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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李桃在黑龙江省三级法院肆意妄为三级法院院长包庇纵容法官枉法裁判

erjian2022-07-29101

  申 述 状

  申诉人:王延利,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湖滨教师花园F-5号4门101室,身份证号230602196112032329。

  被申诉人:李桃,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总厂保卫部内部退养,住址: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大街725号2门501室,身份证号23060319630928071X。

  被申诉人:郑丽华,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总厂化工二厂职工,住址: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大街725号2门501室,身份证号230603196610012343。

  申请人因王延利诉李桃、郑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 0691民初2521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终1045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申4548号判决,现提出抗诉,申请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及省高院的判决及相关裁定。并监督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

  3、请求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调取相关证据。

  4、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李桃、郑丽华赔偿这两年来给申请人身体及精神带来的损害和经济损失2万元。

  事实和理由(分案件起因和案件受理两部分):

  一、案件起因

  2011年10月被申请人李桃在为大庆石化老同事张学军代理案件期间,与之合伙组建大庆市缅泰鑫宝商贸有限公司,出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负责公司的文件起草和法律指导,同时为该公司拉投资。

  申请人丈夫王永利是李桃的高中同学,公司刚组建时,李桃便劝说王永利投资,编造说是炒玉石的投资项目,他说自己懂技术,有软件,稳赚不赔。王永利觉得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就没同意。李桃见王永利不肯出资,便找同乡赵亚忠投资25万,李桃每月给赵亚忠付息12500元,付了四个月。李桃将赵亚忠挣钱的案例介绍给王永利,再次劝说王永利出资,王永利得知赵亚忠确实赚钱了,在李桃保证资金安全(李桃出借条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便同意出资了。2012年5月6日二人在农行大庆开发区支行由李桃持卡亲自办理,将王永利卡中的50万转入缅泰鑫宝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学军账户(证据: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赵亚忠通话录音第 页标注段落)。

  2012年5月7日晚,大庆东湖公安分局、龙凤公安分局齐动手,将张学军诈骗团伙成员6人抓捕,在逃一人。2012年5月8日正式批捕其中5人(证据:《“疯狂玉石”牵出千万非法集资案6名涉案人员被捕》一文和张学军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李桃在同乡赵亚忠、荆有志的帮助下,花了40万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40万先由赵亚忠、荆有志垫付,李桃向二人出具了借条(证据:2020年9月25日申请人与赵亚忠通话录音第 页标注段落)。

  2015年8月14日李桃负债期间,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桃将自己名下房产产权进行夫妻过户赠与郑丽华个人所有(证据:档案查档证明),同年其妻郑丽华有不明来源大额资金投入昆仑银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见证据:二被申请人银行往来流水、郑丽华关于大额进账说明)。

  2016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投资款586444.89元返给李桃代管(该证据二审时申请人书面申请调查令,法院未调取),但是,被申请人一直向申请人隐瞒此事。李桃将这笔投资返还款用于偿还赵亚忠、荆有志欠款各20万,打给油城律师事务所同事王荣宝10万元。余下86444,89元,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被申请人每次取一千、两千、三千、一百元不等,或通过银联消费和ATM机支取现金,历时一年零一个月分38次取出,根据常识推断,被申请人将余款用于日常消费。(证据:《大庆市缅泰鑫宝商贸有限公司(张学军)集资案·第二批返款人员表》、被申请人李桃龙江银行卡号:04010122012036045的银行流水,共3页及赵亚忠通话录音第 页标注段落)。

  由此可见,李桃将投资返还款用于偿还家庭债务和日常消费,是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1月16日,因王永利出国工作,无法催要欠款,要求李桃重新出具欠条,将债权人变更为申请人王延利(王永利之妻),李桃便向王延利出具欠条一份(证据:欠条)。出具欠条时,被申请人李桃向王永利隐瞒了财产转移和公安机关返款的事实,此时李桃名下已无财产不具备偿还能力,并在出具欠条后不久隐匿至今(见证据:王永利给李桃发信息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李桃在不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真实意图情况下,向申请人出具欠条,涉嫌合同诈骗罪。

