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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学生找工作致倾家荡产加13年刑期,法院判决公理何在?

erjian2022-06-23101

  -------张某是大学的老师,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就业,而若上了官司并被判13年徒刑,请各位评评公理何在。

  文中人物:

  张某:大学老师

  赵某:张某的学生,现任**市事业单位职工

  李某:赵某的发小、本案的骗子。

  一、事情经过

  赵某是张某早年的学生,毕业于2002年。2010年,赵某将自己的发小李某介绍给自己的老师张某,并声称李某在市政府工作,能帮助办理学生就业。张某信以为真。

  学生毕业后工作难找是目前的普遍现象,为学生寻找就业机会是老师的责任。、

  得知李某有路子可以给学生解决就业,张某便张罗着给学生寻找工作。但赵某、李某说:找工作就需要花点钱,否则难以找到工作。从2011开始,张某先将两个学生的办事款交给赵某,让他托李某办理工作。后来,赵某将李某提供的两个学生被录用的《报到手续》(后来得知是假冒的手续)交给了张某,并让张某给学生家长看,家长们都相信这事情办成了。

  但是,过了2-3个月,学生也没有上班。张某就多次催问赵某、李某,李某便找各种借口说暂时不能报到上班,说:最近负责人事的副市长在调整架构,需要给点时间。拖了一年多后,家长让张某先退钱。张某相信李某办成就业只是时间问题,就自己先垫付退了家长的办事款。

  自此以后的三年多时间里,李某发现张某作为老师头脑比较简单,而且热心帮助学生找工作,就一再吹嘘自己的叔叔在中组部工作认识在任的市长。李某先后向张某提供近三十个事业单位指标,张某将这些信息告诉曾经让他帮忙找工作的亲朋好友。

  就这样在几年的时间里,亲朋好友通过张某把四百多万元交给了李某。由于信任李某的办事能力,张某还托付李某给自己的侄子、女儿、女婿办理工作,并把43万交给费办理工作,李某也都以办工作的名义给张某写了收条。

  问题就出在张某头脑简单,太相信李某能解决就业。

  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收到钱后,但学生一直没有上班,在家长的催促下,多次提供了盖有**市人事局相关单位公章的《行政事业单位上岗人员通知单》和《行政事业机构岗位审查回执单》,骗取了张某和众家长的信任,并利用某市在那段时间市级领导频繁变动的情况反复编造谎言推迟报到时间。

  这一切都是李某精心策划的,骗取了张某的信任。同时,由于时间拖得太久,有的家长不愿意再等,张某在催促李某退还家长办事款效果甚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家长的损失自己垫付近百万元退还家长,为此用变卖家产、提前退保、提取家庭成员积攒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和向亲友筹措等方式。

  直到2016年初张某设法联系到李某当初说委托办理女儿女婿工作的领导,领导说绝无此事,并提醒他说很可能是遇到骗子,必须马上报案。

  张某这才如梦方醒,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反复多次询问李某工作之事,李某仍然说马上就报到了。无奈,张某只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说明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在张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一切才真相大白,李某只是某企业澡堂子的工人,其先后以军官和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招摇撞骗。

  二、矿区法院审判结果

  张某在2016年3月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矿区法院就报案的21个受害人(说明:未报案的是因为张某自己垫付退还了办事款)进行了多次庭审,并确认:李某拿了248万,而张某拿了6.5万。

  刚刚宣判的结果是判处李某15年,并判处张某13年。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把李某和张某当作共犯了,是非常不公正的判决,张某是被冤枉的。

  三、张某冤枉之处

  张某前后因为信任李某的办事能力,被李某骗取包括给子女、亲戚办工作款和替费垫付退还受害人办事款近200多万,使得张某倾家荡产、举巨债避免了十几个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自己成了被李某诈骗的最大受害人,反而被法院当作诈骗同伙判刑?

  真正的诈骗犯李某骗得了包括法院称之为"同伙张某"在内众多受害人的四百多万元。法院完全不顾二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上和实际获取金额的巨大差别,在刑期上只有两年的微小差别。天下有骗得自己人财两空的诈骗犯吗?

  总之,李某诈骗了学生的钱财罪有应得,但张某即使糊涂有错,也不应该判刑13年啊

  四、理由

  张某当初作为原告,是有充分的证据的:在公安局询问未报案人材料中,就有13人说张某已全部或部分退了款,不再追究张某的责任。

  诈骗罪的定性要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要件才可以定罪。一是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二是有主观的故意。共犯则要有共谋的事实(共同的犯意,或者分工合作等)。

  就本案而言,李某的诈骗是精心策划的,包括编造自己的身份、叔叔的身份、伪造政府文件等情节,张某对于李某的诈骗意图和行为是完全不知情的。否则,怎么会在三年期间先后将自己亲人的43万元交到费的手中?有自己编造谎言欺骗自己吗?

  唯一的理由就是相信李某有办事能力!

  同时,如果是同伙,应该进行分工,各得其所,而不是张某自己不惜一切代价替李某归还办事款,而使自己至今仍然债台高筑(被李某骗去,替费归还的)。

  天下有自己欠债的骗子吗?

  因此,张某在主观上是没有通过编造事实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更没有伙同李某的事实。即便张某构成诈骗罪,也应该考虑到他主动报案才避免了李某在社会上继续招摇撞骗的恶果发生,并且积极筹款退还家长减少了一部分人的损失等从轻情节,只应当承担他多收报案人钱款的那部分责任。

  如今,张某被判处13年,请各位评评公理何在?

一、帮学生找工作致倾家荡产加13年刑期,法院判决公理何在?

