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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周筱明涉嫌

erjian2022-07-06102

  关于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周筱明涉嫌参与和纵容、包庇重大金融犯罪的情况反映我们系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南京路支行储户,现联合向您实名举报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周筱明涉嫌参与和纵容、包庇重大金融犯罪,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一、案发前,周筱明任用亲信,编织犯罪关系网络,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农行资金流,肆意非法集资及高利放贷。案发前,犯罪嫌疑人熊序涛案发前系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南京路支行行长,自2012年起,依靠银行高管身份,帮客户“过桥”(即帮助银行贷款户垫资还清贷款,待客户再次贷款资金到位后,偿还本息)赚取高额利差为名,以月息为本金的3—12%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朋友、同学、同事继而发展到客户等循环借款,并通过熟人介绍不断扩大借款范围,共向胡哲等30余人借款1.59亿元,循环资金流量达近百亿元。熊序涛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向储户出具了该行到期贷款客户名单,在银行办公室内完成所有借款手续,故储户认为:熊序涛代表其所在银行从事银行产品营销。因熊序涛未能如期偿还一笔到期巨额集资款项,故该储户(系该行原桃苑支行行长胡哲集资下线)于2013年8月23日向农行省分行营业部纪委反映情况,声称要向公安报案,该行纪委书记周筱明私自出面设下饭局,邀请该储户与熊序涛参加,与该储户达成协议,要求对方不要声张,熊序涛用诈骗得来款项清偿该储户。至此,熊序涛利用银行高管身份开展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暴露无遗,但做为一级组织的纪委书记周筱明却采取“捂盖子”的方式遮掩此事。9月27日,储户朱晓熔一笔巨额款项到期,熊序涛依然无力偿还,该储户向农行江西省分行行领导反映情况。迫于省分行压力,营业部才组织人员对熊序涛经手业务进行清理,发现熊序涛所筹资金除部分用于“过桥”支付本息外,其资金流向主要有: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存在的情况下汇巨额资金至江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帐户;二是为完成本行揽储任务,用诈骗得来钱款,在银行规定利率的基础上另行支付高额回扣给客户;三是斥巨资至江西信中信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勇及方雪国、杨志汉等人对外发放高利贷;四是被王泉水用土地流转合同诈骗巨额资金;五是借给其表哥李建松280万元;六是在西安、南昌等多地购买房产;七是借给其弟在宁波开设动漫城缴纳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种种导致熊序涛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该案还牵涉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大量内部人员及关系人,如:皇殿侧支行行长曾军、桃苑支行行长胡哲、青云谱支行信贷科科长万军等3名银行工作人员均将大量违法吸收他人的资金放至熊序涛处赚取高利贷利差。上述农行工作人员在任用时均得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周筱明大力提携。而本案重要关系人徐其义则与周筱明关系极为密切,以兄弟相称,徐其义对外名为江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则是周筱明的“白手套”,与周筱明的里外勾结,依托农行大量资金流对外开展高利放贷行为。在周筱明经营管理下,农行省分行营业部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频发,造成重大资产损失。2012年,新建县公安分理处副主任熊建恒非法集资循环资金流量约计6.7亿,实际骗取集资款项达7130万元。2013年10月,昌北支行工作人员吴卫东与昌北某汽车4S店联合制假,骗取农行贷款4千余万,事发后,农行内部了结此事。同年年底,江铃支行非法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导致众储户血本无归。二、案发后,周筱明恶意纵容、包庇其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损失进一步扩大。熊序涛集资诈骗案发后,作为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纪检书记的周筱明非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纵容、包庇其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2013年8月23日周筱明已受理举报,迫于上级压力,拖延至9月27日才对熊序涛采取所谓的“保护性”措施,但即便是在此期间,熊序涛依然能利用职务身份继续在外实施集资诈骗行为,骗取金额达2千万元之巨,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关系人集资款项及支付高利贷利息,仅桃苑支行行长胡哲就从中获取了823万高利贷利息(案发未受任何处分,农行批准其辞职)。