  自2012年5月8日起,申请人丈夫王永利经常找被申请人李桃催要欠款,李桃一直推说等公安局返款回来还款。可是,直到2019年申请人丈夫王永利从赵亚忠那里才得知东湖公安分局2016年就已经将投资款返还给被申请人李桃,此时李桃一直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无奈之下,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找到李桃妻子郑丽华讨债,郑丽华一味的表演,时而哭泣时而哽咽,装作不知情,不懂法,并积极与我联系,信誓旦旦的承诺她让李桃给我回电话。开始申请人倍受感动,可是反反复复几次之后,申诉人发现郑丽华是在敷衍、周旋。2020年7月21日申请人再次找到郑丽华,郑丽华明确表示让我起诉,言外之意就是不还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李桃为骗取申请人丈夫王永利投资款,虚构炒玉石投资项目,以高利为诱饵,编造赵亚忠挣钱的虚假事实,使申请人丈夫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李桃身为律师,出假借条,为日后赖账做准备(证据:情况说明、上诉状),将投资返还款据为己有,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李桃借款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定义。

  二、案件审理

  1、立案

  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庭立案,立案庭法官让我聘请个律师来办理立案,我便在法院对面的黑龙江横川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徐海君和王红娟两位律师代理我的案件。2020年7月25日星期六,立案所需材料全部准备完毕,徐海君律师微信告诉我27日星期一就可以立案了(见证据:徐海君微信截屏复印件)。

  2020年7月26日星期日,郑丽华给我打电话,我回了电话(证据:郑丽华通话记录及电话录音)。电话中郑丽华详细询问了我聘请律师、立案的情况,我毫无隐瞒的告诉她,立案材料已准备完毕,周一立案。但到了周一我的律师没有立案,周二即2020年7月28日,我到律所去见律师催促立案,律师说网上提交了立案材料(证据:网上立案手机截屏复印件)。但是,审核始终未通过,到了8月4日即提交立案材料的第七日,律师王红娟通知我去缴费,到了立案庭,王红娟却说法院要求去掉被告郑丽华方可立案,为了尽快立案,便去掉了被告郑丽华。其实,7月26日郑丽华得知我准备起诉之后,便在7月30日郑丽华与李桃办理离婚登记,为逃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证据:李桃、郑丽华离婚登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在申请人立案审核阶段,被申请人办理假离婚转移财产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小结:今年的3月初,通过朋友得知,我的代理律师与被申请人多年前曾经工作室都在联谊宾馆,根据立案时它们的这般操作可以断定,被申请人与我的代理律师、法院已经串通,为了让被申请人的离婚时间在我的立案时间之前,立案时间延至8月5日,但事实是掩盖不了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2、调查取证

  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李桃负债期间在债权人不知情情况下,将自己名下财产能转移的全部转到其妻郑丽华名下,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为了澄清事实,我让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案发时李桃与家人银行往来流水,以查明涉案资金的去向,确定本案资金是李桃独吞还是投给诈骗团伙获得提成,以及这笔资金或这笔资金的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2020年10月我就开始申请调查令(证据:微信截屏复印件),直到2020年11月12日开庭在即,调查令始终没给出,我电话联系法官李海静申请调查函,李海静勉强同意并让律师王红娟提交了申请书,但法院并未调取该重要证据,法官涉嫌程序违法(证据:李海静通话录音、调查函申请书、王红娟电话录音)。

  3、一审庭审

  2020年11月16日上午9:00分,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庭开庭,庭审中,法官李海静公然不按开庭程序进行庭审,砍掉了原告陈述这一重要环节,我当庭提出抗议,并当庭申请更换法官。很明显被告是与法官串通的,法官不收受贿赂或没有领导授意岂能枉法办案。

  2020年11月27日14:00分,一审再次开庭,主审法官贾彪,法官给了我陈述的机会,但当我陈述李桃为诈骗团伙拉投资的事实时,贾彪打断了我的陈述,但回放庭审录像时,却没有贾彪打断我陈述的那一段录音,庭审快结束时,我向法官提交李桃犯罪材料时,法官拒收。我当庭提交的原告陈述词、李桃、郑丽华昆仑银行流水、2020年7月23日调取李桃郑丽华婚姻关系的调查令及结婚证被隐匿。我的卷宗无页码,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官随意添加或撤换,简直目无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李桃、郑丽华恶意串通法官,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篡改国家机关公文,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4、一审判决

