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事后付款QQ:
招租BF:49921434
下面黑客都可以添加(所擅长的领域不同)

如何处理财产的清查结果

erjian2022-06-25103

  财产清查的结果,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肃认真地给予处理。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和变质或超储、积压等问题,应认真核对数字,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再行处理;对于长期不清或有争执的债权、债务,也应核准数额上报,待批准后处理。其具体步骤如下:

  1.核准数字,查明原因。根据清查情况,编制全部清查结果的“实存账存对比表”(亦称“财产盈亏报告单”),对各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对于债权债务在核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及时组织清理;对于超储积压物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2.调整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在核准数字,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财产盈亏报告单”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使各项财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在做好以上调整账簿工作后,即可将所编制的"财产盈亏报告单"和所撰写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

  3.经批准,进行账务处理。当有关领导部门对所呈报的财产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后,应严格按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并追回由于责任者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为了反映和监督各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和运?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净值,在批准前记入该科目的贷方,批准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数登记在该科目的借方,该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净值,在批准前记人该科目的借方,批准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数并登记在该科目的贷方,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为分别反映和监督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盈亏情况,应开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二级明细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一、会计财产清查

  现在很多学生觉得财产清查比较复杂,不太理解。合肥会计培训告诉你怎么去做这样的题目和解题思路?

  1: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2:做这个题目的思路首先要知道是盘亏还是盘盈?是实存数大于帐存数还是小于帐存数?这些首先就要确定好的,现在看以下例题:

   某企业在现金的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较账面余额短缺85元,有50元属于出纳员李丽的责任,应由李丽赔偿另有35元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转为管理费用处理。

   第一步:报批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5

   贷:库存现金

   85

  第二步:报批后 借:其它应收款 50

   管理费用 35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5

  本文章来自于:

二、拿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当玩笑,给我们的经济和精神带来巨大损。

我们反映安徽省蒙城县政府、蒙城县国土资源局、蒙城县水务局茨淮新河工程管理所、严重渎职,不切实际,拿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当玩笑,给我们的经济和精神带来巨大损。

    具体事件是蒙城县茨淮新河工程管理所罗集段危房改造的事。我们原砖瓦结构的房屋始建与1993年,在大桥街道的南头茨淮新河工程管理所罗集管理段面向东的位置。当时建房是罗集段和当地政府为了响应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发展多种经营文件精神,让我们在此经商。由于当时房屋的建造质量差,2000年过后房子基本上成了危房。原单位领导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实际情况后,上级领导非常重视,多次派人实地堪察丈量后,于2007年10月15批复让原址重建。当时茨管所所长被撤,由水务局派宿局长代理工作,了解了危房实际情况,于是茨管所在2009年5月份与我们达成协议,内容是:土地是国有土地必须有偿使用,按每间一万元租期40年让原住户原址重建。

    我们在2009年10月8日面向东5户14间先拆除重建,在房屋墙体刚建成时,当地一些村民受人指使前来向我们索要每间一万元的地皮费,说土地是他们的。我们不给钱他们就纠集一些村民多次来闹事,并扬言让我们建不成。与是他们不择手段地向各级上访,并在网上向原省委书记王金山发表歪曲事实的留言。后经省水利厅调查组查实后与以否决。可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不于采纳任合单位的意见,不但不给补办相关手续。还以我们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为由并下发没收处罚决定让我们停建。而蒙城县政府早在2005年没有任何批文,也没有水利主权部门批复,就把原蒙城县常兴镇大堤省道203两边63间地皮卖出建商品房,而我们明明是拆除危房却不让建。因国有土地,水利局茨管所收了钱不给我们办手续。停建之后我们这几户上上下下无数次找到政府各单位领导没有人过问此事。于是我们在2010年5月26日在原亳洲市市委副书记沈强的接访日向他反映了我们情况,他当时签发了让蒙城县政府召集水务局、国土局、建设局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此事。我们等到7月27日蒙城县两违办来人,让我们看一下他们的调查内容与我们反映的事是否相符,他把材料读给我们听后问我们是不是反映的这些内容,我们说是:并要求我们在上面签字。我们问他处理结果他说结果还没出来让我们再等几天。等一段时间之后我们找他要结果他说还没有出来,又是找了无数次还是说没有。我们9月份又到亳洲信访局去问,工作人员说7月30日蒙城已向亳洲信访局做了书面回复说信访人同意处理结果并已签字的谎言。我们又多次找各部门领导都是踢皮球就是没结果。于是我们又在2010年11月份用信件向亳洲市沈强市长反应了我们的现实状况,沈市长得知我们困难还没有解决后,又签发让蒙城县车县长亲至督办此事,可具办人让村委会书记写一个必须有房住的书面证明报给上级领导算了事,至今我们还住在搭建的棚子里,他们这种欺下满上,无视领导和百姓不作为的行为真是让我们无法接受。

    我们危房也拆了,钱也交了,房子即符合街道规划又符合新农村规划标准,又得到主管部门批复,只是个别人没有达到目的,就卡住我们的脖子不给补办相关手续,房子停建一年之久,难道我们这几户上有七八十岁的老人下有几个月婴儿只能在酷暑和严寒中煎熬,这事难道就没人管了吗?

三、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处理财产的清查结果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 5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解读《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辆的大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加,譬如199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46129起,死亡78067人,伤残222721人,分别比1997年上升13.8%、5.7%和17.1%。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相应增加。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动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

   二、分歧意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讨论中形成如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间接损失。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车辆修复期间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应视为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安部[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之规定,财产损失只规定了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因此,停运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保护。

   三、赔偿理由

   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问题。

   (一)行政法现、规章

   以往的行政法规、规章是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和因受伤而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作为财产的直接损失的,而把因交通事故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财产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规定,“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

   与行政法规、规章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9月13日在《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未受侵害的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因此,国内船舶在内河或沿海运输中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显然,复函所确定的赔偿范围包括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这类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赔偿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

   2.理论依据

   赔偿损失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的补偿性。赔偿多少则取决于赔偿范围的大小。大陆法一般把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英美法一般把损失分为预期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消极损失其实与可得利益损失大致相当,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损失,我国民法上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因此本批复也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

   可得利益损失是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的,在本批复中即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被迫停止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因此,应当把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只是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必须具有确定性,必须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

   四、结论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换言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忠县律师

  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本文链接:http://www.dengper.com/jijin/5967.html 转载需授权!

损失停运批复交通事故财产

上一篇:穷人辛苦赚钱存进银行,富人去银行拿你的钱去赚自己的钱

下一篇:【山东百练会计】分享 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