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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我国房地产需求为何失控

erjian2022-07-17103

地产价格飙升,不是需求膨胀,就是供给不足。我们先从需求的比较分析开始。

    全面向普通自住房倾斜的日韩楼市需求管理

    与我国长期并不区分自住房和投资投机购房,最新的限购令仍对城市户籍人口多少网开一面、只是严格限制外来移居人口购房,而且完全不触动现有多套存量房完全不同,日、韩在城市化过程中一直向移居人口的首套普通安居住房倾斜,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和杠杆严格限制非自住房和高档大户型住宅,同时无论在保障房供给还是商品房市场上,都全力确保小户型自住房的发展,从而保证了在大量人口进入城市特别是大都市圈的社会转型时期,相对稀缺的有限住宅资源能优先满足基本民生的需要。

    如日本zf在人口向中心城市移居的初期阶段,就已经认识到住宅价格,特别是三大都市圈(东京、名古屋、大阪)住宅价格的快速上升是不可逆转的趋势。1964年,日本由经济发展为主向社会综合发展的国策转换时,国会确认了私有土地亦应具有公益性质,使大多数家庭能够拥有自己的普通住房分享财富的增长和升值。此后这一直被确定为日本的基本国策之一和各届日本内阁的政策理念。当时日本社会的主流观点的典型表述是,如不限制对家庭住宅的投资行为,极可能发生三大财富剥夺:1、食利阶层对创造附加价值的劳动者的财富剥夺;2、土地拥有者通过非生产性方式对社会附加价值创造者的财富剥夺;3、原住民对移住民的财富剥夺。因此,zf虽不直接干预住宅市场,但却全力通过以经济手段遏制投资需求,力求做到房价、地价的上升主要以基本住宅需求扩大为主要推动力。

    总起来看,日本、韩国在城市化加速期的楼市需求调控主要是采取了严密的税收制度和金融信贷倾斜政策。

    一、在住宅的流转、保有、继承的各环节建立完整的税收调节体制,全面保护自住需要、挤压投资投机需求。

    在住宅的流转环节,日韩与中国做法不同,是轻交易税,重所得税。这样既方便了居民由于工作和生活需要改变和改善自住房,售房者不易转嫁税负,又能精准地打击投资投机购房。日本在战后不久的1950年,鉴于城市化开始加速,大量人口进入城市的情况,实行土地、房屋转让所得收益全部纳入个人综合课税之条款,而当年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的最高税率为50%。后来经过两次上调,至1969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调为75%,而仅对家庭自住房在出售时的升值部分给予一个大额减免。由于日本在个人所得税之外,尚有地方征收的10%住民税,这样就使得投资于住宅房产几乎完全无利可得。只是在1973年4月以后,此时大规模的城市化已经完成(城市化率已达75%),对非家庭自用的土地房屋在保有满5年出售时,不再纳入综合计税,而改按40%的分类税率课征(但仍需另交10%住民税)。未满5年的,仍按个人综合所得即边际最高达75%的税率计征。但很快在1975年-1980年间,又曾两次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从严调整,如1975年将长期保有获利2000万日元(时约10多万美元)以下部分降低适用20%的税率,但超过部分仍使用高至75%的个人综合税率。1980年又将长期保有的时间定义从5年延至10年等等。直至1980年中期以后,日本进入后城市化、后工业化时期,zf宣布进入"平等社会 "(社会上大部分人是中产),1980年代末又遇到金融和商业地产泡沫破灭的危机,整个日本经济走入长期萧条,对住宅地产所得的高额税收政策才逐步有所放宽。

    韩国在1970-1980年代的城市化高速期,对房屋转让收益在3000万韩元以下(相当于当今人民币18万元以下)基本税率为40%,加上防卫税和住民税附加,实际税率为47%-51%,其上实行快速累进,最高税率为60%,加上附加税后实际税率为70.5%-76.5%。同时对转让非高档住宅的1世代1住宅(一家一屋)所得免征所得税。但是对拥有高档住宅的家庭(哪怕只有一套)及商住两用住宅的仍然适用累进所得税率。

    韩国在1987年开始民主化转型后,虽然城市化基本完成,但仍对楼市的税收和征管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在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已经大幅降低(10%至40%的累进税)后,对个人的房地产等资本收益实行单独分离课税。对拥有土地房屋超过2年以上仍实行30-50%的累进税率,而转让未登记财产则适用75%的单一税率,继续严格控制住宅的转让所得。