在事态趋于严重的情况下,2013年9月底,未受清偿储户群体性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上访讨要说法时,周筱明接待来访时,向储户明确表态:农行委派其代表组织解决此事,农行已与青山湖公安分局协商一致,为加大公安追款力度,农行将支付200万元给公安作为办案经费,款项追回后,农行将按追回款项10%向公安支付赞助费用,公安已充分掌握了熊序涛的资金走向,力争在本年度的12月份为储户追回20—30%款项,此后至少追回80%,甚至全部追回。在做上述表态之后,周筱明提出交换条件:储户不要扩大事态,如果事情闹大了,他将撒手不管。并表示,公安能办理此案,全系周筱明利用私人关系疏通关节,否则,储户自行到公安报案,公安根本不会受理。所以,大家最好是配合农行。但是,自10月12日起,在受害储户不断向青山湖公安分局报案情况下,分局完全不顾《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立案,也未采取任何措施。11月2日,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批准熊序涛辞职申请,解除劳动人事关系。造成上述公安机关办案不力、拖怠不作为的根源是周筱明在办案机关托关系打招呼,对青山湖公安分局局领导及该案专案组主要负责警员赠送巨额贿赂。此外,周筱明结交的兄弟江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义亦托请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对青山湖公安分局办案施加压力。\/div周筱明自恃神通广大,作为草民的储户根本奈何不了他,以至于众储户于11月下旬再次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上访时,周筱明接访态度变得十分恶劣,丑恶嘴脸暴露无遗,放肆宣称:该案与农行无涉,本人仅以私人身份接待来访。很显然,公安的办案进程与周筱明的“处理”有着高度默契。而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又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案发前后,由于周筱明严重违法犯罪的恶劣行径,给国家和储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金融监管秩序的混乱。2013年8月23日,在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已接到举报并已获悉熊序涛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并负有大量到期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身为该行纪检书记的周筱明非但未按照相关金融管理规定提请组织对熊序涛进行停职处理,相反还采取种种拖延措施,以便熊序涛在被采取刑拘措施之前长达近三个月的时间内,实施疯狂诈骗,诈骗所得款项全用于偿还内部高管及关系人的本金及巨额高利贷利息。此外,还有大量赃款被非法转移,其他涉案农行高管人员被允许辞职未受到任何纪律及法律追究。而该行纪委书记周筱明则公然宣称可左右公安办案。而公安此后的种种不作为亦印证了周筱明所言非虚。最终,虽然在储户不断上访的巨大压力之下,11月12日,青山湖公安分局不得不立案侦查,并对熊序涛采取刑事拘留。但至此时,扣除已返还本金和可折抵本金利息,熊序涛尚欠储户8218万元未能偿还。加之侦查方向错误,导致立案以来案件侦办无所进展。立案四个月,青山湖公安分局仅追缴数十万元,占赃款比例的1%不到。此外,在未获清偿储户中,有少部分人员系专门从事高利贷业务,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金额达4000万元以上,其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公安机关却未将其与以自有合法资金出借储户加以区分。对已获巨额高利贷利息的关系人员,青山湖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声称无法认定上述人员高利借贷行为。四、受害人诉求(一)责成侦查机关依法追加涉嫌犯罪的周筱明为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协同调查此案。责成公安机关排除干扰,加大侦办力度,依法办案,并最终使所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制裁。(三)责成侦查机关加大案件侦办的透明度,依法保护受害人的知情权,及时公布案件进度,公示追缴的赃款情况。(四)彻查农行省分行营业部监管不力及其他相关领导的职务犯罪行为,并责成农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其过错责任,依法对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督促侦查机关将追回的赃款尽快返还给以合法自有资金出借的储户,依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div\r\n尊敬的周泽民书记,未受清偿储户资金来源绝大多数是自己乃至全家族多年积攒的血汗钱,有的人甚至是将唯一自住房屋抵押贷款得来的款项。受害储户多处求告无门,病倒或是死亡已有数例,家破人亡。相对银行高管,储户是弱势群体,没有力量揭开这里面的重重黑幕,也不愿意采用群体性抗议方式给社会和谐增加负担,只有在合理诉求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老百姓才会用誓死捍卫、不惜牺牲极端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恳请您为我们伸张正义,严惩祸害国家损害储户利益的周筱明、熊序涛等一伙金融蛀虫的违法犯罪行为,整顿金融秩序,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挽回我们损失!此致敬礼!