  ⑴ 一审判决脱离客观事实,去认定法律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在“本院认为,李桃为王永利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王永利与李桃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这部分中所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是没有根据地无稽之谈,申请人有借款实意,但被申请人李桃没有还钱意图(证据:情况说明、上诉状),从转移财产到隐瞒公安机关返款,再到隐匿行踪,都证明了他没有还款意图,非法侵占申请人投资款是他的目的。借条是为了安抚投资人的不安全心里而出,是张学军诈骗团伙出去拉投资通用的工具,事实上并不是李桃急需资金,而是为诈骗团伙拉投资,为诈骗团伙拉投资是不合法的。所以,脱离客观事实,仅凭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是错误的。

  为了澄清事实,我恳请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见调取证据申请书2份)。

  ⑵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证据申请人无法调取,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但法院找各种借口不肯调取,这是明目张胆的帮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5、关于二审

  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向大庆中级人民法院网上提交了上述材料,但审核未通过。2021年2月1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通知我把起诉状交给它们,书记员把我的诉讼请求划掉两个,无论是隐匿我的原告陈述还是划掉我的诉讼请求,法官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掩盖包庇李桃刑事犯罪的事实,因为原告陈述和上诉状中都有请求法院将“李桃犯罪的材料移交给有侦查能力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证据:原告陈述词、上诉状)。

  2021年5月6日,我向大庆中院案件审判长郑 书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要求调取东湖公安分局张学军集资案向李桃返还投资款情况,但郑 法官说我的申请书不合格,需要改一下。2021年5月7日,我将改过的调查令申请书再次提交给郑 ,这次我的申请通过了,只是落了案卷号,法官替我把案卷号填写在申请书的右上角(证据:传票、通话记录、调查令申请书)。此事由法官助理邢乐乐办理的,但法院并未调取该证据。基于伪造的一审卷宗加之郑 的程序违法,二审的判决一定是错的。

  6、再审听证及裁定

  2021年8月2日申请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当时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我“2~3个月内给我回复”,可是直到2022年1月5日即提交申请5个月后才给我回复。2022年1月27日网上开庭,开庭的过程中发现卷宗被篡改。2022年1月28日凌晨2点多我给省高院院长石时态发了电子邮件,反应关于卷宗被篡改一事。但是,没人处理问题,而是省高院再次不负责任的做出荒唐无理的裁判。我的案件完全符合重审条件,两次书面申请调查令的证据确凿,并且,现我已取得其中一个高院法官说“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证据,该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资返还款用于家庭生活。(见附件:省高院裁定书中存在的错误)。

  7、执行

  在被申诉人李桃银行账户内有近六万元存款的情况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李桃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终本裁判。

  办理我这起案件的法官们(李海静、贾彪、郑 )不但没受到惩处,反而受到嘉奖,说明法官为领导办案有功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李桃、郑丽华知法犯法,串通司法人员伪造卷宗,恶意虚假诉讼。其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卑劣,违背公序良俗人伦天理,社会影响极坏,给申请人精神和肉体带来极大的伤害,背后的保护伞力量强大,现唯有恳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望贵院给予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延利

  2022年 4 月 30日

  电话:13089021203

一、恳请中纪委政法委公安部重新倒查和督办黑龙江南岔县政法委工作专班告知书

  《恳请网站管理方通过本人发表在贵站的帖文,网站履行社会监督责任,本人愿承担此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谢谢》在全国政法队伍整顿,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进行时,作为一个有正义的中国人,即便生命受到威胁,我也要向中纪委、政法委、公安部如实举报!

