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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金融在线:你以为买了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就能赚钱?

erjian2022-06-21108

  公众金融在线:你以为买了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就能赚钱?

  很多股民虽然热衷于炒股,但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常常不知道该选哪只股。因此,不少人就会听分析师的建议。

  如果分析师推荐了某一只或某几只股票,肯定会有股民买进。不过,买了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就一定能赚钱吗?

  47次荐股赔钱45次

  近日,有篇关于某分析师47次荐股45次赔钱的文章在网上流传开来。

  文章指出,2017年以来,一位主业是中小盘的分析师共对38只个股发布了47篇研报,其中只有4月25日对银邦股份的推荐和4月28日对豫金刚石的推荐是盈利,其余全部为亏损。具体情况我们来看下表:

  根据统计数据来看,该分析师荐股的盈利概率仅为4.3%。就算看相对收益,沪深300今年以来涨幅10.79%,中小板指今年以来涨幅3.88%,创业板指今年以来跌幅15.01%——也就是说,即便相对最差的创业板指,相对盈利概率也只有30%多。

  如何听分析师的建议?

  事实上,出现上述情况并非偶然。文章指出,今年的市场风格并不利于中小创股票,但该分析师和他的团队在推荐的38只个股中,只有极个别股票不属于中小盘。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盈利概率那么低了。

  对该分析师来说,这样的成绩并不好看,而对相信该分析师的投资者来说,这更不是一件好事,几乎一直都在亏钱。这也给投资者敲响了一个警钟,究竟如何听分析师的建议?

  理财师表示,对于电视、网络、期刊等出现的分析师建议,投资者仅能将其作为参考,不能完全相信。在投资时,还是要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

  其中,就包括对于分析师的股票推荐,投资者还是要去看一下该股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市盈率、业绩等,然后再做决策。

  但在市场不好的情况下,股市未必是个最佳选择,尤其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更应追求稳健,均衡风险和利润。

  另外,分析师也指出,投资者在听分析师的推荐时,也要对该分析师的情况进行了解,还要看分析师以往推荐股票的盈利情况,不要盲目轻信任一个分析师的建议。

  事实证明,分析师的建议也不都靠谱,关键时刻还是得靠自己的理性思考和判断,才能真正掌握自己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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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潘以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规劝投案自首信

  致潘以江家属,亲朋好友并原耿欣所有从业人员:

  潘以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经侦支队于2017.6.19日立案侦查,並于2017.9月对潘以江网上通缉。潘以江以通过介绍的信托公司坚如磐石,国家监管到位,年化率收益9%--12%,刚性赔付等等获得我们对信托公司及其产品的信任而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经查证根本没有与信托机构签订一份正规合同,均为伪造),2017年春节前公司年会与21世纪合作扩大业务纯属虚伪,泛亚事件发生不久,2016.5耿欣公司已经出现资金捉襟见肘,只能延期兑付到期本金和利息。到2016.7耿欣公司已经完全不能兑付到期的本金利息,潘以江只能依靠谎言度日,而案发。原耿欣公司多次变更工商登记和注册资本並把资金转入潘以江个人名下,并要求受害人与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以逃避法律监管继续稳住受害人报案。继后潘以江联系不上携款潜逃,至今没有露面。

  现国家对购机票动车高铁通讯手机住宿银行业务等实行严格的身份实名制,潘以江作为公安通缉对象已不能用自已的真实身份在外活动,处处受阻,处境异常困难,可能改姓更名,使用假身份证件或借用其他人的证件手机号䝉混过关。随着公安机关进一步采取缉拿措施潘以江已难以为继,走投无路,惶惶不可终日。

  我们上百的受害人劝戒潘以江的亲属,亲朋好友及原耿欣高管,业务人员,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还是故失得到潘以江好处和钱财,都应该觉醒协助公安机关缉拿潘以江归案,敦促和规劝潘以江主动自首到案。希望你们深明大义,对于知情不报,通风报信,包庇,窝藏等干扰司法办案的种种行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希望你们规劝潘以江明理不要一再执迷不悟,存有侥幸心理,学习钱宝网张小雷的明智积极追款挽损,争取从轻刑罚。

