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受托资产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

erjian2022-06-02101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一直都是被广大普通老百姓所接受的,不过对于这个领域的态度,乐投金融-雾凇创投的投资顾问指出在对这个行业上大众普遍都是“捧的时候一片赞誉,发现风险的时候弃如敝屣”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对金融理解和监管还不够成熟。

  互联网金融曾经被誉为“草根金融”、“普惠金融”,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民间散资无处投资难,但从股市剧烈震荡之后,风向似乎变了。

  决策层已经把互联网金融平台明确定性为中介平台,而不具有任何存款、贷款功能。

  互联网金融具有快捷、便利、监管困难的特点,从股市走牛时的伞型信托到部分网贷平台跑路,再到去杠杆时股市大幅下跌,显示了这柄锋利的双刃剑已经割伤我们的手,有关方面也已反应过来。

  公平地说,互联网只不过放大了风险,而风险早就存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高利贷就盛行不止,但当时中国经济在全球一枝独秀,过剩产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出清,因此屡禁不绝的高利贷还不至于引发全局性金融风险。但到了经济转型期,过剩产能再次面临难以大规模出清的压力,高利贷就成为引发局部风险的导火索之一。

  互联网可以轻易不动声色地加杠杆,股市急跌之前大量配资、融资入场,甚至包括海外资金;去杠杆之后,各方才了解杠杆的真实规模。

  社会普遍的信用不足是阿喀琉斯之踵,20年前民营银行就存在大股东控制、关联贷款,到现在为止爆出的新闻仍然显示出可怕的关联贷款。

  上述风险并不是民营银行的独有风险,国有银行的风险一度在于成为央企的钱袋子,缺乏风险控制与市场定价机制,只不过大型银行有上市、有扶持,不到转型关键时刻风险不会明显暴露。

  如果顽疾不除,制度不变,锋利的互联网工具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恶果。

  业内专家指出如果‘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干一样的事,又把传统的金融宗旨和原则都颠覆,那是会闯祸的。平台变成集资的平台,平台作为法人把钱借给大户,这将产生金融风险,这样的“创新”是乱创新。金融最大的风险是控制风险不力,最可怕的是胡乱定价。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探讨金融危机时表示,每一次金融危机都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严重失调,也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失败和随之而来的重大变革。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全球金融危机中共同的原因是金融体系脆弱性超过微观层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宏观层面的监管能力。

  按照市场规律,市场创新的能力总是要领先于监管的跟进。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涉及巨量的真金白银,在监管者受各种因素掣肘的情况下,在法治建设还在补短板的情况下,可靠的办法是慢一些、再慢一些——这可能会让中国互联网金融稍微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但只要风险因素无法完全排除,滞后在某种意义上或许就可以视为稳健。

一、金融创新下的现货诈骗(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还能继续下去吗

  国家已经注意到金融创新下的乱像了,像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还能骗下去吗?奉劝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早日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事实和理由:

  在此举报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商所),及其相关会员单位利用网络现货为名,涉嫌“非法期货交易”进行“诈骗”的全部事实。

  我们来自祖国各地,都是本本分分的平民百姓,在建设和领导的“和谐社会”下,怀揣着对“中国梦”的无比期待,通过自己的双手诚实劳作,努力赚钱以赢取明天更美好的生活。在“十九大”下半年召开之机,全国百姓在逐步实现“富强梦”、“中国梦”的同时,我们的“中国梦”却破碎了!这一切均源于亚商所这个黑平台及其打手(各会员单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气焰嚣张、明目张胆的诈骗活动。他们利用QQ群、微信等现代社交平台、软件,通过包赚不赔等极具诱惑的宣传,进行违规开户、代客理财、喊反单等形式,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最终目的将我们的劳动所得占为己有。有关亚商所及其相关会员单位违规、违法的认定依据如下:

  一、亚商所及其会员单位不具备原油经营资质

  违法事实:

  根据工商局查询到的信息,亚商所经营范围为:

  市场管理、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网上贸易代理、网上商务咨询、农副产品、金属材料、玉石、工艺美术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批发、零售,软件开发、软件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场地出租,投资咨询(期货、金融、证券除外)。

  而亚商所及其会员单位以做国际原油和伦敦银为其业务主体,引诱广大投资者投资其所谓的亚商燃宝和工艺银条。亚商燃宝和工艺银条为何要按照国际原油走势和伦敦银走势走?难道亚商燃宝和原油是一个价钱,工艺银条和伦敦银是一个价钱?一个供需?所谓的亚商燃宝和工艺银条到底是什么品种?

