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金融互联网化方面,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
保险公司和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主要体现互联网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和交易所等的物理网点和人工服务的替代。大数据在征信、网络贷款审核 (不管是以银行为载体,还是以小贷公司为载体)、证券投资、保险精算中的
应用,主要是改进相关金融活动的信息处理环节。
相对于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 而言,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尽管信息更透明、交易成本更低、资源配置效率更 高,但金融功能、风险特征变化不大,所以,针对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的监管
框架和措施也都适用,但需要加强对信息电子科技风险的监管。
第二,对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监管框架,包括
《反洗钱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 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第三,对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监管重点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严控误导消
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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