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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投诉]诧异!建行竟拒绝遗孀依法查询亡夫存款

erjian2022-07-22120

本报新闻热线66810222海口12月20日讯(记者 聂元剑摄影报道)在海南多家公司投资做生意的史先生突遇车祸死亡,史先生在海南多家银行存款成了其妻子等法定继承人急待解开的谜。日前,史先生的妻子徐女士到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查询死去的丈夫存款时遭到银行工作人员拒绝。徐女士称:“我丈夫都死了,银行不让我查丈夫在银行内的存款,难道叫我把死去的丈夫叫回来提取存款吗?”

    老板车祸不幸死亡

    继承人急待查存款

    据徐女士介绍,2009年11月30日凌晨,她的丈夫史先生驾驶一辆小汽车,在海口世纪大桥与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车祸,丈夫在车祸中当场死亡。

    史先生生前在海南投资了多家公司做生意,生意做得很不错,在多家银行都有存款。史先生突然发生车祸死亡,这些银行存款一时成了徐女士等家人急待解开的谜团。

    在办理完史先生的丧事后,其妻子徐女士等全体法定继承人,决定向海南各银行调查史先生生前在这些银行里所留下的存款。

    12月14日,经咨询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的工作人员后,徐女士等全体法定继承人到海南省琼崖公证处办理了查询其丈夫史先生在各银行及证券公司的查询公证书。

    12月15日上午,徐女士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和代理人一道,拿了公证书、史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去海口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查询史先生留在银行内的存款。

    其他银行都配合查询

    惟独建行拒绝查存款

    其他银行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些证明后,都配合徐女士,一道查询了其丈夫史先生在银行内留下的存款。惟独到了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查询时,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了徐女士的查询要求。

    建行工作人员称:出于对客户存款保密的要求,银行只接受存款者本人来查询帐户。除此之外,银行还能接受公检法等单位工作人员查询客户银行帐户等要求。因此,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了徐女士等人查询其丈夫在银行内存款的要求。

    徐女士当即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质问:“我丈夫已死了,我们现在没法叫他回来协助查询银行存款。我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仅仅查询一下死者在银行的存款,现在并不提取这些存款。银行为何不为死者家属提供此服务呢?”

    徐女士为此多次向建行工作人员提出查询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最终还是以其不能提供其丈夫史先生在建行内的存款帐号等信息,拒绝了他们的查询。

    建行:不能违反保密规定

    徐女士:实在不行就起诉

    徐女士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资料后对记者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年11月22日〔80〕银储字第18号)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我们继承人都不知道死亡人在银行有哪些种类(如:现金、基金、理财投资等)我们如何对上述存款等进行公证提取呢?到银行查询是提取和继承分配公证的前提,建行应向我们提供查询服务。

    为此,记者采访了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有关负责人。据该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他们要求徐女士等合法继承人,提供被查询的存储户史先生在建行内的储蓄帐号、金额、开户日期等具体信息。徐女士等人不能提供这些信息,因此,建行不同意徐女士仅凭史先生个人名字等查询存款,这样是违反银行存款保密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徐女士表示,她将向法院起诉这家银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

   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80]银储字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个人将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公民储蓄,对法院、检察、公安部门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存款

  (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迳自到储蓄所查阅账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报料投诉]诧异!建行竟拒绝遗孀依法查询亡夫存款

    如存款户在停止支付期间因生活必需而需要提取用款时,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要求停止支付的单位联系,并根据实行情况,具体处理。

  (三)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储蓄存款时,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银行、储蓄所凭存款单(折)办理;如当事人拒不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凭判决书或裁定书,由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办理,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

  (四) 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由地(市)以上的公安厅(局)、处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五) 为了严密制度、 手续, 特制定有关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几种文书格式,随文附发。使用这些法律文书时,应统一编号,妥慎保管。

   二、 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一)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 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三) 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 在我国银行的存款, 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四)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继。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存款人死亡后, 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 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 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以上各项希研究执行,望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

    过去有关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如与此规定相抵触时,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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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遗孀建行诧异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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