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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按标冻结到期债权后重复冻结银行存款

erjian2022-06-2395

  睢宁法院按标冻结到期债权后重复冻结银行存款

  2021年7月1日,同事陈某某在微信上告诉我:“昨天因为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睢宁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基于(2021)苏0324执保207号民事裁定对我公司7个银行账户3300万元的冻结。但是,今天,我们发现有7个银行账户又被冻结了,冻结金额3300万元,冻结依据是(2021)苏0324执保246号案件,保全申请人显然还是鹏达公司。经统计,因该保全案件银行账户内被冻结存款1674892.19元。”2021年7月5日,陈某某收到了睢宁县人民法院寄来的(2021)苏0324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我才知道7月1日的3300万元的冻结是诉前保全裁定的执行措施。2021年7月6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又查封了路桥公司名下尾号5643的建行账户,查封依据及金额与前述7个账户相同。

  2021年7月15日上午大雨,我准时来到睢宁县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上午9:40左右,作出(2021)苏0324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的朱洪鹏法官与我谈话形成的谈话笔录中,我陈述:“谈话前法庭告知我裁定书中的查封路桥公司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路桥公司在其他单位的到期债权。若是如此,申请人认可该民事裁定书没有问题,那么查封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应属于采取执行措施方面的问题。谈话前法庭向我方出示了发给睢宁县交通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面载明在3300万元范围内不得支付(类似陈述)。即睢宁法院通过此种方式已查封总值3300万元路桥公司到期债权。所以,对路桥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应当解封。请问法庭,复议申请人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是否包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朱法官释明:“谈话前也向你出示了我院冻结你公司在睢宁交通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而且该执行系依据保全裁定作出,系包括该到期债权;且我院于2021年7月1日送达睢宁县交通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睢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可以保全路桥公司银行存款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睢宁县交通局发出在3300万元内不得向债务人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通知,该协助执行通知对睢宁县交通局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同时,当然对路桥公司向睢宁县交通局主张到期债权产生限缩范围的法律后果,即路桥公司主张到期债权时,应当保留3300万元的“盆底”,在冻结期限内不向睢宁县交通运输局请求直接支付,或者请求支付时告知睢宁县交通局以向人民法院提存的方式履行,或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向获得生效裁判文书的保全申请人支付。

  笔者认为,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7月1日选择该公司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即对睢宁交通局享有的债权中的33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再叠加对该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相同额度3300万元的查封,属于重复查封及按保全标的额的双倍查封。打个简单的比方,路桥公司基本账户内若有33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被查封的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8个账户中累积达到3300万元存款;在睢宁县交通局又有3300万元以上的到期债权。你睢宁法院一方面责令睢宁县交通局不得对路桥公司支付3300万元工程款,一方面又冻结我银行存款3300万元不准用于企业经营,我所投资的企业是不是累计6600万元财产被冻死了!

  又拟制睢宁县人民法院将案涉路桥公司8个银行账户的查封额度由3300万元下降到7月1日的1674892.19元。此时,你一方面要求睢宁县交通局在3300万元范围内不得对路桥公司支付,若要履行,依法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存;一方面禁止我使用被冻结在银行账户中的1674892.19元。是不是累计34674892.19元不能动用,这当然构成超标查封。在7月1日时如果冻结1674892.19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不足3300万元的余额是31325107.81元,那么,睢宁县人民法院责令睢宁县交通局不得支付3300万元,就超出了1674892.19元,不准其对债务人支付该3300万元中的最后1674892.19元将无法律依据。

  (2021)苏0324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那么,睢宁法院执行局若解除案涉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会不会将遭遇诉前保全申请人鹏达公司的指责,说执行机构未按查封顺序先查封银行存款,查封资金不足才对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呢?笔者认为:不会,即使鹏达公司提出前述理由的执行异议,其理由依法也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其第三条规定:“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保给被保全人带来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74号建议的答复》中规定:“二、关于谨慎使用查封、冻结措施,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时应根据涉案金额适度查封相关资产的问题。……三是在执行方式上,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以减少强制执行成本、力争最小权益减损。”