  认定依据: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亚商所及其会员单位均不具备经营原油的资质,属于严重的违规经营,造成广大投资者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损失,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其交易模式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违法事实:

  1.业务员宣称的交易模式为低保证金交易、高倍杠杆、T+0交易;

  2.各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并非为了收取或交付现货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卖出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可以连续进行买多、卖空交易;

  3.在亚商所提供的行情软件中,只有价格行情在变动,而且在同一价位无论挂多少手单都可以瞬间成交,亚商所及各会员单位实际上是做市商。

  4.亚商所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资质,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

  以上均为明显的期货交易特征。

  认定依据:

  1、根据亚商所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查明,该公司可以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现货交易。按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必须包括:(1)实物商品;(2)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但是,我们在与亚商所及其相关会员单位的交易过程中,没有看到任何实物、仓单、提单等提货凭证。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也只得到了其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中可下载的电子交易清单。因此可以判定,亚商所及其相关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与上述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违背。

  2、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提到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从上述1条描述已经可以判定亚商所及其相关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其行为满足目的要件。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从亚商所及其会员单位业务员宣传的保证金交易、T+0交易、可以买多卖空等满足上述第一条特征描述;另外,亚商所提供的交易软件中仅有报价,并无成交量显示,表明其交易方式为做市商机制,满足形式要件特征第二条描述。

  通过上述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认定结果可以认定亚商所及其会员单位的交易行为已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对其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资金第三方托管涉嫌欺诈

  违法事实:

  亚商所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亚商所的平安银行账号:11015954058007等账号上。通过电话咨询平安银行,此账号根本不是托管账号,而实际上只是一种“银商银权”(它是一种新型微型自助银行服务产品,通过电子渠道,实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保证金、货款结算账户与其在市场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也就是说,银商银权业务银行只负责资金划转,而并非三方托管,所以只要客户入金,不管有没有进行买卖操作,资金就已经直接进入了亚商所商品交易中心的账户。

  认定依据:

  根据国发〔2011〕38号“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国办发〔2012〕37号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亚商所的开户行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同时其所做的银行第三方托管也是欺骗宣传。

  四、其会员单位违规开户,代签协议,扣押客户协议书,涉嫌合同诈骗

  违规事实:

  1、开户签协议太随意,仅凭网络链接和用户的身份证电子照片就完成整个程序,没有对客户风险等进行深入审核评估,不负责地引诱自然人入市交易。

  2、用户没有对客户协议书进行亲笔签名和有效的电子签名,也没有拿到属于客户协议书的纸质件或是电子件。

  3、各会员单位在客户开户后根本就没遵守期货投资者必须在模拟盘操作达到一定时间及笔试才能实盘操作的法律条文规定,开户后即要求客户入金激活,激活仅仅几个小时后要求操作。操作前没有任何风险提示。

  认定依据:

  1、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明确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2、开户时网上的客户协议书第十一条第3款明确提出:“所有协议和电子化通讯都须以亲笔签名和电子记录进行确认”,而亚商所下属各会员单位没有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相关要求开展电子签名,属于无效电子协议。

  3、按各会员单位的客户协议书相关条款,客户协议书应双方各执一份,但是我们并没有收到纸介质协议及电子件协议。

  五、其在全国范围吸纳会员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违规事实:

  亚商所商品交易中心目前除了在齐齐哈尔的运营总部外,在全国各地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认定依据:

  1、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规定“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包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大肆招收会员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文件规定。

  六、亏损本质——“网络对赌平台”

东北受托资产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

  平台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交易策略”,“代客理财“,加速客户亏损,赚取“头寸费”。

