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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的工具有哪些?

erjian2022-06-06118

  互联网支付的工具:

(一)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

信用卡是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签发给资信状况良好人士的一种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模式可以分为无安全措施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借助第三方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基于ssl协议机制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和基于set协议机制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

  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模式覆盖范围宽广,但对网络安全环境的要求较高。

(二)数字现金支付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能被客户和商家普遍接受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通过隐蔽签名技术的使用,允许数字现金的匿名,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用户的隐私。

  无需银行银行中介的直接支付和转让使得这种支付模式十分经济。

(三)智能卡支付

智能卡是使用计算机集成电路芯片(即微型cpu和存储器ram)用来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货币信息,具有进行支付与结算等功能的消费卡。智能卡的网络支付方式依据在线或离线可分为两类,前者更多的是将智能卡当做拥有中央处理器的信用卡使用,而后者的典型代表则是我们日常使用的公交ic卡。

(四)虚拟货币支付

货币是社会生产发展的自然产品,是一种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主要有三种职能:价值度量、价值储藏和交换媒介。因此从理论上来讲,除去传统的金本位,任何一种商品只要拥有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资格都可以作为支付工具。虚拟货币就是应运而生的。

  但因为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今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因此现在我们所说的虚拟货币并不包括网游中的虚拟货币,主要指q币、u币等。

互联网支付的工具有哪些?

(五)网银支付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

  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六)电子支票网络支付

电子支票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无条件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它可以通过因特网或无线接入设备来完成传统支票的所有功能。电子支票网络支付继承了纸质支票支付的优点的同时又降低了交易的费用成本,而因为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名或个人身份证号码(pin)代替手写签名等方法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因此,现在电子支票网络支付得到了b2b电子商务的认可。

(七)电子汇票系统支付

电子汇票系统是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存储、转发电子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汇票登记查询和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该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一点或多点接入。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中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哪个?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10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小编注)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此外,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都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

  那以上的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到底都各属于哪些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据了解,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具体监管职责分配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2、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3、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4、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建议是怎样的?

  互联网支付服务由于从事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或者由于发行和经营支付方式而属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在一般词汇部分界定的“金融机构”,因而有义务采取该建议所要求的预防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如客户尽职调查、保存记录、报告可疑交易等。

(一)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根据第10条建议,国家应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以识别客户并验证与相关业务有关的信息。

  而且国家应要求金融机构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包括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识别实益拥有人、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控:(1)建立业务关系时;(2)当偶然交易的数额超过15000美元或欧元时,或当进行第16条建议的解释性注释所涵盖的电汇时;(3)在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时;(4)当金融机构怀疑以前收集的客户身份数据不够准确或充分时。

  互联网支付服务通常代表客户持有和管理资金,意味着与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因而根据第10条建议,应该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确保不开立匿名账户或以明显虚构的名字持有账户。而且国家应确保代替提供商持有资金的金融机构对提供商实施与其带来的风险相称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二)注册与登记

当互联网支付服务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词汇表所界定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时,其提供商应予以注册或登记、受到监管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第14条建议在代理人注册或登记方面为国家提供了两种选择。国家应要求代理人注册或登记,或者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应编制现有代理人名单,而有权机关可以获得这种名单。

  特别是当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不受领土界限约束时,国家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适用于具有实物建筑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的管辖注册或登记标准也应适用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即使服务提供商设立了离岸总部,也应如此。

(三)与电汇有关的义务

第16条建议确立了国家在电汇方面的义务。

  正如第16条建议解释性注释所要求那样,国家必须确保金融机构掌握电汇汇款人和受益人的信息,而且要掌握整个支付链的电汇信息。并且必须对发起或接收电汇的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但是,国家可以对跨境电汇实施最低限额,在此限额之下时不需要核实客户和受益人信息,除非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

  换言之,对于低于1000美元或欧元的偶然性跨境电汇来说,第16条建议解释性注释的要求适用,而且需要提供汇款人和受益人的名字以及双方的账户号,但是不需要核实这些信息。属于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应该受该条建议的约束。

(四)有权管辖的监管方法与识别

国家应确保依照第26条建议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分监管。

  监管者应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至少应确保属于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受到注册或登记,并受到有效监控制度的约束。对于通过代理人分销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国家应确保依靠代理人实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实体毫无例外地将这些代理人纳入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计划中并监督这些代理人的遵守情况。

  国家应确保在其法律框架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而且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提供商受到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而不管提供商的位置在哪里。为了协助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国家应考虑在符合其法律框架的情况下禁止在其管辖内没有办公室或代理人这种物理存在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在其管辖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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