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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金融安全?

erjian2022-05-11103

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指出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三大风险: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三是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社会各界看法和观点分歧较大。监管部门和官员、传统银行业人士、个别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很大,亟待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大部分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被放大了,过度强调互联网金融风险是自己吓自己,将扼杀创新。

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不统一,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看法差异大,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新经济基础上诞生的新事物、新金融。相对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伟大创新。任何新事物的诞生都有一个认识过程,况且是互联网新经济基础上的互联互新金融呢?

比如: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问题。这恰恰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属性。在美国,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现有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突破或者绕过,就是钻现有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空子,就是中国所说的打擦边球。监管部门发现金融机构创新出逃避监管制度框架的产品和业务后,给予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以足够的发展期和风险点暴露期,也给监管部门自己以足够的观察期特别是风险点甄别识别时间。在摸准这些创新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点后,再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办法予以监管。然后金融机构再创新,监管部门再监管,循环往复,最终使得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越来越完善。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因此,这一类互联网金融所谓风险根本不是风险,而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这类所谓风险的责任不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而在于传统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新东西认识不足,监管制度措施没有跟上或者滞后落伍了。

至于说“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这不仅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里,而且许多第三方支付和资金结算机构都存在这类问题。笔者作为专业人士讲,目前“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最完善的是证券客户结算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其次是期货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其他都不完善。特别是目前的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都不是强制性的,都是弱化的。这个制度的缺失,不仅仅是互联网金融,而是整个客户资金第三方支付整个层面的。虽然第三方存管制度上缺失,但从实践看,目前暴露的风险案例并不多。

关于“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问题。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那么,其发展仅仅一年多时间,甚至连风险点到底在哪里都在探索和研究,怎么能够谈上健全风控制度呢?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完善和健全风控制度是一个永久的课题。就是金融百年老店也不敢妄言自己风控制度健全了。

至于“可能引发经营风险”问题,目前主要集中在P2P网贷平台上。不可否认,P2P网贷平台这一两年确实发生了跑路问题,确实存在野蛮生长问题,也确实存在一些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甚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违法问题。但笔者认为,P2P网贷平台不能真正代表互联网金融,其也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把网下的民间借贷搬到网上而已。最大的好处是,借贷信息传递效率高了,对称了,可获得性强了。但其与线下民间借贷相比较,金融风险不仅没有降低而且可能放大了。

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不但能够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最重要的是在金融行业核心的风险防范上比传统金融优势更大。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是在互联网新经济基础上,比如电商平台上。借助大数据挖掘分析的优势,与传统金融相比较能够深度挖掘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资源状况、生产、库存、流通、销售、结算现金流、财务数据流的最真实的静态动态情况,从而决定是否与金融交易对手发生金融交易。

互联网新金融的最大优势是能够通过深度挖掘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资信状况,将客户的信用状况作为宝贵财富挖掘出来,在此基础上发生金融交易。中国在金融资源配置上最大的浪费是将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财富几乎全部浪费掉了。把一切金融交易对手都预先假想为“失信之徒”,信用基础彻底坍塌,一切金融交易变得异常复杂和效率极低。比如:无论是讲信用和不讲信用的客户贷款一律都需要担保抵押。这就使得金融交易复杂多了。原因在于传统金融机构没有有效鉴别谁讲信用,谁是失信之徒的手段。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阿里小贷公司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标本和典范。

金融是高风险行业,主要来源于不讲信用的违约风险。只要能够快速甄别出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金融风险就会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能够做到这一点,而传统金融只能望尘莫及。把中国金融交易主体的信用财富挖掘出来,利用起来,这是互联网金融划时代的创新和贡献。

笔者完全赞成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个互联网金融的假洋鬼子进行整顿和大力监管。必须坚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其不能搞资金池,自身不能担保抵押。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司法部门应立即介入,坚决打击,迅速查处。

如何看待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金融安全?

总之,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防范、整顿和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绝不能让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个假洋鬼子,毁了互联网金融的好名声,毁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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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互联网金融时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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