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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宋代说理诗

erjian2022-06-28101

  宋朝是推崇文官政治的时代,宋朝的文人博学多识,同时写的诗也有很多是说理诗。

  如北宋苏轼《题西林壁》:“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就是一首很多人熟知的说理诗。

  又如:南宋朱熹的《观书有感》:“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南宋陈与义《襄邑道中》:“飞花两岸照船红,百里榆堤半日风。卧看满天云不动,不知云与我俱东。”

  南宋夏元鼎《绝句》:“崆峒访道至湘湖,万卷诗书看转愚。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等等。

  这些说理诗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在后两句道破作者所悟出的道理,前两句则都是铺垫,是作者悟出道理的引发因素。

  但让我印象最深刻的还是下面两首说理诗。

  一首是陆游的《冬夜读书示子聿》:“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工夫老始成。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这后两句写得道理是多么深刻,它告诉我们很多事情仅靠从书上得来一些认识,其实是非常浅薄,真正要知道其内奥还要靠自己的亲身体验。这里的“绝知”就是“彻底知道”的意思,“躬行”就是说要亲自切身的去体验行动。

  还有一首是王安石《题张司业诗》:“苏州司业诗名老,乐府皆言妙入神。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

  这首诗的后两句,写的又是一个普遍而非常深刻的道理:有的事物表面上看起来简单,实际却是经历了艰辛的创造过程,是用功到极致的才产生的结果。这里的“寻常”和“奇崛”、“容易”和“艰辛”,形成强烈鲜明的对比,使人读后难忘。(20131208-20140115)

一、哪里还能说理??

  是白还是黑说真理

  坐车的简称为:“当事人”

  有朋友看了1月7号晚“都市条形码”的朋友、不好意思我也不想上电视是被逼的、我就是当事司机。让大家见笑了。没办法事道黑暗茫茫哪里才有光明正大?

  大家好自我介绍我一位外地来昆多年的务工人员,现在从事“电信维护”工作,我喜欢这里的人和气候,在我落迫时也得到好心人的帮助、我虽没有做过多大的好人好事、但也做过些微不足到、力所能极帮助的事、我认为做人做事问心无愧于心就行了。特别是出门在外更是不易、我深有体会,在我心中云南人的善良、正直、我也学了这种正直、对人没有戒心的性格、说到底是和自己工作接触环境有关系,容易相信人、不知现在的社会利害关系、现在的社会是什么事道?干些没有天理的事没良心还算人吗?就是狗你对它好也会摇摇尾巴。别拿善良的人们当发财的道路。如果我是拉黑车的就不会出这的事了,在善良的人被冤枉忍耐是有限度了的。

  我就不多的介绍了,当天我办事开车至人民东路、“十五中”红绿口时未急时通过停下、突然一男人上了我的车、当时吓我一跳、正准备叫他下车、男人满嘴酒气、说去“威远街”、看他当时是喝多了点我想和是一条路去“劳动保障便民中心”也是在“威远街”旁边,也没的多想出于好心顺路带他一程,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没叫他下去。出门在外相互帮助、力所能极的事所以也没有戒心,这才出现了这样叫我终身难忘的事来。到“威远街”了、我说师傅“威远街”到了、下车了不要你的钱、我在这里还有事要办呢?我本想说出门在外多个朋友多条路。我还没说完他就说要送到他家,我一听这哪是人说的话,我说师傅不对吧?我又不是拉客的、又没收你的钱、对不起请下车了。我顺带你一程还要送你到家?我说我要办我的事了我没时间跟你玩,我让他下车、他拒不下来。我就报警了,他就说我是拉黑车的当时我很是生气,我拉他下车推了他几下。说;我不是拉客的下车我还有事要办。110民警来了、我还以为这下可以说清走了,作了登记、我原以为能找到公证说法、被带到小南门派出所,这才是不去不知道让大家看看评评。

  这登记才知道此人是江西的,叫余洪波在派出所更是猖狂、指着板上像片说是某某是他大哥、今天不把我的车扣下他不是人,还说在五华区是他想把我怎样就怎样?看来我是拉的是一只狼而不是人。而当时没有一个民警说半句。

