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监管叫停P2P个人间债权转让 哪些投资最受影响?

erjian2022-06-2389

  昨天,一则重磅新闻在晚间发布。“广东要求P2P平台禁止个人间债权转让”(消息来源网贷之家)很多投资人纷纷留言,表示如果此做法降低了P2P的流动性。肥皂大叔看到这个的时候也是吃了一惊,投资人之间的相互转让,并没有违法相应的网贷监管政策,也没有触碰红线。那么监管为什么会叫停个人间的转让呢?针对的又是哪些P2P产品呢?

  一、叫停投资人之间的转让违背政策了吗?

  肥皂大叔认为,P2P个人间的转让没有违背相应的监管政策。在广东相关平台收取到的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提到,平台产品“债权转让”出借人之间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在债权持有周期内通过网络平台系统进行债权转让,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禁止性行为的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中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在这条规定是,网贷机构不允许开展类资产化的业务,不能将资产进行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委托售卖信托资产和基金的债权转让。说白了就是网贷机构的资产端不能是以上这些,不能将线下资产进行线上转让,也不能代销、代卖信托、基金(转让基金资产)。但是,这条政策具体说的是资产端不能触碰的红线,跟投资人之间的转让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今天广东的监管部门说平台不允许进行投资人间的相互转让的依据就是《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这让大叔一脸懵逼。监管出发依据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那么,监管叫停投资人间的转让影响最大的又是什么呢?

  二、投资人间的转让被叫停,长期投资很受伤

  首先我们先来大概说明一下,投资人之间的转让是怎么样的一种模式。一般来讲,投资人在投资标的时,都看期限。有的标的是按照月计算,就得是按照天来计算。如果标的期限较长,比如说是365天,利率8%,起投点100元。有的投资人觉得时间太长了,我万一急用钱能不能拿出来呢?平台就因此设立了投资人间的债权转让规则。

  平台在长期标设立债权转让的初衷是不想让投资人进行过早的提现。也就是说,平台希望投资人把钱放在这里,履行当初的投资约定。如果投资人确实因为急用钱或者其他原因,进行“赎回”,那投资人需要承受一点相应的“损失”,这个“损失”可能是投资人要减少自己的“收益”,或者额外的拿出一部分“转让赎回费”。比如,A投资人投资了一年期的标的,在三个月封闭期过后,第四个月A投资因为急用钱,转让债权。B投资人进行了购买,那么就是A对B进行了债权转让。如果A投资人发动了转让,但是没有新的投资人购买,那么转让就失败了,A投资人继续持有这个债权。对于投资人来讲,债权转让还是很不错的,如果急用钱,还能够提前赎回。

  其实,从投资人间的债权转让上来讲,大叔到是觉得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只要是做到旧投资人自愿转让,新投资人自愿购买,那就没什么问题。谁也不敢保证自己没有个手头紧的时候,把对外投资的资金拿回来也在情理之内。

  但是,广东监管现在叫停了这种模式,这下让持有长期投资的投资人可犯难了,万一急用钱,拿不出来啊。

  一般来讲,短期标没有债权转让的功能,有的标三个月、半年,封闭期也是一样的,说白就是不能提前赎回,毕竟期限较短。但是长期标一年,一年以上的几乎都有债权转让功能。为的就是投资期限过长,方便投资人在紧急的时候进行赎回。再者,这样债权转让的模式相对灵活,从投资人角度出发,宁可损失一点,也能拿出钱来,总比放在银行里面拿不出来强。(一般,银行理财不可提前赎回。到期后,自动转存活期)所以,很多投资人看中P2P的灵活性也是在债权转让上。

  就拿大叔来说,我进行一年以上投资的时候,先看看利率觉得还可以,然后看看能不能进行债权转让?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债权转让?三个月后还是半年后?如果不能进行债权转让,那我不玩了,因为万一我这投资一年碰见个头疼脑热的事咋办?让我把钱放这里,只能看不能取,干瞪眼啊。

  所以说,取消投资人间的债权转让,对于那些投资长期标的投资人,是很大的伤害。起码投资人不能进行相对灵活的“赎回”。导致了,投资人资金流动性的降低。这样不利于长期标的投资,如果硬性取消的话,很容易让投资人看到长期标而不敢投。毕竟,投资人投资P2P最大的因素在于利率高,期限灵活。你这下子把灵活掐死了,投资人如何投资?

