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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保险陷阱

erjian2022-07-04115

  20000元保险费用 退保时被扣5000多元

  中国工商银行济南甸柳支行违规操作销售航空意外保险受谴责

  客户称投诉保监会和银监会

  当事顾客:质疑保险销售员违规在银行网点销售产品 工行济南

  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员是到网点送单证,并非违规驻点

  高女士两年共交纳两万元,中途退保时仅剩14561.85元。

  2012年12月16日,市民高女士向党报热线反映自己在银行营业厅购买人寿保险后遇到的纠纷。尽管中国银监会早已下发通知禁止保险公司销售员在商业银行网点驻点销售,但实际执行中却仍存在一定问题。

  事件经过。

  2010年11月30日,市民高女士在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李女士协助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甸柳支行购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一款10年期分红型保险,年交1万元。2012年12月14日,高女士退保,被扣5000余元费用。

  高女士质疑,百年人寿的保险销售员到工行济南甸柳支行银行营业厅送单证时遇到客户可提供临时服务?驻点与否如何界定?以此为借口,保险销售员是否可以经常性地待在银行网点提供服务?

  对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甸柳支行存在的超月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代理的情况,高女士也感到很疑惑,因为这家银行悬挂的一张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明明规定了代理的险种,不包括航空意外险极其替代产品,但高女士所购的保险中包含了这个险种,银行是否存在着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呢?

  另外,高女士查询的中国银监局2010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充分保护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甸柳支行不但没有遵守这项规定,反而联合百年人寿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了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采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产品简单对比等销售手法,对高女士进行了误导。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告知高女士购买此种保险产品费用扣除,退保费用计算等重要事项。

  为此,高女士表示将择期投诉银监会和保监会。

  专家在此提醒

  1、银行员工销售的理财产品可能是保险,市民需仔细分辨后再购买。

  2、市民购买前可先核实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为银行下属的销售人员,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相关政策

  2010年11月,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客户反映

  1、购买当日,保险销售员李女士称随时可以退保,但未讲明退保扣费事宜。

  2、中国银监会规定,保险销售员不能在银行网点营业厅内进行驻点销售业务。因此,李女士不应该在银行营业厅内提供任何保险销售服务。

  银行说法

  1、按照规定,该银行网点具有代理银保产品销售业务的资质并悬挂了相关证件。

  2、保险销售员李女士之所以出现在银行营业厅,是因为当日到营业厅送单证,恰好遇到高女士,因此协助银行员工为其做了保险销售方面的讲解,并协助其完成了交易。

  百年人寿

  保险销售员李女士称该笔保险手续齐全,有10日内回访,有客户签字。她表示,送单证的时候常常遇到顾客,当即提供咨询及销售服务也是可以的。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聘银行保险客户经理**

  职位描述:

  太平洋人寿派驻各银行大堂助理:为正式内勤编制员工

  工作地点:各银行大堂

  工作职责:负责银保理财产品在银行的宣传、推广、营销、客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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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百年人寿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保险陷阱

  2001年11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原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6月启用新名,简称“中国太平”)以“太平人寿”名义,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复业后的“太平人寿”是我国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23.3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截至2009年6月,公司已在国内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设34家分公司和600余家三、四级机构,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

  “中国太平”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有控股金融保险集团, 是我国第一家跨国金融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其品牌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至1929年创立的太平水火保险公司、1931年创立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1949年成立的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太平”的重要成员公司,专营寿险业务的太平人寿历经复业八年以来的持续发展,业已成为新时期中国太平持续发展的战略支撑力量,是中国太平业务和盈利的主要贡献者。

  复业八年来,太平人寿持续创新,稳健发展,呈现出强劲的跨越式发展态势。截至2008年底,公司总资产突破600亿元人民币,客户总量达到800万,总承保金额累计突破8000亿元人民币,稳居国内中大型寿险公司行列。

  太平洋人寿总部设在上海,目前有37家分公司,20多万名员工,于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中国太保,股票代码为601601

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害我不得平安

  2010年2月,我经朋友介绍与其亲戚丁岚认识,说她离婚后在外租房并独自抚养九十岁老娘和孩子,生活困难。丁岚自我介绍是平安保险公司销售主任。她向我推荐“富贵人生”,此理财产品保值、增值。称为了帮她增加业绩劝买一份。我反复对她强:“为了帮你,我买一份。条件是五年后,我将所有本息全部取回。因为,到那时我快退休了。我要靠它养老。”她保证:“没问题,五年期满一定能取。”。她在言表中对我充满了感激,热情的让人感动。

  顾及朋友面子和对丁岚的同情、信任,转天,我没有仔细阅读“投保书”就在她指定的位置签了自己的名字。付款。

  几天后,丁岚给我送来了合同书,我强调:“我不懂这里的专有名词,我只做5年,5年期满,你保证我把本息全部取出来!”她说:“那些名词不用看,相信我!五年后肯定能取,放心吧。”随后,我接到平安公司电话回访,询问销售员是否已经把有关事项跟我讲清楚了,我回答;“是”。

  自2010年2月起,我每年交存六万多元,已经连续交存了4年,现在累计交了二十多万元。还有一年就缴费期满了。我经过95511热线咨询才知道此产品为期是终身。我若5年缴费期满取出,只能按现金价值取出,损失巨大;要想全额取出,要等到我死后。

  为此,我质问丁岚“当初我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同时我也同情、信任你,帮你才买的,我反复强调我只做五年,多一年我也不做,你保证对我保证五年期满可以取出,事实与你承诺不符你给我解释。”丁岚解释说:当初,公司在产品销售培训时说5年期满后能将本息全部取出,后来合同变了,它是按照当初公司要求向我宣传的。我说:“等于你没欺骗我,是公司欺骗了你,我也被公司欺骗了?”她说:“是!”(我有谈话录音为证)

  我她问:“我几次问你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你为什么不告诉我?”她说:“你要看那个,就等于拿钱往瞎坑里扔!你要往长远看,按照公司理财计划书,15年后你能拿60多万。我承诺的能取还是可以取,不是全部。”。

  几天来,我与朋友请教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时发现,受骗上当的很多,而且这些人欺骗的都是亲戚或朋友。她借助亲情、友情、同情,靠玩弄文字、偷换概念、回避风险、误导引诱伎俩签约,从而再靠合同形成法律事实达到图财的目的。这卑鄙的伎俩破坏了人与人之间诚实、守信交往准则,违背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如果让这种披着合法外衣欺骗屡屡得手,伤害的不只是我们每个个人,更损害诚信社会建立。

  我不知道如何依靠国家监管机构和法律部门来维护我的正当权益,也不知道怎么找。我希望有人来帮我,也希望有和我类似被骗者和我联系,我们应该团结起来,共同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共同抵制这些侵害社会诚信的卑鄙伎俩。让这些公司自律,让这些骗子不敢。

  丁岚代表的是公司。我要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将我所累计交存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返还给我。理由是:

  1、她违背了缴费5年期满将本息取出的承诺。

  2、她没有正确的履行告知我有关条款的义务,故意隐瞒了“现金价值”“保险期间”等条款概念。

  3、她为了自己的目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合同中编造填写我的收入等造假行为。(有合同原件作为证)

  4、她采用合同以外的所谓计划收益诱导。

  5、她故意混淆能取本息部分和全部的概念进行欺骗。

  6、我初衷是帮她增加业绩,她理应对我坦诚。事实相反,让人心寒。

  我的QQ号273356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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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平安销售员人寿保险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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