  在派出所出勤民警转给了、当时是1月6号2点左右值班民警。我原原本本说了经过、给他看了我的身份证明及要办事的材料,把我叫到后面院里他说我错了、现是黄泥巴掉裤裆意思是、说不清了我就成拉黑车的人了,当时我只想快点解决了好办我的事,就说照你的意思怎样解决、他说当被贼抢了、我说助长这样小人之气不行,我说白的就是白的、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就问要咋解决我还真不明白了?说理的地方讲不了理了?当时我不想跟那无赖多啰嗦,就当我瞎眼给自己找事,对民警说;我说声对不起嘛可以了,这倒过来了我带他一程是我错了,民警说要当事人同意解决才行,民警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他说不同意要勒索我1000元,当时民警什么都没说?我报警原以为能说清,为什么“当事人”能得到庇护,我说什么都那么微不足道。

  当时民警打电话说叫客管处的来,我拉他意思想说快解决我还要办我的事,他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就像我是犯罪的一样,一把甩开我、我想即然身正就不怕影子歪、就叫吧后来“金星客管稽查处”的人来了,给“当事人”做了笔录、时叫我出去了,后来说是要调查、收了我的行车证,要我配合我想就让大家评评就叫来“都市条形码”、的记者来说明给大家看看结果,最后记者来了我说了我是在电信公司官渡分公司做维护的,拿出我要办事的证据、和身份证明,只想证明我不是“当事人”所说的拉黑车、要去办我的事。结果管稽查处不知是怎么调查的,就认定说我是合符拉客条件。庇护了“当事人”所说的、当时扣了我的车、他们开了一张算是扣条吧、开走了我的车。叫我1月7号早上9:30时到金星稽查处。早上向我单位请了假和同事开车去了“金星稽查处”。

  经金星稽查处领导传达、达到拉客条件如下。

  1、谈价

  首先声明上车我看他是喝多了点,他说是去“威远街”我想是顺道就没叫他下车。这就是我们现在这个社会、的社会风险这是什么事道? 比土匪时代都要霸道别说什么和谐社会?

  2、甲到乙地

  他说了到 “威远街”跟本就没说到“敖城”。

  3、收费

  我跟本就没有说要他的钱,到“威远街”我说师傅下车了不要钱了,我在这里有事还要办,还没说完他说要送他到家,我本想说出门在外多个朋友多条路,我一听这话我觉得这哪是人说的话,我还是说师傅我不是拉人的,在这里我有事要办不好意思下去了。

  4、当事人坐车、

  我所说的都是无效、没有全程监控和第三者,不能证明我不是黑车、看来我是满身是嘴也说不清了,原本想执法部门就是讲明事非的,给公民一个公平公正说法的?他的回答让我强烈不满?

  在10点多“当事人”来客管处了开始作笔录、当时他们有录像、录音、我对“当事人”说今天没你喝酒、你只凭良心说话、对得起良心、说人的是人话就行了。问“当事人”开始笔录说;昨天的经过。

  ①在哪里上车 ②上车谈价

  ③要到地点

  他说到“威远街”在稽查处笔记说的是“敖城”。

  到达“威远街”司机说不要他钱了叫他下车,这句是真话(原话:到威远街、我说师傅到了不要你钱下车了,我在这里还有事要办)就当时我说;这还说了句是实话,“还是人说的”单凭这一条足以证明我不是拉黑车的。

  但当时记笔录人员并没有记录进去,这是为什么?

  我问:客管的领导说他没有到目的地所以我不要钱? 哪请问如果我是拉车的我干嘛不把他送去目的地呢?找那么多事,那为什么“我叫他下车不要他钱”不如实笔录进去呢?请问以何为公证?

