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的处理有哪些原则?

erjian2022-06-1899

  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一词的文字性表述,散见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已不再受理。目前处理同居财产纠纷可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仅限于该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同居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的构成要件:1、同居主体是男女双方。2、未经结婚登记。3、以共同生活为目的。4、以公开的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同居的范围可概括为四种: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4、婚外或同居外之姘居。即秘密同居。二、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三、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四、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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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时评]生效离婚调解书不当处理第三人的财产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偶有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协议处理了第三人的财产。对于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意见不统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调解协议。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179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协议处理了第三人的财产,属于生效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只是案外第三人不属于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由制作生效调解书的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协议处理了第三人的财产,不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可以由第三人以离婚男女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另案起诉来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第三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受到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拘束。“在大陆法系的诉讼中,诉讼是以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为对象进行的,原告和原告所主张权利的相对方之人(即被告)为诉讼当事人。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请求的对立双方当事人,即判决的效力仅对这种当事人产生,不涉及其他人。”①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可资借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既要受当事人双方诉讼请求以及答辩意见的左右,又要受民事诉讼证明规则之约束。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自认、认诺、和解、撤诉等诉讼行为均可能影响和改变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这就使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的判决,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只能就夫妻内部的财产问题进行判决,而不可能将债权人的债权纳入其裁判的范围之内。”②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的是对债权人的效力,实际上,从法理上讲,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也应该有权向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三人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得到保护,没有必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三、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是被动的,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项,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主动审查。对于财产权属,人民法院审查的程度一般为:不动产,审查权属证书;动产,审查由谁占有。其他财产权利也只能审查到一定的程度,就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对外具有公示的效果。超出这一范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主动审查,而且主动审查将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去审视民事调解书,只要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对外具有公示的效果进行了谨慎的审查,其认定的事实就不存在错误的问题,即便后来确有证据证明财产不属于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只是因为有了新证据。

    四、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209条的规定只是针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并不涉及离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由于离婚诉讼的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已经解除,而且有可能已经另行结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调解书撤销,将会使离婚案件的婚姻效力处于不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安定。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的规定仅仅是针对判决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因为,这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内部之间的争议,不通过再审程序就没有其他救济渠道。而离婚案件之外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救济自己,完全没有必要启动再审程序。

    注:①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38页。

    ②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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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婚前公证财产离婚如何处理的咨询

关于婚前公证财产离婚如何处理的咨询

   关于婚前公证财产离婚如何处理的咨询

  我的一个朋友,家住农村,婚前(2002年)在法院作了财产公证,其中又给女方的聘礼25000元,现在因为女方虐待公公和公婆,准备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聘礼是否可以追回?

  另外,因为男方父母只有一个男孩,所以对儿媳妇一直比较器重,虽然在农村,但是2年来从没下过地(水田),没干过重活,所有钱财一律归纳孩子掌握,可是女方得寸进尺,瞧不起公婆公爹,使用泼水,仍剩菜剩饭的把戏,在老婆婆屋子里经常如此耍弄,最后将两位老人撵走(老人的意思是只要孩子们幸福,一味忍让了)别处居住,但是后来,4个月前的8月9号,因为下去收稻子(运送到加工厂赚取差价款),本钱3000元没有直接交给女方,遂破口大骂,还指责公婆背后教唆,男方实在忍无可忍,遂动手打了女方2下(嘴巴子),女方大哭,回了娘家。

  第三天的半夜时分,老岳父、丈母娘和小舅子忽然驾车来到男方家里,踹开屋门强行闯入,抓住男方,按到水缸里浸得半死,还用马勺和铲子猛击男方身体,造成男方颈部红肿,耳朵听力下降,腿部2厘米的伤口。

  然后搜索到摩托车钥匙,将摩托车开走。

  尽管如此,男方还是多次去赔礼道歉,希望接回媳妇。但是所带礼品被老丈人扔出踩碎,并恶意辱骂不止。后来男方父亲以及中间人再去,也被亲家辱骂。

  对此,男方准备提出离婚,聘礼是否可以追回?

  8月11日半夜的强行闯入是否算是非法闯入民宅?掠夺财物呢?

同居财产的处理有哪些原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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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证财产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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