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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成渝线上抵押登记通道 民生银行实现首次跨省抵押登记

erjian2022-06-28100

  鼠标动一动,就能办理跨省抵押登记业务,不再需要奔波两地。近日,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完成了重庆市银行业首笔成渝互通线上抵押登记业务,同时也是民生银行系统内首笔跨省线上抵押登记业务。实现抵押登记业务跨省通办是民生银行切实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重庆高质量发展的又一“暖心”举措。

  为群众办实事 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接入成都银政通专网

  据了解,成都银政通不动产业务系统是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行成都营管部共同组织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该系统可以办理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经过精心准备,成功接入成都银政通专网,不仅改变了以往跨省办理抵押登记需客户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处理的情况,极大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同时还为客户节省了跨省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类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

  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完成首笔跨省线上抵押登记业务

  近期,小微企业主王先生在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办理一笔贷款,前期各项资料准备、业务审批都非常顺利,但是王先生的抵押物却在成都。未接入专网前,需要客户和银行抵押登记专员一同前往异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前期已经成功接入成都银政通专网,这次正好可以为王先生提供精准服务。由于是首笔跨省业务,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各部门通力合作,积极进行内外沟通、协调,让客户人在重庆,当天就完成了在成都的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业务办理。“如今能线上办理抵押,不用跨省奔波,非常方便,感谢民生银行。”王先生对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专业的技能、热情的态度、高效的流程竖起了大拇指。

  “此次首笔跨省线上抵押登记业务成功案例,为我行接下来更多的跨省办理事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也将不断优化各项流程,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做好用心服务的银行,更好的助力双城建设”。该行相关负责人说到。

  (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延伸阅读:

  中国民生银行及重庆分行简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0年、2009年先后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现已发展成为一家拥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管理、境外投行等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21年“全球银行1000强”中居第26位,在美国《财富》杂志2021年“世界500强企业”中居第224位。

  成立以来,中国民生银行始终秉承“服务大众,情系民生”的使命,砥砺奋进、开拓创新,成长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金融力量。近年来,中国民生银行坚持回归本源,强化基础服务,做大基础客群,聚焦重点区域,优化业务结构,保持了稳健向好的发展态势。

  经营概况

  截至2021年6月末,总资产70,697.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94.75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40,319.0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79.69亿元;负债总额64,824.1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34.28亿元;吸收存款总额38,523.4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41.66亿元;一级资本充足率10.31%,资本充足率13.43%。

  公司银行业务

  聚力战略客群深耕、中小客群开发、优质负债拓展、重点区域提升、营销基础改善、考核机制革新,推动公司银行业务实现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1.差异化客群经营。深化客群经营,建立了基础客群、战略客群、机构客群、中小客群等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6月末,境内有余额对公存款客户达143.39万户,境内有余额对公一般贷款客户数达10,110户。

  2.综合化金融服务。加强结算业务平台建设,强化战略客户、供应链核心客户链条式开发,强化中小客户批量获客,强化资产业务客群结算服务。截至2021年6月末,对公存款30,117.0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64.07亿元;对公贷款23,343.7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34.41亿元。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着力打造民生“商行+投行”“融资+融智”“投行引领+投贷联动”的投行赋能模式。2021年上半年,各类债券承销发行规模1,654.53亿元,2021年6月末并购贷款及并购银团贷款合计1,359.75亿元。

  机构业务方面,大力推动机构业务平台项目建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2021年6月末,机构存款日均8,576.71亿元,比上年新增769.74亿元。

  交易银行业务方面,聚焦客户旅程,提升结算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智能化、便捷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2021年6月末,结算与现金管理存款14,418.1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52.93亿元。

  3.生态化模式转型。聚力客群经营,持续推进大中小微一体化机制落地;创新数字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深化生态平台获客,迭代线上产品提升客户体验,打造供应链金融场景、平台、客户体验相融合的产业链全生态服务;提升全流程数字化风控水平,提升链条客户开发效率。

  零售银行业务

  坚定不移把零售作为优先发展的长期性、基础性战略业务,以做大基础客群、做优基础服务、提升客户体验为目标,以“数字化智慧驱动+生态化场景驱动”为手段,持续推进零售业务发展模式与管理模式转型。

  1.生态化场景驱动。一是线上APP生态。围绕个人生活场景,打造覆盖“衣食住行游娱购”的全场景生态。截至2021年6月末,全民生活APP累计注册用户2,659.91万户,2021年上半年新增注册用户124.41万户。二是线下网点生态。引进政务服务,实现金融场景与政务场景的智慧共享和精准对接;充分发挥社区支行优势,打造社区服务、老年乐享、家庭亲子、政务服务、社区便民生态。社区(小微)支行金融资产总额3,392.02亿元,储蓄存款1,268.86亿元,客户数785.90万户。三是战略客户合作生态。引入战略客户头部场景及小微、信用卡场景,探索打造与客户互为生态、互为战略、相互引流的商业模式。