  那我又告诉大家,我就是从敖地那里进去的,当时在“威远街”“当事人”说的是要我拉他回家,也就是“当事人”给记者讲的、和当时在“稽查处”做的笔录时讲的是一致地点“敖城”,可不可以理解成他家是在敖城。当时没有拆穿他,我是要看他到底。还有多少弯弯绕。而事先跟本就没给我说要到“敖城”

  1、难道在他家门口都不认识而下车?

  2、他说去“敖城”怎么解释呢?

  3、当时我还在“敖城”地那里停下了车、我想、我要去的“劳动保障便民服务中心”也是往里面去、这就进了“威远街”。

  4、而当事人所说的可不可以理解成谎言?这说明什么?隐藏着什么目的做何解释?

  5、在派出所此人为何如此狂妄还要勒索我1000元钱作何解释?

  6、在客管处作笔录为什么不实事求是?

  7、疑点重重的“当事人”为什么得到庇护,我的言辞就那么不值得信吗?

  8、“当事人”应叫“伪证人”为什么“伪证人”所说的都是可以信的?

  我所说的完全可以负任何责任。只想证明我不是拉黑车的我叫周鑫电话;13629638925。在电信公司官渡分公司做维工作。

  希望及有关单位领导,给予公平公证说法。

  2013年月9号

二、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对公安部的鉴定都不理,百姓还上哪说理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对公安部的鉴定都不理,百姓还上哪说理?

  我与石家庄市道桥五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案该案从2001年到如今已十个年头了,其间经过了原告起诉,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石法经终字第00157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以同样理由作出(2002)西经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再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再次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次审理期间对相关证据送交河北省公安厅进行鉴定河北省公安厅作出了(2003)冀公刑技文检字第2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作出了《所盖“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综合服务处”印文与书写字迹的先后顺序为先盖章后写字》的结论;根据此结论推理,先盖上了公章之后写的字,而字被告单位承认是自己会计所写,当然得出公章理所当然是被告单位加盖的结论。而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用。又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然而,审判的结果对此项证据根本没提,为什么?这里面发生了多少耐人寻思的故事,我只有在家里想去吧,但是法官违法办案的事实却是明明白白的发生了。2003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石法民终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令人惊讶的是石家庄中院竟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为查明事实真相,又将相关证据送交河北省公安厅作出了(2004)冀公刑技文检字第8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提供了有利于原告的重要佐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冀检民行抗【2005】102号民事抗诉书。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在法院四次审理中,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均为对原告刘占林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该工程确为刘占林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名义承包的。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出具证明:“刘占林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名义对外发生的一切合同关系,均有刘占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定合同所用印件是我公司原第一工程队内部使用章,对外无效,原第一工程队印章现已收回并作废。”故刘占林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名义对外发声的一切合同关系,均有刘占林有权利,承担义务。虽然申请拨付工程款的“申请条”上名称为“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印章与道桥五公司签订合同时的相同名称的印章不一致,刘占林也能够以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2、在法院审理时,刘占林向法院提供了桥西公安分局、金马小区槐中路、义堂汽车站、朝阳路、补充工程预算、新石北路、跃进路箱涵基坑顶管工程预算表,预算表除新石北路未加盖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公章,其余均加盖了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公章。上述工程合款1260353元正(市政综合服务处已给付刘占林部分工程款,尚欠刘占林工程款115万元)按照建筑施工行业的习惯,竣工结算是由施工单位的预算(财务)部门进行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编制的,竣工决算反映的是工程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本案的工程决算不应当有刘占林负责,市政综合服务处在该工程没有进行决算的情况下便在刘占林申请拨付工程款的“申请条”签字并加盖了市政综合服务处财务、行政印章。该“申请条”上的市政综合服务处财务专用章和杨俐所写“市政综合处 2001——1——10 认条不认人”的文字,经过四审,市政综合服务处均认可。市政综合服务处的行政印章虽然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印章不一致,但在刘占林诉道桥五公司、市政综合服务处另一欠款纠纷案中,市政综合服务处在庭审时曾承认刘占林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名义与其签订过雇用民工队协议,该雇用民工队协议所加盖的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印章经河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出具了(2004)冀公刑技文检字第87号鉴定报告,该鉴定结论为:“刘占林申请拨付工程款的“申请条”所加盖的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印章和雇用民工队协议所加盖的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印章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市政综合服务处在“申请条”上签字、盖章的行为,表明市政综合服务处对“申请条”上的债务是认可的。该“申请条”应是有效的债权凭证,故市政综合服务处应付尚欠刘占林工程款115万元。

