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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发财心切掉代理陷阱 凑钱10万买破渔网

erjian2022-07-19104

  原标题:发财心切掉代理陷阱 水电工凑钱10万买破渔网

  中新网重庆6月2日电(陈世荣、蒋青琳)团伙设局寻找目标让其做代理商伺机骗财。记者2日从重庆九龙坡警方获悉,曾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2月20日晚,水电工人陈先生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某工厂经理,厂内主要生产高科技产品,目前正在寻找西南地区代理商,产品和宣传都由公司提供,不需垫付一分钱,只管销售即可。如有兴趣,公司会寄一份详细资料。陈先生心想不用成本便可做生意,遂同意。

  十多天后,陈先生收到一包裹,内有产品介绍、工厂营业执照、价格表、合作意向书和一份精美的彩印宣传单,宣传单上印有陈先生的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为保险起见,陈先生网上查询该家工厂,其网站内的领导视察新闻及画册宣传与邮寄资料完全一样,遂深信不疑。

  没多久,陈先生接连接到订货电话。其中一电话自称是长庆油田第三勘探处采购股长周正钢,欲采购一批石化产品,双方很快在电话里谈妥了价格。次日,两人见面签了订货合同,合同总价46.5万,预付款40%,违约金按每天5%支付。随后,陈先生查看发现钱未到账,客户电话解释称跨行转账会延时。陈先生随后打给经理要求其提供一批货物,但经理称货物短缺,只有协调其他地区分点货物,前提须支付50%的现金。经协商,经理同意给他20万元的货物。陈先生东拼西凑了10万元现金,赶到内江高速公路口与其交换了20箱化工类货物,并立即快递到重庆九龙坡。

  陈先生回家后与买家联系,但对方已关机,后又银行查询,长庆油田的货款仍未到,遂打开从内江快递回来的货物,发现里面全是破渔网,这才意识到被骗,立即报警。

  接警后,九龙坡区警方调查中发现,团伙均使用假身份证和外地电话号码,增加了办案难度。民警通过调取内江高速路出口和银行取款机的监控录像,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体貌特征。同时,针对近期类似电信诈骗进行了串并,经摸排走访获悉犯罪团伙在四川自贡一带活动。

  近日,通过数日蹲点守候,犯罪团伙在自贡市太安区一酒店聚餐时被九龙坡警方和当地警方一举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曾某、朱某、昌某等人对假扮卖家和买家,让受害者做代理商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悉,曾某、朱某、昌某曾因诈骗被警方处理:2005年3月曾某、朱某因诈骗罪被判处5年徒刑;2012年7月,昌某因诈骗罪被判处7个月,今年2月刚出狱。

  据办案民警介绍,像陈先生这样的受害者初步确认有6人,涉及四川、重庆多地。受害者一般以做小生意为主,犯罪团伙利用他们发财心切的心理实施诈骗,初步确定涉案金额80余万。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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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代理商集体过冬:21世纪不动产清盘危机

房代商集体过冬:21世纪不动产清盘危机 思源遭退市警告 易居净亏910万美元

  4月6日凌晨,房产代理商21世纪中国不动产有限公司(纽交所代码:CTC)宣布称,该公司将其ADS(美国存托股份)与普通股的兑换比例由原来的1 : 15更改成1 : 45,并于4月16日开始生效。

  21世纪中国不动产于2010年1月28日在纽交所上市,发行价每ADS价格为7美元,首次发行1250万ADS,(彼时1ADS=15普通股),融资约8700万美元。但由于股价长期低于1美元,因此采取合股的方法避免触发退市规则。

  但是美国时间4月9日上午9:31,21世纪中国不动产仍以0.71美元/股的低价开盘,依然徘徊在1美元以下。

  除此之外,21世纪不动产还面临着清盘危机。2011年12月30日,该公司股东之一的GL Asia Mauritius II Cayman Ltd(以下简称为“GLA”)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了要求21世纪中国不动产清盘的呈请。