  近几年我在多家自媒体曝光数篇举报文章:“黑龙江伊春市南岔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分局刑警大队长佀庆涛利用公权为人讨债”。“原南岔区公安局局长张喜君离任时突击带病提拔干部卖官鬻爵”。曾多次举报原南岔区公安局局长张喜君,政委孙兆生纵容“刑警队长佀庆涛挪用涉案款600多万元从事经营活动长达15个月”。“南岔县公安局局长张喜君的儿子醉驾撞死人免于刑责,儿子还能继续在纪委工作”。内容真实可靠,绝无虚假,更无造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就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时,数篇文章突然被奇葩“和谐”了。我的反腐英雄斗士ID已被封杀,解封时间为:2031-02-26 13:34:35,封杀期间不能在社区发表任何言论。为什么要求删帖呢?既然删帖那么必定心中有鬼,社会各界都明白,干嘛那么紧张害怕?与其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如此紧张,何必当初违法违纪,炮制假案。

  在2021年1月23日发生了一件极不寻常的事。

  2021年1月22日山东广播电视台闪电新闻曝光:

  “秦余长曾在南岔县公安局遭遇违规办案,该案件曾被黑龙江省公安厅列为五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例,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在办理秦余长涉嫌诈骗案件时,在没有证据证明秦某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立案并违法冻结秦某资金六百多万元,后在明知秦余长不涉嫌犯罪情况下,对其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8年2月27日至5月22日期间,秦余长曾经八次向中央第六巡视组实名举报,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佀某某在办理一起经济案件中收缴涉案款600多万元,存放内勤民警汪某个人银行卡内。佀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汪某用涉案款600多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非法获利20余万元。这笔600多万元涉案款在个人卡上存放并使用长达15个月后,佀某某身为执法人员挪用涉案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私自购买理财盈利的20多万元违法收入长达6年隐瞒不报,在伊春市纪委去南岔调查第二天南岔县公安局汪某主动上缴区纪委了,20多万元在汪某办公室抽屉里保管5-6年有悖常理,虽然违法所得已上缴,但挪用涉案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违法犯罪事实存在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伊春纪委监委给予其警告处分”。

  “因为对伊春市纪委的处理不满,秦余长多次向中纪委、黑龙江省纪委、公安部举报,让他没想到的是,在这个过程中遭遇了户籍莫名被注销的情况。闪电新闻记者试图联系南岔县公安局,但截止记者发稿前,记者都没有打通相关人员的电话。闪电新闻记者联系了督察此案的伊春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的杨警官,对方称,此案正在调查中”。

  2021年1月23日黑龙江省宣传部门,向国家广电总局谎称秦余长的问题已得到解决,请广电国家广电总局协调山东省电视台将此报道删除,在国家广电总局的干预下,山东电视台将此报道删除。从闪电新闻曝光到删除报道这两天时间没有任何职能部门能够介入此案、也没有任何职能部门找受害人核实情况。

  2021年3月1日我去北京向有关部门举报,南岔县委政法委书记孟凡海带队用非法手段强制将我押回南岔县,2021年3月11日南昌县委说成立公检法联合调查专班调查我所举报的问题。

  2021年4月21日出具了反映问题告知书,告知书公然挑战国家法律法规,藐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

  黑龙江省公安厅已认定违法冻结,南岔县委政法委工作专班抗拒上级的决定

  2015年8月10日南岔县公安局动用刑侦手段按照举报人涉嫌诈骗300万元立案,违法超权限、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举报人银行存款712多万元,(南岔公安局给银行下达冻结、法律文书是1000万元)南岔县公安局非法、当天,车培南伙同刑警王辉同乘去威海,王辉给山东省威海市银行出具冻结法律文书1000万元举报人账户内有712万元和南岔县公安局刑事卷宗冻结文书不一致),省公安厅已认定违法终结。南岔县工作专班说超报案款项冻结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南岔县公安局佀庆涛挪用涉案资金600多万元违法从事营利活动获利20多万元,伊春市纪委仅仅给南岔分局刑警大队长佀庆涛仅仅给予警告处分。南岔县工作专班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干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掩盖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事实不再追究。

  南岔县工作专班不给予回答我举报伊春市纪委包庇南岔县公安局局长张喜君卖官鬻爵离任时“突击带病提拔”调整干部还能升职的事实。

  南岔县工作专班不给予回答我举报南岔县公安局局长张喜君的儿子醉驾撞死人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0万元免于刑责,还能继续在纪委工作的事实。

