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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交易者可重点关注二线蓝筹金融与消费板块

erjian2022-06-01121

  周二,”入摩效应”持续发酵, 大盘股在上证50强势上行的带动下, 持续稳健上行带量收高. A股众指数全面高收. 盘面上,保险,航天航空,交运设备与环保工程涨幅居前, 国产芯片,知识产权, 互联医疗与网络安全跌幅较大,上涨下跌家数呈现7/3比例.

  大盘上证指数延续前一交易日的强势攻击力道,平高盘开出后稳健上行, 早盘日线收出量增长阳日出k线, 往上突破收复04/16关键低开缺口3159.05点, 今午盘如能维持收复上述缺口压力, 短底成功形成的概率将大增.积极交易者可重点关注二线蓝筹金融与消费板块.

  麟龙公司分析,创业板块指数早盘以小阳T字星线作收,以日线形态做分析,昨指数往上收复04/17”一破N低”长阴k线杀多高1849.69点反压,修正结束续攻行情再起号角己响起.中长线投资可关注与创新型企业相关板块,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国产芯片软件服务),软件和集成电器,高端装备与生物医药相关板块.

一、2.20复盘-金融板块发力,指数再创新高,三个方向重点挖掘机会

  一、大势

  1、三大指数今天全线放量上涨,两市成交破万亿,券商板块带动指数全面走强,板块上券商互联金融领涨,题材还是新能源特斯拉为主,科技芯片分化,其他的品种像柔性屏、OLED涨势较好,截止收盘,沪指报收3030点,涨1.84%,创指报收2186点,2.21%,两市涨停近120余家!

  2、

  券商板块发力,带动指数全面上涨,短线指数依然强势,场外资金跑步进场,挖掘低位的金融板块补涨,题材上还是新能源特斯拉和科技为主,科技芯片分化,面板、OLED板块发力!

  市场风险偏好提升,短线人气较为高涨,依然可以重点把握个股机会!

  近期有一个低位超跌股补涨股很明显,如果仓位较多的可以从这个思路挖掘补涨的机会!超跌+股票基本面没问题,场外资金进场,这种股票都是首先买入的目标!

  二、市场龙头连板股扫描

  13天12板:

  秀强股份 特斯拉+光伏

  5板:

  海陆重工 氮化镓

  乾照光电 氮化镓+OLED

  4板:

  国农科技 资产重组

  英维克 充电桩

  奥特佳 特斯拉

  旷达科技 特斯拉

  合锻智能 间接特斯拉概念

  三、板块跟踪

  1、证券+互联金融

  首板代表:华鑫证券、国金证券

  互联网金融:

  首板:东方财富、同花顺、指南针、大智慧、金证股份、顶点软件

  多元金融:

  二板:南华期货、新力金融

  首板:绿庭投资

  参股证券:

  华西股份

  金融板块全面发力,券商板块发力,如果这里券商板块继续发力,需要注意的是会对题材股分流,像今天的芯片的分化也金融崛起有很大的关系,从打板时间上来看:

  券商龙头是华鑫股份、互联金融是东方财富,多元金融是南华期货,参股券商这个思路也可以重点的挖掘一下,前提是券商板块能明天继续强势!

  2、特斯拉

  龙头:秀强股份

  三板:奥特佳、旷达科技

  二板:凯中精密、常铝股份

  首板:威唐工业、精研科技

  特斯拉板块分化比较明显,强者恒强和低位补涨的为主,前期高位的还是横盘震荡,特斯拉美股主流券商看到到1200美金,这个板块可以继续关注,可以挖掘低位的补涨和低吸为主,风哥不建议盲目再去追涨!

  3、科技:

  WIFI6:卓翼科技

  芯片:

  首板:深康佳A、兆易创新、阿石创、晶盛机电

  氮化镓:

  龙头:海陆重工

  五班:乾照光电叠加OLED概念

  反包:海特高新

  面板+OLED:

  首板:TCL、华映科技、国风塑业、华灿光电、兆驰股份、雷曼光电、瑞丰光电

  OLED柔性屏的炒作逻辑主要是华为下周一发布会,公布折叠屏产品,加上小米的曲面屏,今年这个题材有发酵的预期,中军是TCL科技!

  今天券商分流一部分资金,但是科技线回调依然可以关注低吸机会!

  三、后期行情展望

  策略:

  短线指数走强,市场风险偏好提升,可以重点把握个股机会,新能源+科技+金融是主线!

  温馨提示:

  文中内容仅为股侠风清扬个人观点,所展示、提及到的思路策略、板块机会,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实际操作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代币融资发行”被列入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8月28日消息,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已在“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内列入“代币融资发行”内容。

  以下为公告原文:

  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本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举报原因为:

  一、网络借贷

  1. 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 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 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 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 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 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 违规债权转让

  11. 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 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 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1. 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3. 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5. 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6. 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

  1. 误导性虚假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 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 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4. 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互联网企业非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6. 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互联网支付

  1.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3. 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4. 未经批准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经由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跨界类

  1.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5.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 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8.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9. 具有多项金融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1.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2.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现金贷”业务

  1. 不当催收

  2. 畸高利率

  3. 侵犯个人隐私

  4. 重复授信

  八、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1. 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 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方式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

  3. 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

  4. 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

  5. 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

  九、代币发行融资

  1. 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积极交易者可重点关注二线蓝筹金融与消费板块

  2. 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3. 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 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5. 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6. 其他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 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 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 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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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列入融资举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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