  亚商所采用的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我们只能与其会员单位进行交易,实际上它是做市商。该公司没有自己的价格,参考境外现货盘数据,在自己设计的交易软件里,把所有客户的资金纳入对赌盘,造成客户莫名其妙的亏损(实际上这些亏损最后都揽入了亚商所自己的腰包),就好比交易市场是一个赌博平台,会员单位就好比在这个平台做庄,会员单位在非法购买大量的个人信息的同时,电话、微信诱骗老百姓加入其中,并许以高额回报。当客户通过他们的平台开户交易,挣钱了,交易市场会将会员单位的保证金赔给挣钱的客户,当客户亏钱了的时候,交易市场会将客户除去点差以外的钱包括交易手续费全部给会员单位,交易市场赚取点差和一定百分比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他们本身就是在和客户对赌,我们亏得越多,他们才能赚的越多。试问这样一个交易中心和一个赌博平台有什么区别?甚至连赌博平台都不如。

  虚假宣传,承诺由专业老师一对一指导操作一定盈利,其实正是他们夺取客户资金的所采取的方式之一,利用客户无行业知识,完全信任这一点频繁喊单,重仓操作,设计强行平仓、重仓、锁仓,从而达到不但是赚取高额手续费同时还赚取客户亏损资金之目的。

  由根本不具投顾资格甚至从业资格的所谓“老师”为不了解市场的用户提供交易策略,用户自己据此操作,意味着法律意义中的“事实上的带盘合同”已达成。用户照此交易发生亏损,指导“老师”的行为构成过失侵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指导老师及其共同受益者完全有义务进行赔付。

  通过类期货的标准化合约做对赌盘,使用集合竞价交易(交易各方在平台担保下连续撮合)、“做市商”交易(交易所发展会员,会员对外报价,投资者与会员成交),这种“现货”面具下的非法期货交易模式致使对市场内幕不甚了解的用户不知不觉陷于“对赌”陷阱,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这种行为完全是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达到非法暴利的目的。

  七、涉嫌采用非法手段,使用非法软件谋取利益

  亚商所的客户端软件为电子盘软件可以轻易的在软件市场中获得,未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测,也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

  亚商所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当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强制平仓。他们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二、2015东北亚互联金融论坛开幕

  中国经济网大连11月2日讯(记者苏大鹏、通讯员李俊)主题为“新常态、新金融、新动力(310328,基金吧)”的“2015东北亚互联网金融论坛”日前在大连开幕。本届论坛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主办;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共青团大连金融工作委员会支持;大连国际(000881,股吧)商会、大连中金汇银会展有限公司承办;香港皇家联合金融集团、中国青年天使基金会共同协办,论坛在权威性、实践性、标志性等方面均为行业领先。

  本届论坛以“新常态、新金融、新动力”为主题,中国人民银行原金融研究所所长秦池江、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局原副局长景学成、北京保险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赵立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震等嘉宾,围绕当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与挑战、东北地区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新机遇等议题,以论坛、企业形象展示等形式,深入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新趋势,分享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对区域经济机遇与挑战的真知灼见。

  与会专家认为,回顾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环境不断利好,与此呼应的是行业持续迅猛发展,各种业态遍地开花,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作为全新的金融业态已经全面冲击了传统金融,目前已经形成了技术大创新、模式大革命、产业大冲击、监管大格局、思维大颠覆的新型金融体系,并将逐渐成为金融的主流业态之一。

  举办方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互联网金融当前面临一系列“成长中幸福的烦恼”,亟需搭建一个监管者、从业者、研究者等交流探讨、弥合分歧、达成共识、合作共生的平台。总结2014与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果与现象问题,展望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与趋势前景,“2015东北亚互联金融论坛”应运而生。

  本次论坛参会人员共计1000余人,汇集东北三省四市的500多家企事业单位。论坛嘉宾及参会成员涵盖各省市政府、金融界、互联网、投行金融机构、各行业商会、企业CEO及高管、青年创业群体等业界人士。

  大连市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大连将提升举办金融业大型论坛的能力,为今后整个东北地区互联网+的发展延伸,互联网金融经贸合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HN666)

  

三、东北亚贵金属及会员顶金贵金属黑平台多次被曝光过是个网络金融诈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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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东北亚贵金属诈骗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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