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邮政储蓄银行未经允许擅自为客户理财为哪般!

erjian2022-06-11101

   2010年8月下旬,我将八十多万元巨款存放在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源市直属支行。9月底,因为想投资生意,我去该支行提取存款,但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存的钱9月7日就已经被银行购买成了“天富5号”理财产品。我提出要求查看银行给我购买理财产品时签定的理财合同文本,银行却以种种借口拒绝让我看。此后,在我的坚持要求下,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的“客户签名”上代替我签了字。这让我很是气愤,当初我在该支行存款时,并未见过任何理财合同书,也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给我购买理财产品。后来,我从银行得知,该理财产品期限为二年,且中间不能提前赎回。我当即找该支行有关负责人讨要说法。该支行负责人听完我的讲述后,表示会积极向上级银行反映,看能否提前赎回本金,而对银行未经我允许擅自将我的存款购买成理财产品的错误做法只字不提。在其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我苦与资金周转不开,急需这笔存款,多次与银行沟通、联系和交涉,但银行总是借口推拖了事。

   2011年9月份,我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源市沁园路支行归还存款本金,同时,鉴于自己在经济方面遭受的损失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源市沁园路支行必须为其错误行为付出代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赔偿。11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后并未判决。但其后,法院民一庭有一天却把我的律师叫去,明确表示不支持原告要求银行按贷款利率赔偿,只支持银行用存款利率还。而我的律师认为,自从储户和银行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关系就不再是银行和储户的关系了,变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据此,如果法院坚持要求银行按照存款利息赔偿进行判决,一是明显违背了《意见》规定,二是对银行未经客户允许,擅自动用客户存款理财的违法行为没有起到惩处作用,继续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极容易使公众质疑这样的判决背后法院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交易?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希望公众关注此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舆论的监督更有力,只有在阳光底下,那些私下里的交易和丑陋现象才能得到有效的遏止和震慑!

河南邮政储蓄银行未经允许擅自为客户理财为哪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理财产品变保险,看招行如何忽悠客户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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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钱招行忽悠理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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