  2.数字化智慧驱动。持续完善数字化营销体系,探索客群的数据场景化应用,提升覆盖全客群、全产品线的策略智能化水平。完善线上、线下多渠道数字化评审模型,提升小微客户服务能力。加速网点智能化转型和综合服务能力提升,构建“厅堂+远程银行+智能机具+移动运营”多维立体的厅堂一体化运营服务体系。联合华为公司成立大数据联创实验室,提升信用卡数据应用平台建设、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能力。

  3.客群开发与经营。外部生态场景“外延”获客能力稳步提升,传统金融场景“内生”获客能力不断夯实。2021年上半年,细分场景零售新客获客134.94万户,持卡客户AUM新增549.79亿元;新增9,857家代发企业客户、67.69万户代发个人客户,代发规模1,079.50亿;信用卡电子支付交易额2,270.58亿元,同比增长33.82%,交易笔数5.74亿笔,同比增长40.84%。

  4.产品、服务与渠道建设。加速基础产品服务体系建设,深耕细分领域,打造稳健的财富管理品牌。2021年6月末,“民生磐石”产品规模60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51亿元;公募FOF基金保有规模40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6亿元。升级厅堂及门店综合化服务体验,形成厅堂“一盘棋”的客群经营和管理格局。2021年上半年,社区金融资产规模新增占零售金融资产规模新增的22.2%;有效客户数新增占全行零售有效客户数新增的27.46%。

  5.物理分销渠道。销售网络覆盖中国内地的132个城市,包括140家分行级机构(含一级分行41家、二级分行90家、异地支行9家)、1,182家支行营业网点(含营业部)、1,094家社区支行、137家小微支行。

  6.零售客户及总资产。2021年6月末,零售客户数10,809.02万户。其中,零售贷款客户数255.47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7.10万户;小微客户数1,461.8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84.05万户;私人银行达标客户数36,982户,比上年末增长2,034户;信用卡客户数4,354.51万户,信用卡累计发卡6,263.12万张;管理零售客户总资产20,203.2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76%;零售存款9,435.1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14%;储蓄存款8,114.3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05%。

  资金业务

  1.投资业务:2021年6月末,交易和银行账簿投资净额20,081.02亿元,比上年末下降892.65亿元;交易和银行账簿投资净额在总资产中占比较上年末下降1.87个百分点。

  2.同业业务:持续强化同业客户统一营销,完善同业客户统一授信及非授信业务管理体系,深入推进同业客群经营转型。2021年6月末,同业资产规模3,471.2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46%;同业负债规模17,933.60亿元,比上年末减少2.51%;发行同业存单余额4,669.89亿元。

  3.托管业务:持续推动托管业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持续提升客户服务能力。2021年6月末,托管规模10.76万亿元。建立覆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的产品体系,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客户提供优质的养老金管理服务。

  4.理财业务:持续推进理财业务转型,完善净值型理财产品布局。2021年6月末,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净值型产品规模6,710.5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6.95%。2020年12月9日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筹建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当前正在加快落实各项筹建工作,力争早日开业。

  5.贵金属及外汇交易:2021年上半年,贵金属业务场内黄金交易量851.33吨,白银交易量37,433吨,交易金额合计3,522.60亿元,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交易前十大交易商,也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最为活跃的自营交易商之一。2021年上半年,境内即期结售汇交易量3,317.16亿美元,同比增长8.83%;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量6,154.73亿美元,同比增长71.72%。

  科技金融

  1.数字化转型:全面实施全行数字化金融战略,建成“全分布式”企业级架构,形成以“业务中台、数据中台、AI中台”为核心的横向平台化科技体系。打造对公、零售一体化智能风控体系和新一代运营风控系统,推广“智慧银行体验店”,提升“远程银行”智能化水平,推进“生态银行”和“智慧银行”建设。

  2.网络金融:持续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金融服务及非金融服务体系,平台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行业生态金融发展态势良好。2021年6月末,零售线上平台用户数8,674.91万户,比上年同期末增长14.78%;对公线上平台用户数280.83万户,比上年同期末增长13.07%;对公线上年累计交易金额31.29万亿,同比增长14.49%;银企直联客户数2,862户,比上年同期末增长31.71%。2021年上半年,借记卡移动支付交易笔数2,979.65万笔,同比增长73.94%;交易金额201.93亿元,同比增长32.92%。

  3.直销银行:打造“零接触金融、普惠金融”的直销银行纯线上生态平台,面向企业生态和大众客群提供便捷、安全的场景化金融服务。建成标准化API接口600余个,累计服务3,482.64万客户,管理金融资产1,420.33亿元。

  4.开放银行: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和“合作创新”三种模式,整合开放产品及服务,自建或共建金融服务生态。推出14个行业服务方案,打造“民生云+”品牌,推广“民生云•代账“民生云•人力”“民生云•货运”等行业服务方案。

