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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改革?

erjian2022-06-0698

  1934年,美国国会成立了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同年,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相继成立。1938年,联邦全国按揭协会(Fannie Mae,即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的“房利美”)成立。这些机构的成立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许多监管机制甚至延续至今。

  金融监管机构权力放大:

  亡羊补牢正当时

  但到了本世纪的第8个年头,全球经济因美国次贷危机的冲击而再次迎来了拐点。面对“老一套”的金融机构“游戏规则”出现的漏洞,美国政府再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做文章”,以期用前辈的经验力挽狂澜。

  今天看来,这些“药方”的确见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费方域指出:“如果说2008年的这场危机在金融机构改革方面留下什么成果的话,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金融监管机构的变革。”

  2009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号称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国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它有望成为继《1933年银行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后,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最重要的一个法案,并可能会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标准。

  据费方域对新法案的解读,其核心综合了两大要素,一是赋予政府更大权力监控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即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成立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Oversight Committee) ;二是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

  其中,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又称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成员构成横跨美联储、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 由财政部长统一领导。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严防金融体系受到的潜在威胁,其部分权限的设定也较为激进。

  费方域介绍说:“特别关键的一条是,该理事会有权从任何金融机构处获得所需信息,并要求其他监管机构对其提示的风险进行反应。”

  若按该法案中的强硬措辞,该委员会甚至可以在其“知情权”范围内对美国任何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贷款机构)的客户资料、交易信息、人事等方面的细节进行调查,监管机构的“权力版图”得到极大扩充,这在过去是难以想象的。

  破产清算基金:

  为金融机构“埋单”

  新监管机构的另一大亮点是“破产清算基金”的建立,防止超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对整个美国经济造成损害。在雷曼倒台、美林遭变卖之前,很多投资者对国际投行的印象往往是“大而不倒”。但随着华尔街五大投行的悉数“出局”,人们对投行的信任度也在降低。

  根据这道新法案,“破产清算基金”的规模为1000亿美元,由政府认定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出资,以供这些金融机构出现倒闭风险时政府及时提供救助以防止触发系统性风险。

  费方域表示:“这项新政策同样包含更为激进的条款,即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机构账面资本充足、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为防止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对其强制分拆重组。

  ”即是说,事后的补救已很难满足金融形势的需要,只要怀疑某金融企业可能成为“害群之马”,就要把这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美国政府还将把目前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避免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重叠和低效,解决此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

  这种“化零为整”的方案确有其现实考虑,便于对“混业产品”进行监管,以方便投资者识别金融机构产品风险。

  许多国际投行所提供的组合理财、分散投资的产品素来就暗含跨多个市场的“资产池”和复杂的构造,就是长期从事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投资者也很难理清其中的头绪,一般的消费者恐怕就更是“剪不断,理还乱”了。

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功能分类有哪些?

  金融监管机构的功能分类: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1。 中国人民银行

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剥离商业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

  实行总分行制,其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调控、货币政策执行职能,不负责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在总行和分支机构之间,银行业务和人事干部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地方政府需保证和监督央行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不能干预央行的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代管的国务院直属局,代表国家行使外汇管理职能,其分支机构与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合署办公。

2。 银监会

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银监会,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银行监管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银行业监管水平的提高。同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有利于人民银行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

银监会整合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

  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银监会既要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也要防范个别银行机构的非系统性风险,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统一编制并按规定公布全国银行业数据、报表,通过各种手段监管和审批各个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准入、业务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

3。 证监会

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改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1997年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经过这些改革,基本形成了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

2004年8月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监会的职责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中介公司等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4。 保监会

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监会的职责是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拟定保险业规章制度,发展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批监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经营变更、解散以及破产清算等;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

  制定保险从业人员及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统一编制并按规定公布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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