  知情人联系方式:普陀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于警官,电话:021-22048877

  耿欣投资全体受害人

  2018年元月

  附件:“钱宝网”非法集资案调查报导复印件.#人民的名义#

二、警惕:国信资产以基金投资为幌子向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警惕:国信资产以基金投资为幌子向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2018年8月初记者接到举报人电话爆料称:兰州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资产)以基金投资为名通过电话、微信、商超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并承诺保本保息,年化回报最高可达到14%,投资资金用POS机刷入公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基金,该行为或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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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记者以投资人的身份,来到了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2号国信资产资产公司总部。

  公司负责市场营销的唐总监告诉记者:国信资产现在做的是量化择时优选,5万元起投,3个月的收益率3.5%、6个月7%、12个月14%,以前投资人的资金主要投向股票,现在的股票不好做,资金都转到国资期货去了,按照国家监管要求期货不可做空,但可以做基金、股票保值。国信资产对量化择时优选的内容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哪个股票能好一些或者有一些内幕什么的就做,因为公司在北京有两家私营会所,主要是给北京一些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一些银行的领导提供一个娱乐场所,从而会及时得到这方面的内幕消息。国信资产现在卖得基金产品是帮基金公司卖,股权产品是帮上市公司卖,卖一份赚一份提成,公司把项目进行拆分,以公司名义卖。投资人来投资只需要带银行卡到公司签订合同,投资人的钱通过POS机打款到国信资产账户;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投资人各一份,合同注明投资的项目、时间和收益。

  8月13日,记者以同样的方式来到了国信资产大连市万达公馆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总向记者表示:国信资产目前有8家分公司,主要的理财产品是股权、期货和量化择时优选,投资资金用来做股票、基金,公司有二级市场,年化收益率可以做到14%左右,如果亏了,公司会用自有资金给投资者补回来。

  现在所有的基金起投门槛是100万,有的客户想投资,但资金不够,公司就帮投资者拼单,两三个客户拼到100万就可以投资了,如果是第一次做,建议做量化择时优选,这个产品是绝对保本保息的,而且每个季度返一笔利润,到期要是不想继续投了,公司会连本带息的全部返给投资者,资金绝对安全。

  11月5日,记者来到了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2号北约客置地广场26层的国信资产总部。公司杜经理告诉记者:国信资产注册地在兰州,总公司在沈阳。公司的理财项目是保本保息、固定收益类的,资金都是用来做基金的。

  杜经理拿出一份《国信量化折时优选计划资产委托协议》,协议显示:甲方是委托方(投资者),乙方是受委托方(国信资产)。乙方将资金用于投资量化优选全市场股票池,结合基本面团队确认投资股票组合,量化团队进一步通过折时系统优化来构建组合,进而提升投资组合信息比。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IPO、港股通、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含LOF、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债权、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募集额度:1000万人民币。甲方投资收益分3个月3.5%、6个月7%、12个月14%,同时乙方为甲方的资金在投资协议期限内承担一切风险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杜经理告诉记者:“公司有电话推销和行销,行销就是跑商场、超市出去发传单的。我们拿投资人的钱去买股票、基金,但不指定是哪一个基金,也会买一些银行的承兑汇票,公司有专业人士做大数据分析。你直接带银行卡到我们公司用pos刷款,收款方是我们公司。公司(指总部)十月份融资1000多万,不包含分公司的,如果连分公司算起来有3000多到4000多万。”

  国信资产的总经理吴先生也告诉记者:“国信资产和投资人签订双方合同,投资款直接通过POS机刷到公司的对公账户。”

  记者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信资产法人是吴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及设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显然不存在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记者又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也未查询到国信资产。

  对于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关于对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