  南岔县委政法委工作专班拒绝纠错,上捂下盖、欺上瞒下、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亵渎法律法规。所以恳请政法委重新调查和督办此案,清除政法害群之马、整治顽疾痼疾。

  我坚信,通过此案,能让“教育整顿”大获全胜,能让一个萝卜带出一个坑,能让众多的魑魅魍魉现出原形。决不能让社会公平正义消失!决不能让保护伞蒙骗过关!决不能让“教育整顿”重拳落空!请纪检监察部门给社会各界一个公开答复。

  我愿对举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我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二、黑龙江庆安:被保全查封的房产竟被房主非法抵押?揭开黑幕!百姓无处说理

  公证处对处于法院查封状态的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公证、房产管理局在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办理抵押手续,致使被查封的房产被房主抵押给他人,当事人花费近万元裁定费、保全费进行的财产保全失去实际意义。近日,黑龙江省庆安县几位居民向《中国消费者报》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已被查封房产被抵押

  黑龙江省庆安县居民李某成因钟某彬欠款不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3日,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钟某彬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下达了查封裁定书。该房产当时市值150多万元,钟某彬只欠他20万元,接到裁定书后,钟某彬先后通过朋友及法院执行局多次与其沟通,希望换一套其他房产进行查封,被他拒绝。

  据李某成介绍,由于钟某彬同时欠李某艳40万元,其于2015年11月12日也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他对此并不知情。

  不久,与钟某彬有债务关系的辛某玲、付某得知该房产被查封,于2016年3月4日针对该房产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据辛某玲介绍,申请财产保全时,法官当着她的面致电庆安县房产管理局询问该房产情况,被告知没有抵押,仍在查封中,之后法院才允许他们支付上万元财产保全费并抵押了近百万元的房子和汽车做担保。

  静等法院执行的李某成不久突然得知,被查封的上述房产被房管局抵押给了他人,法院执行局此时也通知他,钟某彬已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执行裁定终止。

  半信半疑的李某成、辛某玲等人来到庆安县房管局查询才得知:钟某彬早在2015年11月27日10:00分就办理了房产解除查封手续,并于10:30分抵押给了贺某,抵押金额为150万元,而李某成申请的查封是在当天10:59分才执行的。

  黑龙江庆安:被查封的房产咋还被房主抵押?

  房产管理户卡(手工填写)投诉者提供

  解封抵押过程漏洞百出

  “该房产不可能在那个时间被抵押出去,如果早已抵押,钟某彬不会一直到2016年3月还通过法院执行局求我别查封这套房产。”

  ”李某成对此提出质疑,辛某玲更是不能接受:如果房产已抵押出去,法院干嘛让我们白花钱去保全?这里肯定有问题。

  李某成告诉记者,其通过调查以及从庆安县房管局房产登记手工台账中发现,该房产在抵押、查封过程存在多处疑点。

  据李某成介绍,庆安县房产局的房产管理户卡显示,该房产户卡信息包括解封、查封、抵押信息等为手工记录,无签字也没有公章。

  黑龙江庆安:被查封的房产咋还被房主抵押?

  户卡上信息显示,2015年11月12日,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钟某彬妻子名下的上述房产下达了查封裁定书,申请人为李某艳,协助执行书当天就送达庆安县房管局并执行查封,而11月13日,该院执行局再次对钟某彬妻子名下的上述房产下达了查封裁定书,申请人为李某成,但协助执行书直到11月27日10点59分才送达庆安县房管局,晚了半个月。而巧合的是,在11月11月27日10点,李某艳的查封刚被解封,10点至10点30分之间,钟某彬就在庆安县房管局办理完了房产抵押手续。

  黑龙江庆安:被查封的房产咋还被房主抵押?

  “半小时内完成了解封、抵押手续,然后我的协助执行书随后送到;李某艳的解封一结束,钟某彬马上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所需的协议、公证书早在此前两天,即11月25日就准备好了。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李某成说。

  黑龙江庆安:被查封的房产咋还被房主抵押?

