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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郯城:“白菜价”承租商场引发十年纠纷

erjian2022-07-28117

  一家年收入租金数百万元的商场,未经村民大会会议同意,村支书便以年租金60万元的“白菜价”出租给一位村民

  原题:山东郯城:“白菜价”承租商场引发十年纠纷

  一家年收入租金数百万元的商场,未经村民大会会议同意,村支书便以年租金60万元的“白菜价”出租给一位村民,且一包30年,其间虽经县、市两级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却未能执行。自此,纠纷持续了10年至今仍未解决,其间提起7次诉讼。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法治周末记者 蒲晓磊 曹天健

  发自山东临沂

  2005年,山东省郯城县南关二村(居)委会村民张则强与南关二村(居)委会签订了该村御道桥商场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年限30年,年租金60万元。

  然而,这一合同却因未经村民会议征求意见而遭到强烈反对。2005年9月,王学志等478名该村村民将南关二村(居)委会以及承包人分别作为被告及第三人诉至郯城县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但合同中承包的商场仍然建起,而一场围绕御道桥商场的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如今10年时间过去,诉讼再一次打到了临沂中院。去年4月17日、5月21日和6月26日,临沂中院先后三次开庭,但至今仍未作出判决。

  合同被判无效

  商场仍然盖起

  作为纠纷焦点的御道桥商场地处郯城县城中心位置,商场共四层,一层经营服装鞋帽和日用百货,二层是家具家居广场,三层是台球电玩城,四层的御园商务宾馆可以用来住宿与会议接待。

  10年前,这里只是一个塑料大棚式集贸市场,属于郯城镇南关二村。

  南关二村是个城中村,时至今日,当地人仍然习惯将居委会(最新的称谓叫做社区)称为村委会。南关二村(居)委会主任兰海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村里有432户,共1600多人。

  1995年,南关二村对本村部分村民住宅进行拆迁,建成大棚式集贸市场(原御道桥商场)。2004年,时任村支书的杨杰找到村民张则强和张军,希望二人承包该市场,但前提是将原大棚式市场建成不低于两层的商场。

  2004年12月29日,南关二村(居)委会与张则强、张军签订合作建房使用合同书,合同书上标明的时间是2005年1月1日。

  2015年5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到居委会采访。杨杰对记者介绍说,当时张军和张则强二人都想承包商场,各自交了30万元的预付款押金,后来,张军与张则强二人一起签下了这份合同。之后,杨杰认为,为了防止以后承包的过程中出现扯皮的现象,双方签协议时需要确定一个主要负责人。

  最终,张则强赢得了这个机会,张军退出了合同,两家就此反目。

  张军的妻子郭立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双方各自集结了一些人大打出手,还动用了猎枪,这一情况也被当地多名村民证实。

  这份《合作建房使用合同书》中约定,南关二村提供占地面积8365.57平方米的原御道桥商场,由承包方投资进行楼房建设,租赁期限为30年,租金为每年60万元,以后每5年增加一次,增加的幅度及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这份合同并不被一些村民认可。南关二村民代表、村理财小组成员王贵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件事起初大家并不知情,直到张则强与张军二人反目,张军将内情抖出之后,村民们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

  2005年9月27日,王学志等478名村民将南关二村(居)委会作为被告,并将张则强和张军作为第三人诉至郯城县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005年11月4日,郯城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张则强不服判决,上诉至临沂中院,被驳回。在临沂中院的判决中,不仅认定未召开村民会议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更对商场占地的性质进行了认定,认为商场占地原为村民住宅用地,建设商场未对土地用途申请变更登记,双方订立合同将商场用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005年12月18日,郯城县建设局对南关二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要求御道桥商场立即停止一切施工行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撤离现场。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终止的同时,御道桥超市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立即中止。与此同时,郯城县法院与临沂中院制发了民事裁定书,并张贴公告,责令张则强停止施工和经营活动,保持现状。

