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如何?

erjian2022-06-0295

自2011年到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从28家增长到60家。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4年第三季度,共有83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其中,寿险公司51家,占所有寿险公司比重为72.9%,财产险公司32家,占所有财产险公司比重为50%。

从保费收入来看,2014年第三季度末的寿险互联网保费收入为273.4亿元人民币,占所有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例为2.65%,财产险互联网保费收入为345.3亿元人民币,占所有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例为6.14%。

从产品结构来看,寿险网销产品以万能险为主,占保费收入的62%。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于网销预期利率偏高的万能险的整顿,未来预期收益较高的万能险产品可能会被预期收益率相对稳定的新产品代替,万能险的网上销售可能会受到影响。财产险方面仍然以车险为主,2014年前三季度网上销售车险占财产险网络保费收入的98.5%。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未来几年内,除非有颠覆性的技术出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仍然会集中在销售渠道和产品(也就是资产管理)两个领域。

渠道方面,随着金融机构踊跃加入互联网金融的领域,互联网平台上销售的金融产品将丰富起来。与此同时,销售渠道的顺畅也会鼓励金融机构研发更多 创新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超级销售平台将形成,它可以对接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并且拥有海量的理财客户,成长为金融行业的淘宝或京东,平安旗 下的陆金所正在朝此方向发展。而现有的多数网络渠道平台,将面临客户流失压力,最终只有少部分平台能够在非标类及风险类资产销售领域,依靠自身专业能力, 在擅长领域享有一席之地。

而在产品领域,赢家通吃的局面不大容易形成,主要原因在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复杂程度要高于销售渠道,不太可能有一两家机构能够同时对众多产品都形 成竞争优势。产品领域将实现不论出身论能力的百家争鸣局面。在产品领域,金融人才是关键。对于一般民营资本而言,在以下领域更能抵御金融机构及互联网巨头 的竞争压力:一是依赖独特技术的领域,例如针对某个细分行业的大数据系统,当然这种模式目前还没产生;二是依靠经验判断为核心能力的领域。

  在这种业务中, 大机构不见得占优势,如众筹领域;三是非标资产业务中,组织和管理模式比较复杂的领域。上述领域,一旦形成竞争优势,将很容易长久保持下去,而在简单可复 制模式下,实力机构尤其是金融机构更有优势,一般平台要么被收购,要么最终被强大的竞争压垮。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有哪些?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如下: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功能强大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具有松散、匿名、自由等特点,互联网的安全漏洞往往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难以估量的安全风险。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神出鬼没难以预期的电脑黑客,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制度和种种不成熟的身份识别技术和秘钥技术等一些列因素共同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如何?

  互联网金融使得大量的私人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被泄露出来,用于非法用途,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给个人隐私带来风险。此外,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基础薄弱,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大量借鉴了国外技术经验,同时也大量直接引进了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软件系统。

  这样一来,就等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命脉握于外人之手,缺乏互联网金融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就缺乏互联网金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没有了独立性和自主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必然不堪一击。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虚拟化的金融系统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金融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

  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是大多数个人、企业客户对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银行的流动性来自于银行存款和贷款,一旦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所需,就产生了流动性的不足,这种流动性不足根源于银行偿还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数量的难以预期。

  银行流动性直接关乎银行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货币流通的缓慢甚至停滞,严重时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国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互联网交易双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就加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违规违法几率,从而诱发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采用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纵深发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我们要做好完全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链接:http://www.dengper.com/nengyuan/1367.html 转载需授权!

特殊哪些风险互联网我国

上一篇:盘点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行业繁荣是昙花一现还是星火燎

下一篇: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