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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业自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何好处

erjian2022-06-06101

  如果说政府监管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和最直接手段,企业创新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那么行业协会则是沟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关键环节。打造政府外部监管、行业内部引导、企业转型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新型治理框架和格局,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离不开这一关键环节的积极自律。

当前,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补贴战、价格战谋取垄断地位,但这些问题在现行的公司法和反垄断法框架下无法得到解释。又如,各金融机构对小额支付的“小额”如何认定,态度迥然不同。尽快明确此类问题的规则,才能确保各方在统一的规则下开展公平、有序、良性的竞争,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还要强化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这是行业发展的动力引擎,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管理办法,坚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动态性,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营造干净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意味着健康发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迎来春天。

  只有整个行业优胜劣汰,才能促进中国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既灵活又稳重的服务。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经济监管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是配置进入服务市场中的需求和供给,需求者是利益集团而供给者是政府和政党。监管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被监管者的成本。斯蒂格勒在《经济管制的理论》一文中对政府介入管制的目的是不是真正从公共利益出发提出质疑,以管制的供求为分析基础,管制的需求是管制可以带来的利益,而管制的供给则是政府和政党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博弈。

  Becker和Stigler(1974)基于政府拥有充分信息、可以为社会整体的福利服务和完全信息者三个假设的基础上,认为私人不可能监管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提出行业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利益集团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之上。

  作为一般规则,社会代理人从事公共活动,目的在于增进自己的主观福利,而非一般公众的福利,它将焦点集中在监管过程的各个参与团体以及他们广泛自利行为的机会上。金融监管理论又称分子与分母对策理论。《巴塞尔协议》对世界各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其资本比率不能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能少于4%。

  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一些银行往往通过重组来压缩资产规模和增加资本,从而提高自有资本比率。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

  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

  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

  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发挥行业自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何好处

  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

  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

  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

  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

  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

  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

  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

  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

  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

  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

  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

  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

  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

  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

  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

  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

  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   道德风险。   现代货币制度演变。   信用创造。

金融监管的原则有: 分类监管原则,即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监管. 公平对待原则,即对不同类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是一样的,对同类的金融机构内的个别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样的,对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样的,均要为国民待遇. 公开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不能搞暗箱操作.

二、请问什么是创新金融监管?

当前,金融风险呈上升态势,要从加强外部监管和建设金 融机构内控机制两方面入手,筑牢监管“防火墙”,守住风险底 线。一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在简政放权同时完善事中事后监 管,做到放管结合,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银行业要改 革监管架构,防范化解客户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押品价值 波动风险和操作风险,打击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

融业务。

  证券期货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健全资本市 场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打击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市场操纵等 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着力建设以风险 为导向的监管制度,做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试运行, 改进市场行为监管。

  外汇监管要针对跨境资本流动波动加大的 新情况,建立健全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 大对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打击地下 钱庄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好跨领 域、跨行业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复问题。二是推动实施存款保险 制度。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的最高偿 付限额设定为50万元,绝大多数存款人都得到了全额保障。要 根据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和《存款保险条例》,尽早推出存款保险 制度。三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要在鼓励和支持互联网 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创新的同时,完善监管,防范风险,打 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

  四是强化金融机构风 控机制。商业银行要深化事业部制改革,积极推进同业业务等 专营部门管理,有效隔离风险。证券业要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 露义务和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责,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及时。保险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监管,注重化解满 期给付、退保和资金运用风险。

三、荷兰金融监管体系怎么样?

    在海上马车夫之后,令人难以忘怀的郁金香带来荷兰第二个特色专业——园艺。不要以为园艺就是种花,荷兰园艺专业的特点之一是创新,不断探索新的花卉品种和园林设计。这个专业背后实际是荷兰强大的生命科学和环境生态科学。比如瓦格宁根大学是荷兰农业方向实力最强的大学,也是欧洲农业方向与生命科学最好的研究型大学之一。

  此外,荷兰还有风车之乡的美誉,业内人士称借着这个别名,留学生不妨关注一下荷兰正在强劲发展的新能源专业。

  和许多非主流留学国家一样,荷兰留学的一大障碍是语言。应该这样说,荷兰的英语普及程度跟英语国家无法比,但比其它欧洲国家都高,尤其在大学里,国际学生接受英语授课。

  不过,既然到了荷兰,学一门荷兰语对生活和打工都是必要的,要知道超市里的货品、公交车站牌等大多都是荷兰文的。

  目前,申请荷兰学校要求雅思成绩,一般本科6。0分,硕士6。5分。每年学费3-6万元,相对英美便宜很多。正因如此,荷兰奖学金不多,不过荷兰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国办公室2008年创立了橙色郁金香奖学金,这是该国首个唯一面向中国学生的奖学金。

  在2010年-2011年学年,该奖学金总额达到约60万欧元,能够资助55名中国学子赴荷兰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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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监管怎么样体系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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