  3、市政综合服务处于2000年11月29日制作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工程价款(决算)报告书,上述三处工程应付刘占林工程、人工费45095.45元,扣除质保金3600元,为41495.45元刘占林于2001年1月10日在上述决算报告书上签字“情况属实、工程费已清”。“情况属实、工程款已清”仅指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工程价款(决算)报告书上所列项目,决算报告书中所列项目并不是全部工程应付给刘占林的款项。

  综上所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石法民四终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申请拨付工程款的“申请条”上名称为‘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印章与被上诉人道桥五公司签订合同时的相同名称的印章不一致,无施工记录和共同认可的工程决算证明被上诉人市政综合服务处应付款126万元,且上诉人自己市政综合服务处处的工程价款决算报告书已注明工程费已清,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市政服务处欠款126万元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刘占林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第185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河北省人民法院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8年9月经开庭审理后,2008年11月20日作出了(2007)石民再终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本院(2002)石法民终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2)西经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接案后,桥西法院在此期间竟听从被告的意见,怀疑刘对此“申请条’了做了手脚,进行了涂改,竟又申请公安部重新鉴定,检验要求一是印章印文与书写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二是对“申请条”是否经过涂改作出鉴定结论。公安部做出了:“印章印文与书写字迹无法确认其形成的先后顺序,以及“申请条”未见涂改变造痕迹。”的结论。如此对刘有利的鉴定。法院又未采用,同样又不说明理由。令人奇疑的竟以“再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相同,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为理由作出了(2009)西民再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现已提起上诉,下一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审理呢?是维持(2009)西民再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否定本院的(2007)石民再终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还是撤销(2009)西民再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改判呢,审理还未进行,原告将拭目以待。

   本案的许多东西我相信能够让众多的人们思考几年、十几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本案将引起人们更多的探讨和研究。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之中,法院和检察院围绕着原告提交的重要证据“申请条”共进行了三次申请了鉴定,

  第一次河北省公安厅鉴定作出了《所盖“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综合服务处”印文与书写字迹的先后顺序为先盖章后写字》的结论;根据此结论推理,先盖上了公章之后写的字,而字被告单位承认是自己会计所写,当然得出公章理所当然是被告单位加盖的结论。而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用。又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第二次是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未查明事实真相申请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在抗诉书中已有这样的叙述:“在刘占林诉道桥五公司、市政综合服务处另一欠款纠纷案中,市政综合服务处在庭审时曾承认刘占林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名义与其签订过雇用民工队协议,该雇用民工队协议所加盖的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印章经河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出具了(2004)冀公刑技文检字第87号鉴定报告,该鉴定结论为:“刘占林申请拨付工程款的“申请条”所加盖的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印章和雇用民工队协议所加盖的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印章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市政综合服务处在“申请条”上签字、盖章的行为,表明市政综合服务处对“申请条”上的债务是认可的。该“申请条”应是有效的债权凭证,故市政综合服务处应付尚欠刘占林工程款115万元。”

  第三次是桥西法院竟听从被告的意见,怀疑刘对此“申请条’了做了手脚,进行了涂改,竟又申请公安部重新鉴定,检验要求一是印章印文与书写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二是对“申请条”是否经过涂改作出鉴定结论。公安部做出了:“印章印文与书写字迹无法确认其形成的先后顺序,以及“申请条”未见涂改变造痕迹。”的结论。如此对刘有利的鉴定。法院又未采用,同样又不说明理由。反而作出了“再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相同。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

谈谈宋代说理诗

  三次鉴定都是法院和检察院申请河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作出的,是合理合法的,但一次也没有真正的被法院采纳,其原因是所有鉴定对原告均是有利的,仅第一次鉴定就足以让原告赢得官司,现在,石家庄的法院连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鉴定都不采用了。面对此情此景,是我找不出合适的语言进行说理了,因为没法可依,没理可讲了。

