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长丁慧丽不经产权人委托,擅自代表70余户居民签订 出让协议严重违法,侵权行为应当

erjian2022-07-1596

  关于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67号地房屋拆迁一事,我们全体产权人针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方面存在的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不透明等诸多问题,特揭示如下:

  一、许昌市越调剧团团长丁慧丽个人,在尚未经得全体产权人同意和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表产权人与东城区管委会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之规定,该《协议》应当视为无效。

团长丁慧丽不经产权人委托,擅自代表70余户居民签订 出让协议严重违法,侵权行为应当

  二、许昌市东城区67号地,原属许昌市越调剧团单位及职工共同使用,该地块有办公区和居民区。1994年房屋改革后,该地块居民楼产权已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居民区的土地使用权也随着房改归属产权人合法使用,其使用权应当归属所有产权人。越调剧团办公区和房产,在1998年至2001年,由政府拓宽公路和搞绿化被公益性建设占用。仅保留67号地东北部两层楼面积。许昌市越调剧团的办公区和房产,现有剩余面积约三百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和房产归属权只有不足三百平米的面积。因此,许昌市越调剧团只有出让67号地东北部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出让权。没有出让整个67号地的权利。该土地使用权界定清楚,事实清楚,不经所有产权人同意出让整个67号地,其行为应当视为侵权。

  三、许昌市东城区67号地原用途属越调剧团单位办公和职工生活居住使用,现东城区管委会征收该土地交由沃尔玛作商业盈利使用,该土地由政府征收出让后改变该土地的使用用途,属商业开发经营性质,该土地的出让应当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有偿交易,出让权应当属67号地全体产权人。政府若想征收置换土地,也必须征得产权人全体同意,由产权人决定和选择置换的条件,经全体商议认可后方能生效。任何一方和个人在未授委托授权的前提下,都不得以个人行为侵害全体产权人利益,否则,视为无效。产权人有权拒绝出让、搬迁和拆迁。

  四、东城区管委会征收67号地,以置换的形式让产权人迁居东城区26号地,全体产权人为维护切身利益坚决不同意。若置换应当就近置换,若搬迁应当就近搬迁安置,这是产权人的权利,应当依法得到尊重和维护。补偿安置的条件是:必须让产权人享受东城区67号地相邻的城中村改造同等政策和待遇,并签订约定明确、先补偿后拆迁、有鉴证和公证、并有担保的法律有效的《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否则,产权人无论征收方使用什么办法,产权人都拒绝搬迁和拆迁。这是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五、合同的订立,应采用相互平等,互为互利的公平原则,在产权人满意的基础上,订立约定明确,一式三份有公证处或鉴证人鉴证的书面合同。

  以上是67号地全体产权人的真实意识表达,望征收方或开发方慎重考虑,想推进拆迁工作,只有顺其民意方能成效。 望全社会正义之士热切关注 ,呼吁政府保护产权人的法权益 。

  许昌市东城区67号地全体产权人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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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户慧丽产权人团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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