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被定义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

erjian2022-05-12112

  2013年被定义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经两年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观之,中国虽起步较晚,但在移动支付、P2P等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

  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归纳为几种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二是P2P;三是众筹;四是互联网理财;五是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一个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的新兴行业,野蛮生长往往在所难免。迅速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和相关规范之中,才可能规避诸多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从相关案例归纳之,其主要存在几大诉讼问题:第三方支付、P2P与众筹领域。

  支付宝的担保法义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支付为纯粹的支付,而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加入了担保概念——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

  以支付宝为例,对于买方来说,只有确认真正收到货物后,支付宝才把款项付给卖方。对于卖方来说,一旦发出这个货物,买方确认了,就一定会得到货款。支付宝由此提供了一种担保交易职能,使网上彼此陌生的买卖双方免除后顾之忧,促进了网上交易的发展。

2013年被定义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

  目前,央行已经给25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了牌照。2013年「双11」一天,支付宝就达到1.88亿笔交易额,总额达300多亿。2014年同一天,这一数字飙升至571亿。可以想见,第三方支付方面如此大规模的交易行为,难免会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现在简要谈几个支付宝作为被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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