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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律师天团#安全可靠的p2p理财平台有哪些?

erjian2022-07-06100

所有的理财行为,都是商业投资行为,对于一般的老年人而言,不存在任何安全可靠的P2P理财平台。由于现在P2P理财产品和宣传广告的泛滥,越来越多的人将手中闲钱投入理财产品中,而部分理财产品自始便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最终打的却是集资诈骗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意。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强调和明确一点——

所有的理财和基金产品,全都是商业投资行为,所有保本保息的承诺都是虚假承诺。

笔者办理过大量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案件,在实践中,很多P2P理财平台的公司,将更多的目标放在老年人身上,对于普通的中国的老年人而言,儿女关爱和沟通不足、手中闲散资金众多、对于投资风险认识不足、对于新兴事物和新型宣传手段的分辨能力不足等,是普遍的现象。而众多骗子正式利用老年人的上述特点,利用各种方式取得老年人的信任,之后骗取老年人手中的资金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曝出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中,60%以上的投资人均为老年人,这些案件的普遍特点就是以高息为诱饵,一般都在两分月息(2%)以上,或者以12%-15%的年化收益率(笔者曾经办理过高达60%-80%年化率的集资诈骗案件),部分老年人容易受高息诱惑。加上许多业务员打感情牌,骗取缺少子女关爱的老年人信任,从而达到骗财的目的。有些业务员利用老年人喜欢小礼品等特点,通过免费送食用油、鸡蛋等物品,吸引老年人的注意力,之后对老年人展开洗脑宣传,部分更类似于倾销组织的人,更利用老年人的此种心态,诱使老年人继续劝说其他老年人参与进来,等于将老年人作为了新的“业务员”(具体方式如每拉1位老人听课,可以多领10个鸡蛋等手段)。

在现实中,也确实会出现项目产品或理财基金出现高回报的现象,令人产生该理财产品确实、可信的假象,并进而将资金和利息转存为第二期产品,或继续扩大投资。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绝大多数的集资诈骗和非吸的产品而言,初始若干期的投资行为可以得到兑付的根源在于,涉嫌犯罪的理财公司将后期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款作为初始回报兑付给原始投资人,从而造成公司具有庞大的资金流和资金池的假象。

——这种金融诈骗的方式,就是最著名的“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集资诈骗和非吸案件的具体种类

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集资诈骗和非吸类案件,主要体现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和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以下罗列六种方式:

1.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此种诈骗手段最著名的即为申彤大大集团曾声称设立瑞金银行,并以此制造其具有庞大资金的假象,实际上以我国对于银行业管控的严格程度而言,一般的民营企业完全不具有设立银行的资质,其所声称的申办银行的行为多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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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名义,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

如笔者曾经办理过的某个集资诈骗案件,集团主犯所采用的方式正式利用国家对于新能源车的扶持,声称其研发的电动车取得了国家的扶持基金,同时通过租用某地仓库和流水线的方式,带领投资人到其租赁的车间、厂房进行参观(实际仅为当天雇佣人员进行的表演),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进行集资诈骗行为。

4. 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

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

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5.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

——相信我,某些电视台的所谓电视购物中的某些所谓的“金镶玉”、某某印、某某火车头、某某航天币……诸如此类的广告,多半都是假的。

6. 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

在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是否能够保证安全性?很多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认为在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就一定安全,其实不然,由于某些银行对于职员设置了创收提成的激励要求,所以某些不负责任的银行职员会私自收揽社会上理财公司的投资理财合同,通过银行的平台吸引客户签订合同进行理财,客户本以为自己所签合同的相对方为银行,而实际上在合同中完全不存在银行的任何痕迹——此种方式被称为“飞单”。

如果前往银行签订理财产品,一定要仔细审核合同的相对方,尤其是落款位置的公章是否为银行的合同专用章,如果发现是“飞单”,就必须要提高警惕;

而即便是银行落款盖章的理财产品,也必须明确该产品的性质依然为投资产品,任何的投资产品均存在风险,正规的银行理财合同中必然会明确约定产品的风险性,《合同法》规定对于此类风险必须以足以引起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在与银行签订合同时,请务必要求对方明确且详细地解释该产品的风险性因素。

最后,由于庞氏骗局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新型的诈骗手法也层出不穷,笔者无法将所有的集资诈骗或非吸,以及传销手段一一罗列告知,但不论骗局手段如何变化,其根源依然在于高额的利息回报,因此,只要大家坚持抵制各种高息诱惑,就能够将自己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以下是网上搜索到的警方针对集资诈骗行为给予的提示——

要做到“五不”,切莫相信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是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官方”背景不迷信;四是“合法”吸储不大意;五是熟人“热心”不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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