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诺优投资理财合同诈骗案十问!

erjian2022-06-17110

投资受害人泣血叩首十问政府

一问政府:2012年以来,在省、市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担保、投资管理公司不计其数的充斥着大街小巷,尤其是在繁华地段更是显而易见。电视、报纸、街头传单也是无孔不入吸收资金,招揽储户。这些情况,作为政府,你是知还是不知?知,是默许违法,官商勾结!不知,是监管缺失,渎职犯罪!

 二问政府:投资担保公司仗着政府颁发的各类合法证照大行其道,大张旗鼓。更有各级政府部门出席剪彩,捧场贴金,媒体跟进大肆宣传,作为群众是信还是不信?

 三问政府:投资、担保理财类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是诚信企业、纳税大户。“跑路”后定性为非法集资,违法理财,后果自负。作为政府,这种做法是对还是不对?

  四问政府:现在投资担保公司相继倒闭,老板携巨款跑路,投资担保行业遍地白骨,群众上当受骗,血本无归,作为政府,你有责还是无责?

  五问政府:投资担保行业坑害百姓。开业时合理合法,光明正大。百姓拿出血汗钱、养老钱、保命钱支持政府扶持的行业,收益仅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现在遭遇人去楼空,老百姓以泪洗面,痛苦绝望。作为政府,你是管还是不管?

 六问政府:追款无望,群众上访,自发请愿,自救维权,咱是应该还是不该?百姓血汗钱、养老钱、保命钱是该要还是不该要?

中牟诺优投资理财合同诈骗案十问!

  七问政府:公安办案,进展缓慢,政府态度,冷漠无情,百姓请愿爱搭不理,静站请愿上下推诿。殴打老人,拘留无辜,网监百姓。作为政府,你是爱民还是恨民?

 八问政府: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根本宗旨,可是人民政府不尽力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人民警察千方百计一味打压受害群众,这究竟还是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

  九问政府:投资担保公司崩盘倒闭与政府政策缺失、职能监管滞后、管理出现漏洞直接有关。百姓现在血本无归,生死两难,谁来为此埋单?政府让老百姓活还是死?

十问政府:所有担保投资公司多以虚假投资项目作担保集资诈骗,坑害百姓,数额巨大,丧尽天良,人神共愤,是抓还是不该抓?

2018年12月5日,全体中牟诺优投资理财合同诈骗案受害者!

一、南方财富网信托理财分析师提醒:看懂信托合同三大要点

  固定收益类信托已经成为部分投资者必备的一类理财产品。在被高收益吸引的同时,也需要看懂信托合同中的三大要点:收益率、期限、安全性。

  南方财富信托网 高级运营总监孙丽表示,首先要了解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如何分配收益问题。一般来说,信托项目一年分配一次收益,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也有部分产品是按季度分配收益。除收益外,也要考察费用问题。固定收益类信托合同揭示的预期收益率,往往是扣除了相关费用之后,其中包括了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 等。但也有信托公司收取1%的认购费,需要考察自己的真实收益。

  第二,期限也是很重要。一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具体条款可以参见“信托财产的归属和返还”条目中。有些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者期满之后延期几月结束的情况。这些期限都要和投资者自己需要资金使用时间相匹配。

  第三,安全性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了解安全性之前,需要了解信托的投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项目经营风险等。信托合同中“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等项目,需要投资者格外注意。其中要注意对手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

  南方财富信托网理财分析师建议,首先,要搞清楚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界定和核算,以及对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做详细了解;然后,对风险揭示、信托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进行详细了解,知道可能存在什么风险,投资者是否可以承受,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购买该款产品;最后,还要对受托人辞任(职责终止)事项及新受托人的选任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解。

二、理财产品免责条款多霸王 听介绍不如看合同

  盲目相信银行的投资者可能不知道,在客户经理夸夸其谈理财产品如何好时,其准备的银行理财产品合同已将“风险提示不足”等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律师提醒投资者,目前保障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一旦客户权益受损,提起诉讼所能依据的法律条款主要是《合同法》。因此,投资者与其盲目相信银行工作人员的话,不如看清合同更保险。   相信看过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的投资者都知道,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的免责条款较多。“理财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通常有类似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已充分提示风险、投资者已经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并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本理财产品包括亏损在内的一切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发售者不承担理财产品亏损风险等。”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称。   客户一旦在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上签字,就表明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条款。如果投资者因客户经理误导销售或者风险提示不足而购买理财产品并导致损失,那么银行理财产品上述免责条款就可以在投资者状告银行时发挥效用。   以误导销售情形为例,“如果不能提供当时误导销售的录音,那就没有证据可以起诉银行。”董正伟说。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渊的说法则更悲观。“即使有录音,最好也有公证处的人在场,否则法院会不会采纳你的录音证据尚难说。”   刘伟渊表示,由于此类官司通常以合同法作为依据,合同里已经清楚明白的(换句话说投资者签字前没看清楚只能怪自己),投资者基本上很难打赢官司。   “有毒”产品难公证   2010年美国证监会起诉高盛,指控高盛涉嫌欺诈投资者的事件曾轰动一时。然而,购买了“有毒”产品的中国投资者就没那么幸运了。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投资者状告银行销售结构复杂的“有毒”理财产品,胜诉可能性较低。   虽然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怎么证明自己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称是个难题。”董正伟称。   投资者保护机构亟待建立   不仅如此,购买金融产品的投资者也担心这类官司胜诉概率不高,并且打官司的成本不低,因此,不少投资者最终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董正伟建议,在完善金融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应成立更为中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中立的机构将可以更好地平衡银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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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免责条款不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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