  刘占林

  2011年6月

  请欣赏一下郝增良的大作吧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西民再字第0009号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查院。(刘:面对如此的胡编瞎侃,我无言了,我不知用什么语言回击。)

  原审原告刘占林,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清水街铁路工程公司宿舍5栋2单元201号,原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略)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五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西路16号副2号

  代表人:葛现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新水,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体育大街养护处宿舍5栋1单元302号,原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综合服务处人员。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综合服务处,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西路16号副2号

  代表人 葛现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新水,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体育大街养护处宿舍5栋1单元302号,原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综合服务处人员。

  原审原告刘占林与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五公司(以下简称道桥五公司)、石家庄市市政开发总公司综合服务处(以下简称市政综合服务处)用工欠款纠纷一案,原经本院做出(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又以(2002)西经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石法民四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2005年10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2005)冀检民行抗字第102号抗诉书对中院判决提出抗诉,中院裁定撤销中院(2002)石法民四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2)西经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发还本院重申。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郝增良担任审判长并主持本案,审判员王增路、艾伟军参加评议,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林及其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姬新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5月,原告刘占林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名义与被告道桥五公司签订雇佣民工协议,协议约定因道桥五公司施工雇用原告刘占林所率民工队进行施工,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结算时道桥五公司应付刘占林该工程民工费的50%,剩余民工费年底一次付清,另外协议注明扣除10%质保金,1年后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刘占林率民工完成义堂汽车站、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槐中路、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6处顶管工程,其中朝阳路工程为包干工程,工程量为36米,工程单价每米800元。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于2000年11月29日制作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工程价款报告书,上述三处工程应付刘占林工程、人工费款为45095.45(含其他工地部分零散用工512.5元),扣除质保金3600元,为41495.45元。刘占林于2001年1月10日,在上述决算报告书上签字“情况属实、工程费已清”。同日市政综合服务处给刘占林开具转账支票一份,金额32494.95元,刘占林于当日出具收到上述款项的证明一张,另外,此前刘占林于2000年8月15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1941元。后原告刘占林持有一张写有 “因全部工程已通过质量验收,请拨付工程款126035元,并加盖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市政综合服务处财务、行政印章的申请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时被被告拒绝。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出具证明称,刘占林系该单位职工,其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印章与外单位发生的一切合同关系,均由刘占林个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原告据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申请上仅“2001——1——10,认条不认人”为市政综合服务处所写,且该申请及甲方为市政综合服务处的雇佣民工协议、工程施工合同、顶管工程预算表上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公章印件均与该处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工地顶管总造价为45000元,义堂汽车站顶管总造价为67200元,原告出具的桥西公安分局工地顶管工程预算价为127991元,义堂汽车站顶管总造价为98232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雇用民工协议、申请、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款收条、证明、转账支票、工程价款决算报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华电管道安装队、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石家庄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处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申请、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上加盖的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公章均与该处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原告称上述公章系被告并有被告加盖,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虽对申请条上的财务章表示认可,但与财务章相连接的文字“认条不认人”与原告要求付工程款的申请内容、语义不相连,并不能表明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对原告的申请的内容认可与否,且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与其签字的认可的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工程价款决算报告有过大出入,与桥西公安分局工地、义堂汽车站工地的工程造价已有较大差距。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相同。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诉称所主张的115万元工程款主要是自己购买的工程用的主材料管款和租用吊装机械设备款。但未提供购买管材的厂家,规格和发票及租用吊装设备的单位,人员等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不能提供工程主要用采集租用施工机械款项的支出单位,要求被告支付115万元工程款的证据不足。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刘占林的诉讼请求。

  二、 诉讼费15760元,其他诉讼费用7880元,均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增良

  审判员 王增路

  审判员 艾伟军

  2009年12月15日

  代书记员 王玲

  盖(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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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安部对公说理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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