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员工违规办理财、伤害老年顾客,福绥靖派出所徇私枉法包庇嫌犯

erjian2022-06-08102

  一、建行员工违规办理财,被顾客质疑后竟从桌上跳下踹倒老年顾客、追打陪同家属、阻止施救。

  2013年1月31日下午14点左右,一位70多岁的老人在家人陪同下到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国英园储蓄所咨询理财业务,该所员工既未按监管规定给顾客做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也未与顾客签署理财协议,就让顾客输入密码,然后才拿出一份协议要顾客补签,顾客要看一下协议,该员工就极为不耐。在顾客表示不想办理之后,该员工竟站起指着顾客的脸,被打开手臂后抄起桌上的电脑显示器欲砸顾客,因连着线而没能搬起,随即窜到桌上、然后跳下把老年顾客连人带椅踹倒在地,并继续追打陪同家属、阻止施救。

  事后顾客明确表示不买理财了,但却被告知钱已被划走、不办不行。对此我们感到异常惊诧!建行员工未按监管规定给客户做风险揭示和风险评估、协议也未签,就私自把客户的钱给划走了?!这是靠给老百姓提供服务来赚钱的金融服务机构还是强盗窝?

  二、派出所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福绥靖派出所警长苏婷(警号:023837)及其组内警员李宏喜(警号:025105)等人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

  1、苏婷指示其组内警员王勃达(警号:024372)篡改案件讯问笔录,剪辑案发现场录像,拒不给受害人做法医伤情鉴定、拒不立案。

  2、苏婷及其组内警员李宏喜(警号:025105)等人通过诱骗、反复做笔录、反复追问常人不会关注的一些细枝末节等手段百般刁难受害人,企图诱逼受害人承认嫌犯不是故意伤害,拒不给受害人做法医伤情鉴定、拒不立案。

  3、苏婷、李宏喜等人越权办案。

  在北京这样的“首善之地”,核心城区里的派出所都敢这样无法无天欺压百姓,实在让人震惊!

  详细经过如下:

  报警后,经医院诊断,老年顾客(受害人)的伤情是: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双髋外伤,骶椎骨折。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已构成轻伤、建行员工涉嫌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

  苏婷指示其组内警员王勃达(警号:024372)篡改案件讯问笔录,剪辑案发现场录像,拒不给受害人做法医伤情鉴定、拒不立案:

  苏婷、王勃达以做法医伤情鉴定为名把受害人的陪同家属骗到派出所,逼其在篡改过的案件讯问笔录上签字,随即告知拒绝立案和做伤情鉴定。具体经过如下:3月7日9点49分王勃达通过电话010-66166264通知让明天去派出所做伤情鉴定。受害人的陪同家属依约到派出所后,苏婷先出来让把医疗诊断证明给她复印,然后王勃达出来说案发当日做的笔录有几个错别字、重打了一份让按照1月31日的日期重签,受害人家属要求与原笔录对照,王说原笔录已存档、取不出来,受害人家属对此提出异议,王威胁说不签就不能做伤情鉴定。受害人家属被逼签字后,苏婷却答复说:老人受伤的事不构成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去做法医鉴定。问其理由,苏说银行员工不是故意的、不属于殴打、你自己都在笔录里承认了。问她依据什么认定对方不是故意的?对方窜到桌子上、然后从桌子上跳下把老人踹倒,并在踹倒老人后继续追打并阻挠老人家属施救,这显然符合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的司法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苏仍坚称对方不是故意、不能立案、不能做法医鉴定。

建行员工违规办理财、伤害老年顾客,福绥靖派出所徇私枉法包庇嫌犯

  震惊之下,受害人家属对派出所的这种无耻行径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咨询,在网上发现自2010年起就有人投诉福绥境派出所苏婷等人通过篡改笔录等手段来包庇犯罪嫌疑人。打110投诉后,受害人家属在一位了解公安业务的退休同志陪同下于当晚再次来到派出所,要求出示案发当日的原始笔录,苏婷答复说原始笔录已销毁,要求在当天上午被逼倒签日期的新笔录上进行标注,也遭拒,但受害人家属最终抓住机会在被篡改的笔录上进行了标注。

  与此同时,苏婷为了证明其宣称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故意”,向陪同的退休同志展示了案发现场的录像,但该细心的同志发现:录像只截至到犯罪嫌疑人从桌上跳下、脚踹到受害人,把犯罪嫌疑人踹倒老人后继续追打并阻挠家属施救的内容抹去了,且录像的时间不连续、时间戳时有时无,而银行的监控录像根据监管规定应该是全方位、无死角的连续录像。很显然,这是一份被剪辑过的录像片段,并不是一份完整记录案发前后详细经过的录像。

