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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股票,基金,外汇的区别

erjian2022-06-30112

鉴于论坛上面有不少人对于这些个概念不是很清楚,我简单的总结下,希望大家能明白一点点的.

  既然把这三个词列在一起,那么大家肯定知道,股票,基金和外汇都是投资工具,这里面自然还包括银行存款,做投资首先必须要考虑的就是风险和回报,既然他们都能够存在,那是因为他们都遵循一个资本市场永恒的原理:风险越大,回报越高;反之,风险越少,回报越低.

  在风险和回报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股票,基金,外汇和银行存款,那么你就很容易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了.

简介股票,基金,外汇的区别

  风险接近是零的投资工具就是银行存款,把钱存在银行绝对是不会亏损的,除非是特别大的意外,但是这也是回报最少的,目前人民币的年利率不到4%.如果是存活期,几乎是没有的.

  其次是基金,风险也接近是零,但是也有可能出现小小的亏损,但那是微乎其微的,正是因为这样,就决定了基金的回报也是很少的,国内的基金年回报一般是很少超过10%.

  然后就是股票,风险较大,不过国内股票限制了股票每日波动不会超过10%,所以投资股票每日的亏损和盈利都是不会超过10%的,但是长期来看,一年或者是一个月将投资的资金翻番是非常正常的,如今很多人能够作的到.投资股票最大的风险应该说是小于100%的.

  最后就是外汇,风险最大,投资回报最高,一天就可能翻番,一天也可能让你的投资资金全部亏光.至于风险最大,最大的风险就是将你投资的资金全部亏掉,至于你没有存到投资账户上面来的资金依然是安全的,不会产生债务.

  以上是基本的区别,在具体的操作上面来说还有很多的不同.

  如今这个年代,每个人都应该理性的参与投资理财,投资理财作好了,就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对于我自己,所期待的最好的生活应该是这样:

  定期银行存款100万 年利息4万左右,用于过日常生活开支.

  外汇投资10万,如果翻番就将赚到的10万存入活期,亏损就取出这个钱继续做,再次亏损就从那4万的利息中取,定期存款不动.

  还有保险要比较完善齐全的.

  说了这么多,都是我本人的看法,有不对的或者需要交流的欢迎提出来!

一、财浪投资戚显闻: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人物介绍:戚显闻,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拥有近十年证券投资经验。2015年起担任财浪投资的投资总监,负责公司产品交易运行和执行。经历国内外金融市场牛熊交替的巨大起伏,熟悉境内外市场,具备成熟的投资理念。善于把握趋势拐点,实盘运作擅长中长线布局,挖掘标的爆发机会。

  随着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事件频发,给当前的投资市场增添了不少灰色的阴影,私募基金领域也受到不小的影响。也确实,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

  不能有效辨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成为很多投资者选择私募基金时望而却步的原因。财浪投资总监戚显闻说,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掌握以下几点就能准确辨认投资市场的募集行为是否违法,正不正规。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募集过程不透明、不规范,甚至可能采取欺诈手段,所以,其信用风险相当大,容易引发社会混乱,影响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而私募融资则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其运作应受到法律的适度监管,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积极意义。由于投资人数受到限制,私募融资对于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是完全可以监控和防止的。

  财浪投资戚显闻说:“目前在私募基金投资领域,私募基金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投资私募基金时,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到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当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投资者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双方建立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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