  睢宁县人民法院对于全部申请查封额度3300万元均责令睢宁县交通局不得对债务人路桥公司支付,系为“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依职权采取的减少强制执行成本的措施。执保150号裁定明确冻结银行存款3300万元,余额不足再查封其他财产,这种保全方式实际给执行机构设置了这样一项负担,即执行机构查封被保全人多个银行账户时,只能按操作冻结时的实时数据作为或设定查封额度,不能对每一账户余额均不足3300万元时,对每一账户设定按申请保全的标的额3300万元设定冻结额度。否则根据余额数量再冻结被保全人的到期债权,达到3300万元的总量时,就一定构成超标查封。举例说明:冻结的某唯一银行账户内有资金1000万元,如果设定该银行账户的查封顶限为3300万元,如果根据账户余额1000万元计算出保全余额2300万元,而同时冻结到期债权2300万元。此时就会出现,只要银行账户内一进入钱款,就构成超标查封。故正确的做法是在实施查封2300万元前,即将银行账户的查封数量限定为1000万元,然后同时冻结2300万元到期债权才不会因被查封账户的资金进入而出现超标情况,同时避免增加被保全人的烦恼与执行机构的执行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对冻结的路桥公司各银行账户、冻结的金琥珀各银行账户内,在实时冻结时,未就分别有多少银行存款,累计有多少银行存款进行精确查明,则无法准确计算出余额后再责令睢宁交通局在此范围内不得支付。而这估计需要到柜调查核实,执行成本很高,而且在调查过路桥公司账户余额后再去调查金琥珀公司账户余额时,前面调查过的路桥公司账户余额可能有了大幅增加,故而,在执行机构根据暂时计得的余额查封到期债权后,极大的概率是在查封时即构成了超额查封,即执行措施违法的风险较大。因此,在7月1日时,睢宁县人民法院直接责令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在3300万元范围内不得支付,既简单又直接,执行成本最小,既不影响睢宁县交通局资金流通,又防止了路桥公司领取该冻结的3300万元,足以保障鹏达公司在胜诉后获得工程款。一举而三得,何乐而不为?

  鹏达公司可能认为:“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在7月1日这个时间点,应当在实时冻结1674892.19元,并要求睢宁县交通局在31325107.81元工程款范围内不得对路桥公司支付,更加符合(2021)苏0324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笔者认为,采取鹏达公司的前述两种途径合计查封额为3300万元的办法,与仅采用 “活封”要求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在总额3300万元的范围内不得支付,对于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根据本人在“海龙说法”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选对经营影响较小财产诉讼保全无需申请人同意》中引用的(2017)粤执复342号执行裁定书观点,人民法院认为查封银行存款之外的财产对被保全人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时,对其依职权查封并无不当,无需要征得申请保全人同意。

  睢宁县人民法院查封路桥公司对睢宁县交通局享有的到期债权3300万元,执行成本最低,对被保全人影响较小,又能实现鹏达公司保全目的, 应当予以肯定。但是,路桥公司不认同对于8个银行账户实施查封且均设定3300万元查封额度,因该设置追求超倍查封的目的。法(2016)401号文件规定:“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注意把握执行政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这就说明,鹏达公司追求余额不足以到期债权补足的保全请求本身,就默认了在银行存款不足3300万元情况下,对各银行账户不按3300万元作为具体冻结金额。

  路桥公司在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通过邮政快递寄出的《对(2021)苏0324执保246号执行措施的异议》中提出:“你院在已作出(2021)苏0324执保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已冻结路桥公司到期债权3300万元的情况下不应再同时查封我公司银行账户。退一步讲,即使你单位超额查封,也应当绕开我公司尾号7730元的企业基本账户,避免严重影响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你院既然已采取了责令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在3300万元内不得支付的对我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保全措施,就不应当在该措施上叠加实施3300万元额度的银行存款硬查封的执行措施。这实际构成了采取影响最小的措施,与不采用影响最小措施的双重标准。”“你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活封’与‘死封’同时并用,为财产保全申请人落实‘双重保险’,违背了能采取活封的不采用死封的查封原则,且明显倾向于诉前保全申请人一方的利益。”

  法(2016)40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睢宁县人民法院应当在15天异议审查期内撤销对路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此贴首发于作者的微信公众号海龙说法)

  2021年7月17日

一、今天安阳信诺金融来唠唠关于债权转让的那点事儿

  P2P理财在理财市场受到了大家的热捧,很多平台也开启了债权转让业务。那么关于债权转让,你了解多少呢?

  债权转让是什么?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是指债权持有人通过各家网贷债权转让平台将债权挂出且,并与购买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购买人的操作。

  债权转让的好处

睢宁法院按标冻结到期债权后重复冻结银行存款

  1、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有债权转让的网贷平台(例如八条鱼)可以方便投资者在需要用资金的时候进行债权转让,从而获得流动资金,避免要用钱的时候,取不出钱。债权转让的优势是能提高投资p2p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流动性,当你需要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出售你名下拥有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债权给其他投资人,从而完成债权转让,获得流动资金。

  2、标少的状况下增加标量

  如果你发现此平台上所有的标都被抢光了,不要着急,可以去债权转让的页面查看一下,看看是否有人正在进行债权转让,或许在这里你也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标。比如八条鱼里面的鱼多多模块就是专门为债权转让业务设计的。

  债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P2P债权转让协议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让后有无对债务人及时通知,只有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根据笔者调查,大部分成熟的P2P平台都通过站内信或者债务人登陆页面信息等方式通知债务人。

二、2018年债权债务置换开始了,只限50个名额,快来参加哦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

  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合同撤销权诉讼的有关问题如上所述。

  合同的撤销权诉讼必须要在被告的住所地进行,不能自行约定诉讼地点或者是原告住所地等地进行诉讼。撤销权作为合同一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有一方进行意思表示,那么合同的撤销权就可以成立,并不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同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行使。

