奎文农商行发放此贷 款是在华建公 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银 行为了完成放贷指标达到放贷规模,或是为了完成贷 款回收指标,伙同华建公 司‘作 弊’以放此贷 款,将已交付使用的房产错误的适用于“在建工程”而发放贷 款,从而改变用途,用于偿还2010年华建公 司所欠贷 款,可谓是一箭三雕,既达到了放贷目的,又达到了收贷目的,同时又解决了华建公 司的资金无力偿还问题,这里边到底有多少利益纠葛呢。银 行却回应说当时是为了不使国 家财产损失而不得已把钱再次放贷给华建房地产公 司,真是这样为国 家考虑的吗?后面大家详细看一下银 行是如何 光 明正大的、顺理成章的在所谓的“符合程序”的幌子下让国 家财产遭受更大损失。

  奎文农商行办 理抵 押 贷 款本无可厚非,但是在2013年9月26日之前于玉珍已经从华建公 司购 买但未办 理权属登记的房产被其进行了抵押。总之奎文农商行贷前、贷中、贷后不严格审 查跟 踪,未对贷 款抵押物的权属进行严格审 查,违法、违规放贷最终导致国 家财产损失,银 行出现风险,导致于玉珍已经购 买的14套房产被错误抵押的问题。

  奎文农商行为规避风险违规转让债权

  得知 法 院公告预拍卖该房屋的消息后,于玉珍等业主到奎文农商行讨要说法,行领 导组 织业主开 会并在会上说:“只要2014年 前业主购 买的房屋,就保证你们的财产不受损失”(有会 议视 频证明材料)。此承诺也认可了业主在2014年已购房的事实,但是会后银 行立即密谋将此债权“顺理成章的通 过合法的程序”转让给了山东鸿福投资公 司,再次蒙骗了业主们。当时山东鸿福投资公 司仅仅成 立壹个月,而注册资金也仅有300万元,银 行竟然把价值几千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该公 司,这到底存在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既然是银 行以在建工程抵 押 贷 款,这整栋楼是163户,潍坊农商行为何有选择性的只给贷 款买房户解除抵押,而于玉珍等全款买房户不给予解除抵押?这是损害全款买房户的利益而保证银 行业绩不受损失。银 行应该时刻跟 踪抵押物的变动,做到监 管义务,华建房地产开发公 司卖出一套房屋银 行应随时将该套房屋解除抵押,但是银 行为了满足抵押条件而恶意不给予随时解除抵押,不只瞒天过海的欺 骗了老百 姓而且最后造成国 家财产更大损失。

  潍坊银保监局至今未公布对潍坊农商行这种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法 院对执行 房产不调査,对同一案 件事实作出不同裁决

  潍坊农商行对已销 售的房屋,未予审慎审 查(有银保监局调 查意见书证明材料)存在过失,因此抵押登记无效。于玉珍买房在先银 行抵押放贷在后,虽然房产未登记过户在于玉珍的名下但并非是她的责任,银 行取得该抵押权属恶意取得。于玉珍多次向奎文法 院反映要求其重审并撤销2977号判 决,法 院工作人员口头说汇报解决但汇报了近2年了依然无果。

  2977号民事判 决生效后,潍坊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将对华建房地产公 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鸿福投资有限公 司。山东鸿福投资有限公 司受让该债权后向奎文区人 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2019年8月奎文法 院公告后,于玉珍才知道所购房产被违法抵押,且即将面 临拍卖的事实。于玉珍立即向奎文区人 民法 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 议,要求立即查清事实停止执行,同时向奎文区人 民法 院提交了于玉珍与华建房地产公 司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及交款转款凭证、长期占有使用该涉案房屋及向华建房地产公 司交纳 税费及请求办 理房产登记的全部证据材料。

  但没想到的是,奎文区法 院承办法 官在接到于玉珍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 议后,在未进行实地考察,未依法组 织听证程序、未就于玉珍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 查的情形下,直接以申请执行人山东鸿福投资有限公 司对涉案标的及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且有权优先受偿为由,裁定驳回了于玉珍提出的异 议请求。

  让于玉珍感到不能理解的是,和于玉珍情况完全相同的业主宋建玮却得到了法 院不同的裁决。 2020 年5月,潍坊市奎文法 院做出了1О81号民事判 决和同年8月份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了4229号民事判 决书,两次判 决均不得强 制执行宋建玮的房屋。

  据于玉珍反映:宋建玮的判 决依据是《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办 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而她本人的房子也完全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样的购房人同样的案 件事实,如今却面 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怎么能老百 姓对法 律信服?于玉珍多次给法 院领 导写信,要求纠正错误,停止强 制执行,法 院方面不但均无回应,反而加快了推进强 制执行的步伐。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办 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 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 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 民法 院应予支持:(一)在人 民法 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 民法 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 民法 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 理过户登记。于玉珍房屋的权 利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相关证据确凿、充分!

  事到如今,于玉珍的合法财产被法 院拍卖已成既定事实,价值上千万的合法财产顷刻间灰飞烟灭。于玉珍恳 请有关部门给予重视,明察秋毫,让正义得以伸张,让法 院下达的错误判 决能够被及时纠正,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今日推荐丨浙江嵊州农商行

三、实名制举报安徽芜湖扬子农商行纪检委涉嫌充当保护伞

  实名制举报安徽芜湖扬子农商行纪检委不作为,欺上瞒下,隐瞒事实真相涉嫌充当金融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2019年11月14日我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实名举报芜湖扬子农商行驾驶员王洁涉嫌非法集资高利转贷,后案件转到芜湖芜湖市金融委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办公室,查处案件的领导告知我,这个在扬子农商行开户的账户流水属于非正常大额交易,资金异动,可能涉嫌到洗钱,我办于2019年12月16号已经转到扬子银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转到扬子银行大半年时间没有任何调查结果,不了了之,明显的非正常大额交易,采用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立即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手段,两个月的时间上千万的大额资金流水,想必这只是冰山一角,频繁交易,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于其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第三章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全体从业人员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洗钱,商业贿赂等,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以及身份识别也有明文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芜湖扬子银行难道是一纸空文牛栏关猫吗?你们眼里有党纪国法吗?你们的党性原则政治站位在哪里?我质疑扬子银行相关主要领导是否充当了金融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或是这个案件可能涉及到窝案,并非王洁一人的能力所为!

  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会议全会,作出了“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安徽纪检监察网在今年4月2号之后相继发布安徽农信系统六位高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其中包括原安徽联社党委书记董事长陈鹏,前阜阳颍东农商行董事长时任安徽联社党委委员汪侠,蚌埠农商行原党位书记张绍新,怀远农商行原党位书记顾平,原副行长李路璐,凤台农商党位书记鲍学启动。相信这些安徽联社高管被查决不是个列,金融领域腐败分子以权谋私,会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给金融安全,市场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从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商业银行涉腐败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希望上级党委纪委加大反腐力度,深挖彻查,清除安徽农信系统的害群之马,净化金融领域政治生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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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芜湖纪检委保护伞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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