一、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涉嫌重大金融犯罪

  关于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涉嫌重大金融犯罪

  及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

  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

  江西省纪委检查委员会:

  我们系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南京路支行储户,现联合实名举报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涉嫌重大金融犯罪及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青山湖公安分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一)农行内部腐化泛滥,集体逐利,非法集资盛行。

  犯罪嫌疑人熊序涛案发前系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南京路支行行长,自2012年起,依靠银行高管身份,帮客户“过桥”(即帮助银行贷款户垫资还清贷款,待客户再次贷款资金到位后,偿还本息)赚取高额利差为名,以月息为本金的3—12%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朋友、同学、同事继而发展到客户等循环借款,并通过熟人介绍不断扩大借款范围,共向胡哲等30余人借款1.59亿元,循环资金流量达近百亿元。熊序涛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向储户出具了该行银行营业执照、到期贷款客户名单、借条及续贷贷款审批通知书,并在银行营业场所完成所有借款手续。故储户有理由认为:熊序涛代表其所在银行从事银行产品营销。

  因熊序涛未能如期偿还一笔到期巨额集资款项,该储户(系该行原桃苑支行行长胡哲集资下线)于2013年8月23日向农行省分行营业部纪委反映情况,声称要报案。营业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周筱明于当日傍晚在南昌市阳光春天大酒店(福州路店)聚餐,该储户、熊序涛以及时任农行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陈建国参加,期间,陈建国、周筱明与该储户达成协议,要求对方不要声张,熊序涛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从他人处诈骗钱款用以清偿该储户。

  同年9月27日,储户朱晓熔一笔巨额款项到期,熊序涛仍无力偿还,该储户向农行江西省分行行领导反映情况。迫于上级压力,营业部组织人员对熊序涛经手业务进行清理,发现熊序涛所筹资金除部分用于“过桥”支付本息外,其资金流向主要有: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存在的情况下汇巨额资金至江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帐户;二是为完成本行揽储任务,用诈骗得来钱款,在银行规定利率的基础上另行支付高额回扣给客户;三是斥巨资至江西信中信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勇及方雪国、杨志汉等人对外发放高利贷;四是被王泉水用土地流转合同诈骗巨额资金;五是借给其表哥李建松280万元;六是在西安、南昌等多地购买房产;七是借给其弟在宁波开设动漫城缴纳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种种导致熊序涛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

  该案还牵涉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大量内部人员及关系人,如:皇殿侧支行行长曾军、桃苑支行行长胡哲、青云谱支行客户经理万军等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均将大量违法吸收他人的资金放至熊序涛处赚取高利贷利差。

  而本案重要关系人徐其义则与周筱明关系极为密切,对外名为江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则依托农行大量帐外资金流对外开展高利放贷行为,熊序涛集资诈骗得来款项甚至直接要求客户汇款至江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帐户。

  (二)农行监管不力,放任甚至纵容其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发后,农行省分行营业部非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是放任甚至纵容其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

  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主要负责人于2013年8月23日接到举报,已正式获悉熊序涛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并负有大量到期未偿还债务,非但未按照相关金融管理规定停止熊序涛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相反还采取种种非法手段掩盖此事。在此期间,熊序涛仍利用银行高管身份继续对外实施集资诈骗行为,骗取金额达2千万元之巨,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内部高管及关系人的本金及巨额高利贷利息,仅桃苑支行行长胡哲就从中获取了823万高利贷利息,案发未受任何纪律及法律追究。

  在事态趋于严重的情况下,2013年9月底,未受清偿储户群体性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上访讨要说法时,周筱明接待来访时,向储户明确表态:农行委派其代表组织解决此事,农行已与青山湖公安分局协商一致,为加大公安追款力度,农行将支付200万元给公安作为办案经费,款项追回后,农行将按追回款项10%向公安支付赞助费用,公安已充分掌握了熊序涛的资金走向,力争在本年度的12月份为储户追回20—30%款项,此后至少追回80%,甚至全部追回。在做上述表态之后,周筱明提出交换条件:储户不要扩大事态,如果事情闹大了,他将撒手不管。并表示,公安能办理此案,全系周筱明利用私人关系疏通关节,否则,储户自行到公安报案,公安根本不会受理。所以,大家最好是配合农行。而青山湖公安分局此后的种种不作为亦印证了周筱明所言非虚。

  (三)公安机关不作为,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损失进一步扩大。

  自10月12日起,受害储户不断向青山湖公安分局报案,青山湖公安分局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立案,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1月2日,农行省分行营业部批准熊序涛辞职,解除劳动人事关系。11月6日,熊序涛被刑事拘留。很显然,公安的办案进程与农行省分行营业部的内部处理有着高度默契。而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熊序涛及涉案关系人在此期间大量非法转移赃款,至此,扣除已返还本金和可折抵本金利息,熊序涛尚欠储户8218万元未能偿还。

  造成上述公安机关办案不力、拖怠不作为的根源是周筱明在办案机关托关系打招呼,对青山湖公安分局局领导及该案专案组主要负责警员赠送巨额贿赂。此外,江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义亦托请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对青山湖公安分局办案施加压力。

  周筱明自恃神通广大,作为草民的储户根本奈何不了他,以至于众储户于11月下旬再次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上访时,周筱明接访态度变得十分恶劣,丑恶嘴脸暴露无遗,放肆宣称:该案与农行无涉,本人仅以私人身份接待来访。

  二、案件凸现出的情况

  (一)江西省农业银行内控机制缺失,影子银行业务模式大行其道,严重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定。