  李某成还认为,钟某彬与贺某的抵押借款合同及公证都是11月25日完成,此时该房产还处于查封状态。而查封裁定书载明: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准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但庆安县公证处给上述抵押合同做公证,庆安县房管局根据该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黑龙江庆安:被查封的房产咋还被房主抵押?

  李某成告诉记者,该房产目前已被贺某占有,他和辛某玲等人多次向庆安房管局、法院执行局提出要求撤销钟某彬的抵押手续,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黑龙江庆安:被查封的房产咋还被房主抵押?

  存档抵押审批表已“作废”

  了解李某成等人反映的情况后,记者赶往庆安县进行了采访调查。

  在庆安县房产局,记者看到该房产管理户卡上面的信息确实都是手写的,从查封、解封、抵押再到查封,均由同一人填写,时间精确到分钟,但上面既没有签字也没有名章、公章,无法判断是何时填写的。

  房产抵押档案里庆安房产局解释为作废的审批表

  一份四五页的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内容均为人工填写,填写日期是2015年11月27日,表中登记的房屋价值为220万元(与抵押合同价值200万元不符),上面有钟某彬与贺某的签字,借款人、抵押人身份信息及受理意见、审批意见等栏都是空白。

  记者问:既然是申请审批表,为何没有受理人和审批人签字?庆安县房产局工作人员解释:该表当时已经作废。记者又问:既然作废,为何还要存档?为何会用它做信息登记?对此,对方没有作出解释。

  为何对处于查封状态的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庆安县公证处有关工作人员解释,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是否经过公证无关。

  针对解除李某艳查封的问题,庆安县法院执行局袁局长解释说,因贺某同意替钟某彬向李某艳偿还40万元欠款并交到法院执行局,2015年11月27日,李某艳向该局提出了解封申请,据此该局批准了其申请。但袁局长并未提供该局收到贺某40万元的收款凭证。

  律师观点:

  抵押行为无效 房主涉嫌犯罪

  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常玉凤律师分析认为,

  1.钟某彬涉嫌犯罪:本案中,房产管理局和法院的执行局在工作中有明显的疏漏,而此种疏漏究竟是有意还是无心,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但是李某成可以向执行法院启动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钟某彬的刑事责任。因为,钟某彬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本案中,2015年11月13日法院就下达了李某成诉讼案件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已查封了此次事件中的房产,无论该裁定是否送达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查封的续接,但是被执行人钟某彬都是知道的。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定,钟某彬有履行的义务。因为法院查封裁定中明确载明: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准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然而,钟某彬却在房产处于李某艳案件的查封期间,并且知道李某成案件也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却仍然与贺某达成了《抵押借款合同》,并付诸实施,将房产抵押给了贺某。其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2.抵押行为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因此,虽然公证处对钟某彬和贺某的《抵押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因该合同处理了查封财产而导致无效,因此,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行为。所以,本纠纷中的房产李某成仍然可以主张权利。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

  为保障案件判决后得到执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时,最重要的一个程序就是核查申请标的的客观状况,简单说也就是查看清楚标的物此时能不能办理保全,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才会出具保全裁定,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办理保全,本案中的三次保全均应当是经过上述查询才为当事人办理的,此时的法院核查单和办理保全手续作为客观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该保全办理时该房产处于未抵押状况,可以办理查封或轮后查封。

  发稿前,李某成等人向记者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一份征地款交了四次钱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院判决惊现荒唐事

  一项1033万元的征地款,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交了四次钱,佳木斯国土局也莫名其妙地背了黑锅。在一次次的诉讼中,佳木斯国土局和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均双双败诉。在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看来,这个事情中有那么多荒唐之处,有关法院为何敢一路绿灯地判对方胜诉?