  非独21世纪中国不动产,地产服务商的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纽交所代码:SYSW,以下简称“思源经纪”)也面临退市警告,2011年,深圳世联地产[简介 最新动态]顾问股份有限公司(002285.SZ,以下简称“世联地产” )利润大幅下滑35%,预计今年一季度将亏损2000万至2500万元,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纽交所代码:EJ,以下简称“易居中国”)也面临亏损的不利局面。

  21世纪不动产面临清算

  2007年10月19日,21世纪中国不动产曾向GLA募集4000万美元资金。截至上市前,GLA共持有21世纪中国不动产26.5%的股份,为其第三大股东。公司大股东则是IFM Overseas,为公司两位创始人所有,持股52.1%。

  1月9日,21世纪中国不动产发布公告回应称:“向法律顾问咨询后,公司深信GLA的主张并无根据,清盘也非实现其主张的最佳途径,公司将予以反击。”

  3个多月后的4月6日,时代周报记者向21世纪中国不动产询问此事进展,21世纪中国不动产集团市场发展中心桑豫峰在发给时代周报的采访回复中称:“请关注我司相关公告的内容,除此以外无其他内容补充。”

  4月6日,易居中国投资关系部的钱经理却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21世纪不动产的清盘事件尚未解决,所以易居中国对于21世纪不动产的2500万美元注资,目前仍未完成,也尚未成为21世纪不动产的第一大股东。

  去年11月28日,21世纪不动产与易居中国签署了一份不具约束力的合作意向。根据该合作意向,21世纪中国不动产将对易居中国及21世纪中国不动产创始人以每股普通股0.0267美元(或每股ADS0.40美元),增发约9.6亿股普通股。

  根据合作意向,21世纪中国不动产将会从其创始人及易居中国获得约2500万美元的注资。本次增发的新股约占21世纪中国不动产扩股后完全稀释股本的57.8%。交易完成后,易居中国将成为21世纪中国不动产的最大股东,持有37.3%股权;21世纪中国不动产创始人将增持公司20.5%股权。

  覆巢之下无完卵

  在楼市低潮期,不光21世纪中国不动产遭遇危机,思源经纪也因为股价长期徘徊在1美元以下,于今年2月3日收到纽交所的退市警告。为了扭转股价低迷态势,3月19日,思源经纪董事会通过了公司CEO陈良生最高200万美元的股票回购计划,并于当日生效。

  虽然思源经济的股价在3月27日冲到0.98美元以上,但是截至4月9日依然徘徊在纽交所上市合规股价1美元的下方。3月19日,思源经纪公布的2011全年财报显示:净营收5.946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5%;净利润730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6.2%。

  世联地产也受到了强烈冲击,其于3月27日发布的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实现净利润1.57亿元,同比下滑35%,同时预计今年一季度将亏损2000万-2500万元,交易量下滑及代理收入结算时间放缓系重要因素。

  由于去年7月份开始,二手房(房源、代理、租房)成交量出现大幅下降,使得世联地产经纪业务收入较2010年同期下降25.29%,亏损了1711.66万元。

  世联地产开始在四季度收缩世联行业务规模,目前,世联行在深圳店铺数量减少到17家,并撤出了南京和天津市场。截至2011年底,世联地产中介店铺关停数量多达35家。

  覆巢之下无完卵,易居中国也面临亏损局面。

  3月8日,易居中国公布的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易居中国全年总营业额为4.016亿美元,股东净亏损为910万美元。“主要还是受去年整个房地产市场大环境的影响,销售量下降,但是人员成本等还得继续承担,所有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去年业绩下滑,可能都是因为这个原因。”易居中国投资关系部的钱经理说。

  行业面临生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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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联地产认为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受房地产市场交易量逐步下降和公司代理收入结算时间放慢的影响,收入增速落后于成本费用增速;因公司终止股权激励实施,在四季度提取股份支付费用6588万元;并购的两公司未达预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金3200余万元。

  对于后市判断,世联地产认为,预计今年将延续2011年的态势,不可能出现市场大逆转,楼市进入“下半场”。同时,受结算缓慢及顾问业务收入下滑因素影响,公司预计今年一季度亏损2000万-2500万元。