  除了对长期标有影响外,肥皂大叔还发现了一个问题,也许这才是监管叫停该模式的最终诱因,那就是……

  三、“类活期”伤不起啊

  “类活期”平台有很多投资人进行过投资,并且乐此不疲,为的就是期限绝对的灵活。很多平台都把“类活期”的标的叫做“某某宝”,“某某计划”等等。讲真,肥皂大叔也投资过,但是现在不投资了。原因是没明白他们的原理是什么。

  “类活期”平台最初开始基本上都是模仿了余额宝这种模式,殊不知余额宝对接的是货币基金,P2P的“类活期”对接的是债项资产,二者有本质的区别。通俗的说,但凡能形成“活期”的金融工具,除了银行储蓄就是货币基金。但是以债项作为资产端的“类活期”产品,大叔实在是搞不明白怎么设计出来的。

  “类活期”产品期限相对灵活有的T+1,有的是T+2。就是你今天买了,明天计息,今天提现,明天到账。这个模式非常受投资人的欢迎。有的投资人甚至重金买入,把这个“类活期”当成了提款机。

  既然是T+N模式,那么就牵扯到了投资人的赎回问题。平台一般是这么解释的,A投资人今天买了,明天赎回,后天到账。B投资人就接手了A投资人的债权。说白了就是A投资人把债权转让给了B投资人(宁死不承认资金池)。因为平台的流量很大,所以形成相对无缝的对接,有的甚至是智能理财,智能投标,自动匹配新的投资人(债权人)。这个T+N模式就是这么来的,有点类似于击鼓传花。

  说到底,“类活期”的理财,之所以能让投资人这么快速的提现,也是来自于投资人之间的快速的债权转让和债权匹配。

  好了,这下监管叫停了,是不是就宣布着广东地区的“类活期”理财将没发运营下去了?因为投资人之前的转让被叫停了,旧投资人提现,新投资人没发接啊,这就很尴尬了,怎么能形成快速的债权转让和匹配呢?所以,大叔认为,此次的监管是冲着“类活期”理财去的。如果叫停,会直接导致“类活期”理财的流动性降低,甚至变为零。这也是广州地区平台高管说的:“通过债权转让做的智能理财计划将受很大影响。”

  分析完毕,大叔说说自己的观点。对于这次的监管叫停,大叔觉得还是谨慎点。原因就三个:

  第一,如果叫停投资人间的转让,势必会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人摒弃长期投资,不利于长期借款的融资。

  第二,对于平台方面来说,长期借款一旦缺少投资,势必会进行期限的拆分,到时候越整越乱,风险更不可控。(金交所模式叫停,没准儿还能发明别的。)

  第三,现阶段,”类活期“理财的债权转让模式还不能被限制,因为牵扯的体量太大,投资人太多。如果一旦进行限制,势必会造成投资人对平台进行挤兑,平台容易爆发系统性风险。(用一位伟人的名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改变不是过家家,整不好比战场打了败仗还要糟糕。)

  最后,大叔要说,监管虽然是处于把控风险,降低风险的角度来管理,约束。但是,更要接地气,了解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设身处地的为投资人、平台着想。不能想一起来一出是一出,如此监管不是来管理市场,更像是来“搅乱”市场。市场的需求,市场的方向是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希望广东的监管部门从新认定,不要设立这样有害于市场,有害于投资人的“严厉政策”。P2P的监管正在落地,请让这一只“靴子”轻缓一些,温柔一些。

一、最新执行司法解释及金融债权执行法律实务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在出台“网络司法拍卖”、“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财产保全”、“办理执行信访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范管理财产调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款物管理”、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等多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此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以求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准确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最新执行司法解释,探讨法官裁判思维,统一裁判标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切实有效维护金融债权。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最新执行司法解释及金融债权执行法律实务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民庭、执行局(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各仲裁委;各类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二、时间及地点

  报到日期:2018年7月27日

  会议时间:2018年7月28日—29日

  讲座地点:贵阳市

  三、讲座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30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2018年7月

  附件1:课程纲要

  一、《执行和解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1、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及不同的法律效果 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问题

  3、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4、恢复执行的条件

  5、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6、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7、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二、《执行担保规定》的的理解与适用

  1、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2、担保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3、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

  4、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 5、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三、《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1、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 2、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

  3、仲裁裁决“不明确具体”的认定及处理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

  5、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1、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 2、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

  3、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

  五、《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1、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及准备工作 2、当事人议价的办理程序

  3、定向询价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4、报告的发送、异议的处理

  5、启动财产处置变价程序的期限、参考价与起拍价的关系 6、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建设

  7、网络询价若干问题 8、委托评估若干问题

  9、参考价的若干问题 10、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费用

  主讲专家:法学博士,审判业务专家,执行局法官

  六、银行债权执行法律实务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一)财产保全

  1、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的的冲突如何解决 2、如何查找被保全财产信息

  3、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是否应自动解除 4、超标的保全赔偿问题如何处理

  (二)执行依据

  1、执行依据中给付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2、公证强执文书的实务问题

  (1)哪些强执文书会被裁定不予执行 (2)债权债务关系及债权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强执文书能否被执行

  (三)申请执行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都能进行强制执行吗 2、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广东监管叫停P2P个人间债权转让 哪些投资最受影响?