  苏婷及其组内警员李宏喜(警号:025105)等人通过诱骗、反复做笔录、反复追问常人不会关注的一些细枝末节等手段百般刁难受害人,拒不给受害人做法医伤情鉴定、拒不立案:

  在案发后数日内,受害人因年龄较长、眼花、受伤较重需卧床静养,就事先通过口述的方式让家属帮助整理了一份案件经过笔录并打印签字,这是完全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对笔录之规定的,在苏婷上门来做笔录时当面交给了她。

  3月9日,在发生了3月8日的篡改当事人笔录被投诉事件之后,苏婷电话通知说可以去做伤情鉴定了,受害人家属通过手机短信跟苏婷(手机:13911730389)预约3月11日下午去做鉴定,苏婷回短信说周一下午联系好法医再通知。但到了3月11日中午12点18分,苏婷却电话通知说得先给受害人再做一遍笔录、才能去预约做鉴定。下午三点左右,苏婷和其组内警员李鹏(警号:025749)来受害人家里做笔录,距案发日已40多天了,苏婷却反复追问一些常人根本不会关注的与案件无实质关系的细枝末节,像什么处于储蓄所的什么位置、桌子椅子多宽多高、几个当事人身高多少、体重多少、头发多长、年龄多大、穿什么衣服鞋子、是不是工装、有没有工号、姓名、坐姿、站姿、相对位置、距离多远、说了什么话,等等等等,别说已距案发日40多天了,就是案发当天一般人也未必会关注和记住这些末节的,这些都是监控录像应当完全如实记录的,而苏婷却拿这些来把受伤卧床静养的70多岁高龄的受害人逼问的数度头晕恶心不得不暂停休息。最终因在笔录中还有其他很多诱导性的、前后矛盾的提问和不实记录,受害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3月12日9点半到12点多,苏婷又安排其组内警员李鹏和张瑭(警号:029138)给受害人做笔录,同时由张瑭用其手机做了录音录像。受害人在笔录上签完字后,张瑭告知说:只有确认了伤势是由对方造成的,才能给安排做法医鉴定。

  3月20日,苏婷打电话欺骗受害人说:已跟法医沟通过了、不构成重伤、不能立案。

  3月28日,苏婷组内警员李宏喜通过手机13910828714打电话给受害人家属说:因受害人的笔录有修改、版面有些乱、不合要求,要重新当着受害人的面抄写一遍然后让受害人签字。受害人家属答复说:你们事先重新抄写或打印一份,带着原稿来给我们比对无误后签字即可。李宏喜又说:必须当着受害人的面重抄,我们问一句、受害人答一句。受害人家属指出:这根本不是重抄,分明是要给受害人再做一遍笔录!你们前后已给受害人做过3遍笔录了,我们要求立即给受害人做法医伤情鉴定。

  4月1日,李宏喜又打电话来重复其所谓“因笔录有修改、版面有些乱、要当面重抄并重新签字”,受害人家属重申了之前的回复和要求。

  4月17日,经受害人家属多次拨打110投诉之后,李宏喜打来电话说法医同意做伤情鉴定了,但需要受害人先去积水潭医院做检查。受害人家属提出质疑:是否做伤情鉴定是由法医决定的吗?未进入法医鉴定程序,办案警员私下去找法医,这意味着什么?受害人家属要求尽快进入法医鉴定程序,如果法医按程序要求做什么检查,受害人自会配合。但被李宏喜无理拒绝。

  4月18日,受害人家属再次拨打110投诉后,李宏喜才不得不带受害人去做法医鉴定。

  苏婷、李宏喜等人越权办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具体到北京,就是由各区公安分局的刑侦部门负责,而苏婷、李宏喜等派出所警员却越权办案。

  5月15日,李宏喜打电话以取法医鉴定结果为名把受害人家属于上午骗到派出所,非但不给鉴定,反而要给受害人家属重做笔录。受害人家属答复说已于1月31日的案发当天做过笔录,并于3月8日被苏婷、王勃达逼迫在被篡改过的笔录上再次签署过。

  李宏喜于当日下午又跑到受害人家中去诱骗受害人重新做笔录,遭拒后,李宏喜又打电话以取法医鉴定用的诊断片子为由把受害人家属于当晚再次骗到派出所,又要给受害人家属重做笔录。理由是:既然鉴定结果是轻伤,案件性质就不一样了,而且以前的笔录存在疑点,所以要重做笔录。受害人家属提出质疑:既然是轻伤,就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在派出所、案件的侦查自然也不在你们的职权范围、有没有疑点不是由你来判定的,而且案发现场有监控录像,你们应调取并保存案发时段前后完整的全方位的监控录像,有没有疑点你们可以看监控录像,而不是在老人受到伤害后那么长时间一直拖着不给做鉴定,至今仍反复刁难受害人。而且非常奇怪的是,上午去派出所的时候你为什么不交还诊断片子?下午你跑到受害人家里去的时候,为什么不把片子还给受害人? 李宏喜竟然答复说刑事案件也归他管!