  -------张某是大学的老师,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就业,而若上了官司并被判13年徒刑,请各位评评公理何在。

  文中人物:

  张某:大学老师

  赵某:张某的学生,现任**市事业单位职工

  李某:赵某的发小、本案的骗子。

  一、事情经过

  赵某是张某早年的学生,毕业于2002年。2010年,赵某将自己的发小李某介绍给自己的老师张某,并声称李某在市政府工作,能帮助办理学生就业。张某信以为真。

  学生毕业后工作难找是目前的普遍现象,为学生寻找就业机会是老师的责任。、

  得知李某有路子可以给学生解决就业,张某便张罗着给学生寻找工作。但赵某、李某说:找工作就需要花点钱,否则难以找到工作。从2011开始,张某先将两个学生的办事款交给赵某,让他托李某办理工作。后来,赵某将李某提供的两个学生被录用的《报到手续》(后来得知是假冒的手续)交给了张某,并让张某给学生家长看,家长们都相信这事情办成了。

  但是,过了2-3个月,学生也没有上班。张某就多次催问赵某、李某,李某便找各种借口说暂时不能报到上班,说:最近负责人事的副市长在调整架构,需要给点时间。拖了一年多后,家长让张某先退钱。张某相信李某办成就业只是时间问题,就自己先垫付退了家长的办事款。

  自此以后的三年多时间里,李某发现张某作为老师头脑比较简单,而且热心帮助学生找工作,就一再吹嘘自己的叔叔在中组部工作认识在任的市长。李某先后向张某提供近三十个事业单位指标,张某将这些信息告诉曾经让他帮忙找工作的亲朋好友。

  就这样在几年的时间里,亲朋好友通过张某把四百多万元交给了李某。由于信任李某的办事能力,张某还托付李某给自己的侄子、女儿、女婿办理工作,并把43万交给费办理工作,李某也都以办工作的名义给张某写了收条。

  问题就出在张某头脑简单,太相信李某能解决就业。

  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收到钱后,但学生一直没有上班,在家长的催促下,多次提供了盖有**市人事局相关单位公章的《行政事业单位上岗人员通知单》和《行政事业机构岗位审查回执单》,骗取了张某和众家长的信任,并利用某市在那段时间市级领导频繁变动的情况反复编造谎言推迟报到时间。

  这一切都是李某精心策划的,骗取了张某的信任。同时,由于时间拖得太久,有的家长不愿意再等,张某在催促李某退还家长办事款效果甚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家长的损失自己垫付近百万元退还家长,为此用变卖家产、提前退保、提取家庭成员积攒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和向亲友筹措等方式。

  直到2016年初张某设法联系到李某当初说委托办理女儿女婿工作的领导,领导说绝无此事,并提醒他说很可能是遇到骗子,必须马上报案。

  张某这才如梦方醒,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反复多次询问李某工作之事,李某仍然说马上就报到了。无奈,张某只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说明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在张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一切才真相大白,李某只是某企业澡堂子的工人,其先后以军官和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招摇撞骗。

  二、矿区法院审判结果

  张某在2016年3月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矿区法院就报案的21个受害人(说明:未报案的是因为张某自己垫付退还了办事款)进行了多次庭审,并确认:李某拿了248万,而张某拿了6.5万。

  刚刚宣判的结果是判处李某15年,并判处张某13年。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把李某和张某当作共犯了,是非常不公正的判决,张某是被冤枉的。

帮学生找工作致倾家荡产加13年刑期,法院判决公理何在?

  三、张某冤枉之处

  张某前后因为信任李某的办事能力,被李某骗取包括给子女、亲戚办工作款和替费垫付退还受害人办事款近200多万,使得张某倾家荡产、举巨债避免了十几个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自己成了被李某诈骗的最大受害人,反而被法院当作诈骗同伙判刑?

  真正的诈骗犯李某骗得了包括法院称之为"同伙张某"在内众多受害人的四百多万元。法院完全不顾二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上和实际获取金额的巨大差别,在刑期上只有两年的微小差别。天下有骗得自己人财两空的诈骗犯吗?

  总之,李某诈骗了学生的钱财罪有应得,但张某即使糊涂有错,也不应该判刑13年啊

  四、理由

  张某当初作为原告,是有充分的证据的:在公安局询问未报案人材料中,就有13人说张某已全部或部分退了款,不再追究张某的责任。

  诈骗罪的定性要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要件才可以定罪。一是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二是有主观的故意。共犯则要有共谋的事实(共同的犯意,或者分工合作等)。

  就本案而言,李某的诈骗是精心策划的,包括编造自己的身份、叔叔的身份、伪造政府文件等情节,张某对于李某的诈骗意图和行为是完全不知情的。否则,怎么会在三年期间先后将自己亲人的43万元交到费的手中?有自己编造谎言欺骗自己吗?

  唯一的理由就是相信李某有办事能力!

  同时,如果是同伙,应该进行分工,各得其所,而不是张某自己不惜一切代价替李某归还办事款,而使自己至今仍然债台高筑(被李某骗去,替费归还的)。

  天下有自己欠债的骗子吗?

  因此,张某在主观上是没有通过编造事实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更没有伙同李某的事实。即便张某构成诈骗罪,也应该考虑到他主动报案才避免了李某在社会上继续招摇撞骗的恶果发生,并且积极筹款退还家长减少了一部分人的损失等从轻情节,只应当承担他多收报案人钱款的那部分责任。

  如今,张某被判处13年,请各位评评公理何在?

二、公理何在?钱权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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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出狂言公理何在派出所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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