  3、未经司法拍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如何处理 4、如何执行债务人的未支取收入或到期债权

  (四)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1、如何将债务人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2、债务人出现解散事由时,如何将无偿受让债务人财产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或保证金账户,能否被执行

  2、借名买房/股权代持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名义股东的股权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如何处理

  3、买受人购买房屋后未办理过户,因出卖人负债,房屋被法院查封,应如何处理

  4、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未过户登记),离婚后对方负债会被强制执行吗

  5、小结:如何掌握执行异议之诉

  (六)执行中的民刑交叉问题

  1、普通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2、执行追赃中的善意取得

  3、如何追缴执行刑事犯罪赃款投资行程的财产及收益 4、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

  5、民事案件涉及非法集资是否必须中止执行

  主讲专家:王晓明 初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与理论素养,曾出版《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节分解析》等学术著作、专业论文十数篇

  因不可预见因素,主办单位保留个别专家与议题调整的权利,请以报到通知为准。

  因名额有限,请尽快添加微信号进行报名:13439104004 (律政佳人)

  负责人:张 倩 13439104004

二、从债权的角度辉丰转债的投资机会来了

  好长时间没关注可转债市场了,今天打开集思录一看,我大吃一惊,很多可转债的市价已经跌破面值,其中辉丰转债(128012)的收盘价更是跌到了的86.65元,折价率达到13.35%。我心里暗喜,辉丰转债值得买了。

  1、内在价值分析大于市价

  债券到期日:2022年4月21日,债券的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7%,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3%,第五年为1.3%,第六年为1.6%。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本金到期后一次性偿还。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按现行大多数宝宝类理财的年化收益率4%来折算。

  债券的内在价值

  =100 (p/s,4%,4) + 100×1.0%×(1-20%) (p/s,4%,1) + 100×1.3%×(1-20%) (p/s,4%,2) + 100×1.3%×(1-20%) (p/s,4%,3) + 100×1.6%×(1-20%) (p/s,4%,4)

  = 100×0.854+0.08×0.961+1.04×0.924+1.04×0.888+1.28×0.854=88.45(元),

  大于市价86.65元。

  2、可转债违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由于现行的可转债发行规则对上市公司发行资质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垃圾公司的圈钱行为。一家可以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不会查到哪里。从可转债的历史来看,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无法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大部分公司都实现了转股,未能转股的个别公司也成功兑付了本息。

  债券的发行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是国内细分农药龙头,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咪鲜胺原药生产企业,国内最大的辛酰溴苯腈原药、氟环唑原药生产企业,并具有原药中间体-原药-制剂的完整产业链。从公告还没看出公司有资产受限情况(抵质押、司法冻结等)。

  按照其债券评级来说是相对安全的。AA,是债券中的次高级别,可以说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最大还是相对安全的。

  从可转债的历史来看,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无法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跌破面值买入相当于捡钱。事实也证明,敢于抄底并耐心持有的投资者最终都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大部分公司都实现了转股,未能转股的个别公司也成功兑付了本息。但是持有要有耐心哦。

  3、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流动性较好。

  辉丰转债已上市交易,今天的交易额就有5876.53万元,不存在不能交易的情形。虽然这段时间传得沸沸扬扬的辉丰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消息,引发了广大投资者对辉丰转债及其正股辉丰股份退市的担心。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没有规范可转债退市的相关规定,历史上可转债的退市只有“强赎”这种方式。

  4、可转债设有回售条款,是对持有人的一种保护。

  按公告的回售条款,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即2020年4年22日至2022年4年21日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回售触发价5.42元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103元回售给公司。即不用等到债券到期日,我们就有可能按103元收回投资,其间有19%的涨幅空间。

  众所周知,可转债具有“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债权和期权双重属性,这期我仅从债权的角度分析其投资价值,下期准备从期权的角度分析其价值,希望对大家的投资决策有帮助。

  作者简介:梁剑冰(微信公众号:剑冰的财税空间就),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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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债权投资机会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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