  但不知何种原因,商场在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一路“红灯”下,竟然盖了起来。

  张则强坚称自己没有在此期间施工,临沂中院也在2006年11月14日下发的判决书中称:“原审于同月8日制发解除查封裁定,后因上诉人不再提供担保,原审于同月8日制发解除查封裁定,在围绕合同的三次诉讼过程中,张则强进行了新商场的建设活动。”

  没有经过村民大会

  新合同改到四十年

  土地性质未作变更,合同无效,但商场还是盖了起来。

  2007年4月15日,张则强再次与南关二村签订了一份合同,将承包的年限从30年上升到40年,租金由原先的60万提高到86.6万。

  原来,在郯城县法院及临沂中院作出合同无效判决之后,张则强于2006年提出反诉,提出要求南关二村(居)委会返还已交的60万元租金并赔偿间接损失等诉求。郯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张则强将御道桥商场的现存大棚、办公楼等全部财产返还给南关二村(居)委会,而村(居)委会需赔偿张则强建设经营费用1496万余元。

  在其后临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将张则强建设商场投资等款项认定为993万余元。在款项的认定上,前后差了500万元。而南关二的多名村民则认为,商场投资最多耗费四五百万元,要远低于993万元。

  按照该判决,南关二村(居)委会在支付近1000万元赔偿款之后,就可以收回御道桥商场。但是,几乎没有任何收入的南关二村(居)委会根本凑不出来这笔钱。

  双方纠纷的剧情也再次发生转变。

  据了解,2007年2月15日,南关二村党支部、村(居)委会制定了一份征求意见书,意见书显示:现御道桥商场仍由张则强承包经营,张则强在放弃法院判决我居委会补偿其建设商场投资款、返还租赁费等费用1000余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定期向我居委会缴纳承包费,承包费按本居委会党员原投票确定的86.6万元交纳,承包期限为40年。

  “我在2005年六七月份就辞去了村支书的职务。2006年,县政府出面,让南关二村、张则强、郯城县法院三方就此事进行协调,最终通过了这份合同。”杨杰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

  杨杰回忆,当时县里和镇里都派了干部参与了此事。

  张则强给法治周末记者出示了一份签订于2007年3月29日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表明,南关二村与张则强就商场合作建房使用合作纠纷一案达成了和解,一式四份,南关二居委会、张则强、郯城县法院与郯城镇政府各执一份。

  郯城县法院于2007年3月7日出示的认定报告显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南关二村委确无财产履行能力支付被执行人赔偿款项,且被执行人又不同意先行将商场返还村委(该商场一楼已由被执行人向商户出租经营),对申请人提出的和解方案(注:指将该商场继续由张则强承租,将原租赁费提高到86.6万元/年,租期延长至40年),被执行人也同意。现该方案已经村委采用问卷方式征求村民意见,过半数村民同意该和解方案,本院认为该方案应合法有效,本院应予确认。

  但正如这份报告所显示的,这次“征求意见”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的情况一样,同样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这一重大事项议定程序。

  记者采访中,南关二村包括当时村支部委员在内的多名村民告诉记者,他们从未见过所谓调解方案及意见书。

  为此,张维申、姚万鹏、安守强、吴敬民4名南关二村支部委员还发布了加按各自手印和签名的联合声明:至2007年4月15日止,我们从未见过调解处理御道桥商场案件的意见书和合同书,支部更未召开过研究方案或合同的会议,如发现存在以上文件,与我们无任何关系。

  记者注意到,上述4人在2007年2月16日的一份证明中称:“我们认为政府行为不能代替法律,此案临沂中院已立案再审,应由法院处理。

一、中国社会新闻社爱森网报道:唐山小韩庄村贿选村主任及平改纠纷的调查

  唐山小韩庄村贿选村主任及平改纠纷的调查

  时间:2010-08-05 11:15:34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二审稿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假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假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并依法处理。”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记者张凡)唐山市丰润区小韩庄村12名村民代表实名举报该村村主任韩士存利用金钱拉选票,在2006届和2009届两届选举中贿选,韩士存当选村主任后又借平改之机违规、违法欺压百姓,多次上访,无人过问。记者对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平改暗箱操作 违背原则失民心