  关于对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控告

  我们是登封市非法集资的受害者,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峰,身份证号:412728198011076430,手机号:13213067300、15981998532,该公司名为信息咨询公司实为非法集资、诈骗公司。该公司在河南省登封市五年左右,涉嫌非法集资金额3000多万,诈骗登封客户200多人,受害群众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王建峰现在在南阳也开了一家非法集资公司以做外汇为幌子实际是非法集资,请南阳的群众擦亮眼睛不要上当受骗,发现王建峰及其公司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2015年7月份该公司突然停止付利息,并设下圈套说:贷给南阳汇金城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高洋)的钱收不回了,南阳公司以7250元/平方给了28套房子(该房子现手续齐全),实际南阳公司是以4800元/平方给王建峰的。王建峰说把南阳28套房子、郑州一套200多平方的复式房子、登封2套商品房、500平方左右写字楼,4、5辆豪车卖了按照比例平均分给客户。王建峰将郑州的房子及车辆已经卖掉,钱款并没有拿来还给客户,而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南阳、登封的房子到底卖没有客户们不知道。2015年7月份至今只给客户打了2%的钱,来糊弄、欺骗客户,王建峰本人却逍遥法外,不见踪影,电话联系不上。王建峰手里有钱不给,却逼着客户以7250元/平方的高价买房子,而且只抵客户合同金额的80%,其余20%不再给了。这是王建峰和高洋联手上演的彻头彻尾的阴谋、圈套、诈骗行为。这样的话每个客户将近要损失将近50%,我们绝大部分客户都不同意。王建峰本人至今不见踪影,电话联系不上。

  期间,我们多次向登封市公安局报案,要求将王建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并逮捕,以最大限度挽回我们的损失,但至今未正式立案。后我们多次到登封市信访局反映,信访局又让我们到市金融办、嵩阳办事处反映,就这样一个涉嫌非法集资金额3000多万,诈骗登封客户200多人的非法集资案就像踢皮球一样被相关部门踢来踢去,至今没有一个单位受理。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从2015年6月出事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我们的钱不但没有要回来,王建峰已经将公司的车辆及郑州的房产等变卖并将财产转移,逃避返还资金。现在,王建峰本人已经不见踪影,电话关机,政府相关部门如不介入我们的血汗钱将要回无望。之所以造成现在的结果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玩忽职守、不作为造成的。

  一、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根本没有向社会吸收资金的资质)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组织30余名业务员在大街上及人员密集场所发放理财传单;在登封市的电视台、报纸上招聘业务员,在河南企业网上宣传理财以向社会吸收资金)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该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承诺每月给投资金额1分六的利息);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公司组织30余名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给以业务员一定比例的提成)。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该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与客户签订合同,承诺每月给投资金额一分六的利息)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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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峰,主观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000多万,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登封客户200多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峰,构成集资诈骗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峰将集资款贷给南阳汇金城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高洋,并不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该公司将巨额集资款用于购车、购房等随意开销,致使巨额资金无法归还)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王建峰将郑州的房子及公司的4、5辆车卖掉,资金并没有还给客户,资金去向不明;其他财产处置情况不明);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峰,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客观上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诈骗登封客户200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000多万,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公发[2001]11号)规定: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准确界定单位犯罪有关规定:对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为全部或主要业务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无论非法集资行为以何种名义实施,都应当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对王建峰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涉嫌非法集资金额3000多万,诈骗登封客户200多人,还不够严重吗?难道非要像河南西平浩宸非法集资案一样,逼跳楼几个人,才能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吗?政府相关部门如不及时介入不知有多少个家庭被王建峰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并且会引起多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这都是我们的血汗钱,却被王建峰诈骗。我们所有的客户强烈要求:

  1、由登封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王建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逮捕,绳之以法;

  2、由政府相关部门公开、公正将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及王建峰的个人财产进行冻结、拍卖,还我们血汗钱。

  控告人:登封浩宇信息咨询公司非法集资案的200多名受害者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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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登封集资咨询公司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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