  5.运营服务:加速推进运营管理数字化转型,稳健推进关键应用智能化进程,建设智能型“远程银行”,持续做优特色客户服务品牌;95568电话银行开通老年客户一键进入人工服务功能,让老年客户群体享受到更多关爱与帮助。

  一体化服务

  致力于建立“一个民生”业务协同体系,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综合化服务。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打破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壁垒,打造总分联动的战略客群协同服务体系。促进母行与附属机构之间协同,明确协同思路、工作目标与协同机制,共同打造面向客户的综合化金融服务体系。加强总行对子公司的统筹管理,优化提升协同化、一体化综合服务。

  境外业务

  香港分行充分发挥境外业务平台作用,扩大跨境协同联动优势,深耕强化特色业务领域,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结构性融资等投行类业务发展势头良好。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债券承销业务持续发力。重视本地托管客群培育,托管业务取得快速发展。挖掘跨境中高端个人客群金融需求,创新增值服务模式,持续提升跨境综合金融服务能力。2021年6月末,香港分行总资产1,962.39亿港元。

  附属机构

  1.民生金融租赁。成立于2008年4月,主营业务包括车辆、船舶、商用飞机、公务机、大型设备类等金融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等。2021年6月末,总资产2,084.26亿元。

  2.民生加银基金。成立于2008年11月,主营业务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2021年6月末,总资产27.39亿元。2013年1月发起设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公司,2021年6月末该公司管理规模245.80亿元。

  3.民银国际。成立于2015年2月11日,主要业务包括香港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债券承销与发行、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股票经纪、直接投资和结构性融资等。2021年6月末,总资产297.66亿港元。

  4.民生村镇银行。共设立29家村镇银行,营业网点85个,2021年6月末总资产380.63亿元。各村镇银行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竭诚服务“三农”、小微金融和社区居民,成为本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阵地以及本行品牌与服务在县域的有效延伸。

  社会责任

  成立25年来,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感恩之心回馈社会,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成为金融反哺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倾情开展精准扶贫,定点帮扶河南封丘和滑县脱贫摘帽,助力“三区三州”脱贫攻坚。自觉融入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积极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商业模式,着力打造民生银行服务乡村振兴的特色模式和响亮品牌。开展ESG管理提升工作,发布绿色金融系列产品,以实际行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持续开展“ME公益创新资助计划”、百年巨匠、美丽乡村、先心病儿童救治等特色公益活动,打造民生公益平台,不断提升民生银行“暖实力”。

  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于2001年6月28日成立。成立二十年来,该行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践行“情系大众、服务民生”的企业使命,以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截至2021年6月末,重庆分行在重庆设有二级分行1家(万州分行),支行网点110余家,另管辖綦江、潼南2家民生村镇银行,网点数量为当地股份制银行最多;管理各项资产3988亿元,存贷款规模1970亿元,排名当地股份制银行第2;风险管理持续加强,资产质量保持优良,不良率、逾期率连续4年实现双降;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为当地股份制银行最高评级;各项指标居当地股份制银行前列,是重庆最具综合实力与创新活力的金融机构之一。

  二十年来,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累计投放各类信贷资金6000多亿元,纳税近60亿元,开创首个市级PPP项目、首家社区银行、首创小微金融服务等多个第一。先后被政府机构和主流媒体授予“金融机构支持重庆经济发展成绩显著突出贡献奖”“最受尊敬的银行”“最具发展潜力银行”“最具社会责任银行”“最佳理财银行”“最佳小微金融服务银行”“纳税50强”等荣誉称号。

  风劲帆满正当时,策马扬鞭再奋蹄。中国民生银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认真落实监管政策要求,聚焦“民营企业的银行、敏捷开放的银行、用心服务的银行”战略定位,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厚植银行文化理念,坚定走好稳健可持续发展之路,致力于建设成为一家特色鲜明、持续创新、价值成长、稳健经营的一流商业银行,努力成就“长青银行,百年民生”的宏伟愿景。

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最高院法官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2018-04-24 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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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家事法务 作者 | 肖峰 田源 最高院法官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00元、上轿礼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为宜。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判 决:

  (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刘某的嫁妆有:冰箱、彩电、洗衣机、太阳能、空调各1台,摩托车1辆,挂衣架、鞋柜各1个,三组合家具、皮质沙发各1套,餐桌1张、棉被8床、四件套5床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专家视点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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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45079 投诉

  留言

  精选留言

  3

  vivo_邱富源,您身边的手机顾问

  换种说法,这么短时间结或离婚,是否有骗婚行为?

  4天前

  1

  尘封的记忆

  标题标点符号有问题…

  4天前

  李 峰 | 律 师

  排版能不能用点心

  4天前

  作者回复

  谢谢批评,被罚奖金了

  3天前

  玖兰优姬

  夫妻双方婚后有没有个人财产?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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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

  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登记完成后需要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1、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4、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依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申请登记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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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五、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

  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书,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应特别知悉事项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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