  唐山市丰润区小韩庄,地处城乡结合部,早在2006年,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为了彻底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与生活环境,相继出台了对小韩庄实行平改的政策和相关规定。于是,丰润区浭阳办事处与小韩庄村委对该村的平改工作拉开了序幕。原本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本应受到广大居民的大力支持与理解。然而相反,恰恰就是这种正常的平改工作,在小韩庄却引发出诸多干群关系恶化,政府与民矛盾突出,甚至令人担忧的群体上访事件。

  根据小韩庄部分村民反映的情况,记者对造成这种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2006年,是小韩庄平改的开始年,当地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对丰润区域内的还乡河进行改造。还乡河小韩庄段共占用了该村土地16.99亩,该项目由唐山市还乡河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但时至今日已四年之久,小韩庄被占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款仍然未到位。追根溯源,记者查到了2009年2月20日中共丰润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关于浭阳办小韩庄居委会韩维忠等人反映问题的调查答复》的文件,在该文件中对占用小韩庄的16.99亩土地是这样答复的:“经与还乡河治理公司核实,由于还乡河治理尚未结束,沿线涉及到的占地村都没有拨付土地补偿费,所以此款没有拨付到小韩庄居委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占用土地正常的操作程序是:首先在国土部门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其次,按照国土部门批准的占地数量拨付给被占地单位足额土地补偿款。然后方可使用土地。显然,“由于还乡河治理尚未结束而没有拨付土地补偿费”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迄今为止,不知小韩庄16.99亩的土地补偿款哪里去了。

  丰润区小韩庄村集体组织管理混乱,行为不规范,重大决策不严谨。据该村12名村民代表联名反映:“从06届至今,他们从未参加过任何组织活动,尤其是村委会与凤辉地产开发商有关土地开发的全过程,我们完全被排斥在外,而从未当选过村民代表的部分人员却经常参加起决定性表决的全过程”。

  偷梁换柱,目的明确,针对性强,为村长韩士存代表的村委与凤辉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项目上的暗箱操作奠定了基础。

  小韩庄村委为了掩盖与凤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早有暗箱操作的事实,不惜违背原则,在与凤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的时间上大做文章。从小韩庄几位村民代表提供给记者的证明中证实,小韩庄村委与凤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6年9月21日就已签约过平改意向书,2007年4月3日又签订了《建设韩庄玫瑰园》协议书。因该村多数村民代表及部分村民对此合作协议没有透明度反映强烈,村委会与上级部门不得不“注意影响”。为掩盖真相以及补救行为上的严重违规,同时又确保凤辉房地产公司能继续承建平改工程,所以,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小韩庄则进行了一次突袭性的“定向”招标,同时把与凤辉房地产公司早已签约过的协议日期更改为2008年1月29日,使凤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名正言顺”地继续为承建方。如果我们假设这次“定向”招标协议是有效合法的,那么前两次合作协议的签订以及事实上的工程实施就是违规而又违法的。唐山市丰润区浭阳办事处领导下的小韩庄村委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显然,利益的链条连接着上下,同时也驱使着权力的扭曲。记者从唐山市国土局丰润区分局有关小韩庄平改的部分档案资料中看到,递交的申请书以及房屋置换拆迁补偿协议书,上面没有签名与签章,其中还有一份2007年的协议书,而另一份协议书上面同样也没有签名与签章。

  无效协议与不规范的资料也可入档,这难道仅仅是审批部门工作上的不严谨和疏漏吗?

  另据小韩庄部分村民证明,2006年11月27日,由村委会组织,唐山凤辉地产开发公司出资,组成了近50人的团队,以“考察”为由到南方去旅游,历时四天。而在这近50人中,其中有10人是凤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余有本村甚至还有外村的。然而就是通过这次非正常“考察”旅游,凤辉房地产公司与小韩庄村委乃至上级政府从此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不惜重金、贿赂村民拉选票