  灵动光明行 商城 是由北京灵动梦想推出的电商平台,旨在解决不良债权持有用户的置换问题。包括债务置换、债务转让、 债权转让、债权置换、民间借款无法要回的债权、投资失败公司倒闭造成的债务、P2P公司卷款跑路、钱被非法集资高息骗取、理财公司携潜逃、项目款拖欠无果、其他三角债务关系、各式各样的合同,转帐凭证、收据、合约、协议等不良债权,请拨打18137152188

三、若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 对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出于某个目前仍未最终确定的原因,这两日好几个朋友都在问网贷平台中个人债权转让的事情,包括个人债权转让发挥了什么作用、是否涉嫌违规操作、一旦被叫停对网贷行业影响大不大等等。

  在互金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任何具有合规瑕疵的操作都可能面临被叫停的风险,那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合规瑕疵?若被叫停,对行业又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是一家之言,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先厘清概念: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

  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的确有特定种类的债权转让行为属于业务红线,但并非全部。

  笔者在《要被叫停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鬼?》一文中曾把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分为三大类,即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通过平台将其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

  究竟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呢?专业放贷人模式违背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已经被禁止;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是否违规,仍需要进一步从监管规定中寻找端倪。

  2016年4月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这里,债权转让仍是笼统的概念。2016年8月份出台的《网贷暂行办法》对“债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细化,第10条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从《暂行办法》来看,第二类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也是违规的,第三方债权人的资产收益权通常便以打包资产、信托资产等形式存在。那么,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是否违规呢?仍不明确,进一步来看。

  2017年3月份北京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可看作《暂行办法》的地方细化版,显示《暂行办法》第10条的这一规定至少涵盖以下几种行为:

  (1)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2)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3)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

  (4)对接典当行;

  (5)对接保理公司;

  (6)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7)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就上述7条来看,无论是打包发售还是各类资产的对接,都未直接提及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的问题(第1条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与投资人债权转让是两码事)。因此,若本着“法无禁止即合规”的角度考虑,投资人个人债权转让与网贷平台的现行监管框架并无冲突。

  对了,由于北京版的《整改要求》并未公开发布,所以上述7条禁令并未在网贷行业全面推行。典型的如第2条“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便是在近期通过专门的发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的形式才得以实施的。

  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接下来,不考虑现行监管框架,仅就业务本身来看,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坦白讲,有。

  债权转让的设计,最怕出现债权逾期,这样会把从底层借款人到历次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都卷入其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也大大扩大了债权逾期的影响范围,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风险扩散。去年某大平台的某款理财产品出现逾期,便有投资人因参与债权转让被动卷入其中,虽无理财余额但仍被纠缠在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叫苦不迭。

  不过,上述问题并非无解,可通过无追索权转让的方式撇清转让人的连带责任,只保留最终投资者和底层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网贷理财产品不因债权转让而变得复杂。

  此外,对于“目前P2P平台上常见的‘债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平台客户未到期债权转让行为和服务,都属于虽无期限分拆的主观故意,但形成了期限分拆的客观事实,并由此蕴含风险”的说法,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在金融领域,之所以要警惕期限拆分行为,出发点主要是防范流动性风险。而就网贷平台个人投资者债权转让而言,这类风险并不涉及。

  何为期限拆分的流动性风险,举例来说,对于一年期金额1亿元的借款,平台将期限拆分为两个半年来对接投资者。对借款人而言,1亿元到手,一年后归还;对前半年的投资人而言,半年后理财产品到期,需要1亿元的回款。回款哪里来?只能来自后半年的投资人,如果恰好无人接盘,第一波投资人回款无望,便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过就个人债权转让而言,没有接盘的投资者转让便不会成功,所以不存在无人接盘导致的流动性危机问题。

  可见,个人债权转让,虽然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但可以有效应对,且没有流动性危机等根本性问题。从风险角度来看,全面叫停似乎并无必要。

  前景展望:若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平台而言意味着什么?

  问题来了,若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先来看看个人债权转让的意义和价值。

  现阶段,主流的网贷平台都推出了特定期限的智能理财计划,总金额几十万或数百万不等,期限多为3个月、6个月、一年甚至两年。由于借款人借款限额的存在,理财计划背后的底层资产通常对应多个借款标的,期限或一致或不一致,若不一致,则可引入个人债权转让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按期退出。同时,也可允许投资者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前退出,提升产品的流动性和用户体验。

  还有一些平台推出了活期类网贷理财产品(非货币基金),其活期属性,便是借助个人债权转让的模式得以实现。此外,包含锁定期的“定期+活期”的结构化期限产品,也离不开个人债权转让的底层操作。

  对网贷平台而言,债权转让不仅解决了投资者的流动性诉求问题,更是网贷平台各类产品创新的必不可少的底层动作。若全面禁止个人间的债权转让,主流的网贷产品设计都要面临重塑,行业整体将回归至点对点、一对一的散标匹配模式。投资繁琐、操作体验差不说,还要面临资金和期限匹配难题,成交量有可能会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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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叫停而言意味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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