  易居中国钱经理也认为,“今年的形势应该和去年差不多,也没看到政策放松的迹象”,同时她表示,易居中国今年的扩张计划可能放缓。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整个房地产市场成交量较低,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商的佣金支付时间延迟,将威胁到整个房地产代理行业的生存。

  “现在佣金很难收,我前段时间听说,有一个开发商的佣金都拖了3年了,现在还是很难收。”张宏伟说。

二、请高手斧正:特别授权代理人有权提起上诉和支持起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樊卓灵,男,33岁,住四川南部县老鸦乡玉顶村7组。

  被上诉人:马毅,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亿利塑胶制品厂业主。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9区12栋306号。邮政编码:518104。

  委托代理人李康生,现住四川阆中市彭城乡界牌村五组;电话号码18681250469.邮箱lks-sc@126.com。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原告樊卓灵与原审被告马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进入执行程序【裁定称:2007年4月23日,原审原告樊卓灵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2007年6月8日,省高院作出(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502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立案执行该案,2009年12月18日,马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情况说明(以下称“马毅说明”),认为原审法案件程序不当。2010年2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下称“再审建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院领导指示,该院立案庭对(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并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10年6月22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作出(2010)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以下称再审4号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遂作出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4号裁定”)。该“4号裁定”审理的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极其错误,回避了原一审判决审理中程序完全合法,认定事实十分清楚,适用法律相当正确的基本事实:

  1、就原审判决的审理程序而言,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根据该院《当事人诉讼文件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以下称《确认书》)里面的3大释明条款,马毅在宝安法院既当过原告、又做过被告,其在向宝安法院提交的《确认书》中,明确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沙路321号”是诉讼材料送达之唯一地址;2005年11月24日,也就是原审判决法官在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后3个月内,被告在向法院签字确认《确认书》时,再而三地明确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沙路321号”是其诉讼材料送达之唯一地址;根据宝安法院《确认书》里面的释明3条款,一审判决连程序瑕疵也没有,完全是马毅滥用诉权在没事找事,在浪费诉讼资源和纳税人的血汗【一审判决下判前殷万江法官不但向被告《确认书》确认之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沙路321号”送达过起诉材料,同时也按照马毅的身份证地址即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9区12栋306号送达过起诉材料(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5年作出的(200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44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2005)“4944号裁定”】;而(2010)“4号裁定”第3页第2自然段3-4行文字还提及审查过此裁定。查该(2005)“4944号裁定”,恰恰是以法院查明:“原告诉状中指明的被告地址,经邮政退邮说明所谓被告地址无此门牌号码,……根据被告身份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9区12栋306号,经该小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部门查实,该套房业主姓高而非被告;而无法找到被告”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的!滑稽的是:“4号裁定”居然还是沿用(200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44号裁定中马毅的住址来否定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送达程序,以己之矛攻己之盾还振振有词!--- “4号裁定”、“马毅说明”和“再审建议”系列诉讼文书中,马毅直到现在向执法部门提供、确认的通讯住址均与“4944号裁定”中马毅的通讯住址同一,怎么能用“马即非马”的逻辑来判案呢?这是常识,不需要具有多么高深的法理专业素养就能明白的道理:证明马毅利用原政法委书记陈绍基的党羽在继续作恶】。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和法院的举证通知,马毅在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迳行判决(法院传票上被传人须知明明白白写着“被传人无故不到庭时,法院得强制道庭或作缺席判决”)。一审判决没有程序瑕疵也没有程序违法的事实。