  对于这么一个链条完整、证据齐全的借款代缴行为,赵玉霞竟然通过仲裁、诉讼成功地向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要回了(同一笔)资金。而仲裁和法院判决如同葫芦僧判葫芦案,荒谬重生,令人啼笑皆非。

  1033万元征地补偿款的由来

  事情还要从2011年7月份的一份借款说起。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荣昌隆公司)和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简称绿阳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赵玉霞是荣昌隆公司财务总监,同时是佳木斯市向阳区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市政府要打通胜利西路,但是缺少资金,就让沿线企业先垫付,垫付的钱冲抵征地资金。由于当时我没有钱,就向赵玉霞借款,由她代我向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转账。” 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没想到,这笔借款成了他噩梦的开始。

  2011年7月22日,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借据写明: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响应市政府打通胜利路西延的要求,企业需承担人民币1200万元整,因企业资金紧张,向同发贷款公司赵玉霞借1200万整,用昌隆世家临街门市(31号楼)抵。7月24日,绿阳公司向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发去委托存款的函,函中明确:因公司账户资金紧张,现该笔资金委托佳木斯荣昌隆地产公司财务总监赵玉霞,由其个人银行账户转入贵站征地资金账户,并注明该笔资金是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赵玉霞的个人民间借款。

  2011年7月25日,赵玉霞通过三笔转账将1033万资金转入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2011年7月25日,佳木斯统一征地工作站向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出具了黑龙江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证明此款项系由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缴纳。

  2013年,赵玉霞向佳木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3年12月28日,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借款事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荣昌隆公司应偿还同发公司赵玉霞借款。

  “这次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主体不适格。赵玉霞是我公司财务总监,经北京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发现,当政府要求企业垫资时,公司账面上明明有足够的资金,她却骗我说没有钱,迫使我向她的公司借款。抛开别的不讲,我是向同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仲裁的申请人是同发投资担保公司,佳木斯仲裁委在未查清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适格就作出裁决,实属荒唐。” 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另外,裁决让我支付赵玉霞的借款利率是36%,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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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玉霞是我公司的财务总监,我说用钱时她称公司账面上没钱,要我向其个人借款。而公安部门查明,她借给我的1033万元来自我公司的自有资金,也就是说她把我公司的资金又借给了我公司,又通过申请仲裁的手段侵占了我公司的自有资金。” 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

  佳木斯郊区法院荒唐判决

  时隔4年,在2015年3月,赵玉霞又将佳木斯国土资源局起诉。起诉状称,2011年5月赵玉霞经佳木斯国土资源局领导告知胜利路西段路南、红旗路西,市体育馆对面约10余万平方米土地对外转让,赵玉霞于2011年7月25日分三次:500万元、500万元、33万元,共计1033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转入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下属的统一征地工作站账户,后因该土地被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征得,因此要求佳木斯国土资源局返还1033万元给赵玉霞。

  2015年10月13日,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一次性返还赵玉霞征地资金103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荣昌隆公司和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赵玉霞的起诉状和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荒唐重重。一是,土地出让保证金应该缴纳到佳木斯市财政部门专户,而非国土资源局。二是,赵玉霞作为个人是不能参加土地招牌挂程序的。三是,赵玉霞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个案子只是赵玉霞与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借款纠纷案,而非行政诉讼案。四是,行政诉讼中,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所有与案涉土地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成交确认书等)、与案涉土地相关的缴费票据(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等,所涉主体都是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赵与霞个人无关,法院却不允许与诉讼存在利害关系的绿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五是,佳木斯市国土局委托律师会见前领导宋学英,宋学英表示根本不认识赵玉霞其人。

  更荒唐的是,判决书下达后,法院随即要求强制执行,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的账面上被划走了1033万元(及利息)。“我们的土地出让了,钱却被划走了,这涉及到国有财产流失的问题了。”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权威专家认为判决存在问题

