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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农行应当承担本利丰产品的违约责任

erjian2022-07-01104

07年12月27日,孙律师到农行营业处,欲将信用卡中的260000元转存成一年期的存折,农行营业员对其说,本利丰15期理财产品是申购新股的,预期年收益率5-15%,且上不封顶,比存一年期的存折利息高多了,还是买本利丰好。农行营业员递给孙律师一份《2007年本利丰”第15期人民币理财新股申购产品》的说明书,上面有《产品概况》及“本说明书的规定”。孙律师阅后同意购买。农行营业员就在《本利丰第15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申购书》(以下简称《申购书》)的“银行确认栏”中打印了如下内容;客户名称 孙律师。产品名称 2007年本得丰第十五期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申购日 2009年1月15日。投资金额260000元。预期年收益率达到5%-15%,管理费率,详见产品说明书。孙律师看完了“银行确认栏”内打印的内容后,就在“客户申请栏”内签了字。

  07年本利丰15期募集到申购资金共计9亿元人民币,从08年1月13日开始运营至09年1月13日止。09年1月21日,农行发布了《本利丰2007年第15期理财产品净值公告》,称本利丰第15期的“投资者收益折合年化2.363%”,“尚有部份非现金类资产是目前尚未上市的立立电子(计1188645元)”。

[案例探讨]农行应当承担本利丰产品的违约责任

  孙律师立刻感到自己受了农行的欺骗。根据农行在与其受托的信托公司签订的《申购新股资金信托合同》中规定,“新股上市后首日,由受托人在当日北京时间15点之前将中签股票全部售出”。每个人都知道,新股的首日涨幅都是很高的,那么农行的这个年化收益率2.363%是怎么来的呢?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本说明书的规定”,农行必须每月向投资者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的帐单,否则农行必须承担未按合同委托购买新股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13条的规定,农行应当按最高年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

    孙律师曾给农行的项俊波行长写过信,要求农行向投资者披露受托购买新股的名称、披露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的帐单,然而终未得到项俊波行长的答复。07年农行运营了16期本利丰理财产品,08年运营了38期本利丰理财产品,投资者从来没有看到过农行依法披露本利丰理财产品的运营资料,这是农行对投资者的蒙骗。因为有蒙骗必有见不得人的腐败事实,所以投资者请求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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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利丰产农行违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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