  2、 “再审建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结论是极不负责任的,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符合。事实是: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马毅亲笔签名、盖章的《欠款书》)是一审判决在开庭审理中经过法官用近乎鸡蛋里面挑骨头般的“放大镜”质证、盘诘和查明的事实【深圳宝安法院立案庭的蔡常京庭长,在对待李康生过去依法维权的所有诉讼活动中,从来就没有回避当着李康生的面拿起电话要求业务庭审案的承办法官对其下手“狠一点”,不知何因,蔡庭长欲对其千刀万剐、食肉寝皮而后快!不外乎:当我或我的公司、朋友被人欺负了,第一时间就是打110报警求助或依法寻求法律保护,而其他人遇到问题首先就是找关系按潜规则“花钱”、或找黑社会“摆平”,或者像杨佳那样走极端;为何对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那么反感?我几十年的经营中(做过3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和2个记者站的负责人)出现一些经济纠纷,本来十分正常,就因为我凡事找法律而不找“关系”,不懂江湖“规矩”(按潜规则“花钱”),所以被视为“另类”……无论是商业对手还是黑恶势力,特别是那些专门靠吸食别人的血液来填充自己肠胃、把自己的享乐和“性福”建立在弱势群体身上的不法港商和黑心老板,对其多年来孜孜不倦地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之义举恨得咬牙切齿,连律师界也有人认为李康生自己掏钱做法律义工是动了他们的“奶酪”(弱势群体一旦被惨遭蹂躏求助于他们时又摆出一副“钱不给够就莫谈”的架势),不法港商和黑心老板骂我李康生“狗揽耗子”,对其欺负弱势群体奋起穷追猛打的拼命行为更是恨得要死、怕得要命,欲联手除之而后快,我们的草根同事黄庆南等被黑恶势力砍断四肢至今凶手难以归案,警方一点也不急不躁,而对马毅在弱肉强食的敛财活动中引发的民事诉讼中毫发无损的“被骗”却不惜血本频频出警……一旦强权蹂躏了公理,就出现“有仇报仇、没仇打欺头”的“阿Q混战”,无论是商业对手还是不法港商和黑心老板,对李康生极尽妖魔化宣传之能事,在“谎言重复一千遍就会变成真理”的攻心战术中对李康生实施“斩首行动”,加之社会转轨变形期中的浮躁也波及“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出现蔡常京庭长和李巍法官的“超能执法”,像屠宰场宰牲口一样把李康生给黑办了还振振有词!】,怎能说是“缺乏证据证明”?凡事得事实求是(请法院注意本案被诉人马毅过去利用与原政法委书记陈绍基是靠山的关系“扳倒”过法官和商业对手的背景),不能因为马毅有与原政法委书记陈绍基的特殊关系而歪曲事实;