  对于郊区法院的荒唐判决,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组织行政法专家出具的《关于赵玉霞与佳木斯国土资源局返还征地资金一案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简称《意见》)称,赵玉霞诉称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她并不具备原告资格,一审二审判决在认定行政行为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案件德(的)审理前提是明确作为审理对象的行政行为,这是诉讼成立的基础。没有征收决定,单纯的交费行为不成立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做出过向赵玉霞“征收行政规费”的决定,仅凭一份证人证言就认定存在“行政机关的指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另外,将证人证言所称的个人指示认定为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法院不同意绿阳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一事,《意见》认为,绿阳公司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实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法院却不同意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导致主要证据不足的重要原因,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意见》的结论性意见是:本案的审理对象应当是系争土地出让这一行政行为,交费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单纯向行政机关交费的行为并不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构成行政行为。就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看,赵玉霞基于国土局前法定代表人的电话指令参与到土地出让中来,这一事实仅以一份证人证言支撑;绿阳公司参与了土地出让的招牌挂程序,并有多份过程性证据支撑。据此对比,赵玉霞所涉土地出让行政行为不成立的可能性更大。赵玉霞与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仅仅与绿阳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这不能使其拥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专家组由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组成)。

  佳木斯国土资源局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赵玉霞起诉佳木斯国土资源局返还征地资金一案,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郊区法院的判决。

  2016年11月28日,佳木斯国土局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4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遗漏第三人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销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既然是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佳木斯的两级法院判决都撤销了,但是为什么不把1033万元资金从赵玉霞处转回佳木斯国土资源局?”上述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的账面被赵玉霞划走1033万元及利息,胜利西路的征地款得而复失,2017年8月22日,佳木斯绿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又向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缴纳了1193万元的费用(各种规费均上涨导致多缴纳)。荣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我为绿阳地块缴纳了4笔资金,即经审计发现我公司的1200万元自有资金被赵玉霞以自然人的名义借给了公司,被赵玉霞仲裁执行包括其代缴1033万的1200万元;赵玉霞执行走国土资源局1193万元;国土局要求我公司缴纳1193万元行政诉讼费用,也就是说我公司竞买成功的10万平米土地,先后缴纳四次共计4620万元。

  本案在省高院审理期间,我方律师得知有佳木斯法院前任领导做高院工作,要求高院维持原错误判决。目前,绿阳公司和佳木斯国土资源局都在等待佳木斯郊区法院的开庭。正义和公平能否得以实现,尚待观察。

  深陷虚假诉讼泥沼,企业状况堪忧

  荣昌隆公司和绿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其深陷官商勾结的虚假诉讼泥沼。赵玉霞与佳木斯中院前院长的岳母、执行庭法官丁勇(前院长的司机)有巨额的资金往来,其利用佳木斯工商局长赵刚亲妹妹的身份、开办小贷公司的便利,已经与佳木斯官场某些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并在政府官员的保驾护航下进行司法打劫,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侵占和诈骗我公司财产,我们企业的处境可想而知。

  在赵玉霞假借佳木斯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诉荣昌隆公司偿还5000万元借款的虚假诉讼案中,佳木斯中院办案法官以没有抵押资格的“小产权房屋”违规诉前保全,违法采信虚假证据和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前副支队长张前进的伪证词,并为赵玉霞逃脱“私刻公章”的刑则而违规进行公司印章鉴定。就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赵玉霞指使其警察丈夫曲康利、中院执行庭法官丁勇的弟弟丁辉及赵玉霞的司机李刚在小区内公然殴打荣昌隆公司物业经理,仅李刚被拘留15天,其他两人至今逍遥法外。更有甚者,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为包庇赵玉霞,悍然否定佳木斯市公安局侦查确凿的赵玉霞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谋取私利的罪行,并对其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的司法鉴定报告视而不见,对赵玉霞不予批捕。同时,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前文所述的仲裁案件中,案涉的1200万元中有绝大部分来自于荣昌隆公司的售房收入。

  赵刚、赵玉霞、曲康利、张前进、佳木斯中院前院长、执行庭法官丁勇等人组成了利益链条,利用盘根错节关系,指使佳木斯市两级法院枉法裁判,操纵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阻挠公安机关办案,我公司也向黑龙江省检察院写信反映此情况,申请上级检查机关调取卷宗,得到省检领导批示同意,但向阳区检察院却推三阻四,迄今未予配合提供全案卷宗。

  综上,就赵玉霞等人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进行司法打劫,侵占和诈骗巨额国有资产和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我们申请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异地检察机关批捕、公诉,以排除干扰、维护法律的尊严,打破“投资不过山海关”的魔咒。(记者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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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佳木斯市中院黑龙江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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