    在保有环节,日本规定对"敷地面积"(近似我国除公摊面积外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适用0.7%的优惠固定资产税率,对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及家庭拥有多套房实行2倍的即1.4%的基准固定资产保有税率,各地方zf还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上调税率最高至2 .1%,2005年废止了最高上限。韩国从1974年就开始长期对住宅实行从0.2%低水平起征的累进固定资产税。房产超10亿韩元(即约580万元人民币)保有税即达2%,对别墅和超过50亿韩元(约2900万元人民币)的高档住宅征收年5%的固定资产保有税(其中在城市化高峰期的1970年代后期至1988年,最高保有税率被调高为7%)。对拥有多套住宅的家庭实行所有住房加总累进的固定资产税。日韩两国税法都规定,房屋的出租租金除去必要的费用扣除,全部都要纳入个人综合所得适用高额累进税率。这与中国税法规定出租房屋只按20%的比例收税而且几乎从未实际向房主征收过是截然不同的。总起来看,在保有环节的税赋,韩国比日本要高一些。

    在继承环节,日本的税赋又比韩国重些。根据日本遗产税税法宽免条款中的规定在房屋遗产继承时,可减免3000万日元(现约240万人民币),超过部分与其它遗产合计后适用最高边际税率达70%的累进遗产税。韩国的宽免条款中则规定因继承而取得的符合一家一屋(除高档房屋外)原则的房屋免税,但对已拥有住宅或继承高档住宅,仍需缴纳最高50%的累进遗产税。

    不言而喻,在日韩以公平优先原则分配基本住宅的税收调节制度下,住宅的投资投机需求自然受到沉重打击,同时超前改善性需求和铺张奢华型需求也受到极大的压制,使住宅资源及其增值能较为均等地分布在广大居民中间。遗产税的制度安排还引导有望继承父母房产的子女宁可租房而不买房,以避免继承房产时的高额税收,这就更进一步节省和释放了住房资源。相比之下,中国长期以来住宅的转让所得仅按交易额1%征税,而且一般全部转嫁给买方。再加上阴阳合同盛行,监管部门明知故纵。投资房产一本万利,税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房产既无保有税也无遗产税。因此,相对于城市一般工薪阶层一个月几千元的工资,都市中多一套房子就多几百万元,是工薪族一辈子也挣不来的钱。都市中很多人靠卖一套房子就可办西方发达国家的移民。因此难怪住宅财产拥有的严重不均等,已经成为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推手之一。而在日韩两国的税收制度下,这个差距就被大大挤压了。因为如在中国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元的豪宅,或拥有多套乃至几十套的房产,在韩国每年往往光是保有税就需几百万元,大量屯房投资无论是出售还是继承都要交纳过半的重税。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中国楼市需求的极度膨胀其实是我们制度安排严重缺陷的必然结果。

一、民间借贷市场为何需求大

  目前,人们为何将大量的闲置资金从银行转到一些民间借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民间借贷市场为何如此发展之快速,原因是,一方面是人们的需求量越来越多,而且手续简单、快,另一方面银行利息又不给力,放在银行几乎亏钱。

  据调查,个人和小企业需要资金一般都是“小、频、急”,银行在手续和时间上远不能满足,故80%的人们在借贷的时候选择了民间的借贷市场。

  为了提高个人和小企业业务的管理建设和资源配置力度,进一步扩大“小金融”的覆盖面,国家推出金融市场需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如民间借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市场虽火爆,但需要正规金融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约束,为此,小微企业(全国)促进中心加大力度促进对民间借贷市场,如民间借贷公司,担保公司进行专业的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规范、合法、有保障的进行业务,推出这一套流程后,受到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欢迎,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口碑,我们的心愿是使个人和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称心如意的借贷

华生:我国房地产需求为何失控

二、世界黄金协会黄金需求报告统计数据

  世界黄金协会黄金需求报告指出,2012年第二季度黄金需求和供应情况统计数据:

  第二季度黄金需求为990.0公吨,同比下降7%。

  黄金需求价值约为512亿美元,同比下降1%。

  第二季度黄金均价为1609.49美元/盎司,同比上涨7%。

  金饰需求为418.3公吨,比去年同期的490.6公吨下降15%,其中中国和印度以外市场的金饰需求同比下降4%。

  投资需求为302.0公吨,同比下降23%,略低于5年内的季度平均需求340.3公吨。中国和印度以外的零售投资需求量同比上升16%。

  第二季度对黄金ETF和类似产品的需求大体持平,新需求量略低于售出量。

  第二季度科技领域的黄金需求总计112.2公吨,同比下降5%。

  第二季度黄金供应为1059.1公吨,同比下降6%,主要是由于黄金回收活动的减少。

  2012年第二季度《世界黄金协会黄金需求报告》由汤森路透黄金矿业服务公司(Thomson Reuters GFMS)提供综合数据,如需查阅,请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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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统计数据需求转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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