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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保险公司与工商银行联手欺诈数百万,致两手空空...

erjian2022-07-27104

  于2012年4月我当时是去办理拆迁款,本想着要存死期,当时我跟银行人员说办理一个3年、一个5年的存款,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人员给我办理的两份保险都是5年的,由于本人对银行过于信任,当然普通老百姓也不了解什么理财、保险产品,认为理财和保险是一回事儿,就认为工作人员给我办理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当时工作人员跟我说是3年可以取出。先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购买了两份保险,是某支行理财经理李某给我办理的两份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后来是一份保险某支行理财经理王某给我办理的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于2012年4月14日经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理财经理李某和保险业务员黄某给办理的,其中交谈的过程中银行业务员一直都没提过这是一份保险,本人认为就是银行理财投资产品,也从未真正的了解过银行理财,一直都以为此保险也算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员当时说利息在6%左右。当时买此产品时旁边还有一位业务员,我就认为是理财经理的助理,我也没过问,理财经理从始至终从未提过红利是浮动的,任何风险提示也从未提醒过, 4月15日(保险考虑期内)我曾去银行退保,但理财经理告诉我保单没问题,很肯定的告诉我根本不会亏损,还再一度的忽悠我不要退保。

  后来于2012年7月份去银行取钱,当时购买前两份保险的保险业务员黄某还在银行驻点销售,她跟我说现在又有一款产品,是养老型的,但当时我还是认为黄某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因为当时理财经理王某也在场,黄某说如果你要买20万交够5年到60岁的时候,能够达到收益220多万,这款产品挺不错的,我女儿也买了,所以我又把买房的钱取出20万买了此款产品,最后是由王某和黄某帮我办理的这个业务,直到今年年中我才知道黄某是在银行驻点销售的工作人员。到2013年4月的时候我也从未收到过红利的通知单,今年2014年6月才收到通知单,到银行一算才知道红利在1%左右,远远低于银行的同期定期存款,这是我感觉有点受骗了。后来我打保险公司的客服询问了一下幸福人生的那张单子,才知道60岁的时候能拿到114万多,红利是相当低的,这时我才真正的意识到我是受骗了。到现在才知道2011年底银监会规定保险人员是不能在银行驻点销售的,我认为银行是违规的,而且当时他们也没跟我说过任何风险提示,我们也缺乏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了解。

  两份保险都是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购买的,现在银行理财经理李某被调走,而银行理财经理王某还在该支行,被类比及后果,前提是他们用欺骗的手法误导我买了三份我不需要的保险。今年7月底开始找银行帮助解决这件事,让他们跟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后来银行工作人员让我去泰康保险公司解决,说是保险公司只是在工商银行有一个代销售点,所以全部责任应由泰康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诚意,却一直拖延,并杳无音讯。

  这种欺骗客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银行的声誉,也损害了整个保险业的信誉。欺骗在先,诚信不在,我怎么可能再拿着他们的保单安睡!

  现在我想退保,要求其全额退步,并赔偿损失。

  彻头彻尾的金融绑架工具,由银行提供幌子,保险公司实施,绑架客户资金后,为避免更大损失,客户被迫支付“赎金”,其目的就是诈骗客户“赎金”,他们称之为“初始费用”。金融市场的这种“绑架诈骗”犯罪行为,由来已久,已经长期存在,至使街头巷尾的行骗伎俩发展到了国有型银行及金融企业,受害人之多、之深,令人发指。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绑架、俘获了监管部门,猫鼠同家,形成在全国范围内的巨大诈骗保护网,受害公民投诉艰难,成本巨大,只好任由其欺诈宰割。

  最后我想说下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像“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这类保险也叫保险?我们就是把钱存在银行业也不只有这点利息啊,也没这么多恶意条款,我自己的钱借给你们去用,最后我还不能要,要还钱还得受约束,被扣钱,这种保险是怎么获得批准的。

一、中国工商银行与泰康人寿联合欺诈

  工商银行联合泰康人寿骗保,打官司能不能告赢。

  五年前我陪着叔叔去工商银行存他单位买断给的三万元钱,为了六点棺材本就想存定期五年的,当时我在银行窗口要了定期的单子,我们刚刚填了一半,一个银行大厅经理样的人过来拿来一个单子说:“你们填这个单子,免费赠送保险,利息还一分都不会少的."我们以为银行的人是不会骗我们的,结果到现在五年零三个月过去了,我们都没有能取回我们应得的本金和利息,银行说那利息要泰康人寿说了算,他们只能帮我们多争取一点,当时托朋友打听,三万元存款五年定期的利息应该给八千多,我们被银行支到泰康人寿去了,泰康“人兽”给我们算的利息是四千多,几次催促银行给解决,银行方面只是说能在泰康人寿那边多给争取到两千,我们的钱存到银行咋就没有保障呢? 至今这笔钱都没有取回,这个写着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就能任意妄为的欺诈储户吗?公信力何在?

  银保类产品维权过程中常用的一些法律条文

  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十二条: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明确: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首要责任。

  3.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误导投保人进行错误的投保。

  4.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三点第1条: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5.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中“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等条款。

  6.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7.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8.《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泰康保险公司与工商银行联手欺诈数百万,致两手空空...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9.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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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中国工商银行欺诈人寿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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