  3、 “再审建议”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结论也是站不住脚和极不负责任的;所谓“新的证据”不外乎是马毅为了雪“有政法委书记陈绍基的撑腰都输了官司”之耻辱,利用行业的潜规则呼风唤搞关系案和人情案——通过警察利用公权插手经济纠纷(见证据3),警察用先入为主之违规执法诱导樊卓灵家乡之村官捏造事实的口头陈述;且不论这“新的证据”之程序如何违法,是间接证据(无法推翻马毅亲笔签名、盖章的《欠款书》和樊卓灵自己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等系列原始凭证),且李康生手中的证据即裁定书第3页3-4自然段所罗列之系列证据的原件均在李康生手中,且一审判决的庭审中法官全部核对过该系列证据的原件;这是樊卓灵当着李康生的面签字盖章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任何追求公平正义之法律人的鉴定——李康生学了4年 法律,不缺这点法律常识更不会用下三烂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凭着自己的智商不需要也不屑于通过非法手段去追腥逐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穷则独善其 身,达则兼济天下”是李康生矢志不渝的终身追求!李康生不可能为区区数万元去承受如此巨大的诉讼风险】,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是与 事实不符的间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证据;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强势方只要在法庭上输了官司后都如此效仿,利用资源优势和公权让荷枪实弹的警察开着警车、鸣着刺耳的警笛找几个厉害关系人作个询问笔录就否定法院的既判力,这社会岂不天下大乱?法律讲的是规则,不能用双重法律标准对待不同经济实力的当事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法院生效裁判预决事实,李康生控诉马毅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仰仗陈绍基的庇荫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请求立案追究“拒执罪”时,执法者以“本案属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受理其报案;当马毅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向其报假案称“被诈骗”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一分钱的财产被诈骗),警察就闪电立案且不惜血本频频出警(而警方针对辖区内重大刑案久侦不破、久侦不结的公众不满情绪时,常以“警力有限、办案经费不足” 搪塞公众诘问,而本案标的区区几十万元,警察却开着蒸笼似的警车在“七月流火”的炎炎烈日下频繁地往返于川粤大巴山腹地、大凉山不毛之地和在冰天雪地的 “北国风光”中穿梭于粤辽、粤京等李康生的客户和亲朋好友之间,在这些善良的公民门前鸣着刺耳的警笛十分张扬地“调查取证”法院生效裁判所预决事实,正常吗)?滥权的恶果可能伤及任何无辜良民,出现原国家 刘少奇都保护部了自己的悲哀!别以为只有李康生是倒霉蛋,世上只有千年的百姓,没有千年的官,请本案法官大人换位思考,用党的实事求是精神揭开本案中的层层迷雾,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4、 李康生手中樊卓灵给其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身份复印件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清单》等原始凭证均在李康生手中(足以证明樊卓灵家乡之村官在利益的驱动下满嘴谎言),法治社会不是谁想咋整就咋整、强势群体希望通过鉴定做点手脚这样的“小儿科”就把能还原案件事实的铁证否定得了的——社会转轨变型时期的社会浮躁病,能把亲情、友情、真情、爱情和客观事实颠覆过来,能把传统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击得粉碎甚至掀他个底朝天,但这虚拟的“冲击波”击不跨法律铸就的铜墙铁壁!乌云遮不住太阳的光辉,代理人李康生相信法律、更相信为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献身的法律人——坚持真理的优秀法官,相信二审法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传唤樊卓灵家乡之村官、马毅出庭作证、接受法官的盘诘、询问,不会象一审裁定那样羞羞答答书面审理、任凭马毅歪曲事实自说、自话,巧言令舌违背常识极尽妖魔化宣传代理人李康生,利用有警察撑腰的背景、靠巧取豪夺敛积的不义之才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地在社会主义的蓝天下演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市场经济刮起的利润飓风虽然可以暂时将传统美德荡然无存,共产党人用血肉铸就起来的新长城,足以荡涤一切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污泥浊水,“利益司法”、“地方保护”和“一手遮天”这些只有在历史的档案中尚存一席之地,为后人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料(原来我们的祖先是这样执法的),无法无天率性而为“有权就是土皇帝”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5、请二审法院调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045号民事判决书【即李康生诉《深圳商报》侵权案,以下称(199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045号判决】二审开庭笔录中,有樊卓灵本人亲自出庭作证的记录,其身份为生效裁判文书所查明和记载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历史档案中证据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特别是高于靠不住的证人证言之间接证据),一审裁定认定“原审原告樊卓灵查无此人”、李康生“造假以樊卓灵之名进行诉讼欺诈”的“事实”是错误的,极不严谨又不科学,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洞察不法商人在过去的权利寻租中昧着良心敛财之“原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14号文件“关于第2审程序中的有关问题”第35项规定: “第2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依法开庭查明本案事实,掀开历史给本案蒙上的层层面纱,不拘泥于一审“该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窠臼(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卢书敏等案件均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更高级别的政法委决定的前车之鉴即是明证)。

  6、“4号裁定”第3页第二自然段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宝安警方是以“亿利塑胶加工厂被诈骗”立案的{见深公宝立字【2007】07019号立案决定书}, 根本不是什么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立案的;李康生手中有比警方更硬的证据证明本案是陈绍基党羽与黑恶势力联手制造的一起以非法占有李康生合法财产而恶意枉法裁判的刑事犯罪案件,李康生已经向中央及广东省政法委员会举报(拿马毅的话说:“看谁能笑到最后吧”)。

  此外,李康生诉樊卓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而“4号裁定”案应当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李康生诉樊卓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4号裁定”应依法中止审理。

  再说,樊卓灵委托李康生诉马毅欠薪案中的《授权委托书》并未失效,原审判决案件的代理人李康生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提起上诉(樊卓灵的授权委托并未失效);请贵院如前述请求予以判决为荷。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康生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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斧正上诉代理人起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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