  据调查,唐山市丰润区小韩庄村早在2006年度选举时,村主任韩士存就有用金钱拉选票的重大嫌疑。尤其在2009年度选举时,韩士存为了确保自己的位置不动摇,更加毫无顾忌地利用金钱买选票,在该届选举时自己出资竟达15万元之多。据不完全统计,小韩庄2009届选举,在1000多名选民中,其中有300张选票是村长韩士存自己用钱买来的。从该村11位村民提供给记者的证据充分证明,凡是同意投韩士存一票者,都可马上得到现金300元至500元不等。但这仅仅是韩士存个人贿选用掉的钱。更让人吃惊的是,小韩庄村委为进一步确保韩士存再次当选,不惜牺牲集体利益为代价,村党支部书记在村民代表会上公布,“该届选举村集体财务支出20万元,这笔开支是给每个选民的劳务费”。

  然而,小韩庄村委会对这笔集体开支的合法依据,记者却无法查证。

  凭权势欺压百姓 社会关系复杂

  丰润区小韩庄部分村民告诉记者说:“2006年末,村民代表韩德兴由于对村平改持有不同意见,与领导发生争执,结果遭到了村主任韩士存伙同其女婿韩建强的拳打脚踢,并当众将韩德兴的手机摔坏;2007年12月24日,我们村60多岁的老人陈玉林,同样也因对平改有不同意见,当晚被村主任韩士存殴打致伤住院;2008年9月28日,韩士存在大街上再一次扬言,要将对平改有不同意见的韩士章小腿打折。当月29日,韩士章曾到端明路派出所对韩士存的恐吓语言备过案。2009年11月13日下午近两点,十余名村民代表及部分村民到村南制止其非法私搭乱建行为时,被监外执行人员韩建营、刑满释放人员韩志军和社会闲散人员韩宝锁、韩建强以及韩士存外甥冯涛等五人,以工程是他们承包为由,用木棍、铁棍等工具,将55岁的村民代表韩维忠的眉骨、鼻梁骨等3处打成骨折,将59岁的村民代表、村理财小组成员韩士章的左脚踝骨用木棍打成骨折”。

  小韩庄的村民还告诉记者:“韩士存纠集一些社会上不明身份人员,对我村实施平改有不同意见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2007年6月18日下午4时30分,韩士存给村民代表韩维忠打电话说:“如果不听我的话,早晚我把你的小腿打折”。总之,类似这种恐吓电话与打击报复的事件,在小韩庄村不胜枚举。

二、杭州房产纠纷律师业务种类

  一、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常年法律顾问

  1、什么是常年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长期的法律服务。

  2、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哪些服务?

  朱湘君律师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以团队合作方式为法律顾问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在全面深入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及时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策略、方案,及时解决随时发生的法律问题,为客户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

  杭州房产纠纷律师

  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三、项目法律顾问

  1、什么是项目法律顾问?

  基于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广泛的交流、多方的培训、积极的调研,朱湘君律师具备为高端客户的复杂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的实力。通过对客户诉求的分析、相关证据的尽职调查以及专业的法律调研,为客户提供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以此提供的针对性明确的专项法律服务。

  2、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四、诉讼仲裁代理

  1、什么是诉讼?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俗称打官司,依据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进行。

  2、什么是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属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依据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进行。

  3、诉讼仲裁代理

  基于朱湘君律师的专业方向及强大的团队合作,诉讼仲裁代理能够以最为专业和深入的方式,在充分识别争议焦点、把握关键法律关系及熟练使用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及充分利用证据等方式,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帮助客户减少损失。

  4、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五、法律风险管理

  1、法律风险是什么?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规范的规定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行为主体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行。

  2、法律风险管理是什么?