  从案件表象来看系熊序涛个人犯罪,然而农行省分行营业部的在应对此事时采取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显示出该行已成建制地参予犯罪。否则无从解释8月23日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已接到举报并已查明熊序涛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并负有大量到期未偿还债务,非但未按照相关金融管理规定对熊序涛进行停职处理,相反还采取种种拖延措施,以便熊序涛在被刑事拘留之前,实施疯狂诈骗,诈骗所得款项全用于偿还内部高管及关系人的本金及巨额高利贷利息。此外,大量赃款被非法转移,其他涉案农行高管人员未受到任何纪律及法律追究。而该行纪委书记周筱明则公然宣称可左右公安办案。

  诸如此类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在农行省分行营业部短时间内发生多起,造成储户资产损失巨大。2012年,新建县公安分理处副主任熊建恒非法集资循环资金流量约计6.7亿,实际骗取集资款项达7130万元。2013年10月,昌北支行工作人员吴卫东与昌北某汽车4S店联合制假,骗取农行贷款4千余万,事发后,农行内部了结此事。同年年底,江铃支行非法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导致众储户血本无归。

  (二)受办案能力制约及外界因素干扰,青山湖公安分局存在不作为及侦查方向、法律适用错误。

  (1)对已获巨额高利贷利息的关系人及涉案资金,青山湖公安分局至今未采取防范资金转移强制措施。青山湖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在接访时向受害储户解释公安机关无权对上述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题的意见》均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应当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2)未获清偿储户中,有少部分人员系专门从事高利贷业务,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金额达4000万元以上,其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公安机关却未将其与以自有合法资金出借储户加以区分。对已获巨额高利贷利息的关系人员,青山湖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声称无法认定上述人员高利借贷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对高利借贷行为有明确定义: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青山湖公安分局上述说辞无法令人信服,为何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连本职业务应知应会的基本法律知识如此匮乏,是宥于业务水平限制还是另有其他隐情?

  (3)受害储户于10月12日开始报案,而青山湖公安分局却于11月6日立案,受害储户质疑立案时间迟延,青山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则声称是案件审查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青山湖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不仅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中“迅速审查”的要求,且这种延误使得受害储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是什么原因令青山湖公安分局漠视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办案效率低下还是与农行省分行营业部达成了某种协议或同盟?

  (4)侦查方向错误,导致立案以来案件侦办无所进展。立案五个月来,青山湖公安分局仅追缴数十万元,占赃款比例的1%不到。

  青山湖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称: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只能认定为民事借贷纠纷,而民事借贷纠纷不属公安管辖范畴;此外,犯罪嫌疑人熊序涛亦不涉嫌集资诈骗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都有非法集资行为,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即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即可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不仅可以适用于熊序涛案,亦可适用本案中其他涉案人员:江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义、江西信中信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勇、原桃苑支行行长胡哲及方雪国、杨志汉等人。

  青山湖公安分局的解释显然没有法律支撑,那么其动机只能是:大量幕后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他们获得赃款将被“本案办结”这一合法结果洗白。

  三、受害人诉求

  未受清偿储户资金来源绝大多数是自己乃至全家族多年积攒的血汗钱,有的人甚至是将唯一自住房屋抵押贷款得来的款项。受害储户多处求告无门,病倒或是死亡已有数例,家破人亡。相对银行,储户是弱势群体,没有力量揭开这里面的重重黑幕,也不愿意采用群体性抗议方式给社会和谐增加负担,只有在合理诉求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老百姓才会用誓死捍卫、不惜牺牲极端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恳请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协同调查此案。责成公安机关排除干扰,加大侦办力度,依法办案,并最终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恳请责成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资金及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加大对涉案关系人非法所得的追缴力度。

  (三)恳请责成侦查机关加大案件侦办的透明度,依法保护受害人的知情权,及时公布案件进度,公示追缴的赃款情况。

  (四)恳请彻查农行省分行营业部监管不力及相关领导的职务犯罪行为,并责成农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其过错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恳请督促侦查机关将追回的赃款尽快返还给以合法自有资金出借的储户,依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此致

  敬礼!

  2014年4月17日

  受害储户相关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朱晓熔 360103********2233 13********1

  武向阳 360102********3313 18********1

  高小妹 360122********2125 13********3

  李光红 360122********6841 13********3

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周筱明涉嫌

  曾诚勇 360101********6035 18********5

  黄润生 360123********2918 13********7

  文明江 360102********3439 13********9

  李春雷 360105********2512 13********6

  蔡正芳 15********8

  袁媛 18********8

  樊孝友 360121********3939

  金涛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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