  附: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附: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一、曝光银行理财黑幕,理财变保险建行富力又一城

  银行理财或存款客户为何屡屡“被保险”保险公司借银行信誉度的“气场”暗布销售保险的“道”银行笑里藏刀,与保险公司玩“混搭”“误导”上帝。往浅里说是忽悠,往深里说是欺诈。本质是不诚信,昧良心,是没有道德血液的逐利。银行利用部分消费者对金融理财和保险业务部了解的现状,诱使存款者在不知情情况下中招。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让自己的员工驻点在北京建行富力支行大厅行骗,穿着银行的工装,让咱们存款者根本分辨不出她是保险公司的人,伪装者会告诉你,存定期利息低,现在有款理财产品不错,利息高,根本不提与保险有关,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理财产品,况且是在银行,所以的消费者都很相信银行,银行不会欺骗,正是不要脸的银行利用消费者的信任,让保险公司人员在大厅内行骗,全套手续银行配合保险公司完成,天衣无缝。等发现受骗时,拿出骗子所谓的赠送一份人身意外险,事实事自己“理财”买的一份,及没有理财功能,又没有保险功能,当时说好五年可以取出,事实10年取出本金才不会受损失,现在要取出,本金损失一半。希望广大网民可以看见本人这篇文章,告诉身边所有亲戚朋友不要上当受骗。

  一句话说的狠对“你可以在一部分时间内蒙骗所有人,你可以在所有时间里蒙骗一部分人,但是你绝不可能在所有时间理你蒙骗所有人”

  顺便曝光一下北京市建行富力又一城支行,欺骗大部分存款者,投诉之后不解,一直拖着,反正你钱在我手你,你能把我怎么办,此行 行长王永梅最心黑,本人是保险公司人在大厅销售给我的,为了逃避银监局的处罚,说谎作证说是自己销售给我的。作为银行的监督管理处,不用说当然会包庇,受了银行好处,帮着银行圆谎,做假证,公道本人自会讨回,对于不作为的行政部门,国家不会一直纵容下去的。希望网友们顶起来!更多的人看到,就会少一部分人受骗。想了解更多的可以联系本人QQ:212861966

二、建行的理财师都是骗子~

我自问自己不是一个话多八卦的人,发帖这种事我也是第一次做,但今天遇到的事,让我不得不打破自己的沉默,说点什么,也算是个广大的储户提个醒吧~!

   今天我走进建行成都某储蓄所办理业务,一进门便看见有人在理财室门口吵架,说了一年期的定期,这个月20多号就该到期了,结果现在过来取不了钱。。。好奇心趋势,我留心了争吵的人的谈话,因为以前接触金融业比较多,所以我很快明白了是怎么一回事~!

   又是一个存单变保单的老事件,客户进入银行存定期,结果被理财师忽悠成了保单~!对于这种事件,我以前是不多评价的,因为我个人对那些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也做过一定的研究,产品本身其实没有任何问题,应该说也有需要这类产品的客户群,可气的是,某些从业人员,由于自身素质低下,对客户进行一味地诓骗,不管客户适不适合这类产品,为了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就让客户买这类产品,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了产品的实际期限,收益等等,甚至连产品真正的价值所在--保障功能都隐瞒点了,用自己胡编出来的高额收益来诓骗客户。

   而今天这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从他们的争吵中,我了解到:

   1、客户并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一份保险产品,直到今天来取钱,银行叫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善后,客户才恍然大悟.

   2、客户一直以为自己存的是一年期定期,事实上具我所知,一次性缴费的保险产品,一般期限都在5年以上。

   3、客户告知过银行人员,这笔钱随时都可能支取,但银行人员还是把他的钱忽悠成了保险产品。

   综上看来,客户本身并不适合这款产品,而且银行人员也并未告知客户这款产品其实是一份保险,也没有告知客户必须持有的期限。

   可笑的是,那个站在旁边被客户说成是“骗子”的银行职员,正是这间储蓄所的理财经理,获得过全国认证的“AFP”个人金融理财师认证。如此的专业人士,做处如此不专业的行为,作为广大储户的我们,该怎么相信所谓的专业?

   当我离开这间储蓄所时,只听见几个客户在那边大声说着:“我不找保险公司,不关保险公司的事,我就找你银行,我在你银行存的钱,你告诉我一年后可以取,我现在就要取。。。”

   在成都,建行在各大银行里面应该是算业务做得最好的一家银行了,也是因此,我选择了在建行办理我的金融业务,可是看到这种事,我想说,建行的理财师们,麻烦你们在关注个人收益的同时,也关注一下自己的专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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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骗子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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