  法律风险管理是兴起于上世纪后期并在本世纪逐渐成长、成熟的理念。自20世纪50年代起,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目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学科,而且已经深入到企业管理领域之中,甚至成为高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法律风险管理是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主要风险控制目标之一,也将法律风险控制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工作内容之一,并以法律风险的思维模式和操作模式,依据现代管理的手段,主动地事先和事中控制的方式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3、法律风险管理的服务模式

  基于朱湘君律师的专业方向及与国内知名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型律师强大的团队合作,法律风险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以下几种:

  法律风险调研:由于任何一个组织的法律风险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法律环境、不同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也会不同。因此,律师可以针对企业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风险展开尽职调查和法律调研,找出问题所在并设计系统的解决方案。

  法律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项目需求,组织专业的团队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的识别、评估,并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的现实状态、企业的原有体制等因素,为企业量身定做系统的解决方案,包括其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文本等系统的优化,使法律风险管理有效地融入到企业管理之中,提高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法律风险管理培训:针对某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论尚未谈及的状态,律师可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管理原理、管理理念方面的培训,提升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并对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努力提供经验和技术方面的指导。

  六、私人法律顾问

  1、什么是私人法律顾问

  私人法律顾问在国际上已广为流行,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应运而生,私人法律顾问指委托人个人聘请的,长期为该委托人提供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后果评价、法律风险评估、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律师。

  在中国的今天,财富传承话题日益被关注且渐显市场的需求,高净值人群阶层不断扩大,财富激增,家财处置问题日益突出,财富传承形式更加多样化,财富增值的方式也已渐呈现出传统行业,多元化投资,跨界投资的变化路径。财富传承的安排,试图寻求借助家庭信托、税务安排、保险规划等工具规避风险、妥善完成财富规划。拓宽传统婚姻家庭业务,开展家庭理财、个人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家庭理财,个人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需要婚姻法、继承法与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房产相关法律等综合运用,如离婚导致公司股权分割,必然涉及公司法的应运。

  2、私人法律顾问的理念

  在私人律师服务中,朱湘君律师对自己的当事人,有明确的服务定位、高端的理念和服务模式,朱湘君律师在其专业方向领域协同其他各领域的律师团队,发挥各自所长,实现法律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律师和委托人一对一,律师和法律服务的一对一的模式。

  3、私人法律顾问合同

三、股东出资纠纷|抽逃出资|逾期出资|公司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解读|抽逃出资 |公司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基本义务,是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或者进行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将可能引起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存在上述行为的股东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纠纷包含四种类型,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

  法律条文规定|释义

  《公司法》中的规定,本文仅选取较为直接的规定。公司法的规定讲明了股东出资的意义、种类、要求、出资出现问题的解决和法律后果。通过该规定,让股东知道哪些是必须做到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在该类纠纷的具体案情中,一般会涉及一种或者多种情节,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准备证据,假如诉请不当,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

山东郯城:“白菜价”承租商场引发十年纠纷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83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91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19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中的下列条文是专门对于股东出资纠纷类案件做出的司法解释,适用与该类案件。该司法解释是对公司法对应条文的理解、适用进行的进一步说明。当事人遇到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时,应当对照公司法及该司法解释的条文,锁定案情涉及哪些条款,然后该根据条款,整理证据,提出诉讼请求。

  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8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9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6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7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1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读

  虽然,上述《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文已经对股东出资纠纷的所有情况的处理做出规定。但是,在实务过程中,对于涉及法条的锁定,证据的收集以及提出诉请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即便专业律师也不一定能正确的把握。下文就股东出资纠纷以一些典型的类型进行举例,解读,以求使读者较好的理解、把握该类案件。

  因为,股东出资纠纷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相辅相成又有独特的特点。同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耿律师在其他文章里已经解读过,故在本文中,不再解读。

  1、股东出资纠纷几种类型

  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出资不足。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或未经评估。出资的标的物存在第三人合法权利。

  逾期出资。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及分期缴纳的具体办法,当股东未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时,就产生逾期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重要观点

  针对股东出资纠纷,已经列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的条件,使用技巧。为了更清晰的对该类案件、法条进行解读,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践经验对典型观点,进行重点总结。

  认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应以评估作价的结果作为依据。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转移)

  对公司而言承担出资义务的主体只应当是股东,即使股东与第三方达成代为出资的协议,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已经交付土地,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出资瑕疵,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评估,变更登记手续。

  原则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用于出资的。但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以划拨土地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法院在审理有关诉讼中,如果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权利瑕疵可以补正,且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已经补正的,可以认定出资的效力。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出资义务。

  耿武杰律师

  201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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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纠纷股东出资逾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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